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2006-09-01 16:28:33)
很多人曾有問題,那就是拿到綠卡後是否真的要為雇主工作,要工作多久,雇主是否有權利把綠卡取消掉。 這個問題基本上被AC21這一法律一並解決。我們知道在辦LC時,所謂的工作隻是一個JobOffer,因此並不存在目前的問題,隻要有公司願意幫你申請,而且公司也證明有能力支付薪水,那麽你是可以進行整個LC及I-140,I-485的申請,然後在I-485進行六個月後,甚至根本不去該公[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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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H-1B2005年的2萬名額規則終於出來。以下是其中的一些申請原則: 1,H-1B2005年名額2005年5月12日開始申請,在之前提出申請會被退回; 2,隻能送交VermontServiceCenter 1ALemahDrive StAlbans,VT05479 3,First-in,Firstout; 4,不可以e-filing; 5,PremiumProcessing可繼續使用; 6,$500FraudPreventionfee必須是單獨的支票,不可與其它費用混合。 7,PremiumProcessing支票也必須是單獨的支票;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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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據移民局最新消息所知,有關2005財政年度的20,000H-1B條例已經通過OMB部門的審核並且轉至國家安全部門簽署。預期有關條例最快可在下星期初會在移民局的FederalRegister上公布。 但現時還不清楚這20,000個H-1B名額是否隻是對於擁有在美碩士學曆以上的人士,還是對所有申請人都有效。並且,有關如何將已在審核當中的2006年H-1B申請轉換成2005年的H-1B,我們有待從即將公布的條[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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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今天我們收到一個VermontNIW的批準,整個時間隻花了短短10天。打破我們近些年來的記錄。這樣的紀錄隻有在5,6年前才出現過。到目前為止我們看到Vermont變成NIW最快的一個移民中心(本來是最慢的)。Nebraska也有很多進展,在這一個星期我們也有三個NIW的批準。我們曾經在去年底時提過移民局曾表示要對NIW的審核程序有何改進。事過幾個月我們已經漸漸看到這些成效。----------------[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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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RIR及PERM的時候,我們發現很多的人來問什麽時候才要用到BusinessNecessityStatement(BNS)。有很多人以為隻要JobZone的學曆是Bachelor,要是工作要求MasterDegree,申請人便需要提出BNS。事實上這是不正確的。所謂BNS的需要是在於勞工部認為一般而言,該工作並不需要公司所列出的要求,如果一定需要的話,公司要提出BNS來解釋其合理性。也就是說公司要證明下麵兩點: 1,申請人與[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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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的人當I-140及I-485送交六個月後,因為有了新的機會而轉換公司。隻要工作內容與薪水是一致的,無論是否轉到不同的移民中心,申請人可用AC21的條例繼續申請,而且對於I-140及I-485不會有任何的影響。同時AC21上麵說的很清楚,除非移民局主動詢問,申請人在轉換工作後無需通知移民局。 如果申請人將有更好的機會變成Self-employed,這是否仍在AC21的保護之下。我想仔細[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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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我們從移民局及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得來的消息,日前各移民中心得到指示將2006的H-1B申請,碩士以上的申請區分出來,也就是說有可能這些人,一旦移民局宣布2萬個H-1B政策時,移民局可將他們的有效日期提前。但是這裏的問題是移民局將會把LCA如何處理是個問題。因為LCA將直接控製H-1B的有效日期。是否申請人需要重新LCA我們還沒有消息。 至於說2萬名額是否真的隻是給在美[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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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據消息所知,在PERM係統正式使用後所收到的幾百個PERM申請,基本上都是被”denied”,而仍沒有一個是被批準的案件。基本上,這些申請被拒絕是由於PERM是一個”highlyrule-basedsystem”(所有審核標準已經法律規革係統化),所以對於一些申請,隻要係統在審核過程中,隻要發現一些細微的錯處,都可能導致申請被拒絕。其實PERM的係統裏仍然有一些technical的問題待解決。因此即便案[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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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收到2月4日送到NY勞工局的SpecialHandlingLC批準。由此可證明NY並沒有把SpecialHandling送到BPC處理。我們日前知道有些區的勞工部仍然在處理LC,但是每一個區是以何收件日期為區分點,我們並不清楚。即便有時我們詢問出來後,他們仍然會有不同的做法。因此我建議申請人要再次的詢問勞工部,尤其是對於SpecialHandling的LC,BPC也說會有特別的方案來處理,但此一方案為何,[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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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 16:28:33)
移民局在2月16日公布了一個重要的備忘錄,也就是取消之前移民局可以不發出RFE(RequesttoEvidence)或是NOID(NoticeofIntenttoDeny)的政策。 去年2004年5月4日移民局公布,移民官在審理案件時,若是移民官認為該申請不可能符合條件,移民官可以不發出RFE或是NOID,而馬上否決該申請案。自從這一政策公布後,造成了很多的問題。因為有些移民官隻要一有問題,馬上就否決申請案,事實上[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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