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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在“鐵鏈女”事件中散布網絡謠言的豐縣宣傳部長,被拘留了幾天?

(2022-03-18 09:19:27) 下一個

謠言止於智者。建議對有多次不良前科的“豐縣發布”嚴加管控,或者永久封號。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故意散布網絡謠言,是要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近期,我國許多地方爆發了又一輪新冠疫情,少數別有用心的網民,肆意誇大疫情,編造網絡謠言,在互聯網以及微信群內傳播。麵對網絡謠言,公安民警及時出擊,嚴厲打擊,使網絡謠言的製造者、傳播者受到了法律製裁。
但是,徐州“鐵鏈女”事件虛假通報的炮製者、發布者,至今還沒有受到法律裁製。
徐州豐縣“鐵鏈女”事件從2022年1月份爆發至今,江蘇方麵已就此事件先後出台了5次通報。目前所知,第一、二、三、四次通報,都是虛假的、不實的。並且,早先的兩次通報,是豐縣縣委宣傳部利用“豐縣發布”這個公眾平台,通過互聯網上發布的。
那麽問題就來了,原豐縣縣委常委、宣傳部長蘇某作為虛假信息發布的責任人,是否因涉嫌散布網絡謠言,受到了法律的製裁呢?
我專門查詢了一下,"散布謠言"是指通過網絡介質(例如微博、國外網站、網絡論壇、社交網站、聊天軟件等)而傳播的謠言,沒有事實依據,並帶有攻擊性、目的性的話語。主要涉及突發事件、公共衛生領域、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政治人物 、顛覆傳統、離經叛道等內容。
謠言傳播具有突發性,且流傳速度極快,因此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易造成不良影響。有的網絡謠言公然指鹿為馬,通過顛倒黑白,編造子虛烏有的事件,還有一部分網絡謠言,散布者往往是通過偷換概念、以偏概全的方式,蠱惑人心,很容易帶來嚴重社會問題,甚至引發社會動蕩和政局失穩。
就徐州“鐵鏈女”事件來看,豐縣縣委宣傳部的兩次通報,帶有明顯的欺騙性,把涉嫌拐賣人口、販賣和強奸婦女的犯罪行為,美化成為“好心收留”“合法婚姻”;把涉嫌拐賣人口、虐待和強奸婦女的犯罪嫌疑人美化成為“生育八孩女子”的合法丈夫,並使之一度逃脫了法律的製裁。特別是,這一事件發生在中華民族傳統節日新春佳節期間,發生在北京冬奧運會舉行期間,造假動機和造假手段極其卑劣,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所造成的不良後果極其嚴重。很明顯,豐縣的兩次通報,符合散布網絡謠言的基本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豐縣縣委宣傳部發布的兩次通報的後果來看,我認為,已經涉嫌符了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的“故意擾亂公眾秩序”這一條,因此,原豐縣縣委常委、宣傳部長蘇某作為虛假信息發布的責任人,應被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極其嚴重)。
再深究下去,是不是涉嫌符合《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如果符合,那就應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麽,如何斬斷傳播網絡謠言的行為呢?
首先,網絡謠言是一種文化現象,其本質是腐朽的、低級的、破壞性的文化,而不是健康的、大眾的、良性的文化。為此,要加強主流文化建設,特別是對有多次不良前科的“豐縣發布”嚴加管控,防止死灰複燃。
其次,完善網絡行為的法律製度。一方麵,對在“鐵鏈女”事件中涉嫌製造謠言、散布謠言的“豐縣發布”,或是永久封號,徹底斬斷編織網絡謠言的黑手。另一方麵,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違法責任、刑事責任。
再次,深入開展公民道德建設。在社會轉軌時期,深入開展社會主義公民道德建設,全麵提升公民素養,強化公民的責任意識、擔當意識、自律意識,尤為重要。淨化官風、淳樸民風,從我做起,人人自律,才能從根本上抵製、防控網絡謠言的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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