法院大樓好壯觀呀!
不可否認,司法公正作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近年來受到的質疑也是較多的。盡管我們說司法不公是個別現象,並非如有人所渲染的那樣嚴重,但也絕對不可小視。
司法不公的原因十分複雜,將其歸咎於哪一種都會失之偏頗。現實中的司法不公大致是由如下原因引起的:
1.由於外部幹預引起的司法不公。外部幹預主要是指一些部門和機關直接插手幹預司法案件處理,使一些地方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同一類型糾紛在不同的地方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本來,司法機關應當堅決抵製來自外部的幹預,依法獨立辦案,但在當前司法機關的經費需要依靠地方政府供給,司法機關的人員升遷、編製需由地方政府決定,司法機關的工作條件改善、裝備更新依賴於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僅憑司法機關自身力量還很難做到。
2.由於傳統的司法理念引起的司法不公。如以往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有罪推定”和“疑罪從有”,震驚全國的湖北京山縣佘祥林涉嫌殺妻冤案從司法機關的角度來檢查,主要是在這一理念影響下形成的。如果能夠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確立起“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恐怕就不會使佘祥林蒙受了11年不白之冤和牢獄之苦了。
3.由於司法體製引起的司法不公。這主要反映在司法體製的行政化上。由於受到傳統文化和司法傳統的製約,我國的司法體製及其運行過程帶有明顯的行政化色彩。司法裁判權與行政權的一個明顯區別就是行政機關可以對行政事務進行主動的積極的幹預,而司法機關則不應該采取主動的方式行事,否則就難以保證司法機關的中立地位。另外,司法機關的行政化色彩還使司法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辦案者與裁決權相分離,裁判權與責任相分離的狀況,不能很好地保證司法人員獨立辦案。這些製度上的漏洞完全可能降低對司法不公行為的有效防範,司法裁判也可能因執法者個人的弱點而陷於不公正。
4.由於司法人員個人素質不高引起的司法不公。辦理司法案件對辦案者有著很高的素質要求,除了堅定的政治立場和嚴格依法辦事的執法理念外,還需要較高的法律專業知識,如果缺乏這一點,就可能會自覺不自覺地以個人情感、偏好來指導辦案,從而難以保證公正的裁判。我們看到,目前司法機關幹警的素質與司法工作的要求還有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專業知識結構。
5.由於司法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引起的司法不公。這類司法不公與社會上的腐敗現象是相關聯的。盡管這類現象發生在個別司法人員身上,但其惡劣影響不可低估。從現在披露的有關案例來看,司法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涉及到司法機關擔任領導職務者還占有相當的比例,其中多數是收受司法案件當事人賄賂的情況,由此引起的司法不公就可想而知了。
來源:社會科學研究 作者:周友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