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悲觀時事

潘曉來信的作者之一。老麽哢嚓眼的。不迎合不爭論,不自以為是否定其他,不以為掌握真理,隻是口無遮攔唧唧歪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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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下的腐敗

(2022-12-19 00:39:20) 下一個

反壟斷下的腐敗

                                           2005年8月31日

何必

不宜在現有機構中指定反壟斷執法機構,而應該單獨創設專門的執法機構,可以稱之為“國家公平交易委員會”,並隻在中央和省兩級設立……(略。)

看來,一直被各界關注並充滿了猜測、議論乃至爭吵的反壟斷執法終於將要浮出水麵了。

從各種跡象上看,加緊中國反壟斷相關製度安排,顯然是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步驟,對於中國國內市場經濟秩序的規整、以及中國參與國際競爭當中切實有效維護自身利益,確實是到了緊要關頭。

在國內市場裏,壟斷幾乎成為人們很熱衷談論的話題,更是無時不在的經濟現象;同時,隨著威權政府擴大權力勢力範圍與強度,收縮地方上的各種行政與司法權力,原本存在於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博弈現在更多地則演化為中央政府各部門之間的較量。最近央行有關取消期房銷售的呼聲被發改委置若罔聞、更被建設部否認的鬧劇,就體現出部門利益糾葛公開化白熱化的趨向。而在權力市場化資本化的大勢麵前,出現三大石油公司缺乏套期保值動力(準確地說更缺乏能力)而致使中國每年損失1000億元人民幣,可就在開篇新聞出現的同日還有中石化要求發改委放開成品油價的新聞,凸顯逐漸形成寡頭壟斷局麵的利益集團置坊間有關要挾政府綁架國家的指責於不顧,肆無忌憚地侵吞社會財富的景象。

在國際經濟運行當中,中國雖然加入了世貿組織,但是近來中歐與中美在紡織品方麵的糾葛讓中國人看到,形勢遠不是人們當初入世時那麽樂觀,各種非關稅壁壘(技術、綠色、特別保障等等)保護措施五花八門,令國人防不勝防,最初那些諸如一旦通過WTO進入世界經濟運行體係就具備了正常資格從而可以放開拳腳大幹一場的設想幾近灰飛煙滅,人們甚至懷疑做出那麽多主權方麵的舍棄與讓步得來的成員國身份是否得不償失。

今年3月份,國內四大維生素C廠商在美國遭遇反壟斷訴訟,兩家美國藥企指控中國4家企業聯合操縱出口到美國及世界其他地區的維生素C的價格與數量,致使原告蒙受損失,因此向被告要求賠償。對此專家指出,要警惕反壟斷成為國外貿易保護的新武器。中國產品2004年占美國維生素C進口總額的85%。1980年代以來,反壟斷法逐漸成為美國用以單方麵迫使貿易夥伴向美國經濟政策和體製看齊、以便打開對方乃至第三方市場的工具。日本企業就曾飽受美國反壟斷法的困擾,今天又輪到了中國。假如美國企業在這次維生素C訴訟中得誌,接下來也許將看到美國企業就中國企業的“壟斷”行為影響其對第三國出口而起訴中國企業。中國產品互相協調價格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惡性競爭推低價格,給國外以“傾銷”的口實,但其中也潛藏著遭到反壟斷法指控的風險。為避免出口增長過快而招致貿易限製,現在要求協調紡織品服裝出口價格的呼聲日高,但對於負麵效果不能不察。

從中可以觀察到,在中國還對反壟斷猶豫不絕時,國際上那些老牌帝國主義國家早已掄起反壟斷大棒向還不知道反壟斷是怎麽回事的中國企業橫掃過來,而在反壟斷方麵法律真空環境裏成長起來的中國企業來說,在這方麵毫無概念更無能力去應對抵擋。

不僅在中國企業的產品出口方麵會遇到反壟斷障礙,即使是產權交易領域也是如此。當前各國對於跨國並購行為均有嚴格的反壟斷限製或以經濟安全為名的其他限製,目前跨國公司在國內某些行業的壟斷性不斷加強,對此,中國也需要對跨國企業的並購采取一些防範措施。有報告建議,中國可以從幾個方麵入手:加緊執行以《反壟斷法》為主體的相關法律法規;設立跨國並購審批機構,該機構可由多個部委共同組成,直接歸國務院管理,特別是可以考慮建立國家經濟安全谘詢委員會,允許民間行業協會參加,充分吸收市場經驗;建立並購安全預警機製,對於跨國公司在華設立的投資性公司,應要求其定期報告,如果認為有問題, 可令其減少投資,轉讓股份,排除壟斷的可能性,如果其在華子公司、分公司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損害中國利益的,可借鑒美國“單一體論”做法,把它們當作一個實體來看待;建立中國海外投資保障法律體係;發揮國內投資銀行和中介機構的作用,在涉及中國企業並購、上市財務顧問業務時,規定至少必須同時聘請國內中介機構共同參與。

自然,具體到反壟斷的法律製定與執行方麵究竟應該采用或者傾向於哪個流派,這也是被吵得麵紅耳赤的。

最近立法腐敗作為中國社會新的“潛問題”已經日益凸顯出來,國家的立法不少都被利益集團所操縱,這需要引起高度重視。有31件法律草案被列入了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包括反壟斷法、企業破產法和物權法等。專家指出,這些法律草案相當一部分是由政府部門或行業利益集團起草的,勢必帶有部門利益或行業利益。以反壟斷法製訂為例,因為政府有關部門或大型壟斷行業在法律起草過程中不自覺地帶入了自己的部門利益,才使得一些原本早就頒布的法律到現在還遲遲不能出台。立法受利益集團影響的原因包括:部門起草法律的慣例為行政機關謀取本部門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一元多層次”的立法體製下,立法主體多,法出多門,為部門利益的行政立法創造了條件;目前尚無《行政程序法》,除了國務院製定了一個《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暫行規定》外,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的製定程序都未有規定;現行立法體製對行政立法的監控規定不完善,不論是事前還是事後監督都無法落實。

所以,反壟斷固然需要,但極可能又成為新的腐敗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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