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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位教授發公開信向學術腐敗宣戰的背後故事(ZT)

(2006-08-22 18:01:53) 下一個
第一財經日報 現在的高校評價體係非常急功近利。一所學校方方麵麵都有指標考核。大學的學生有考核指標,博士生發表多少篇SCI(科學引文索引)也有指標。老師也有考核指標,要競爭上崗,這個競爭一直延伸到當上院士才可以結束。而所有的這些指標匯總到最後,直接導致高校的急功近利。 4月10日,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鄧正來就發起懲治學術腐敗倡議書一事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該行動是針對近年來多次披露和備受社會各界指責的學術腐敗問題,學術界開始的一場呼籲及由內到外的“行業自律行動”。 早在3月15日,鄧正來等聯合國內100名至150名人文社科教授,聯名發表《關於抵製學術腐敗與學術不端行為的公開信》(下稱《公開信》),《公開信》同時遞交教育部和各大學校長以及各校學術委員會,呼籲高校教授不能剽竊抄襲、不能發生學術腐敗。 發起《公開信》 “發起這樣一個倡議並不是出於一時想法。實際從上世紀90年代初,我就已開始關注學術規範化問題,並發起、參與了‘中國學術本土化與學術規範化’運動。”鄧正來解釋,反學術腐敗不能隻是簡單地“口頭”反對,而應當有理性行動。 北大哲學係教授何懷宏是《公開信》的署名者之一,他告訴記者,上世紀90年代初,學界還沒有成為競爭經濟利益的“福地”,所以學界抄襲剽竊情況還不太嚴重。但是漸漸,學術研究和經濟利益開始增加聯係,帶來許多弊端。 正是基於上述種種對現實的考慮,鄧正來們選擇在3月15日公布這樣一封《公開信》。鄧正來說,其實學術腐敗與商品的假冒偽劣還是有所不同,前者的危害和影響力比後者更加深遠。 發表於2006年3月15日的《公開信》內容明晰,共有社科領域109名教授在信後簽名。 《公開信》認為兩大內在原因使學術腐敗越演越烈。首先,教育部和各大學還沒有形成處理這類事件的規範程序,甚至沒有常設機構;再者出現相關機構處罰不力和大學袒護造假學者的“本校保護主義”。 “學術不端與腐敗現象的存在和猖獗,並不僅僅是學者個人道德問題,更是一個社會轉型時期結構性問題或體製性問題。”鄧正來分析,“因此對學術不端與腐敗的根本整治需要持久的教育和學術製度改革。” 《公開信》明確,此次行動針對的是人文社科中任何一位教授和研究員。監督“行為”是指接到違背學術紀律的投訴,組織專家進行匿名審查,以查證是否構成剽竊、造假或者是腐敗行為。如果一旦發現學術腐敗者,教育部和學校一定要對其進行處理。否則,所有簽名教授集體辭去教授之職,隻履行教師職責。 如果有教授和研究員發生剽竊、造假或腐敗的現象,《公開信》強調,經“學術紀律仲裁委員會”查證和認定,而當事人有關主管單位仍不作出嚴肅處理,相應受到的懲戒是,向“學術紀律仲裁委員會發出投訴或要求複審;向當事人有關主管單位發出督促處理的公開信,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向國內外學界公布違規者的劣行;號召國內外專業學術刊物和出版社抵製違規者的論著”。 “最終目的,為了中國學術的健康發展和良性發展,嚴肅懲治學術腐敗。”《公開信》指出。 “知識精英應該擔負為社會提供動力和榜樣的責任,這也是鄧正來們倡議這封信的原因之一,”《公開信》署名者之一、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幹春鬆4月15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解釋,“如果社會沒有榜樣性人物存在,而是卷入大量利益代言人氛圍中,那麽最終導致的結果就不光是存在學術腐敗現象了。” 幹春鬆並向記者透露:“寫這樣一封公開信,壓力是很大的,當然也有動力,比如要比以前更加注意學術規範、引用注釋到位的事情。” 體製使然? 《公開信》公之於世後,通過互聯網獲得了最大的影響。 “後來看網上反映說《公開信》意在讓教育部設立一個學風監督委員會,其實很不現實,因為容易監管不力。”幹春鬆說。 關於廣大網民為何把《公開信》的矛頭,理解為直指教育部,於春鬆解釋:“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當然很多製度性的評判標準是教育部出台的。但是,教育部也有苦衷,它並沒有下命令讓學校搞以數量取勝。” “但教育部會有許多評價體係,985工程、211工程什麽的,在它的審定中,設立一個個量化標準,這就迫使學校去追求形象工程。”也有專家告訴記者。 由於高校評價體係標準,不在學者手裏掌控,因此當群體之間評價發生很大偏離時,就會影響到學術競爭平衡。“比如我是認真在做某課題,但另外一個學者抄襲很多,並在一個評價係統裏,又拿課題又拿經費,就是劣幣驅逐良幣,而我卻一無所有,良幣的生長空間也就越來越小。”幹春鬆分析。 “在學者作假後是各個學校開始互相攀比、互相包庇抄襲行為。比如某高校某位行政高層就說,‘出現抄襲什麽的,那是學校的事情,當然要稍微罩著點。’”幹春鬆說。 “發生造假事件的單位也不願意擴大事態。”北京化工大學校長王子鎬前不久對記者分析,這是由於個人和學校是一個利益共同體。 “現在的評價體係非常急功近利。一個單位方方麵麵都有指標考核。比如說,大學裏學生有指標,不少學校要求博士生發表多少篇SCI(科學引文索引)也有指標。”王子鎬說,“老師也有考核指標,要競爭上崗,這個競爭一直延伸到當上院士才可以結束。而所有的這些指標匯總到最後,就成了學校的綜合實力。” 正是憑借這些指標,學校與其他學校競爭,可獲得資源優勢,比如重點學科的審批、進入211工程等。結果是壓力逐層下移,學校把壓力轉移到學院、學院轉移到老師、老師轉移到學生。 “要真正杜絕抄襲剽竊之風,有必要看到抄襲剽竊後隱藏的深層原因,看到它並非‘學術腐敗’的全部。”何懷宏指出,抄襲剽竊在廣義上也可以說是一種“學術腐敗”,它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機構製度性的“學術權力腐敗”有著緊密聯係。 防腐要製衡 既然導致學術腐敗的原因是多重的,那麽除了學術界自律之外,還有沒有他律途徑? 武漢大學黨委書記顧海良3月11日曾表示,高校應賦予學術委員會、教授委員會評判和評價是否有學術腐敗的職能。 顧海良早在2004年11月在教育部社政司主辦的“全國高校學術規範與學風建設論壇”作報告時便指出:“加強學術規範不僅要成為學術界的一種強勢輿論,而且要有針對當下學術失範現象給予根本性的製止。” “對於學術規範,要靠社會輿論,靠學術界互相監督,也靠學校建立比較健全的權威機構‘學術委員會’、‘教授委員會’。”顧海良指出。 然而,對於引用和抄襲如此明確的界定並不能使抄襲者卻步。 “因此,一旦發現學者抄襲,就應該要求他承擔相應後果,”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教授楊玉聖說,“抄襲既然違背了學術規範,因此在學術行為上是不光彩的,應該受到譴責;同時,抄襲又侵犯了他人知識產權,有關當事人應受到法律製裁,並承擔民事責任。” 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鬥亦指出,抄襲論文一方麵要承擔道德方麵的責任,因為中國社會學術失範是整個社會失範的體現,一些不良剽竊行為應該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另一方麵應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在有關媒體上給予澄清。這樣才能逐步在學術上形成一個端正的風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6條“侵權著作權的民事責任”規定:“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而據記者了解,教育部也在積極醞釀《關於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意見》,並希望通過可操作性法規的出台,製約和懲治形形色色的學術腐敗行為。 同時,科技部也出台了一些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相關政策,3月15日,科技部部長徐冠華宣布,科技部計劃為造假者建立“汙點”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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