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哥評論

王裕慶—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台籍博士生、曾是大陸多家知名媒體特約評論員,由他出鏡的《慶哥評論》視頻欄目主要圍繞兩岸關係發展的話題展開討論,並獲得了眾多粉絲的關注與熱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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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同胞是否在法律身份上是“中國公民”?

(2021-04-01 01:27:06) 下一個

隨著2017年1月20日,俞正聲在對台工作會議中提出:“研究出台便利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政策措施,積極支援台商台企在大陸更好發展,依法維護台胞權益。”與2月8日的國台辦新聞發布會發言人對有關居民待遇的問題表示,“1月20日舉行的2017年對台工作會議要求,要研究出台便利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政策措施。 據了解,這些政策措施涉及台灣居民在大陸的就業執業、社會保障、生活便利等諸多方麵,有關部門正在按照會議精神的要求進行研究,成熟後將陸續公布實施。相信這些舉措的出台,將為台灣同胞在大陸的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促進兩岸經濟社會的融合發展。” 然後, 本文從這些訊息觀察到兩岸關係就已經進入新的融合發展階段,尤其是協助台灣同胞融合大陸社會的思考,也有了新的突破。 而且這個新的突破,也是台灣同胞期盼已久,常年反映的問題。

兩岸關係發展之所以會如此的改變,是因為台灣同胞來往大陸頻繁,並且在大陸人數已經超過500萬人次,在大陸學習、就業與生活和創業的人數也達到100萬人。 正因如此,台灣同胞在大陸生活的需求條件,就與30多年前台灣同胞在大陸的發展需求有所不同,因此,筆者建議對當前在陸發展的台灣同胞居民待遇的落實,必須在合情合理的條件下進一步進行安排。

從法律上認識台灣居民首先是持有身份證件“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為“台胞證”1987年開放探親起就以一個中國為原則由大陸地區公安部門發行台胞證,供台灣同胞進出大陸以及作為身份證件使用,《中國公民來往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二條中“居住在大陸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以及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來往大陸”,也就是說從國務院製定的這一《管理辦法》而言所謂台灣居民就是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同時我們也注意到《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五條中“中國公民來往大陸之間,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由此我們也能關注《管理辦法》中所謂的國家其所指的必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第十一條“中國主權領土的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的義務。”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個民族團結的義務”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一並來看,示了台灣同胞與大陸同胞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中國主權領土的統一與完整是有一致的義務;另外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這也與《中國公民來往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一章第五條內容一致。

另外要提到一個核心的問題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與中國公民之間的關係問題。這是當前值得研究和探索的課題,其兩者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關係是掛鉤還是脫鉤的問題,尤其是在《反分裂國家發》第五條亦提到“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因此在追求“和平統一、一國兩製”的方針下,台灣同胞的法律身份的定位必須明確為中國公民,否則將無法體現所謂“一個中國原則”。當前中國公民的內涵兩岸不同學者存有不同學者的不同認知和說法,這些都必須要麵對將台灣同胞的法律定位解釋清楚,同時也必須解釋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之間,是中國內部新政府對舊政府的政府繼承關係,就如同國民政府替代北洋政府一般,要避免落入“兩國論”的混淆視聽,同時也要明確台灣同胞就是中國公民,理清中國公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關係界定,法律適用範圍和國家法律中的上下位問題。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辦法》第二章中國公民出入境第十條中我們可看到“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台灣地區,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並遵守本法有關規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而這份法律文件的是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也表明了中國公民的身份是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係規範和保護的,而居住在大陸、香港、澳門、台灣的中國公民照理就應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的組成部分。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中提到,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因此從法律角度來整理台灣同胞的法律身份地位問題,台灣同胞是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台灣同胞在大陸地區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以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在國外活動時中國公民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事保障。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分,台灣同胞亦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台灣同胞必須遵守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中國公民合法的權利與義務,《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的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決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再說,依據1949年第一次全國政協會議通過“準憲法”級別《共同綱領》的第十七條:“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製度,製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製度”。 台灣同胞的法律身份也隨著《中華民國國籍法》在《共同綱領》第17條的廢除和共同綱領出台銜接,成為合法與合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上的“中國公民”。 而且由於逃亡到島內的國民黨政府因為得到李宗仁當局召開“國民大會”的權利,並蔣介石也未得到來自李宗仁政府依據1446年憲法授予可以召開“國民大會權利的重要閣員”的來台灣支持。 故而,島內自稱延續的“中華民國政府”和蔣介石搞所謂“複行視事”是不合法與不合格的,因此台灣同胞的法律身份當然必須依據1949年共同綱領的出台,而恢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 除非大陸承認中華民國與兩國論,不然台灣同胞當然依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中國公民”。

此外,很多專家都誤以為取得大陸居民身份證,就是需要首先放棄台灣籍的身份。但事實上,所謂台灣籍就是中國的地方戶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就明確規範到,“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外,本文真的沒有看到台灣籍是被屬於外國國籍的規定。 並且,在居民待遇裏,常遇到有關台灣同胞是否能進入大陸體製內服務的問題。 在這問題上,本文認為正因台灣居民在法律上已經定義為“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基於這台灣同胞是“在台灣地區居住的中國公民”的法律邏輯,再延續到大陸憲法裏,對於中國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也有明確定義,除了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隻要滿18歲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包括台灣同胞都一律平等,也沒有特別凸顯台灣同胞本身是否適用有1949年以後,的“先來後到”條款與法律保障問題。 故而,本文建議大陸未來應該依照憲法與相關法律的原則,多鼓勵台灣青年參與大陸體製的幹部培訓如上黨課培訓、入黨與各種幹部培訓的機會,並且培訓後輔導他們參與大陸政府體製的各種工作,讓台灣青年成為未來反獨促統的核心力量。 尤其是台灣同胞從是否能入黨,再到進入大陸政府工作為大陸社會服務,未來大陸都應開始思考並列入居民待遇的條件之一。

總的而言,完成兩岸融合發展的目標,不能僅是著重在兩岸交流工作,最重要是我們得多研究如何使兩岸同胞身份“一致化”,除了反對“台獨”和“割據政權”外更要進一步去除那條造成不利於台灣同胞建立融合與認同的“身份隔閡線”給劃掉。並且我們也應樹立依法治國的原則,把台胞作為中國公民的一部分,恢複權利與義務,徹底執行和劃清與“割據政權”或“台獨”妥協的界線。真正讓台灣同胞成為祖國社會的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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