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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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選擇性執法演變為欺壓弱者和酷刑

(2023-01-02 00:38:42) 下一個

警惕選擇性執法演變為欺壓弱者和酷刑

                       2006年5月25日

何必

昨天,兩名男青年就因為翻窗戶上車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這也是本市首例因為此原因被行政拘留的案件……(略。)

這是一個由警方提供的視聽素材,來源於警方用攝像機進行取證的過程。

麵對這樣一則新聞,該如何點評?節目錄製前例行的議(論)稿(件)時,包括當班主編、製片人和主播在內的幾乎所有人都認為,這種處罰是罪有應得,而且處罰得還輕了,辦公室裏一片“活該”之聲。問及我的意見,我隻剛剛說了一句“為了IC卡就遭拘留……”就被打斷,認為這是那些人自找。

而且還有人提出這件事與實施IC卡無關。老潘實在弄不懂,讓從來不乘坐公交車的人對IC卡所帶來的問題進行居高臨下的點評,一副事不關己俯視群生的架式,如何實行代言?正因為實施了IC卡,才在坊間幾乎浩蕩的分門上下車延緩了公交運行速度降低了效率的指責當中強製性推行如此愚蠢的舉措。如果沒有刷卡,當然也就沒有什麽分門上下車;更重要的是,也就不會為了什麽刷卡乘車而動用警方力量,甚至要使用攝像機來進行取證,為的就是那麽一張在公交優先名義下變成公交公司優先的挨塞卡的強迫使用。

就算按照宣傳部門規定不準對IC卡進行批評,但現在這種案件的肇始原因是顯而易見的。采取視而不見的路數,不知道會是什麽效果。

老潘雖然也痛恨那些擾亂秩序者,並不認為有關部門維持公交秩序並且處罰違規違法者是必須譴責的,但問題在於,由於使用IC卡而導致的秩序混亂,到底該由誰來擔責?

更大的問題則在於,為了這麽個IC卡而產生的秩序混亂,其中要有人被拘留,這種處罰意味著什麽?如果從車窗子跳到車裏被指作擾亂乘車秩序,就要接受治安拘留的處罰,那麽將對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權的使用有著擴大並濫用的擔憂?照此路數下去,就像辦公室裏剛剛接觸這個題材時的戲言,擾亂公交秩序情節嚴重這種規定本身就很模糊,老潘在公交車上如果搶座位也要被拘留,看漂亮女孩一眼也要被拘留,放屁也要被拘留,斜視也要被拘留……極而到隻要乘坐公交車就要被拘留。這種法律的過度將導致私權橫行。

再往大處看,當下法律的執行有著非常明顯的隨意性和過分性。現在,針對散發小廣告者已經拘留了120多人;對小廣告上的電話也不顧法律上涉及到的無罪推定和侵犯公民通訊權的激烈的爭議悍然采取停機措施;對在管製體製下不準進入且政府不提供就業機會隻能不偷不搶隻是憑借自己的技能開車攬客謀生的那些所謂“黑車”司機也進行拘留處罰,並且不顧法律上對於合法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規定,沒收車輛……

大概會認為,這叫做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老潘對此說法嗤之以鼻。在太多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下,在維護諸如公交公司、出租公司等企業非法利益之際,隻是針對公交車乘客、黑車司機、小廣告散發者等等這些弱勢群體大打出手,這種選擇性執法隻不過就是加劇社會不公平的真實勾當。

法律的本質就是保護弱者不被強勢侵害權利。可我們的法律卻根本不是這麽回事。

還有人說,現在就應該亂世用重典。現在官方是否認為已經亂世,這是個問題;而這種亂世到底是怎麽造成的,更是個敏感話題。

那個在內地製造了太多熱鬧的郎鹹平在多種場合公開表示,目前中國社會的最大問題就是“信托責任”的嚴重缺失,因此應該實施“嚴刑峻法”。除了對郎教授敢於戳穿皇帝新衣的勇氣和智慧給予欽佩之外,老潘對這種酷刑主義的說辭不以為然。

目前中國的法律應該是非常嚴厲的。在刑法當中,涉及到私刑的刑種也呈現增加的趨勢,這種在剝奪生命方麵的擴充,當然應該引起我們高度的警惕。

而且,這種“嚴刑峻法”的實施效果又如何呢?當一個又一個犯罪分子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之際,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前赴後繼鋌而走險。在法律維護程序正義的功用基本喪失殆盡之際,法律的震懾力自然逐漸消弭。兩千年前老子就說:“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如果死刑都不足以形成對犯罪行為的預防與懲戒,光是拘留又能怎麽樣?

18世紀意大利法學家貝卡裏亞指出,“刑罰最殘酷的國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國家和年代。因為支配立法者雙手的殘暴精神,恰恰操縱著殺人者和刺客們的雙手”。所以,“刑罰的規模應該同本國的狀況相適應。在剛剛擺脫野蠻狀態的國家,刑罰給予那些僵硬心靈的印象應該比較強烈和易感……但是,隨著人的心靈在社會狀態中柔化和感覺能力的增長,如果想保持客觀與感受之間的穩定關係,就應該降低刑罰的強度。”“對於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孟德斯鳩也說:“如果我們研究人類所以腐敗的一切原因的話,我們便會看到,這是因為對犯罪不加處罰,而不是因為刑罰的寬和。有兩種腐化,一種是由於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種是人民被法律腐化了。被法律腐化是一種無可救藥的弊端,因為這個弊端就存在於矯正方法本身中。”

我堅定不移地認為,在一個法律被揮霍無度地濫用的地方,社會正義注定隻能是海市蜃樓。而當法律總是被當作隻針對弱者進行打擊並向社會示範的時候,法律作為社會行為底線和調整社會關係的工具的意義基本上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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