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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人生去與留 【原創】

(2024-05-10 18:25:08) 下一個

規劃人生去與留 【原創】



人過60歲,死亡的問題就一步步的逼近,一點點的清晰。但審視之後才發現作為當事人我們在死亡麵前竟然完全沒有發言權。

這裏我刪去了一大段,覺得沒有必要,我確信所有的讀者都知道生命最後的反複搶救是多麽的昂貴,無效,殘酷和痛苦。

                      尊重病人意願,不做無謂搶救”說好的養兒防老,怎麽能不搶救我?_嗶哩嗶哩_bilibili

我父親的最後2個月的搶救就花去了40萬元。整個過程極為痛苦,以至於目睹全程的母親完全被嚇壞了,反複告訴我她不要這樣的搶救。可輪到我母親時又遇到同樣的問題,我母親在病床上昏迷了11個月才去世。這期間,她沒有睜過一次眼,說過一個字,吃過一口飯。完全靠各種管子插在身上續命。完全活成了她最不想成為的樣子。病床前守護的我和護士長討論過多次。她表示無能為力,隻能按照規範流程反複搶救,插管,吸痰,輸氧,灌食。我母親是高級專家,全公費醫療,賬單我沒看到,但我相信那是個天文數字。

現代的醫學愈發先進複雜,使得人想死不容易,總能把你搶救回來。2個月,2周,2天,2小時,20分鍾,或者讓你先變成一棵植物,在床上躺2年,讓你不得好死,不能善終。請問這是逝者生前的願望嗎?我們送客時難道需要把他的衣服都撕破,把他的胳膊拽下來才叫仁至義盡嗎?

那時的無助促成了今天我提筆此文。

顯然進入現代化的我們需要建立一種。安全,公平,易行,有尊嚴,無痛苦,少消耗的離去方式,需要一種減少逝者的痛苦,杜絕過度的搶救,節約社會資源,保證逝者的尊嚴的死亡判別方式。我發現這是個係統問題,不是哪個醫院,病人,病人家屬可以改變的,我們需要係統性規劃。我們實行過計劃生育,我認為規劃去留也應該列上日程。

這裏我拋轉引玉,拋觀點引討論。邀請各位大仙來幫我完成完善這一想法。

1. 我覺得一個病患,如果他已經超過了當地當時的平均預期壽命,又在醫院裏進入了深度昏迷,這時就可以放棄搶救,或者放棄破壞性搶救。等待24小時,如果沒有自動醒來就可以宣布他已經規劃性死亡了。不需要把病人切開做搶救,不需要不顧天理,不顧病痛把病人再拉回來,讓他再死一次。

2. 如果有病人家屬,有科研機構,有病人本人預囑堅持搶救的,沒有問題。從昏迷的那一刻就開始全自費,以減輕社會壓力。之後如果出資方放棄,就在下一次進入昏迷後放棄搶救。

3. 如果有人用不正當的手法致使他人進入昏迷,引起醫院放棄搶救的,按謀殺判罪。

4. 如果一個人沒有到達平均壽命,進入昏迷當然應該進行搶救。但如果他失去了意識,變成植物人,就應該在180天之後,當他再次進入昏迷時放棄搶救。送他上路。

5. 規劃去留可以是自願的,一個人如果願意接受,就和政府簽訂合同,然後在身體的某一固定的隱私部位做個小紋身。以便醫院識別,操作。如果有這樣的製度,請今天就給我紋上一個!

我本人不是醫學,法律,社會學,人文學,倫理學背景,我隻是看到了人類當前的困難和問題,我覺得規劃去留是人類進步的必然選擇,就像計劃生育一樣。歡位參加討論。我會把大家的意見匯總加在文章的後麵。隻要您留下姓名我就會把您的名字注上,絕不貪天之功。

也許未來的某一時刻人們看到今天的搶救會覺得是一種野蠻愚昧呢!

全文完

附:深度昏迷的患者一般不會痛苦。深度昏迷患者眼球固定,瞳孔擴張,各種反射消失,大便失禁。對疼痛等感官刺激沒有反應,所以不會感到疼痛。此時,患者的生命體征發生了顯著變化,呼吸不規律,血壓下降,這通常是臨終前的狀態。若大腦和腦幹的所有功能都喪失,患者對外界沒有反應,也沒有獨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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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友嘉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Firefox01' 的評論 : 特麗·夏沃居住在美國佛羅裏達州聖彼得堡,1990年2月25日,她的心髒突然停跳,長時間的缺氧導致其大腦嚴重受損。在昏迷了兩個半月後,她被確診為永久植物人。接下來幾年裏,醫生使用各種手段來喚醒她,但都沒有成功。1998年,特麗的丈夫請求佛州第六巡回法院決定終止特麗的生命,但特麗的父母反對,他們認為特麗依然有意識。經過幾年的爭論與調查,法院支持了特麗丈夫的提議,於是在2001年4月24日,特麗被“拔管”,但因為反對者上訴,幾天後生命維持係統又被插上。2005年2月25日,佛州第六巡回法院法官下令移除生命維持係統,但反對者又上訴到聯邦法院,聯邦政府出手幹預,總統小布什簽署行政命令維持特麗的生命。最終聯邦法院判決支持了州法院的決定,2005年3月18日特麗的生命維持係統被移除,13天後(3月31日)死亡。該案件在佛州法院共上訴14次,並有多次請願及聽證。聯邦法院5次開庭。該案件引起了一係列關於生物倫理學,生命權,安樂死,監護人製度,聯邦製以及民權的廣泛的爭論。特麗的丈夫和父母都寫書闡述了自己的立場,雙方都有很多支持者。
Firefox01 回複 悄悄話 當文明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比如西方當前的這樣,本文的主題就不是個問題。具體到中國,1)操作流程,2)經濟收益,3)法律法規,三因素導致文中所述,在可期的未來無法改變。
友嘉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格利' 的評論 : 完全同意,實際的情況是在老齡化嚴重的社會,醫療資源和生活資源都是有限的,不應該浪費在無意義的“續命”上。問題是:病患,家屬,醫院都沒有裁定權。悉尼的辦法就是隻聽大夫的。但我不知道他們是否有明確統一的判別規則。如果有,應該建議中國建立相應的機製。
友嘉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格利' 的評論 : 首先陷入昏迷的病患無法發表意見,家屬因有情感牽連和沒有醫學常識往往無法做出選擇,即使做出了選擇醫院也很難判斷。病人有幾個家屬呀?應該聽從家屬A的還是家屬B,C,D呀?是子女說了算還是兄妹說了算呀?要是家屬的意見不統一咋辦呀?Living Will好像也不能解決全部問題,比如病患的Will裏肯定不包括59歲急發腦溢血的環節。如果實際情況和原來預計的不同可咋辦呀?“信得過的執行人”要是不在場,該不該切氣管呀?還是應該立法,把權利交給醫生,同時把判別原則也明確化,以便醫生決斷。病患和家屬是靠不住的,沒有可行性。
友嘉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格利' 的評論 : 我在悉尼發文。
格利 回複 悄悄話 首先,讓我們知道你是在大陸發文還是在國外發文,所在地域不一樣,思維和做法肯定不一樣。其次,如果在國外,這個問題雖然也有不同的看法,但基本上是考慮病患或家屬的想法,不至於愚味到不顧一切的搶救,大陸上的官員最常見的一種說法就是:“盡一切可能、用最好的醫療手段來搶救”,說句不好聽的,就是官話。因為他並沒有從實際出發。
友嘉 回複 悄悄話 回複 '清漪園' 的評論 : 我在悉尼,我的父母都是在國內去世的。我說的是中國應該建立相應的機製,讓病患有尊嚴的離去,給社會留下寶貴的資源。剛才得知我在悉尼的一位朋友的母親,59歲,在火車上突發腦溢血,送往醫院,搶救了4小時,深度昏迷。醫院招家屬到床前告別,30個小時後拔管放棄。理由很簡單:不能浪費有限的社會資源。在悉尼醫生就有權放棄治療。前幾天好像在加拿大也有一位中國女留學生患癌症被放棄治療。
清漪園 回複 悄悄話 不知博主定居何方?按照您的父親臨終前花費40萬元與母親的專家待遇全公費醫療看,您的父母在國內。其實,這種情況在美國非常容易解決,您隻要立一個living will即可,當然您需要有一位您信得過的執行人。您在博文未提到living will,可能您不知道這個will的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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