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限製:大概相當於中國的戶口。離開戶口所在地,需要所在單位的介紹信。否則寸步難行。
大多數地區要求任何離開種植園或離開他們所居住城市之外的奴隸都必須獲得主人簽署的通行證。奴隸州的許多城市都要求奴隸佩戴奴隸標簽,即奴隸佩戴的小銅徽章,以表明他們被允許四處走動。
婚姻限製:大概相當於組織安排的婚姻。
大多數地方限製奴隸的婚姻權利,表麵上是為了防止他們試圖通過與另一個種植園的家庭結婚來改變主人。也就是說,當然如果是在同一個主人的奴隸互相戀愛通常是可以的。
禁止聚集:大概相當於現代的反聚集法。多人聚集有鬧事的可能,必須禁止。
奴隸法典通常禁止大批奴隸在種植園外聚集。
奴隸貿易和商業:
在幫主人完成工作之後,大多數地方都會給奴隸一些土地供他們親自耕種,並允許他們經營市場。大概相當於中國文革時代的自留地。而且更寬鬆,產出的糧食蔬菜可以拿到市場上賣。錢歸奴隸自己。
在一些地方,奴隸必須佩戴奴隸標簽,以證明他們被允許參與某些類型的工作。
大概相當於工作許可證。
奴隸的收入:
奴隸給主人幹活是沒工資的。但是會有些其它收入:
例如,蒙蒂塞洛的喬治·格蘭傑(George Granger, Sr.)作為監工的奴隸,每年可獲得 65 美元的報酬。
一些擔任重要職位的奴隸每年可獲得 15 美元或 20 美元的“酬金”。
一些奴隸被允許自雇,每月向主人支付費用並保留其餘收入。在 19 世紀早期,非技術自雇奴隸每年可賺取約 100 美元,而南部南部的技術工人在 19 世紀 50 年代末可賺取高達 500 美元。
記住,那是1840年前後,那個時候的一美元,頂現在一百美元的購買力。可能還要多。
同時,作為幫奴隸主勞動的交換,奴隸可獲得免費的食物、衣服、住所和一些醫療保健。
這就是美國當年萬惡的奴隸製度。
看起來比文革前上海高級技術工人的收入還要高,福利還要好。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