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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談“廢除腐敗官員死刑”(ZT)

(2006-08-22 18:01:54) 下一個
廢除他們死刑是有道理的 黃風(原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任正司級巡視員、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曾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起草工作):如果靠民意測驗,死刑永遠也廢除不了,但是“死刑不引渡”已經是國際引渡合作當中的基本原則。 中國在目前為止已經和25個國家簽訂了雙邊引渡條約,但是和諸如美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都沒有簽訂,其中主要的一個法律障礙就是“死刑犯不引渡”。 但如果沒有引渡條約,我們和一些國家開展引渡合作就沒有法律依據,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是官員外逃的主要目的地,我們和這些國家簽定雙邊引渡條約是一個迫切的法律需要。當然,可以采取一些替代措施,比如通過遣返非法移民這樣的替代方式,但是這種替代方式的偶然性很大。 另外,對非暴力的經濟犯罪來說,死刑的遏製作用有限,具體到官員犯罪,死刑對他的製止力就更差一點,對官員來講,剝奪他的經濟收益是一個打擊,另外就是使得他的社會聲譽喪失,這種情況下他恨不得一死。貪腐官員自殺率相當高,就是這個原因,從這個角度講,經濟上傾家蕩產、政治上身敗名裂就足矣。 死刑對遏止腐敗作用不容忽視 陳忠林(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全國人大代表):廢止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是我國刑法的發展方向。但是,我不認為便於引渡貪官回國受審,是廢止貪汙賄賂罪死刑的理由。 首先,殺人、放火、搶劫、強奸等直接威脅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是比貪汙等犯罪更應引渡回國受審的犯罪,他們的引渡也受到“死刑犯不引渡”的製約。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不可能因為引渡問題就把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廢掉。 第二,不廢除死刑也可以解決引渡問題。我們完全可以遵循國際慣例,在相關引渡協議中約定以不實際執行死刑為引渡條件。中國目前對即使數額巨大的貪汙賄賂罪,一般也沒有實際適用死刑。如果按前麵所說的條件,貪官引渡不實際執行死刑一般不會產生“沒逃的殺了,外逃則不殺”這種所謂不公平或者鼓勵貪官外逃的效果。 即使存在應該判處死刑,因為引渡而沒有實際執行死刑的情況,這也是在讓貪官實際受到嚴厲懲處和隻能讓他們逍遙法外二者之間被迫的選擇。我們完全可以規定因引渡而未實際執行死刑,不得假釋或者至少服刑20年才能假釋,來減少引渡不執行死刑的負麵效果。 第三,在非暴力性犯罪中,貪汙賄賂應該是危害最大的犯罪。在其他非暴力性犯罪沒有廢除死刑的情況下,首先廢除貪汙等罪的死刑是極端不公平的,會產生非常負麵的社會效果。至於說死刑對遏止腐敗沒有太大效果是站不住腳的。生命對絕大多數人來說都是最寶貴的東西,說一個人寧願用其他東西來換最寶貴的東西,就是違背最基本的常識。 公眾不會答應廢除貪官死刑 謝望原(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教授):“死刑犯不引渡”原則對我國引渡外逃貪官影響並不大。盡管有些國家可能用這個借口,但我國在同有關國家協商引渡具體犯罪人時,可以做出承諾,不對被引渡者適用死刑。 事實上,中國已經采用此種方法成功解決很多起引渡案件。 我讚同逐步廢除非暴力類型的普通犯罪人的死刑,包括一般的貪汙、受賄罪的死刑。但是,值得關注的是,中國當前貪汙、受賄犯罪還相當嚴重,人民群眾對此深惡痛絕。在一般老百姓看來,中國對貪汙、受賄犯罪的死刑適用不是多了,而是少了。 因此,在當前討論廢除貪汙、受賄犯罪人的死刑問題,是與公眾的思想情感背道而馳的。無論是立法者還是學者,對中國國情都應當有清醒的認識才是最重要的。 “死刑犯不引渡”非國際原則 劉廷吉(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死刑犯不引渡”談不上是一個國際原則,我個人認為有點炒作的味道。 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是這麽規定的,第三條的標題是“拒絕引渡的強製性理由”,它一共列舉了7種情況,其中第1種就是:被請求國認為,作為請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為屬政治性罪行。這是所謂的“政治犯不引渡”,這是帶有強製性的,是原則,不能違犯。 死刑犯的問題是在第四條,標題是“拒絕引渡的任何理由”,規定有下述任意情況可拒絕引渡,一共列舉了8個方麵,第4個方麵涉及到死刑:按請求國的法律,作為請求引渡原因的罪行應判處死刑,除非該國做出被請求國認為是充分的保證,表示不會判處死刑,或即使判處死刑也不會執行。 顯然它和“政治犯不引渡”的強製理由不一樣,所以“死刑犯不引渡”怎麽能是原則呢?世界上現在還有一半以上的國家沒有廢除死刑。之前外交部也說過,以後締結引渡條約也不一定非要按照中國和西班牙的這個模式,“死刑犯不引渡”不是國際原則。 (原載《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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