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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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則徐禁煙前後的信息缺失:後果和因由(2)

(2023-01-10 09:51:28) 下一個

林則徐禁煙大體沿襲了前人的辦法,主要手段包括:一、擔保製度。外商入港交易需要當地行商進行擔保,保商對外商的不法行為承擔無限責任。林則徐發布命令收繳鴉片之後,外商一度拖延抗拒。林則徐給行商中的首要者伍秉鑒和盧繼光戴上了鐐銬,威脅要將他們處死。相反,他要求訊問英國毒販顛地(Lancelot Dent),卻由於莫名其妙的原因,最終不了了之 (Chang 1970, 148)。

二、連坐製度。連帶責任,除了存在於前述中外人士之間,還有外商之間的。並不是所有的外商都走私鴉片,旅居廣州商館的外籍人士也不都是商人,還有傳教士、醫師等。林則徐下令,在外商交出鴉片之前,嚴密封鎖商館,外籍人士不得出入,從1839年3月19號開始,一共封鎖了47天。林則徐在禁煙過程中,比較注意分化瓦解外籍人士,但是一味依賴連坐製度,使得這種分化不夠細致深入,不利於在外籍人士當中擴大支持、減小阻力 (Chang 1970, 141-60)。比如美國傳教士、英文《中國叢報》(The Chinese Repository)主編裨治文(Elijah C. Bridgman)一直是譴責鴉片貿易的,他1839年5月還撰文支持禁煙,一年之後卻轉而指責林則徐禁煙的手段 (E. C. Bridgman 1839) (E. C. Bridgman 1940)。

三、行刑威懾。1838年12月12號,廣州當局試圖在商館區行刑,眾多外籍人士聯手,成功製止了。到了1839年2月26號,林則徐還在赴任途中,當局果真在商館區行刑了。當眾行刑,當然是為了顯示清朝禁煙的決心,威懾商館區內的中外人士 (Chang 1970, 112-13)。

四、具結防範。在1839年5-7月間成功收繳和銷毀了廣州沿海的鴉片之後,林則徐開始著力要求走私鴉片的外商立誓具結,保證永不再犯,否則貨物沒收、人即正法。這項努力遭到了多數外商的抵製,雙方糾纏了很長時間。從7月份開始,美國商人陸續出具甘結,但是其中英文部分沒有提到死刑;林則徐允許他們正常交易。而在英國駐華商務總監義律(Charles Elliot)的領導下,大部分英商拒絕具結,被禁止交易;隻有“擔麻士葛(Thomas Coutts)”號和“皇家薩克遜(Royal Saxon)”號兩家英商在10月份簽署了甘結,可以交易 (Chang 1970, 204-07)。林則徐的這項努力沒有完全成功。

林則徐在禁煙過程中采取的這些法律手段,擔保、連坐、行刑示眾和具結,在西方法律製度中都是存在的。在這些方麵,中西之間有差別,但沒有本質的不同。關於擔保和具結,在現代西方法律製度中還廣泛存在,這裏就不說了。英國也有連坐的傳統,比如始於中世紀的十戶聯保(Frankpledge)。1773年底波士頓“自由之子”傾茶事件發生後,英國議會在1774年通過了一係列懲戒性法案,引發了美國獨立戰爭。向海裏傾倒茶葉的“自由之子”不過數十之眾,但隨後通過的法案卻懲罰了殖民地全體人民,這是通過立法實施連坐。英國在南非的第二次布爾戰爭(1899-1902)中,1950年代在馬來西亞鎮壓共產黨暴動、在肯尼亞鎮壓茅茅反叛過程中,都采用了連坐手法,強行將大批無辜平民投入集中營。就現在的觀念來看,連坐製度傷及無辜,顯失公平。但是在鴉片戰爭前後,中英兩國都是存在連坐製度的。

至於行刑示眾,當時在中英兩國都是通例,並無文野、高下之分。英國本土執行死刑,采用絞刑的方式;在1868年之前,都是要示眾的。英國執行絞刑的記錄,最晚近的在1964年 (Block & Hostettler 1997)。這方麵美國也可以作個參照。1831年,美國佛吉尼亞州奴隸起義的領導者奈特·杜納(Nat Turner)被執行絞刑後,其遺體處置成謎,可能遭剝皮、肢解 (Deetz 2017)。

林則徐不了解西方的法律製度。否則在他跟西洋人有限的交流中,會少一些基於道德的說教,而多一些基於法理的分析,讓外籍人士和外國政府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清朝的禁煙政策和法律處置。與此同時,當時在廣州的外籍人士包括義律,不僅不屑於去了解清朝的法律製度,而且好像也全然忘記了自己本國的法律製度,肆意攻擊林則徐和他的同僚采用的連坐、具結、擔保和行刑示眾等法律手段。對於林則徐的這種攻訐,部分地是源自他們當中有些人的宗教、種族優越感,更多的是由於工業革命之後西方實力的迅速上升。他們中的許多人失去了對中國這個文明古國的尊重,自然不會尊重清朝的法律製度。結果是中西之間鴻溝愈益加深,衝突激化上升,直到戰爭成為不可避免。

 

關於在華西人的司法管轄權,清朝跟西方的爭議由來已久。清朝對於中西之間的民、刑事糾紛,甚至西人之間的糾紛,一般都能公正處理。雖然如今看來,乾隆四十九年(1784)清朝處理英商港腳船“休斯夫人(Lady Hughes)”號事件時處死肇事者,並無明顯不公,但自此以後凡西人在華犯案,西方就不再配合交出案犯了,而要求治外法權 (Chen 2009)。

除了禁煙之外,林則徐在廣東遇到的另外一個棘手問題,就是1839年7月初英國水手在香港尖沙咀毆打林維喜致死案。8月義律自行組織了一場審判,隻判處幾個月監禁,外加一點罰金。這樣的審判,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麵,都算不上公平正義。就是這樣,六名涉案者回國後,英國政府還以義律無司法審判權為由,將他們釋放了 (Chang 1970, 196-97)。

林則徐從一開始就要求英方交出案犯。8月林則徐切斷了澳門英國人的供給,包括原在廣州而被迫遷至澳門的英國人,並命令華人仆役撤出。8月下旬,林則徐命令葡萄牙駐澳門總督驅逐在澳英人,否則清朝將武裝包圍澳門英人居住區。在這種情況下,在澳英人被迫遷往香港。而在7月18號以後,清朝開始給在香港的英國人斷供,向海岸附近的溪流投毒。9月4號,在沒有退路的情況下,義律向清朝發出最後通牒,要求在半小時內恢複供給,否則將擊沉清朝水師停靠在九龍的幾艘平底船。清朝沒有理會義律的要求,英國艦隊向清軍開火。結果中方兩死六傷,英方三人受傷、沒有死亡。給皇帝的上奏誇大了戰果,這在鴉片戰爭中是經常的做法 (Chang 1970, 198-203)。所以鴉片戰爭爆發的原因,除了鴉片之外,還有中英之間司法管轄權的爭議。

在林維喜案發生之初,林則徐曾要求袁得輝和美國醫師伯駕(Peter Parker)翻譯了滑達爾(Emer de Vattel)《各國律例》片段,明確肇事的英籍人士並不享受治外法權 (Parker & Yuan 1875) (Vattel 1844, 172)。林則徐發現的這一國際法準則,無疑可以加強清朝立場的說服力,但是由於清朝不承認外國的平等外交地位,跟義律之間的通訊時斷時續,跟英國政府更無直接交流,所以這一國際法上的發現對事態的發展沒有幫助。與此同時,時任英國外相巴麥尊(Henry John Temple, 3rd Viscount Palmerston)發送給義律的指令,否定了英國在華治外法權的法律正當性;但這一指令並沒有及時到達義律手中 (Chang 1970, 198)。從這兩個方麵來講,信息傳遞的不足對事態發展產生了直接影響。

 

道光帝授予林則徐的使命是嚴禁鴉片、勿啟邊釁。嘉慶年間的連年戰亂、社會生產力提升乏力和鴉片貿易導致銀漏等多種因素,造成國家財政緊張。到1840年,庫銀隻剩一千萬兩,難以應付大的戰爭 (茅海建 1995, 101 & 178)。雖然京城早有禁煙可能導致邊釁的議論,但林則徐並不以為然,隻當是弛禁派製造幹擾。而到廣州就任後,他對於來自義律的軍事威脅,也以為隻是空言恫嚇、虛張聲勢。一直到1840年6月,英國遠征軍抵達虎門口之前,他都沒有充分意識到戰爭風險 (茅海建 1995, 112-16)。

1840年上半年,林則徐多次接到有關英國軍事行動的情報。2月在澳門的葡萄牙人中傳言,英國將派軍艦來華。3月,英艦“都魯一(Druid)”號抵達廣東海麵。4月,美國領事知會,英國將在6月封鎖廣州港口 (茅海建 1995, 116)。到6月,原在廣州的所有美國人都轉移到了澳門;這是預示英國軍事行動到來的確切信號。6月9號,英國遠征軍“鱷魚(Alligator)”號抵達廣州。7月4號,英國艦隊抵達舟山港,不在林則徐的視野之內 (Chang 1970, 208-09)。在這期間,林則徐雖然在廣東積極加強防備,但並不能預見戰爭的迫切和規模。而且由於工業革命之後,中英軍事實力懸殊,此戰實際防無可防 (茅海建 1995, 33-73)。如果清朝能夠贏得鴉片戰爭,工業革命就不成其為工業革命了。

當時清朝,包括林則徐,包括那些談論邊釁可能的官員,都不掌握可資評估風險、審慎決策的切實信息。上上下下沒人了解,英商走私鴉片並不完全是個人行為,而在相當大程度上是英國的國家行為。英國向中國走私鴉片屬於國家行為,有以下一些根據:

(一)英商走私鴉片,始自東印度公司。東印度公司不是一般性的公司、一般性的商業機構。它是一個向英國政府負責的政治組織,管轄英國在印度的殖民地。它也是一個軍事組織,擁有自己的軍隊。東印度公司長期是鴉片走私的組織者,控製貨源,並向港腳船發放許可。即使在1834年以後,其商業職能遭到剝離,其經濟指標中仍包括轄區內的鴉片貿易。連大毒梟渣甸(William Jardine)都說,東印度公司是“鴉片走私之父” (Chang 1970, 49)。

(二)鴉片貿易涉及到英國的核心經濟利益,英國政府的態度在一般時候是聽之任之,而在清朝禁煙趨嚴的時候是支持保護。英國經濟對鴉片貿易的依賴,決定了英國政府對鴉片貿易的態度。前麵第二節已經說明,茶葉進口關稅占到了當時英國財政收入的10%,而向中國出口鴉片是其平衡對華貿易的手段。1830年代初,英國下議院特別委員會在其報告中寫道:“放棄東印度公司在孟加拉地區的鴉片壟斷這一重要收入來源,似乎不太明智。” (Chang 1970, 48)

1836年10月,清朝否決了弛禁的動議,兩廣總督鄧廷楨開始一心禁煙,成效顯著。到年底,廣州沿海鴉片走私得到遏製。1837年2月,義律在給巴麥尊的信中,將鴉片稱作“貿易中最重要的部分”,將清朝嚴禁鴉片當作“一場危機”,請求從印度調遣軍艦到中國海域,迫使清朝弛禁。1837年9月,巴麥尊向海軍部通報女王旨令,海軍應該給在華英商提供保護。1838年7月,英國軍艦抵達虎門 (Chang 1970, 102-07)。

1837年,當公行行商一再敦促義律製止鴉片船在碼頭停靠時,身為駐華商務總監,他辯稱英國政府並不掌握鴉片走私的正式信息 (Chang 1970, 103-04)。這種謊言,隻是為了掩蓋英國政府在對華鴉片貿易中的責任。

林則徐在1839年3月10號到任之後,禁煙措施更加嚴厲。義律在澳門保有一艘單桅戰船“拉恩(Larne)”號,以保障其與英國海軍和印度總督之間的緊急通訊。義律組織、策劃、指揮了在華英商的主要行動,多番跟清政府交涉,以保護英國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3月22號,他發布通告,命令所有停靠在外埠的英國船隻轉移到香港,準備對抗清朝可能的進攻。當林則徐要求訊問顛地時,義律堅持顛地始終處於他的視野之內。4月10號,義律回複林則徐,拒絕英商具結的要求,辯稱其與英國法律不符。5月11號,義律命令所有英國船隻離開廣州 (Chang 1970, 162, 151, 184 &187)。義律的言行,當然是代表英國政府的。

當他感到英國公民的人身或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義律的立場和反應是一以貫之地強硬。“危機”發生後,他跟英國政府各方通訊連續不斷。4月2號,他向巴麥尊報告,林則徐的行動是空前的,不僅是對英國公民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的無故侵犯,也是對英國國家尊嚴的無故侵犯。6號,他給巴麥尊匯報,堅稱英國政府及時和有力的幹預是唯一的解決辦法。22號,他再次寫信給巴麥尊,認為有必要以軍事打擊回應林則徐的行動,迫使清朝賠償英商遭受的損失 (Chang 1970, 178 &189-92)。

(三)1839年3月18號,林則徐下令收繳鴉片。一開始外商百般抵賴,就是商館被包圍也沒有轉變態度,直到27號義律同意交出鴉片。義律向英商承諾,他本人和英國政府對他們的財產負責,意味著英國政府將對他們交出鴉片後可能蒙受的損失負責。義律將清朝針對外商非法販賣鴉片的執法行為,轉變成中英之間國與國的衝突。不僅英商心領神會,連其他國家走私鴉片的商人也積極配合。報給林則徐的鴉片數量,不僅包括已經運抵廣州的,也包括尚在途中、過後才能運到的。有的外商最後實在無法交出虛報的鴉片數量,隻得將鴉片拆開分裝湊數。林則徐自以為成功,實際上得計的是義律。義律這樣做時,他本人和那些外籍鴉片商人毫不懷疑,英國政府會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向清政府討還損失 (Chang 1970, 142-67)。

(四)英國鴉片貿易的既得利益者對英國政府施加了巨大影響,不遺餘力地鼓動政府采取軍事行動,維護和擴大對華鴉片貿易。在華英商派出以渣甸為首的代表團,遠渡重洋,返回倫敦,遊說、請願。他們大造輿論,說清朝如何侮辱英國國旗,如何監禁英商,斷水斷食,並以死亡相威脅。這些既得利益者,不僅包括在華英商,也包括英倫各地的紡織品商人。正如前文所述,當時英國對華貿易依賴於鴉片貿易。而且因為絕大部分英商拒絕具結,林則徐中止了中英貿易,包括合法貿易。這些既得利益者一致要求政府強力幹預。1839年9月下旬,巴麥尊接見渣甸。10月18日,巴麥尊以加急密件通知義律,政府決定派遣遠征軍到中國海域,保護英國對華貿易。至此戰爭成為定局。10月下旬,渣甸向巴麥尊書麵提交了武力幹預要達到的若幹具體目標,甚至羅列出所需兵力,建議鴉片走私船配合皇家海軍作戰 (Chang 1970, 191-95)。

這些信息,基本上不在林則徐和清朝掌握中。他們不了解英商走私鴉片根本就是英國的國家行為,從而嚴重低估了禁煙可能導致的戰爭風險。而由於清朝一再拒絕跟外國建立對等外交關係,中外之間沒有正式的信息渠道;英方視欽差大人林則徐為清政府全權代表,並不明了清朝禁煙“勿啟邊釁”的底線。鴉片戰爭爆發了,後果不消說了。

References

Berridge, Virginia. 1978. "Victorian Opium Eating: Responses to Opiate Use in Nineteenth-Century England." Victorian Studies 21 (4): 437–461.

Block, Brian, and John Hostettler. 1997. Hanging in the Balance: A History of the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Britain. Waterside Press.

Bolt, Jutta, Robert Inklaar, Herman de Jong, and Jan Luiten van Zanden. 2018. "Rebasing ‘Maddison’: new income comparisons and the shape of long-run economic development." Maddison Project Database, Version 2018. Janurary.

Bridgman, Elijah C. 1940. "Foreign Relations with China." The Chinese Repository, May: 1-9.

Bridgman, Elijah Coleman. 1839. "Remarks on the Present Crisis in the Opium Traffic." The Chinese Repository, May: 1-8.

Chang, Hsin-pao 張馨保. 1970. Commissioner Lin and the Opium War. New York: The Norton Library.

Chen, Li. 2009. "Law, Empire, and Historiography of Modern Sino-Western Relations: A Case Study of the "Lady Hughes" Controversy in 1784." Law and History Review 27 (1): 1-53.

Deetz, Kelley Fanto. 2017. "Finding the Bones of Nat Turner, American Rebel." National Geographic History.

Gulick, Edward V. 1973. Peter Parker and the Opening of Chin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su, Immanuel C.Y. 徐中約. 2000. The Rise of Modern China. 6th. New York &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sba, Anne. 2006. Gladstone and Women. London & New York: Bloomsbury Academic.

Lin, Tse-hsu 林則徐. 1840. "Letter to the Queen of England." The Chinese Repository, Feb: 497-503.

—. 1939. "Letter to the Queen of England." The Chinese Repository, May: 9-12.

Parker, Peter. 1840. "Tenth Report of the Ophthalmic Hospital, Canton, Being for the Year 1839." 628-39.

Parker, Peter, and Dehui Yuan. 1875. Huada'er Geguo Lvli滑達爾各國律例 The Law of Nations by de Vattel. Vol. 83, in Haiguo Tuzhi 海國圖誌 [The Illustrated Treatise on the Maritime Kingdoms], by Yuan Wei. Pingqingjinggu Dao, Gansu.

Robbins, Helen H. 1908. Our First Ambassador to China: An Account of the Life of George, Earl of Macartney. London: John Murray.

Vattel, Emeric de. 1844. The Law of Nations. Translated by Joseph Chitty. Philadelphia: T. & J.W. Johnson.

吳坤修等. 2012. 大清律例根原. Edited by 郭成偉. 上海辭書出版社.

張廷玉, ed. 1958. 清朝文獻通考. Vol. 33. 台北: 新興書局.

清實錄館. 1986. 清實錄. Vol. 27. 北京: 中華書局.

茅海建. 1995. 天朝的崩潰. 北京: 三聯書店.

蕭一山. 1962. 清代通史. Vol. II. 台北: 商務印書館.

陳垣, ed. 1974. 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 台北: 文海出版社.

黃丹. 2018. "1840年以前清代製作、私販、買食鴉片罪的法製研究." «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5): 203-213.

黃伯祿. 1894. "正教奉褒." In 中國天主教史籍匯編, edited by 陳方中. 台北: 輔仁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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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馮墟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花似鹿蔥' 的評論 : 林則徐是個愛國的誤國者。蔣廷黻先生和日本人看得很準。外交政策感情用事,誤國誤民。
花似鹿蔥 回複 悄悄話 林則徐是個愛國主義者民族主義者,但是不能因此捧為高大全,他畢竟是個封建官僚,囿於曆史局限,客觀評價就好,無限拔高反而損毀他的形象。
馮墟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大號螞蟻' 的評論 : 研究曆史不能說大話,句句都要有根據。沒有根據的話,等於是空話。
大號螞蟻 回複 悄悄話 這還是為論點湊論據。其實犯的還是林則徐的錯誤。近二百年了本質未變。
英國乃至如今的美國,是有封建製傳統的政權。把英國政府看作一切操作者的思維是大一統奴隸製政權的習慣思維。鴉片貿易從來都不是英國的主要目標。英國派往遠東的艦隊是分艦隊中的分艦隊。
鴉片戰爭以後大清的對外貿易也沒有更差。鴉片貿易在英國遠東貿易中也不是主要的。大清妄圖以治理漢人的手段去治理歐洲商人是錯誤的根源。哪怕大清以對待蒙疆藏的態度去對待歐洲列強也會好得多。隻能說滿清殖民者在東亞待久了,腐化墮落了,僵化教條了,自然輸給了新來更有朝氣的殖民者。
就合商亡於周,周亡於秦,鮮卑唐亡於沙陀契丹,金亡於蒙古一樣不是新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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