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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有雲:“食色,性也。”很多人聽了之後就把這句話當做自己放縱欲望的借口,認為聖賢都說吃飯和好色是人的本性,自己遵從本性有什麽不對?
但這些人都忽視了孟子接下來說的話,“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意思是仁義禮智也是人的本性,如果隻知道追求吃飯和好色,則會偏物不博,是非不差。
因此吃飯好色固然是人的原始本能,但仁義禮智卻能約束一個人,讓他不被自己的欲望所左右。如果一個人因為欲望而忘乎所以,不僅會對社會有害,甚至還會戕害自己。
在貴州就發生了一樁奇葩事,懷胎8個月29歲的年輕女子阿嬌,和62歲的情夫羅某,情難自己在酒店開房。結果發生關係後阿嬌卻突然猝死,經過警方的一番調查後確定,係兩人太過激烈,導致阿嬌妊娠高壓症猝死。
隨後阿嬌的父母便將羅某連帶賓館的經營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兩人賠償損失。但羅某和賓館的經營者卻認為,阿嬌的死與他們無關,應該由死者自己擔負責任,對此法院做出了最終判決。
29歲的阿嬌家住廣西省都安縣三隻羊鄉,在父母的介紹下,阿嬌嫁到了河池市一個農民家。但兩人隻是名義上的夫妻,自始至終都沒有辦理結婚證。因此阿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依舊屬於未婚,不過她卻先後給丈夫生下了兩個孩子。
2012年初,阿嬌又懷上了第三胎,不過在懷孕後不久,阿嬌的丈夫就外出打工,隻留阿嬌一人在家裏照顧孩子養身體。對此阿嬌卻沒有一點怨言,反而巴不得丈夫早點出去。這是因為阿嬌在外麵還有一個“老相好”的羅某,她和羅某早在2003年就認識了。
羅某是貴州人,比阿嬌大了33歲,甚至比阿嬌父親的年紀還大,在阿嬌18歲時,就認識了羅某,並且和羅某發生了關係,當時還是年輕姑娘的阿嬌,對羅某深愛不已,一直想著嫁給羅某。
可阿嬌的父母不可能認可兩人,因此在發現阿嬌和羅某交往後,立刻拆散了他們。不僅如此,還給阿嬌介紹了一個丈夫。但即便如此,阿嬌依舊偷偷和羅某往來,丈夫外出打工時,阿嬌就會找羅某幽會。
2012年10月11日,阿嬌已經懷胎8個月,卻依舊邀請羅某來河池和她見麵。羅某也一點沒有將阿嬌懷孕的事放在心上,收到了阿嬌的邀請後,羅某立刻坐車從貴州趕到河池。兩人在江城區開了一間房,白天一起出去吃飯逛街,晚上則回到酒店發生關係。
或許是懷孕後在家休養得太久,一直沒能與羅某見麵,這一晚兩人異常激烈。可到了次日清晨,羅某卻發現身旁的阿嬌睡得很死,無論自己如何叫她都沒有反應。這讓羅某有些害怕,他立刻探了探阿嬌的鼻息,卻發現對方早已沒了呼吸。
羅某見狀立刻撥打120急救電話,同時報警處理。可惜醫生趕到時,阿嬌已經確認死亡,警方則將羅某帶回警局調查。在阿嬌的死亡原因出來之前,羅某有著極大的嫌疑,對此羅某卻表示不滿,他說自己是冤枉的。
很快法醫的解剖結果出來了,在法醫的檢驗和公安人員的現場勘察之下,初步確定了阿嬌的死因。阿嬌死前有明顯的妊娠反應征象,現場又沒有他殺和搏鬥的可疑痕跡,因此民警判斷阿嬌很可能是死於妊娠高血壓症。
換句話說,就是因為阿嬌在懷孕期間還和羅某發生關係,因為太過激烈導致猝死。至於阿嬌的父母在得知這件事後,認為羅某和賓館經營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將羅某和賓館告上法庭,並索賠20萬餘元。
可羅某和賓館的經營者卻不予理睬,他們堅決不認為自己有責任。法院也認為阿嬌作為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她在明知道自己懷孕的情況下,依舊主動邀請異性發生關係。對此後果,理應做出足夠的認識和預見,因此阿嬌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當然羅某也有不可避免的責任,他和有夫之婦發生關係本就是違背倫理道德的,更何況阿嬌還是一個懷胎8月的孕婦。如此行為屬於違背道德不顧法律,因此法院判處羅某承擔37%的責任。
而賓館經營者看似和這件事沒有關係,但卻同樣有違規行為。根據我國相關管理製度規定,賓館的經營者,應依法、依規加強旅客住宿登記管理。但賓館隻查看了羅某的身份證,並沒有登記阿嬌的身份。在事發後,也沒有登記阿嬌的死亡,因此賓館難逃其咎。不過考慮到賓館的責任隻占小部分,因此法院最後判處賓館經營者承擔3%的賠償。
最後法院計算了各項賠償款,駁回了阿嬌父母要求的20餘萬元賠償,隻支持其中13萬元賠償。羅某承擔37%,賠償4.8萬元,而賓館經營者承擔3%,賠償3900元,剩下的則由阿嬌自行承擔。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阿嬌的父母表示認可,賓館經營者也願意賠償,唯獨羅某不服。他始終認為自己和阿嬌是你情我願,再者阿嬌也沒有正式結婚,因此自己不需要賠償。但當地法院二審後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責任分擔正確,故駁回了羅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這樁荒唐鬧劇最後以這樣的方式收尾,不禁令人對法院的判決讚歎不已。羅某和阿嬌都是為了欲望,置法律和道德於不顧的人,最後她們也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唯獨可惜的就是阿嬌肚子裏的孩子,還沒出生就因為母親的荒唐行為而離開這個世界。(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