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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基本常識(1)

(2009-09-03 12:47:50) 下一個
盡管美國憲法曆經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憲法的基本原則至今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權分立——美國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部分權力相互之間保持獨立。在理論上,三權是完全平等,並且互相製衡。每種權力都有限製另外兩種權力濫用的職能。這就是現代民主社會著名的三權分立原則。一般認為其思想根源來自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著作《論法的精神》。

聯邦體製——美國憲法規定美國采用聯邦製的國體。聯邦政府隻擁有在憲法中列舉的有限權力,而其餘未列明的權利都屬於各州或者人民。(參看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

憲法至上——美國憲法以及國會通過的法律的效力高於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自從1803年著名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之後,美國聯邦法院係統擁有了違憲審查權。這意味著聯邦各級法院可以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並且可以宣布違反憲法的法律無效。同時,法院還可以審查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各級政府頒布的法令的合憲性。但是,法院的這種審查權不能主動行使,隻能在某一具體訴訟中被運用。因此,這也被稱作“被動的審查權”。

人人平等——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各州之間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則上任何州都不能獲得聯邦政府的特殊對待。根據憲法的規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認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聯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體製。

根據美國憲法第5章所規定的程序,美國國會可以通過憲法修正案。此外,美國三分之二以上的州可以聯合提出修改憲法的議案。一旦修正案獲得通過,將被視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於美國憲法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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