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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版權保護的是藝術(文學, 音樂等等)創造。

(2012-10-20 09:45:48) 下一個

先說明, 我既沒看過那個得獎的小說, 也沒看過小8毛的博客。 小8毛的故事我雖然不認同, 但是非常同情。 我難以想象她經曆的悲痛, 所以哪怕不認同, 但是自覺沒資格去扔石頭。


這裏就泛泛而談, 根據我在Business Law這堂課學的皮毛, AND assuming the followings are true (歡迎更加有專業知識的同學補充+更改。 不歡迎對美國法律一知半解的某個加拿大同學抬杠):


1。 得獎小說大篇大篇地抄小8毛的博客。


2。 小8毛的博客發表了她兒子給她的信。


個人的真實經曆不是藝術創造, 不受版權保護。 比如電視電影小說經常根據個人經曆改編故事, 跟當事人簽合同大多是為了exclusive細節。


你怎麽得到這些故事情節是關鍵。 如果是公眾人物, 甚至如果故事眾所周知的, 那麽你怎麽編都沒問題。 諷刺總統的故事多去了。 還有根據你身邊人物寫故事。 如果你眼看了情節, 你完全可以寫。 道德不道德就看情況了。


博客是文學創造, 絕對受版權保護的(至於版權是小8毛還是文學城的看合同怎麽簽的, 反正當初我登記的時候沒看, 赫赫)。 所以這裏侵犯的是小8毛還是文學城的版權難說。


美國的版權部門是這麽泛泛地解釋版權侵犯的:


As a general matte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ccurs when a copyrighted work is reproduced, distributed, performed, publicly displayed, or made into a derivative work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小8毛不算公眾人物, 她的故事大家都是從她博客或者文章得知的, 沒經同意根據她的博客寫小說, 就是侵犯了小8毛或者文學城的版權。


小8毛貼她兒子的信算不算侵犯版權? 我怎麽知道呢? 因為不知道她兒子同意了沒有。 就是她兒子沒同意, 你也沒權力剽竊啊。 比如你買了盜版電影, 別人先盜版了, 你就可以2次盜版, 什麽邏輯?


結論: 根據人家的博客寫小說, 還有根據公眾人物的經曆寫小說, 完全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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