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洞人:暫緩遣返賴昌星意味著什麽(zt)

(2006-08-22 18:01:54) 下一個
來稿/五月三十一號,溫哥華動物園被告上法庭,被指沒有提供足夠大的空間給1000磅重的河馬幼崽“哈茲娜”,導致她得了憂鬱症。 六一國際兒童節,加拿大聯邦法院法官史蒂文森經過十幾小時長考,決定,暫緩遣返賴昌星。這可是個大活人,萬一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傷害,咱得內疚一輩子。 這意味著什麽呢?溫哥華中文的FAIRCHILD電視台搞了個節目,請專家和觀眾一起來討論這個問題,說啥的都有,惹得偶也跟著抽風。本人不是專業人士,也就是根據平時的泛泛閱讀,不著邊際的湊幾句。 法官的裁決長達13頁,主要意思是,加拿大移民部依靠中國的外交保證認定賴昌星在中國不會被判死刑,正確;依此認定賴昌星不會受酷刑折磨,草率;折磨人是很難監控D。 看來中國的外交保證得加上一條: 我們將把賴昌星每天二十四小時的活動用防竄改技術錄像,並向加方和聯合國人權組織公開。 不行不行,有點侵犯老賴的隱私,這麽著吧: 隻要賴昌星本人同意,中方可在其體內植入芯片,該芯片可將賴的體溫,脈搏信息每時每刻加密無線衛星傳輸到加拿大指定的接受站。 什麽意思?法官說了,不能隻看對個案的承諾,遣返風險評估還要仔細調查研究目前中國對待犯人的普遍現狀,而這是個很難客觀完成的任務。我不認為加拿大任何部門能夠通過數據,錄像資料來證明在中國,虐待犯人是普遍現象,而不是難以避免的個案。事實是,虐待犯人在中國也是違法的,所有的司法人員都知道這點。如果法官根據遠華案已經發生的一些事情,而認為同樣的事在5,6年後,在中國作出外交保證後,依然會發生在賴昌星身上,那是他們的主觀判斷自由。 本文無意觸及其他的敏感話題,我的基本想法是,如果賴昌星最終被以保護人權的理由而永賴成功,難民法案應該修改,整個司法程序也應精簡。 你想啊,賴昌星如果留下來,對其本人也是逃過一劫,基本上還是難民性質,可稱為“免折磨人權難民”。為什麽早先申請難民給拒了呢?那不是簡單的移民部的結論,也是打過官司後,法官的結論嗎。《遠華案黑幕》的作者盛雪在很多場合說了很多遍,遠華案是個政治案。可惜法官不這麽認為,賴的律師說破了嘴皮子,可能列舉了黑幕的黑幕的事實,他們也不認為賴昌星會受政治迫害。 所謂遣返風險評估,完全可以在難民申請階段就做,總之是給人逃難的方便,不是此難,就是彼難。如果賴的這點事捅到最高法院,再拖五年時間,希望其結果可以幫助未來的相似案件做快速了斷。 再侃兩下死刑的問題。 我和盛雪一樣,為許多中國的經濟案犯被處死感到惋惜。但事實上,人大會上已經有人提案對經濟案犯免死;不知是不是盛雪呼籲的結果。好象不是,因為她仿佛沒有意識到這幾年的變化,一直還在痛心疾首。 為什麽要處死一個人?肯定是為了公正。經濟犯由於其個人的貪得無厭,以非法手段搶占了過多的社會資源,可能間接導致其他人生存困難乃至死亡。但是法律是講直接證據的,這樣的牽強的理由,肯定是要被拋棄,在中國,經濟案犯免死指日可待,而不是對賴昌星一人。 那加拿大為什麽對警察當場逮個正著的持槍殺人犯(當然這樣的事例很少)也不殺呢?其實是放棄了絕對公正。既然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珍貴的,對殺人犯人道,就是對死去的人和其家屬不夠人道。所以,覺得沒死刑就更人道是偏激的。中國人其實很講究精神層麵的東西,對死人的名譽侵權訴訟也是受理的,而很多西方國家包括香港是不理這岔的。 加拿大大概是更強調人的個體存在,更實際寫。把殺人犯也殺了,能有什麽實際好處呢?你說能威懾,熄滅人瘋狂犯罪的膽量,避免更多的人枉死。其實不盡然,隻是推理。中國社會治安不比加拿大好。中國正在嚴控死刑,象以前一個縣一年死刑比美國幾年的死刑還多的情況,應該一去不返或是了。 千篇一律的殺人償命,表麵公正,其實把人性簡單化了;但不分青紅皂白,一律免死,又把人性理想化了,寬容離縱容很遠嗎? 不人道的故事離每個國家的曆史都不遙遠。中國需要司法進步,加拿大也不盡善盡美。在這個全球化的時代,中國人的人道精神正在融合全世界的曆史,經驗和教訓。中國不需要導師,但需要更大的自省和反思勇氣。
[ 打印 ]
[ 編輯 ]
[ 刪除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