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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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誤讀的“分離之牆”與被濫用的政教分離論

(2025-09-13 19:27:46) 下一個

張千帆教授因為在中文世界具有巨大的學術和公知的影響力,因此涉及美國大選以及相關話題時成為一個繞不開的存在,其言論當然也就值得認真對待。不過,結果常常不如人意,甚至讓人驚訝到瞠目的狀態。比如他在《美國憲法上的政教關係》中寫道:“所謂‘世俗國家’,就是國家和宗教無關,根本不得涉及宗教。這就是美國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離,禁止國家設立正統信仰。”“美國憲法可以說是在這一點上秉持了基督教的政教分離精神,但是如果你還要更多,硬要說美國憲法就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礎上,甚至美國就是‘基督教國家’,那就反而違背政教分離了。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話就是‘國會不得製定涉及宗教之建立或禁止其自由活動的任何立法’,一語奠定了世俗國家和宗教中立的基礎,既禁止國家幹預宗教,也不允許宗教幹預政治。用《獨立宣言》起草人傑弗遜的話表達,憲法在政府和宗教之間建立了一堵‘分離之牆’(wall of separation),使政府不能以任何方式插手宗教事務。”他還在《什麽是美國的宗教立場?》中說:“把美國的立國看作是一種宗教立國,好像美國是一個唯一以‘正確’的思想、‘正確’的信仰建立的國家。但這顯然是對美國立憲的一個本質性的曲解,這樣去理解美國,那就不是美國,而是中國。”更有甚者,他竟然在《美國憲法上的政教關係》中挑戰說:“在美國,即便再保守的法官也不會挑戰政教分離原則,更不敢宣稱美國是什麽‘基督教國家’——這已經不是‘政治正確’,而是涉及原則正確;如果原則不正確,隻能說明這個人根本不適合做法官或任何公職人員,因為他對美國這個國家的性質發生了根本誤解。”

以上幾段話中,簡直就是錯得離譜太多,以至於我今天以一篇文章來商榷和辯駁完全不夠用。為了不占用大家太多時間,我就以托馬斯·傑斐遜的“分離之牆”來說。

張教授特意使用英文標注出來wall of separation,可是卻忽視了這三個英文單詞後麵的between Church and State。首先要明確,Church的準確翻譯是“教會”或基督教的教會,而不是通常所說的“宗教”和其他宗教敬拜的場所。其次State應該翻譯為聯邦(政體)為好,不能簡單按照“國家”(nation)的意思去理解,也不能理解成“邦政府”、“州政府”,因為哈羅德·波爾曼和約翰·努南早都指出,當時的政府職能非常弱化,社會上起主要作用的是Church。而另一個事實是:邦政府在有限的權限內,也是與教會密切合作的,比如將土地和動產捐獻給教會、免除宗教財產和牧師的稅、支持大中小學的教會學校和教育、宣布褻瀆聖神和宗教節日不必要的工作違法、實行宗教宣誓和禁止非基督徒出任公職等。換句話說,在18、19世紀時期,Church和“邦政府”雖然分立但無法分開。

其次來看傑斐遜這句話的背景:1802年元旦,他剛就任總統不久,康涅狄格州的一些浸信會教派聯合起來寫了一封信,抗議本州政府對於安立甘宗的財政支持。傑斐遜給他們回信說:“我鄭重且負責任地向美國人民保證,立法機關不會偏待任何一個宗派,也不會幹涉任何一方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如此行,我們便可以在State和Church之間建立一道隔離牆。”這個回信說得很清楚,首先是讓“立法機關”遠離Church,而沒有說讓Church遠離立法機關;其次是政府會保障良心和信仰自由;再次是“不會偏待任何一個宗派”,也就是基督教內的各種派別,而不是各種宗教。這一點,在被麥迪遜總統稱為美國憲法的設計師的最高法院法官約瑟夫·斯多利那裏得到法理上的確認,他曾對憲法第一修正案正麵解釋說:“第一修正案的目的不是要向伊斯蘭教,或者猶太教,或者其他異教表示妥協,它隻是試圖平息基督教不同宗派之間的分歧。”

第三,通過傑斐遜這封信的原稿中未被發表的文字來加深理解。這封信的原稿在美國國會圖書館保存,根據先進技術複原那些被勾抹的已很難辨認的話:“國會不得製定尊重某一宗教的法律,並且行政機關僅僅被授權執行他們的法律。我一直以來約束自己不去動議有關宗教活動的法規,哪怕是那些臨時的宗教活動。也許在另一個行政機關是國家教會的合法領袖的國家裏,這種行為確實是合乎法律的,但問題的關鍵是,宗教活動規章與紀律的確立隻能出自於每個教派各自的自願行為。”單純來看這段被刪去的話,同樣還很難理解,但結合他1808年寫給牧師塞繆爾·米勒的信就會清楚:“我認為憲法禁止美國政府幹涉宗教組織,它們的教義、教規或儀式。這不僅是因為憲法規定不得製定有關建立宗教或自由運用宗教的法律,而且也是由於它規定沒有委托給合眾國的權力都保留給各州。的確,聯邦政府並沒有被授予製定任何宗教儀式或者在宗教教規方麵行使的權限。所以這個權限一定是屬於各州。”這一點在他第二任總統就職儀式上的講話中也說得很明白:“就宗教事務而言,我認為其自由實踐是為憲法所規定的,是獨立於一般(聯邦)政府之外的。因此我承諾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對相事宜的宗教運作加以規定。”可見,“分離之牆”在當年除了限製立法機關染指基督教外,還指向的是聯邦政府與各州以及各州的宗教事務分離,也就是他奉守聯邦政府不對各州的宗教事務行使管轄權,完全交給各州去處理。這也就是為什麽他在任內拒絕以國家名字發布感恩節的通告的原因。同樣,這也是詹姆斯·艾爾德爾在北卡羅萊納州憲法批準會議上所說的:聯邦政府部門,“無論在怎樣的情況下,當然都沒有權力去幹預任何教派的確立,我為任何有教養的人會這樣想而感到驚愕”。而張教授所說的“憲法在政府和宗教之間建立了一堵分離之牆”,顯然屬於自我想象和附加意義。至於他說“不允許宗教幹預政治”一句,對於建國之父們來說,則完全是不知所雲的想當然。

第四,假定傑斐遜持有就像張教授理解的那種“政教分離”論,那他本人身體力行得如何呢?先不說他每周在眾議院參加公眾禮拜活動,也不說他任州長時簽署的《懲罰宗教禮拜和安息日幹擾者法案》《指定公共禁食日和感恩日法案》以及《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令》等無法分離Church和州政府等眾多案例,就是1803年的那次舉動,也等於直接否定了他的“分離論”。事情的緣起是這樣的,當年美國政府需要麵對一個難題,就是還處於原始生活狀態的土著印第安人如何歸化和提高。傑斐遜總統認為,基督教是人類發展到高級階段的產物,而印第安人顯然還處於初級階段,對他們傳教是沒有意義的。(按照當下歐美左派政治正確的理念,這屬於種族歧視。)而教會認為,傳播基督教就是對印第安人的教化。最後,伊利諾伊州的印第安人,與州政府簽訂協議,接受天主教洗禮。美國政府為此給印第安人撥款300美元修建了建堂。按照傑斐遜的“分離理論”,這顯然是自相矛盾。但如果回到18世紀,又都很習以為常,因為首先就是各州的美國人沒人在意傑斐遜的這封信。至少到1878年,“隔離牆”的用語才第一次進入美國高院的判決,但目的也不是為了強調“政教分離”,因為當時的大多數人都同意隔離牆的比喻在法院的推理中沒有任何作用,法官使用這句話,是支持公民政府的合法權力隻能影響人們的行為而不是他們的意見。

第五,為什麽分離之論如今這麽被看重呢?以我的初步觀察看,是從1947年的艾弗森訴教育局案開始,一些激進反對天主教的組織借此發力,不斷製造各種訴訟,然後最高法院在判決中開始援引分離論,並且成了第一修正案的輔助性表達。其中著名的案例是1962年的恩格爾(Engel )訴瓦伊塔爾(Vitale)案中,最高法院在曆史“零”判案的前提下宣判:“我們禁止在學校裏祈禱,因為違反憲法。”對此,《世界百科全書》1963年的年報(World Book Encyclopedia 1963 Yearbook)中評說:此乃美國頭一次在教育界中,實施政教分離。

客觀地說,這種輔助表達,事實上造成很多困擾,不僅是在中文語境,在美國人那裏也一樣,丹尼爾· 德賴斯巴赫就在2003年的專著《Thomas Jefferson and the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中形容這句話是傑斐遜的“隱喻”,而且是十分危險的。因為這個隱喻與第一修正案之間的差距還是很大的:第一修正案說的是美國立法機關不得立任何一個教派為國教,保證信仰自由。可是分離論,說的是在Church和State之間建立一道隔離牆。

對於傑斐遜式的“隱喻”,19世紀著名的大法官約瑟夫·斯托裏在《美國憲法注釋》中就指出:“闡釋文件的首要的、基礎的規則就是根據語句的意義和當事人的意圖來闡釋。”這句話的意思是,後人不能根據自己的主觀意見去闡釋憲法,而是要回到憲法製定當年的語境,要以當事人的意願為根本。

但是後來的曆史發展表明,斯托裏的警告沒有得到始終的執行,反而“分離論”中的“隱喻”危險卻發生了。比如1947年著名的艾佛森訴教育局案中,高院判決教育局支助學生家長往來於教區間學校的交通費沒有違反憲法。而2002年加州的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的三位法官以2:1裁決公立中小學每天朗誦的“忠誠誓言”中“One Nation under God”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原則。兩個判決,兩個結果。到底哪一個正確呢?還是兩個都正確或都錯誤呢?更可笑的是,據《基督郵報》載:《聖經》已經成為十大受挑戰的書,一些美國大學生認為《聖經》被放在大學圖書館有違“政教分離”。這些美國傻瓜學生也不想一想,如果圖書館有《聖經》書就違反政教分離,那麽國歌和美元上的“Trust in God”,是不是都得抹掉才是對的呢?4次提到God的《獨立宣言》,是不是也要掃進曆史的垃圾堆呢?

沒辦法,這個世界就是這麽忘本而荒唐,就像出埃及記中的以色列人一樣,以至於大洋彼岸的北大法學院的賀衛方教授也在文章中理直氣壯地說:“如今的美國,誰敢公然宣稱WASP(即白人-盎格魯-薩克遜-新教徒)才是主流?”是的,現今的美國真沒幾個人敢這麽宣稱,因為一方麵托克威爾所謂的“民情”發生了很大改變,另一方麵就是政治正確之下即使提出“美國優先”的主張,都會遭到種族主義、極右思潮、民粹主義,甚至法西斯的指控,誰還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與所謂的主流政治和主流媒體為敵呢?當然,首要的問題是,賀教授的疑問怎麽產生的呢?是在對稻草人說話,還是因為亨廷頓的“文明的衝突論”傷害了他的中國心?抑或是他不小心加入了後殖民主義譴責歐美中心論?不管賀教授能不能告訴我,但我要告訴他:曆史終究是曆史,不管你知不知道、承不承認,也不管你喜歡選擇性地失明,還是擺脫不開中國人認知世界的局限,曆史上的美國就是以白人、盎格魯·薩克遜以及新教徒為根基的,如果連這個基本曆史也否認或沒有意識到,那可真是又一個認知悲劇了。

當然,自由左派學者們還可以說,曆史是過去時,可以忘掉和拋棄,現今是跑步躍進進行時。恕我直言,這種進步主義在芸芸大眾那裏自然可以堅信不疑,因為科技、物質等領域的進步是看得見的,但在人文社會領域則未必。尤其是一個知識分子應該審慎、前瞻,因為曆史上強大的雅典城邦、波斯帝國、羅馬帝國也都難免敗落的結果,以史為鑒的說法對於法學界和政治學界應該還不算落後吧。同時,還要清醒,進步主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達爾文主義+費邊社會主義的變種,至少也是副作用的體現,歐美各國的自由左派可以偏執走邪路,深受其害的大陸中國知識分子,怎麽也這麽無感又健忘呢?而且還要思考,蘇俄以及國際左翼運動,能夠在中國生根、長成參天大樹,與這個國度的土壤是不是很般配?我想,如果換回1940年代的場景,今天中國的自由左派們,有多少人會成為延安的同路人像不明真相的民盟當年一樣呢?

第四點,張千帆教授挑戰說“再保守的法官也不會挑戰政教分離原則,更不敢宣稱美國是什麽‘基督教國家’”。這樣勇敢的定論與挑戰,是基於自己的學術推理和判斷,還是真有強大的事實支撐呢?一個法學教授如果也可以信口開河,那真是人類的悲劇。

1892年的聖三一教會訴美國政府案,在法學界應該是眾所周知的。在那個案子中,最高法院7人一致做出裁決。判決書中在引用了“五月花號公約”、“康涅狄格州基本法”、“賓夕法尼亞憲章”、“伊利諾伊州憲法”、“獨立宣言”中的部分內容後明確說:“如果我們檢查各個州的憲法,會發現它們始終承認宗教義務。44 個州中每一個州的每一部憲法,都包含直接或明確暗示承認對宗教的深刻崇敬的語言,並假設其對所有人類事務的影響對於社區的福祉至關重要。”接下來的判決寫道:“請注意:通用的誓言中都包含對全能的上帝(Almighty God)的懇請。按照傳統,在議會開幕季,以及大部分重大會議開幕時,都伴隨著崇拜祈禱;所有的開頭都是:‘以上帝之名,阿們’;在有關奉守主日的法律中,要求世俗商業休市,法庭、立法機構,以及其他的公共機構在那一天停止工作;每一個城市、鎮、鄉村都有一定數量的教會及教會組織;在基督教的支持下,大量的慈善組織遍布各地;數量龐大的傳教士存在於世界的每一個角落,他們肩負著傳播、建立基督信仰的使命。以上這些以及大量的非官方宣言都指向了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這是一個基督教國家(A Christian Nation)。”

布魯爾(Brewer)是代表7個法官寫下這樣的判決,而且依據非常清楚、詳實,可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的院長歐文(Erwin)教授卻在No, It Is Not a Christian Nation, and It Never Has Been and Should Not Be One的長篇論文中說:布魯爾僅僅是依賴於憲法中周日不作為總統退回法案的十天期限,因為這是“看似基督教的習俗”,所以就做出美國是基督教國家的判決。

而且在1905年,布魯爾大概是預測到了會有張教授、Erwin教授這樣的人存在,所以他特意在《美國:一個基督教國家》中做了更進一步的解釋:“在什麽意義上它可以被稱為一個基督教國家?不是說基督教是既定的宗教,也不是說人們在任何問題上都被迫支持它。相反,憲法明確規定,‘國會不得製定關於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它也不是基督教,即所有公民在事實上或名義上都是基督徒。相反,所有的宗教在我們的邊界內都有自由的範圍。我們有許多人信奉其他宗教,許多人拒絕所有宗教。它也不是基督教,因為基督教的職業是擔任公職或從事其他公共服務的條件,或在政治或社會上得到承認的必要條件。事實上,政府作為一個法律組織是獨立於所有宗教的。然而,我們經常說這個共和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事實上,是世界上領先的基督教國家。這一術語的流行使用當然有其意義。它不僅僅是一種想象力的創造,不是一個嘲笑性的術語,而是有實質性的依據——證明它的使用是合理的。”

作為普通法係或案例法係的國家,“三一案”的判決,等於說就是美國日後的法律。那是不是“三一案”太特別了,或者僅此一例地不給張教授麵子呢?當然不是,因為“三一案”的法官們援引了1811年紐約The People 訴 Ruggles的案例。這個判決,是首席大法官詹姆斯·肯特(曾擔任衡平法院院長九年)做出的。他給出的解釋是:“任何打擊基督教根基的行為都明顯地傾向於解散公民政府。”“褻瀆上帝、蔑視指責以及對基督或聖經的褻瀆嘲弄,在普通法中都是應受懲罰的罪行,無論是通過語言還是文字。”“我們不會像某些人無端設想的那樣,依據憲法的任何表述,對諸如對默罕默德或大喇嘛的攻擊,根本不做懲罰,或不加選擇地懲罰。由此可見,這一案例表明我們是有基督信仰的民眾,這一國家絕大多數的民眾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響,而不是受那些騙子(或冒牌貨imposters)的教義和崇拜的影響。”要知道,肯特的法律言論,在美國法律界等同於權威的定調。1821年紐約州議會承認這個判決,並且宣布:州最高法院裁決基督教信仰就是這片土地的法律,理應比其他任何宗教更受優待,這是正確的。

那是不是隻有肯特和紐約法院和議會這樣認為呢?美國著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約瑟夫·斯托裏在1844年維達爾(Vildal) 訴吉拉德(Girard )的遺產案判決中說:“在有條件的意義上,它的神聖起源和真理被承認,因此它不能被惡意和公開地嘲笑和褻瀆”。“基督教是這個國家法律的一部分”,“就像我們呼吸的空氣一樣,已經成為整個國家的共同特征和生活的基本要素”,“ we are a Christian people”。他還說:賓夕法尼亞州不應該接受建立“猶太教,或自然神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的宗教設計,因為“在一個基督教國家,這種情況是不能被推定存在的”。法官托馬斯·鄧肯進一步闡釋說:“基督教,即普通基督教,一直是賓夕法尼亞州普通法的一部分。”(Christianity, general Christianity, is, and always has been, a part of the common law of Pennsylvania.)這句話作為成文法,後來被收入《創始人的憲法》第五卷修正案一(演講及新聞)文件三十。同樣是賓州,最高法院針對一個美國人說《聖經》“內容謊話連篇”維持褻瀆罪的原判,並解釋說:“基督教教義,也就是普遍的基督教教義,是賓夕法尼亞州普通法的一部分,現在如此,將來也永遠如此,......不是指基於任何特殊宗教信條的基督教教義,也不是指被立為國教、征收什一稅並設有宗教法庭的基督教教義,而是指人人都有良心自由的基督教教義。”這個判決的意思就是,基督教作為普通法一部分的地位,不是建立在法律的任何本質上,而是建立在基督教恰好是多數人的宗教這一經驗事實上。也因為這個經驗事實,所以美國憲法序言中的“We the People”,就不僅僅是指全體美國公民,而且是確指作為上帝選民的全體美國公民。也就是說,不管今天的一些美國人是否相信基督或者詆毀基督教,但如果要尊重憲法,就得承認18世紀時作為上帝選民的美國建國之父們在上帝麵前達成的人間政府——地上的國——的神聖契約。

如此之多的事實,如此簡潔明了的解釋,我很奇怪為什麽他們視而不見呢?秦暉教授因為太博學看不過來這麽多專業的書可以理解,可是作為法學專業的張教授、作為伯克利分校的Erwin教授,難道也不看這些基本史料就敢信誓旦旦地大筆一揮嗎?真是慶幸他們都是法學教授,如果是律師的話,這官司得輸成啥樣呢!我還奇怪,很多人平時特別願意強調休謨的經驗論以質疑和否定基督信仰中的啟示論,可是一遇到基督教的經驗論,立馬就忘記了休謨。

更讓人啼笑皆非的是,那位伯克利大學的Erwin教授還在文章中說,“值得慶幸的是”,布魯爾的那個判決隨後“淡出了人們的視線,甚至被後來的大法官明確拒絕”。真的嗎?來看一下20世紀以來的情形如何。

1911年,美國總統威爾遜在一個公開集會上說:“美國創建伊始是一個基督教國家。美國生來是熱愛公義的典範,而公義都起源於聖經的原則。”1956年,美國國會第八十四屆會議通過、總統艾森豪威爾簽署的聯合協議中寫道:“這些日子裏,極權和無神論的共產主義肆機攻擊和破壞自由,提醒我們所有人,我們信仰上帝的這個不言而喻的真理,就顯得十分適當,隻要這個國家信仰上帝,這個真理就會顯揚。”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關於阿賓頓學區訴申普(Schempps)案的判決中盡管判決在公立學校課前讀聖經違反憲法,但依然寫道:“國父們深信有一位上帝的存在,人類不可剝奪的權利根植於祂。從《五月花號公約》到《憲法》的撰寫,這個事實被清楚證明。”1982年,美國國會通過《公共法97-280》,宣布1983年為“聖經年”,裏根總統簽署法案,使之成為法律。該法案的前幾句寫道:“鑒於聖經的教導啟示了公民政府的概念,而這一概念已被包含在《獨立宣言》和憲法之中。”裏根在《聖經年公告》中寫道:“聖經及其教誨幫助建國先父們形成持久的信仰提供了基礎,即個人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他們發現,這些權利在聖經教誨中是毫無疑問的 ——每個人都具有內在的價值和尊嚴。這種人學思想形成一種信念,深刻影響了繼承於英國法律體係的美國法律,同樣也成為《獨立宣言》與《美國憲法》追求的理想。”

到這裏,否定美國是基督教國家的學者,包括秦暉教授、Erwin教授等,以及美國主流媒體CNN 2020年7月24日刊發的《“冒名頂替的基督教”正在威脅美國的民主》中,都喜歡舉出一個著名的反例,即“的黎波裏條約”第11條:“由於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礎上......”(As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s not, in any sense, founded on the Christian religion......)然後他們就異口同聲說,條約上寫的清清楚楚:美國不是一個基督教國家。

姑且不說這個條約的英文文本與阿拉伯文本還存在疑問,比如原條約的阿拉伯文的第十和第十二條之間,是阿爾及爾總督寫給的黎波裏總督的一封信,與英文條款對應不上。為此,亨特·米勒在1931年被政府授權研究並比照過這個條約,結論是“巴洛譯本充其量是對阿拉伯含義的詮釋或概括的拙劣嚐試”,“‘美利堅合眾國的政府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礎上’,這句話根本就不存在。沒有第11條。”“該條約的第11條是如何寫作和被視為該條約的,這是一個謎”。不過,鑒於第十一條被當時美國總統約翰·亞當斯和參議院都討論過,我這裏完全認定這個條款是真實的,而且沒有任何瑕疵,但其中有兩點要注意。第一,曆史學教授弗蘭克·蘭伯特曾指出:這個條約意在向的黎波裏表明,美國是世俗國家,其談判將遵守法治,而不是基督教信仰的要求,這樣說可以減輕穆斯林國家的恐懼。總統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和參議院在討論中也明確表示過,該協議是在兩個主權國家之間,而不是在兩個宗教大國之間。第二是,條約中的用語是Government,指向的是政府,而非nation意義上的美國這個國家。作為世俗的行政政府,說它不是建立了基督教的基礎上,也不是不可以接受。或者再退一步,這個條約完全真實,那麽相比最高法院的那些判決,以及國會和總統們的表達,哪一個更具有憲法解釋的最終權威性呢?

顯然,無論是最高法院還是美國國會、總統,都正式宣稱過美國是基督教國家。那這樣的說法,豈不是與美國是世俗國家矛盾了嗎?其實並不矛盾,因為在政府、國會、高法這些政體機構來說,其性質和存在本身就是世俗的,屬於地上的國,人們生活在其中,自然也就是世俗的,但不管是三權分立的政體架構,還是整個國家和社會的運轉,都是建立於基督教基礎及其文化之上的。或者為了照顧否定者的情緒,可以這樣說:美國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礎上的世俗國家。左派朋友們可以強調美國的世俗化,但如果故意忽略基督教的根基,隻能說是自欺欺人的掩耳盜鈴或者立場敘事了。塞繆爾•亨廷頓也曾說:“在美國社會,無神論者才是‘局外人’。他們可以不信教,不誦讀誓詞,不參加他們所不讚成的任何帶有宗教色彩的活動。但是他們也沒有權利把他們的無神論強加於所有信教的美國人,因為正是這些美國的信仰界定了美國是一個信教的國家。”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曾寫下這樣一段很有道理的話:“我不知道是否所有的美國人都對他們的信仰忠誠——誰能探查人心呢——但我能肯定,他們認為信仰對維係政治體製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說,張千帆教授對分離之牆、政教分離以及美國本身等話題的理解和闡釋完全是背道而馳,而這樣的結論,與中國大陸著名的法學家的頭銜以及公共知識分子的身份來說,實在是讓人遺憾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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