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執行更是保護私人財產
2003年12月30日
何必
……為了此判決的執行,他四處奔波,(略。)
筆者與這位嶽陽陳氏老兄有著類似的經曆:1993年在北京市東城區法院被判決生效的案件,時至今日仍然未得到充分執行,法院判令被告方返還原告方(筆者)11萬多元,隻是在1994年拿回了區區1800元,剩下的絕大部分石沉大海杳無音訊。每每就此問及法院方麵,隻是問筆者是否能找到被執行方財產的新證據;其他熟悉法律方麵事物的人士則無可奈何地勸筆者還是放棄追索財產的權利,至少不要為此費太多精力。這也許是我與嶽陽陳氏老兄不同之處:我也許沒有湖南人那般執著,沒有不達目的勢不罷休的意念與恒心,雖然這已經是筆者心中一塊積澱已久的病痛和不得舒暢的關節,但所做的也隻是碰到可能會對此有所了解、熟悉或過問的人士不嫌厭煩地訴說著自己的遭遇,試圖能引起些同情並死馬當作活馬醫弄回點聊勝於無、也是對這些年在此花費大量心血的一種心理補償。而看到嶽陽陳氏老兄的慘狀,一方麵對於他堅定不移地捍衛自己的權利的做法讚佩有加自愧弗如,同時也為他並沒有像我這樣乖巧從善如流妥協於鐵一般的現實而避免了家破人亡傾家蕩產而感到一絲惋惜。
已經判決的案件執行難,這已經成為目前我國社會生活中眾所周知的一個頑症。業內人士早就對此告訴筆者,在中國,勝訴的成本遠遠低於執行的成本,法律上有理並不意味著就可以在現實中可以有效維護自己的權利並真正贏得官司,官司打半年勝了卻要用短則幾年長則十幾年甚至一輩子去討要法定債務、而且絕大多數主張執行權利者可能都會麵臨拿著勝訴判決書卻隻能將其作為唯一財產和心理安慰的事情屢見不鮮。
勝訴者傾家蕩產,敗訴方卻不以為然乃至理直氣壯,這實在是中國法律的悲哀,同時也是普遍存在的法律缺位中影響非常廣泛而且惡劣的方麵,而且曠日持久卻未見得有什麽實質性的改觀。
這種狀況的長期存在與擴散,極大地貶低了法律的地位,羞辱了法律的尊嚴,使得法製化進程遇到了雖然不合情理法但卻四通八達暢行無阻的頑強抵抗與嘲弄,法的精神遭到懷疑乃至否定,法的效用成了沒有實際意義的點綴。
私人產權受到法律保護,這是市場經濟得以存在與健康發展的製度條件,也是保證時常正常運行必要的外部環境。作為市場經濟中的民事行為主體,私人與企業法人享有同樣的法律權利,這在法律上保證了市場行為的有效性,確認了不同交易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對於私人財產權的認可與保護,對於改善投資環境、創造良好的法製氛圍是不可或缺的。我國憲法中早就有了“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的規定(第十三條),最近《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裏的第五條更是建議立法部門將這條相應地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表明新一屆政府更加注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外部環境的營造與改善。
保護私人產權,自然應該包括發生法律糾紛並經過司法程序後按照法定條件償還權益被侵害方財產損失這個方麵,因為這是履行社會契約過程裏的組成部分,在建立健全市場經濟秩序方麵來看,更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而從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這個特殊的轉型過程而言,則也是具有曆史性意義的。
切實改變法院執行難的現狀,牽涉到如何將憲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些基本法律條紋在實際運作裏得以貫徹與兌現、並逐漸讓公眾提升對法律的尊重和對權力增加信心,絕不可等閑視之。
希望嶽陽陳碧波這樣悲慘地度年關不會繼續下去無盡無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