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維基百科介紹,公社包括地方政府的各種職能,包括公安、貿易、財政、稅收、會計及計劃工作,都受黨的控製。
社員參加集體生產勞動,按照各人所得勞動工分取得勞動報酬。 公社成立時,土地、林業、車輛、農具等,轉為「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即公共財產。
社員私有物充公。 如農民把僅剩的口糧送上公社食堂; 抱著雞鴨,趕著牛羊,送到「公社」; 把桌椅板凳以售價為名送到「公社」; 把農具交給公社。
題為《公共食堂的曆史記憶》文章介紹,當時的報紙宣傳說,農民交出這些財產是自願的,實際情況是,在收繳這些財產時,幹部、民兵同時出動,挨家搜查,鬧得雞飛狗跳,有些地方還打人、捆人。 即使有些地方農民自己交出來,也是在強大的政治壓力下的被迫行為。 當時全國各地已經形成了一種消滅私有製。
並且所有社員勞力都受控製,軍事管理,硬性分配勞動,凡身體健壯年在16歲以上到60歲以下的男人,55歲以下的女人,定為「全勞動力」,每年至少要作300天左右工作。
老弱婦女每人每年至少要作100天到200天左右工作不等。 而所謂工作日一般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有的還在日未出而出動工作,日落時工作還未休止。
一個人民公社社員就是一個農奴,它符合奴隸的所有要件:沒有人身自由,不掌握任何生產資料,世代不能改變身份(農業戶口),如果他逃出半軍事化的管理體製(流浪他鄉或外出討飯)則會被餓死(糧票)或被關起來,或被當成壞人打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