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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刻拍案驚奇!院長指示,醫護配合,醉駕撞人司機血樣在警察眼皮下調包

(2022-10-09 12:45:50) 下一個
2019年6月1日22:00許,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通往中衛市的國道上,一輛白色桑塔納轎車正在飛速行駛。
突然間,一聲淒厲的慘叫劃破了夜空。桑塔納轎車停了下來,駕駛員下車,看到地上有一輛電動車和一名女子,隨即撥打了幾通電話。
120急救車將傷者拉走之後,交警也趕到現場。交警發現,駕駛員王強身上散發著酒精的味道。
 
一、“醉酒司機”血檢順利過關
王強,家住中衛市區。交警當場使用“酒安1800”快速酒精測儀對王強進行檢測,顯示王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1mg/100ml,達到了醉酒駕車的標準。
交警在完成現場勘查後,要求王強在醉酒後駕駛的筆錄上簽字。王強說:“我隻喝了一杯啤酒,不可能醉酒。”
交警將王強帶回到大隊。22:30許,兩次用探測器對王強體內酒精含量進行檢測,但王強一直在不停地扭動身體,拒不配合檢測。
交警決定將王強帶到醫院采集血樣。
兩名交警和王強三人進了急診室,值班醫生榮凱開了化驗單。
當護士剛給王強抽完血裝進試管,急診室突然停電了。走廊裏的醫生張偉說:“可能是跳閘了。”民警跟著張偉前去查看情況,不一會兒,燈亮了。
民警從窗口前取走了貼有“王強”姓名標簽的試管。
經物證鑒定,王強血液中乙醇含量為5.28mg/100ml,遠低於酒駕標準。
之後,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受傷的女子,經鑒定為輕傷。
王強給女子賠償後,女子出具了刑事諒解書。
2019年9月17日,中寧縣人民檢察院對王強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至此,這起交通事故案好像畫上了句號。
二、蹊蹺的斷電
然而,王強經現場檢測達到了“醉駕”標準,為什麽醫院的檢測結果卻連酒駕都夠不上呢?這也太蹊蹺了吧。
兩名民警找到了當晚在醫院監控室值班的萬永輝。
萬永輝回憶,當晚,監控室突然斷電,警報器報警,隨後發現急診中心也停電了。他立即到配電室查看,發現電表箱的總閘和分閘都跳閘了,就分別予以複位。
萬永輝說,總閘因為電力負荷原因自動跳閘時,分閘不會跳閘,“當晚的情況很奇怪,像是人為拉閘。”
萬永輝提供了當晚醫院人員進出急診室的監控錄像,其中包括:值班醫生榮凱、張偉,急救車駕駛員趙建,化驗室醫生魏丹丹、護士李萍。
民警還找到了醫院普外科醫師劉長順。
事發當晚,劉長順接到有人在事故中受傷的通知,到急診室去查看病人。
劉長順看到,值班醫生榮凱向另一名值班醫生張偉,要了院長任建波的手機號碼,並撥通了電話:“任院長,血不好換,交警隊的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呢。”
掛斷電話後。榮凱說:“任院長讓給交警隊帶來抽血的人換個血樣,這事兒咋弄呢?”見大家不言語,榮凱就讓化驗室醫生魏丹丹給張偉抽了兩管血,抽完後沒有寫名字,就放在了醫用托盤上。
不一會兒,急救車駕駛員趙建進了急診室,附在榮凱耳邊小聲嘀咕了幾句。
三、醫護人員集體配合調包血樣
交警大隊分析認為,采集王強血樣的試管,在斷電期間被調了包,幕後指使者很可能是院長任建波。
為此,辦案民警找到任建波,與他正麵接觸。任建波說,急診室所在建築物是老樓,經常斷電。並且保證,醫院人員不可能違法亂紀。
在衛生主管部門的協調下,榮凱、張偉、趙建、魏丹丹、李萍分別被抽取了血樣。
2019年10月8日,中衛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DNA檢驗報告,證明2019年6月1日提取的王強血樣,基因分型與送檢的王強血液基因分型不一致,而與送檢的張偉基因分型一致。
經公安機關傳喚,榮凱、張偉、趙建、魏丹丹、李萍分別到案。
榮凱供述,他接到趙建電話後,得知王強是任院長的朋友,遂召集張偉、魏丹丹在急診室商量,決定用張偉的血樣換掉王強的。
魏丹丹和李萍供述,她們是受榮凱和趙建唆使,利用斷電間隙,用張偉的血樣換了王強的血樣。
四、真正的幕後指使,原來是他
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認為事實沒有查清,將卷宗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辦案民警再次訊問,榮凱和趙建承認,院長任建波是幕後的指使者。
任建波經傳喚到案後交代,事發當晚,王強正是和他在一起喝了酒。王強駕車發生事故後,當場打電話給任建波。於是,任建波火速趕到院長室,打電話給值班醫生榮凱,先是詢問了傷者情況,得知傷情不重,就讓榮凱想辦法把王強的血樣調包,可是榮凱告訴他,交警全程錄音錄像,不好調換。
任建波讓榮凱一定想辦法解決,還安排醫院的臨時工“檢查電路故障”,造成短暫斷電。
2020年12月21日,中寧縣人民檢察院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對任建波、榮凱、張偉、趙建、魏丹丹、李萍提起公訴。
除任建波外,榮凱等人均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任建波辯解稱,王強發生駕車撞人後,自己打電話給榮凱,隻是為了及時救治受傷者,趕到醫院也是看望對方,他並不知道榮凱等人換血樣的事實。檢察機關指控其幕後唆使,隻有榮凱、趙建的供述,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自己指使他人毀滅、偽造證據。
中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榮凱、張偉、趙建、魏丹丹、李萍均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因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因認定任建波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證據不足,判決任建波無罪。
五、最終的判決
中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檢察院的抗訴申請。
2022年1月11日,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中衛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出庭發表檢察意見。經過對醫院監控錄像、任建波與榮凱的通話記錄、榮凱、張偉、趙建、魏丹丹、李萍的供述進行質證,二審進行綜合評判認為,榮凱、張偉、趙建、魏丹丹與王強並無交際來往關係,該四人作為醫務工作者,明知偷換血樣會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活動,仍冒風險為無交際關係的人替換用以檢測酒精含量的血樣與常理不符。同時,榮凱、張偉、趙建、魏丹丹在與任建波無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即達成合意將罪行全部歸結於任建波,亦不符合常理。
4月1日,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審對榮凱、張偉、趙建、魏丹丹、李萍的判決,撤銷原審對任建波的無罪判決,任建波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成立,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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