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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說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和美國的台灣關係法(TRA)

(2023-11-01 06:24:45) 下一個

       首先要聲明,寫這個小貼士不代表政治立場,純粹是本著科普的目的給不讀書看報,和對美國的體製一知半解的人提供一些基本常識。

       其次,什麽是三權分立,是哪三權?從聯邦法律製定、執行、和憲法解釋的角度,用最簡單的話說就是:製定法律的叫國會(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執行法律的叫白宮(白宮裏住著總統,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另外總統不是美國各個州長的頭,他們沒有隸屬關係,和中國各個省長和黨中央國務院的關係不一樣),最終憲法解釋和擁有司法權的叫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國聯邦法律都要通過國會來製定,這和中國不太一樣。中國的法律不一定要通過國會(即人大)來製定,有些經過了比如香港的那個法律,即使經過國會,也是以全票通過的形式。

       在這個基礎上我們理解一下中美聯合公報和台灣關係法。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從1972年至1982年,美國行政機構,即美國總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的公報,即一中原則,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公報沒有經過國會所以不是法律,沒有法律效力。1979年,因為美國轉而從支持台灣到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所以同時製定了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TRA), 這個是通過國會製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美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這一個中國的兩個地區的一切行為都是以以上的公報和法律為準則來執行的,這就是為什麽你不能幫台灣侵略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能幫中華人民共和國侵略台灣,尤其是TRA這條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明文規定美國需要提供台灣武器而保證台灣具有自衛能力,美國有保護台灣的義務。美國在台灣的實質大使館AIT,America's de facto embassy in Taiwan,表明了美國實際上和台灣實行的就是國與國之間的外交。這是美國在簽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合公報的同時,用來製衡中國的台灣關係法律所規定的。當然這40、50年間發生了太多的事情,不論公報還是法律起初都有很多grey areas,我有時間會一一縷順。一個例子就是在TRA裏說美國要保護台灣,但是並沒有說怎麽保護,保護到什麽程度。近幾年美國比較明確地表明隻要台海開戰,美國就一定會以武力保護台灣。什麽叫契約精神?這就是,而且必須要遵守包括遵守和中國的聯合公報。

        其實台灣除了在聯合國沒有席位,其它的都應該滿足了,沒有尋求獨立的必要,這是我的觀點。民主地區,人均GDP很高,和一百多個國家免簽,美國實際上對待台灣就是象對待一個國家一樣。反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讓一個非洲小國公開喊出:支持一個中國政策,得花不少銀子人家才會這麽喊,沒有免費的承認,所以那些國家拿住你這個軟肋就狠狠宰。美國也一樣,動不動就拿台灣製衡中國,可中國卻隻能讓人拿捏住,什麽也做不了。當然台灣的地理位置的確具有戰略優勢,如果中國收回台灣,美國在太平洋就失去了很大的控製權。這就是為什麽中美兩國要在台灣歸屬問題上博弈的關鍵。老話說“無欲則剛”,不論中國、美國、還是台灣,哪一方在台灣海峽沒有野心都會安然無事,享受太平。還有句老話“人心齊,泰山移”,如果中國人齊心,不打架,不爭個你死我活,沒有這些個隻想著淩駕於人民,為了一己私欲而幻想完成所謂民族霸業的土皇上,兩岸完全能夠和平統一,美國就再也說不出來什麽了。在此之前,我是相信美國當世界警察,比瘋子、魔鬼和獨裁者控製世界要好得多得多,所以我在這裏為美國貢獻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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