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2006-09-01 16:28:31)
對於BCIS(BureauofCitizenshipandImmigrationService)改名為USCIS(UnitedStatesCitizenshipandImmigrationService),國家安全部門對外發出正式聲明。事實上,這項改變早在2004年六月就開始了,而官方正式生效日期為2004年23日。 在此,我們再次提醒申請人在開給移民局的支票時,正確的Title為USCIS,而非BCIS。本所之前已遇到過不少由於支票Title不正確,整個申請被退回的案件,這樣最終隻會延誤其案件[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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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6月16日,USCISDirector,EduardoAguirre,向國會提交了積壓件處理計劃。以下是有關計劃的主要內容: 減少積壓件計劃: 現時有超過6million個案件正在USCIS審核中,而USCIS每年大概接收將近6million個案件。所以,如果要達到減少積壓計劃的要求,USCIS預計將要每年處理超過7million個案件。這代表了USCIS將增加20%的工作量。USCIS正努力縮短受積壓影響案件的ProcessingTime。 I-130目[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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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AC21PORTABILITY條款,H-1B持有者在遞交新的H-1B申請後可從一個雇主跳至另一個雇主.但是如果第一個職位不受簽證名額限製,例如大學或一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機構的職位,而第二個職位是受名額限製的,能否立即轉移使用H-1B,則取決於是否有H-1B名額. 需要指出的例外情況是,即使第一個職位不受簽證名額限製,如果H-1B持有者在2000年10月AC21實施以前獲得其簽證,轉移使用H-1B則不受目[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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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1)
自從移民局宣布I-140及I-485同時申請將加速審理時間後,每天有很多人來問到底是否屬實,或者是會有多快。從我們執業十幾年的經驗來說,移民局宣布的好消息,到頭來恐怕都不會實現。所以我們多半人以平心而待。隻是申請人特別的在意。日前還有很多人來問我們以I-140及I-485同時申請的案件有沒有批準的。我們查了幾位同業都還沒有消息。 今天我們所辦理的客人“意外[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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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美國移民服務中心(USCIS))的一個視象會議中,美國移民律師公會(AILA)得到了關於回美證(AdvanceParole/AP)的重要信息: 如果一個外國人士已經擁有一個有效未過期的AP,而當他/她在未離開美國時又申請了新的AP,在AP仍審核之中的時候離開了美國,那麽外國人士必須在原AP仍有效時回到美國。假如這位外國人士按照以上規定回到美國,則已遞交仍在審核的新AP申請就不會被認為[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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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近DepartmentofState(DOS)公布結束VisaRevalidationProgram,我們接到不少人士對這方麵的谘詢,在此,我們對DOS公布的內容作進一步的解釋。 1)不受影響人士: 如果你是持H-1B/L-1或其它非移民類別工作簽證的人士,又或是這些人的配偶子女(H-4),而又不需要離開美國國境,那麽VisaRevalidationProgram的結束並不影響你。如果你的I-94到期並且需申請延期,那也隻需在美國境內申請即可[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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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4年6月9至13號在Philadelphia召開的美國移民律師公會(AILA)年度會議中,WashingtonD.C.的美國簽證辦公室提供了有關現時正在進行的各個計劃以及未來的改革計劃的最新信息。 1)2004年7月6日後簽證續期申請將停辦: 在7月6日之後,St.Louis的簽證續期申請計劃將暫告一段落而不再接受新的申請。由於2004年10月26日起所須要求的通過生物安全檢查,所以簽證辦公室必須在2004年10月2[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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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EB-1傑出人才這一個類別,繼續來談「申請人曾在聲譽卓著的組織或機構擔任過重要職位」這一個要件。 關於重要職位的要求,移民局通常是看申請人擔任此項職位的職稱來看申請人是不是在這整個組織或機構擔任了領導性的重要角色,例如像是擔任President,ChiefDirector等。申請人擔任的職位如果不是屬於整個組織的高階職位,即不符合這個要件。另外,職位的重要性係相[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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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服務中心(USCIS)的最新信息II 1,PERM最新消息: 許多人問到為甚麽PERM法規仍在OfficeofManagementandBudget(OMB)中審核,因為正常來說,所有在OMB裏審批的法規都隻需要在90天內完成。而PERM法規被送到OMB後到2004年5月底為止就已經達到90天了。對於此,勞工認證部門的高級官員WilliamCarlson在美國移民律師公會(AILA)年度會議中解釋到PERM法規在OMB部門獲得了30天的延期審批時間[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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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EB-1傑出人才這一個類類別,繼續來談「申請人的作品曾在藝術展覽會或發表會上展出過」這一個要件。 這個要件主要是針對從事視覺藝術的藝術家而設,例如像是雕塑家、畫家。依據AAO的案例歸納看來,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展出作品的展覽會必須享有國家級的聲譽,或是其作品展出的展覽會中其它展出的作品都是享有國際或國家級聲譽的藝術家的作品,並且,申請人必須[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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