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豆腐釣魚

臭豆腐釣 魚=海 畔有 逐臭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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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嫖娼不料點到自己老婆,事後二人被捕,屬於犯罪嗎?

(2022-02-27 13:49:00) 下一個

在刑法中,由於各個罪行所損害的法益不同,每個罪也就和與自己損害法益相同的罪被歸為一大類。比如故意殺人罪和綁架罪就都是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而由於每個罪侵害的法益不同,由此也引發了一些在生活中為人所不能理解的情形,其主要的原因是某些法益在特殊的身份下無法被侵害,其具體體現在某些特殊的案例中。

2017年5月3日據中青網報道,新城區某男子小明,趁妻子不在家時想偷偷做壞事。於是聯係了在網上從事非法職業的主管小剛。

小剛看到有生意上門,便急忙向客戶推薦自己手下的各個員工,並給出了一百元每小時的優惠價,小明覺得還可以接受,便索要每個人的照片,準備認真挑選。

令小明沒想到的是,在小剛給他的卡片中他發現了自己正在出差的妻子,難以置信的他隨即向小剛確認,卻被對方不耐煩地刪除了好友。

隨後,小明又打電話給妻子小蘭,不料小蘭卻大方承認自己從事的職業,毫無悔意。即便小明答應一定會原諒她,希望她回歸家庭,但她卻明確拒絕了小明。

最終,傷心欲絕的小明選擇第二天報警,向警方舉報了自己的妻子和小剛,希望警方能夠給自己幫助勸回妻子。

無獨有偶,此前在臨市也曾發生過類似事件,而結果比此案更為嚴重。

在另案中,男子小健長期在外打工,回鄉過年時於火車站居住時動了歪心思,通過房東介紹預定了非法活動。

在見到工作人員是自己老婆小芳後,小健先是大為震驚,隨即憤怒無比。即便其妻子反複求饒解釋,依然無濟於事,遭到了小健的暴打。

隨後,小健如同上案中的小明一樣,也選擇了報警。不過他報警的原因不是為了勸回妻子,而是為了報複妻子和其相關非法組織。

在這兩起案件中,對倫理道德問題按下不表,僅法律問題而言,就存在著大量疑問。

首先,小明和小健這兩案中的男主都構成自首嗎?

一般人恐怕會覺得這是顯而易見的事情,二人主動去警局報案,當然是自首,但事實卻並非如此。

在兩案中,兩個男子行為的主觀動機都不是為了投案自首,而是想要挽回或報複妻子,但其又確實做到了供述自己的罪行,那麽對其是否應該按自首算呢?

事實上,本案中兩人的行為都不成立自首!

在小明案中,小明主動到警局供述了自己非法交易的事實不假,但在自首的定義中要求必須是“犯罪後自動投案”。

小明的行為並構不成犯罪,隻是違法,自然也構不成自首。

不過雖然不構成自首,但小明的行為仍可以減輕自己的責任。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其屬於“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的情況,因此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但在小健案中,情況則與本案又有所不同。

對於小健案來說,其非法交易行為屬於違法,也已明確告知,同樣可以減輕處罰。但其對自己打老婆的事情卻沒有主動告知警方。

對於小健毆打妻子的行為,由於事後構成了輕傷二級的後果,因此很明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同時由於他就這一犯罪事實並沒有主動告知警方,所以這一部分罪責不能減免。

其次,小明和小健這兩案中的男主都構成立功嗎?

部分網友提出,在兩案中,當事人都舉報了犯罪團夥,屬於維護了社會正義,幫助警方破除窩案,應當屬於立功,減輕罪責,但事實並非如此。

在具體判斷中,最重要的是應當將立功和自首區別開來。

兩起案件中的當事人貌似舉報了非法組織,但實質上隻是交代自己的相關違法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話,也應當屬於自首之列。

最後的問題也是網友們最關心的,那就是本案中的二人構成違法犯罪嗎?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疑問,很明顯是因為當事人之間有著特殊的身份關係。其既然屬於夫妻,似乎不應該屬於違法行為。

事實上,此案如果屬於強奸案件,則夫妻身份顯然會阻卻違法性。這是因為強奸罪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因此夫妻的身份相當於互相有了進行某種關係的承諾,在進行此行為時自然不屬於侵犯人身權利,也就不屬於犯罪了。

但嫖娼則有所不同,其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屬於第四節: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其違法行為傷害的是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

因此夫妻特殊的身份關係自然無法對社會管理秩序作出承諾,這也是夫妻二人最終都會被拘留的根本原因。

至於對本案中所有人的處罰,反而屬於十分簡單的法律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明確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即可。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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