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豆腐釣魚

臭豆腐釣 魚=海 畔有 逐臭之魚
(雜說有趣,來來來,姑且聽之!)(食色性也,人之好也!談談無妨!)
個人資料
lovecat08 (熱門博主)
  • 博客訪問:
正文

為追求刺激,4對夫妻網約多次,酒店互相發生關係,被判刑二年

(2022-10-16 13:46:56) 下一個

筆者摘錄真實案例,主要案件事實保存,因內容限製,部分信息進行隱藏處理。李某夫婦結婚多年,為追求刺激在網絡上發布“換妻邀請”,沒多久王某夫婦接受邀請,四人多次在酒店開單間發生關係,後來為追求更大的刺激,李某多次在網上發布邀請帖子。

某日,李某王某,孔某等四位夫妻到酒店相約,八人隻開一個房間,引起了酒店老板的注意,後因聲音太大,老板誤以為發生違法犯罪事情,選擇告發。

李某等人對互相發生關係事實亦無異議,提出雖然幾人與不同的對象發生關係,但是都屬於完全自願發生關係,並沒有出現強迫行為。同時還提出幾人發生關係,在酒店封閉空間,並沒有在公眾空間發生關係,沒有違反社會習俗,根據這些原因李某等人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

首先我們可以確定的是李某等人不構成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誌,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己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

在本案數名女性與不同的對象,4名女性雖然被以不同的對象在發生關係,但是此地此時發生性關係完全處於自願狀態,另外也沒有采用強迫手段,意味著該行為並沒有違背婦女意誌,所以不構成強奸罪。

很多人認為聚眾淫亂通常是私密進行的,參與聚眾淫亂的人都是自願自發的,是對自己身體的自由處分,並沒有侵害任何人的權益,因此不構成違法犯罪。但是有關專家認為,聚眾淫亂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風化,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達到尋求下流無恥的刺激的目的,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應當受到懲處。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隻要有三人以上參與淫亂行為,不管這種聚眾淫亂行為是否公開進行,例如哪怕是你在賓館開房進行進行這種行為三次以上都能夠構成此罪。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就要被認定為聚眾淫亂罪。因此,組織、策劃、指揮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參加聚眾淫亂活動3次以上的,就可以構成聚眾淫亂罪。

在本案中,人數符合本罪的人數要求,且四夫妻確實有相互發生關係的行為,符合本罪的違法構成要件,本罪侵犯的法益為公共場所秩序,隻有符合這一特征的聚眾淫亂行為才可能評價聚眾淫亂罪。

在本案例中,4對夫妻相約於酒店實施淫亂行為,首先酒店屬於公共場所,具有當眾的性質,4對夫妻的行為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即公共場所秩序。

因此劉某與黃某夫妻四人構成聚眾淫亂罪。

李某等人違反道德規範,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多次邀約他人進行淫亂活動,李某夫婦係首要分子,王某夫婦,孔某夫婦為滿足個人刺激多次參加淫亂活動,傷害了社會對於婚姻的向往,已構成聚眾淫亂罪

根據案例中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程度,本案應處二年,有理有據、不得不說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我沒有想到居然還有這種事情!另外更讓我沒有想到的是居然還能構成犯罪,婚姻中每個人都應該是忠誠的,切勿因為刺激違背了社會公德,最後觸犯法律。(ZT)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