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的基本常識(2)
(2009-09-04 0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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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美國憲法草案提交各州立法機構批準時,有些人提出了憲法無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疑慮(很多人都持懷疑態度,甚至敵視,當時問世的7條正文,沒有一條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與安全的人權條款)。對此,支持憲法草案的美國聯邦黨人向美國人民保證,將會在第一屆國會會期時在憲法中加入權利法案。同時傑弗遜等人奔走呼籲,要求在憲法中增加包括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陪審製度等人權條款。以保證“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之權”(獨立宣言)。
在憲法獲批準後第一屆國會開會。大多數議員支持權利法案應該被提出,而有關的權利也應該在憲法中受到保護。起草權利法案的任務就落到了詹姆斯·麥迪遜的身上。麥迪遜在《弗吉尼亞權利法案》的基礎上開始著手進行權利法案的起草工作。人們也同意,權利法案將會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憲法中去,以避免直接修改憲法而需要再次進行冗長的憲法批準過程。
權利法案包括了言論、新聞、宗教與集社等方麵的自由與權利。權利法案也向美國人民保證,權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權利並不是美國人民所能夠享有的全部權利,而僅僅是人民所擁有的最重要的權利。
1789年最初有12條修正案被提出,但其中2條未能通過。1791年12月15日,其餘的10條修正案獲得通過,成為現在所稱的《權利法案》。權利法案草案中的第11條在1992年最終獲得批準,成為憲法第27條修正案。這條修正案禁止國會隨意提高對議員的薪酬。理論上說,第12條的權利法案草案依然在討論中,但是不太可能獲得通過。該草案有關確定國會的成員人數。
權利法案很輕鬆地通過了眾議院審議,但當被提交到參議院時,一條禁止州政府幹預人民權利的修正案被刪除。由於參議院會議討論的紀錄不對公眾開放,人們無法獲知該條草案為何被刪除。不過1868年通過的第14條修正案被法庭廣泛用來禁止州政府對權利的剝奪。
截至目前為止,美國憲法共通過了27個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個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過的,因為其主要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對政府的限製,因此被統稱為權利法案。此後的17個修正案則是逐次獲得通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