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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慎言農村土地私有化(ZT)

(2006-08-22 18:01:53) 下一個
地方有不少官員主張土地私有化,專家、學者中主張土地私有化的也大有人在。甚至有不少學者認為中國“三農”問題的根在於土地公有製,認為隻有土地私有化了,農民就有了產權、有了人權、有了一切,國家就有活力了,就可以進入一個理想世界了。 我在許多場合都表明我對農村土地私有化的擔心,為此,招致很多人善意的批評。今天我的擔心和反對的理由如下: 第一、中國農民中的絕大多數沒有私有化的要求,現在要緊的是國家還土地權利給村集體。 我到過很多地方的農村,在我與農民的交往中,沒有聽到、見到農民對土地私有化的要求(城市郊區例外)。現階段的主要矛盾是國家和集體的矛盾,國家要將土地所有權還給集體,要把憲法規定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搞落實;在此基礎上,農村土地私有還是公有,是繼續搞家庭經營還是股份合作經營還是其他形式的經營,應該由農民自己選擇。實踐證明,農民自己的選擇往往比精英的英明抉擇要高明的多。 第二、隻要落實現有農村土地製度,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流轉的。 有人說:如果土地不私有化,土地就流轉不起來。農民回答說:在現有製度下隻要種地能掙錢,土地使用權就自然會流轉起來。內蒙的大興安嶺地區的農民對我說,他們有了一個土地流轉的好辦法:進城的農民可以用自家的責任田作抵押,每畝可以得到5000元的進城發展的資金,抵押期一般為十年,村長是交易的裁決人。出資人在十年內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而進城人則享有無償使用5000元資金的權利,實際上是一畝地的租金交換5000元資金的利息。十年期滿,雙方“完璧歸趙”,也可以再次交易。在這種產權的交易過程中,也自然發展出了土地使用權交易的中介組織──土地信用合作社,對進城不再回來的農民,其原承包權通過村土地信用社收歸村集體。為什麽大興安嶺地區的農村能發展出這樣的土地流轉模式呢?因為土地負擔較輕,每畝負擔才20元,土地使用權有較高的收益,可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願有償轉讓;像中原地區,土地負擔重,土地使用權往往是負收益,土地的使用權自然無法實現自願有償交易。因此,現有的土地製度並不影響土地的流轉,影響土地流轉的是與土地相關的稅費負擔政策。 第三,中國是不是一定要搞土地規模經營? 有人說,如果土地不私有化,就無法搞規模經營。 中國農村是不是一定要搞像國外農場那樣的規模經營呢?是不是搞了規模經營就可以有更高的效益呢? 中國現在每年新增1100萬人,保持8%的經濟增長,每年隻能從農村轉移800萬人進城就業生活。40年後,中國農村的人口依然還有8億多,人均耕地還達不到現在的水平,所以小農經濟是中國農業經濟的長期現實的選擇。在未來40年,中國農村勞動力的基數始終保持4億以上,而實際隻需要1。2億勞動力,因此,技術進步對勞動力的替代並不一定能降低成本、增加土地產出。相反,據我調查研究的結果表明:種地500畝的家庭農場比種地5畝的農戶的單位麵積產出要低15%。 精耕細作是中國農業的優勢,這個還不能丟。既然如此,我們為什麽要私有化、規模化、集約化?  第四、任何一種製度的建立,都有其相應的製度建立必要的環境條件,在權力集團化、個人化、私有化的農村社會裏何以公正的推行土地私有化?在國有企業明晰產權的過程中,大量的事實是“富了方丈窮了廟,大多數和尚下崗了”。工人是有組織的,且在產權改革的過程中被權力與資本合謀得一無所有,何況一盤散沙的農民?!更為要命的是全國農村集體有幾千億的債務,債主主要是幹部和幹部的親朋,如果允許土地私有化,必然是先拿土地還幹部及其親朋的債,農民能分到什麽?我一直以為農村債務、特別是幹部債主化是農村一個十分嚴重的、不能回避重大經濟政治問題。所以,我在《我向總理說實話》一書中,對農村債務的形成過程、結構、危害進行了較為全麵的描述,我是希望全社會對底層社會不同階層之間的尖銳矛盾有一個較為清晰的認識,理性的選擇中國社會變革的方向。可惜,鼓吹土地盡快私有化的人似乎越來越多了。如果國家允許農村土地私有化,很多幹部會在一夜之間成為大地主,很多農民很快會成為無地遊民,我們為什麽要把中國農村社會拖回到上個世紀的30年代呢?在上個世紀30年代失去土地的農民隻有3億多,現在,如果隻要允許出現30畝的地主,也就是一戶兼並三戶的土地,將有6億多農民成為無地遊民。一個國家有世界1/9人口的無地遊民,那將是一個什麽樣的局麵啊!從另外一方麵來講,在農地負擔重、農業收入低、絕大多數農民窮的情況下允許土地買賣,在很多地方一戶農民的土地所能買到的錢可能不夠一個孩子上大學的學費、一個難產產婦在地市一級醫院住院的費用。當一個貧困的農民麵對孩子要上大學、病號要住院時,除了“自願”低價出賣土地外,他還有別的自由選擇嗎?《潛規則》的作者吳思先生在和農民座談時,提出土地私有自由買賣的方案征求農民意見,農民的回答是土地不能私有、不能買賣。農民不同意土地私有化的理由是“老子賭博、抽煙、喝酒敗掉了土地,那兒子怎麽辦?”“允許土地買賣,肯定有少數人成為地主,多數人成為無地遊民,那不是又要打地主分田地了嗎?”我在農村調查時特別關注了土地的買賣價格。在東北人少地多、畝均負擔在50元,畝均年收入200-300元的地方,農民認為一畝土地賣4000元比較合理。在中原農民負擔較重、畝均年收入100元以內的地方,農民認為一畝土地賣2000-3000元合理。在農民負擔過重,畝均年收入低微甚至是負數的地方,農民對土地的感情非常複雜,少數人認為土地不值什麽錢,誰要給誰,但希望能留下後人的宅基地,多數人認為土地是安身立命之所,雖然賣不到幾個錢,但賣與不賣應該交給後人處理。城市郊區的農民對土地的價格預期一般會比郊外的農民高出10倍以上。 第五、土地是一個特殊的蛋糕──做不大且越來越小的蛋糕,是不可以多次分配的,經濟學的蛋糕理論是不適用的。這種稀缺性決定土地不能當作一般的商品和生產資料來分配。溫鐵軍先生的“農地在中國的最基本的功能是社會保障功能”的觀點經常受到批判,批判者說,當大量的農民失地、失業後,我們可以把農民納入現代社會保障體係。我無法想象一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1000美元的中國,怎麽能建立起8億農民的現代社保體係。不說咱們中國做不到,我們轉移6億農民給美國,經濟總量9倍於我們的美國佬恐怕也無能為力!既然土地是農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是8億農民的社會保障的基礎,怎麽可以買賣呢?如果土地可以買賣,那城裏人的社保是不是也允許買賣呢? 第六、任何一個製度的確立,隻有當製度收益大於製度成本時,製度才能建立起來。“分田單幹”之所以能建立起來,是因為“分田單幹”後勞動者積極性提高了,每畝能增加300斤產量,盡管“分田單幹”也要支付成本──管理成本增加,但收益減成本是一個正數,這是新製度建立起來的根本原因。如果現在搞土地私有化,誰說清楚了製度收益與製度成本之間的關係?天還是那個天、地還是那個地、人還是那個人、生產方式還是那個生產方式,難道把承包製改成私有製就能解決中國的“三農”問題?那我要問: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社會在土地私有化的製度條件下,為什麽就戰亂不斷、民不聊生呢? 第七、站在五千年曆史的長河中看,毛澤東及其領導的中國共產黨人對中國的最偉大的曆史貢獻就在於完成了中國漫長農民革命。農民革命的核心即是土地革命,曆史上的曆次農民革命運動大多是以“打土豪、分田地”為革命目標的,而毛澤東在實現這個目標後並沒有停止,隨後中國共產黨人又建立起了土地公有製度,至此土地革命的任務才算真正完成。上個世紀後期以來,在中國農村經常出現局部性的農民反抗,但這種反抗隻是以反貪減負為主要目標,是局部的“有限革命”,當打倒了鄉村貪官,這種“有限革命”就結束了。假如中國的土地製度真的回到了上世紀的30年代的私有製,中國就必然出現眾多的非法生存者,整個社會就會長期處於一個不安定狀態,當條件成熟時必然演化成無地農民革命運動。因此,中國維持和完善現存的土地公有製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國幾千年的農民革命運動,是中國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製度遲遲得不到發展的最根本的原因。每一次農民革命運動,都是一次以土地為核心的財富的洗牌,每一次這樣的洗牌,都徹底的破壞農業經濟基礎,而建立在農業經濟基礎和農村市場之上的資本主義經濟及其製度的萌芽也必然蕩然無存。假如中國再來一次“打土豪、分田地”的農民革命運動,國民經濟的牆角──農業經濟受到徹底破壞,中國農村的慘狀不言自明,而建立在農業經濟和農村市場之上的城市經濟必將受到毀滅性的打擊,不僅如此,城市將有無數的人死於饑餓。 農民革命和城市革命不同在於,農民革命是地權平均化的大洗牌,動搖的是國民經濟大廈的基石。城市革命是集團和個人要求民主政治權力平均化的大洗牌,動搖的是腐朽的落後的政治集團的權力基礎,其對經濟的破壞力較農民革命小得多得多。中國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如果不能完成農民革命,就不可能強大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講,在中國搞農村土地私有化是開曆史倒車。人多地少是中國的特殊國情,決定中國必須走不同於別國的現代化道路。 當今中國社會矛盾同“過去”相比,基本相同,依然是那些“山”,唯一不同之處即是土地公有。如果富人還要打窮人的土地的主意,那中國就無法告別革命的時代。 第八、現有的土地製度是不是就沒有問題呢?當然不是。我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農業用地改為非農業用地的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問題,是以城郊為主的局部土地農轉非問題,不應該上升為全局的土地製度問題。 有人說,中國的吃、穿、用、行、住五大產業中,前四大產業的成功人事是值得佩服和尊敬的,惟獨房地產業的成功人事不值得尊敬。因為前四大產業是充分競爭的產業,房地產業是一個依靠權力壟斷瓜分土地增值收益的行業,城市的每一棟高樓底下都有血汗和屍骨。這樣的話雖然尖刻了一些,但很深刻。有人對此開出的藥方是土地私有化。但仔細的想想,被征用的一片地是一個人所有具有談判的能力還是十個人所有更具有談判能力呢? 在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值得商榷:有人以為被征用的土地的增值收益應該全部歸原來使用或所有這片土地的農民享有。難道全民共建城市所帶來的土地增值僅歸少數人占有合理嗎?在城市化和現代化的進程中,農業用地轉為非農業用地的增值收益是巨大的,每年都以數百億計。這部分增值收益必須通過立法分配,要把增值的相當部分用於進城農民的社會保障。 解決農民的土地收益被社會強勢利益集團侵占的最有效辦法是兩個,一個是落實憲法“農村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國家還土地權給村集體,另一個是通過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擴大農民的民主政治權力,讓農民能自己保護自己。如果沒有這兩條,土地私有化隻會使農民更加弱勢;有了這兩條,土地私有化還有多大的意義呢?    (原載“博客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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