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個人資料
正文

究竟是誰的責任?

(2022-12-10 13:37:57) 下一個

究竟是誰的責任?

                                       2004年7月27日

何必

陳先生的車保險杠要換應該150元,但到修理廠卻被定損7200多塊……(略。

該節目連續兩天對這樣一個情節也算是錯綜複雜撲朔迷離的事件進行報道,並且在電視新聞越來越短小精悍的趨勢裏不得不占用不短的時段來使整個過程能夠交待清楚,足以看出事件本身的蹊蹺與令人費解。

羅羅嗦嗦將如此大段新聞事實轉引如前,也是感覺這個剛剛發生的事的確就像在上演一幕非常高明的編劇煞費苦心才能設計出來情節和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結局。

相信看了這樣的報道,很多有私家車的人都會首先想到自己的坐駕是否曾經被修理過、是否交由保險代理人全權操辦過,以及是否也曾經被當作什麽道具,然後膽戰心驚地打開愛車,甚至找來專業人士對車輛左顧右盼仔細端詳。設想一下,如果陳先生沒有在無意中瀏了一眼那保險定損單上的金額,或者如果他開著修過的車時沒有覺得車輛喇叭不對勁,他至今還會蒙在鼓裏自在消遙地駕車穿行在北京的大街小巷。換言之,現在滿麵春風得意洋洋開著自己愛車的有車族們的坐駕,大概也充滿了曾經被在車主不知不覺中侵害蹂躪充當詐騙保險費工具的經曆,並且為此將車輛身體裏不少本來是好端端的零部件給摘除更換掉的可能性。所以,私家車主們看了這樣的報道後,還是先想想自己的車是否有過這樣的修理經曆,再看看車輛有什麽地方不對勁。

筆者並無意說所有的保險代理人都是會與修理廠沆瀣一氣狼狽為奸串通起來詐騙保險費,也無意說所有的修理廠都會應不法保險代理人的勾引而甘心對平安無事的車輛部件下毒手以謀取不義之財。但是,畢竟這種事還是在我們身邊確確實實地發生了,即使害人之心不可有也還是應該防人之心不可無,到車裏看個究竟好像並無大礙,也沒有影響到安定團結,或者對社會圖謀不軌。

可能該報道的結局是最令人始料未及的。車主保險杠出了點毛病,交給保險代理人修理,然後就引發出一係列的故事,一環套一環,保險代理人承認詐保後好像就完成了戲劇角色奇跡般地從這故事——真實的事件過程中消失了,再也沒有什麽與之相關的事情了;對於這種明目張膽而且顯而易見的詐騙保險費的行為,我們現行的法律卻無能為力,隻能看著受害人的財產繼續受到侵害,警方不予立案,原因是一來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必須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而對於保險過程當事人(本事例裏的保險代理人和汽車修理廠)卻沒有任何規定,二來是立案金額必須在5萬元以上,像如此三次也就是1萬多塊的欺騙行徑還不足以進入刑事程序。從法不規定即無罪的角度看,大概人們還是回到立法滯後司法不力的老生常談上去,以及從中國法治史和現狀看,一直有著重刑事輕民事的傳統,至今中國法律也還是可以歸並到重刑範疇,這一點,看看如今的刑法中有多少可以被判處死刑的罪種就可以知曉,人們對再度細化刑事處罰規則也是眾說紛紜頗有微辭;或者如前所述,可以把這件事當作一個非常偶然甚至極端的特例,也許隻是具有典型性卻不具有普遍性而沒什麽大不了的也沒必要那麽當回事,

於是,那個可憐而倒黴的陳先生就不能追究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責任。而當合謀詐保的另一方修理廠隻是把如此行為定性或狡辯作意外事故時,陳先生還是沒轍,通過民事程序向其索賠,在如今的舉證製度和訴訟成本居高不下的情景裏,陳先生還是選擇了放棄這輛招惹了很多煩心事的私車,接受修理廠提出的賠償數額並承諾糾紛已經完結不再追究此事。這樣,又一個詐保當事人逃之夭夭逍遙法外照樣幹著自己的營生,而且從這次經曆當中,修理廠把一輛原本隻需要150元修理費用的活計最終弄到了保損7200元,隻賠付車主1500元,除去工本費,還是有利可圖,即使被事主發覺,由於法律不能對此進行追究,或者事主動用法律手段的代價過大,致使修理廠的惡劣行徑非但得不到懲處,反而會在法律蒼白無力和事主軟弱可欺的現實鞭策下變本加厲繼續為害社會。

最終,兩個詐保方先後從事件中脫身,而兩個被害人卻弄到了一起明火執仗地衝突起來。保險公司以手續不齊全為由拒絕車主索賠,車主還要向修理廠索要發票和修理明細單據,不知道在明明與修理廠簽署了一了百了的證明後陳先生是否還能讓修理廠出具那些該死的文件,作為第一次親自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的陳先生此時也許還是在想念保險代理人的勞苦功高不辭辛勞用專業化的知識經驗對付保險公司,省卻了自己東奔西走的麻煩。保險公司有關必須是被保險人親自到場簽字認可才能領取保險賠償金的規定被形同虛設,想必陳先生也沒有就此與保險公司錙銖必較已經丟了西瓜幹嗎再撿拾芝麻的閑情逸致了。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