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研究一種事物,首先要做的,就是對所研究的這種事物對象進行分類。在植物界、動物界,通過長期的不斷努力,人們已經基本完成了這項分類任務。但在人類自身、在人類社會(或人類文明)分類的這個領域,至今還沒有找到一個既簡明扼要、又能反映不同人類社會的本質特征、且能得到大家公認的分類方法。為了節省篇幅,目前現有的一些分類方法,如我們最熟悉的馬克思的分類,湯因比(《曆史研究》作者)的分類和亨廷頓(《文明衝突論》作者)的分類,以及其他一些學者的分類方法,網上或AI都可以搜到,我這裏就不贅述介紹了。下麵隻集中說一下我對人類社會的分類,及所根據的理由。
我們知道,要想給一個事物分類,自然會設計到分類的目的和分類的標準。先說分類標準。比如,你要給人這個事物分類,可以有不同的標準。按性別分類,可以分成男人、女人;按身高分類,可以分成高人和矮人;按年齡分類,可以分成兒童、青年、壯年、老人,等等。這些分類標準,一般都不會有什麽太大的爭議。但如果你出於揚善懲惡的目的,要想把人分成好人和壞人,偉人和惡魔,那麽,以什麽作為分類標準,可就人言人殊了。同樣,而且更為複雜的是,你如果出於建立一個美好社會的目的,或出於改造現存社會的目的,從而把古往今來的人類社會進行分類對比,那麽,其分類標準的選擇,可就更是難於上青天了。怎麽辦呢?我想,第一步要做的,就是首先要跳出人類的社會、盡量從上帝的視角出發來考慮問題。其次,要盡可能擺脫自己的個人生活經曆、或所曾生活過的社會給自己施加上的或好或壞的影響,從而盡量以中立、客觀、理性、冷靜的角度來選擇分類的標準。最後,你的分類標準,必須是一個能影響到人類社會的最本質特征的事物,是一個能決定不同社會本質區別的關鍵屬性。下麵,就談談我對人類社會分類標準的選擇,以及我據此對人類社會所進行的初步分類。拋磚引玉,供大家討論。
我的思路是這樣的:要想給截然不同的人類文明、不同的人類社會(或國家)進行分類,第一步要做的,恰恰是一件相反的事。即:首先要找出這些迥然有別的人類文明、或人類社會之間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比如,現在的朝鮮和美國,恐怕大家都會承認,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國家。那麽,這兩個國家之間,有沒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呢?有的。首先,這兩個國家都是靠專業化的分工協作方式組織起來的,都有大量的相似或相同的社會功能單元。比如,都有軍隊、警察、法院、監獄;也都有學校、醫院、工廠、郵局等等;也都使用貨幣;也都有休閑娛樂的專用設施和場所,如體育場和影劇院,等等。那麽問題就來了,為什麽有著那麽多相似的功能單元的兩個社會,我們卻會感到他們是完全不同的兩種人類社會呢?為什麽他們彼此之間很難溝通、甚至相互仇恨呢?
其實,我們仔細思考一下就會發現,雖然這兩個國家有著那麽多相同的社會功能單元,但這些功能單元的具體組織方式、具體構成方法、具體運行模式卻是截然不同的。在朝鮮,這些不同的分工協作的功能單元,主要是靠行政指揮的方式統一組織起來、並聯係、運作成一個社會整體的。而在美國,這些不同的分工協作的功能單元,主要是靠市場交換的方式自發組織起來、並聯係、運作成一個社會整體的。而恰恰就是一個行政指揮、一個市場交換,這兩個完全不同的分工協作的組織方式,造成了朝鮮和美國這兩個國家的根本不同。為什麽呢?因為不同的分工協作的組織方式,有著完全不同的合作規則,從而造成了人們不同的行為準則。生產領域中朝鮮的計劃經濟和美國的市場經濟就不用說了。其他的領域,比如,兩個國家建立新法律的程序不同,朝鮮是由行政領袖來製定,美國是由自由選舉出來的議會來製定。再如,法院判案裁決的方式也不同,朝鮮是由行政係統中的法官來裁定,美國是由隨機產生的陪審團來裁定。當然,還有一係列的不同:國家最高領導人的更換和繼承方式的不同就不用說了;社會上人員流動的方式也不同,朝鮮是政府統一分配工作,美國是個人自己找工作;甚至家庭成員彼此之間的關係也不同,朝鮮強調互助、美國強調自立;教育製度和教育理念、文化藝術等等、等等,也都大相徑庭。但更不同的是,由於行政統一指揮和市場自願交換的行為規則完全相反,於是就進一步產生了兩者完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社會價值觀、核心價值觀。比如朝鮮的“一切行動聽指揮”的最高行政原則,就可以或直接、或間接地派生出集體主義、紀律至上、無私奉獻等觀念,並主張公有製。而美國的“自願交換”的最高市場原則,就可以或直接、或間接地派生出個人主義、自由至上、公平競爭等觀念,並主張私有製,等等。而這種價值觀的不同,連帶在國際交往上,則很容易造成雙方的誤解、甚至仇恨。例如,美國視朝鮮為專製獨裁,自己是自由民主;朝鮮則視美國為萬惡的資本主義,自己是公平的社會主義,等等。
總之,我認為,應該按照某個人類社會所采用的社會分工的組織形式,來對其進行分類。如果不帶任何感情色彩,完全用中性的詞匯來定義朝鮮和美國的類型,來給這兩種國家分類,那麽,我們可以說朝鮮是行政占優的文明,即:行政指揮的分工係統在整個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而美國則是市場占優的文明,即:市場交換的分工係統在整個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行政占優的文明,可以簡稱為行政文明;在這類文明中,各級政府官員的社會地位往往最高。曆史上,屬於典型行政文明類型的,主要是東亞的一些國家。市場占優的文明,可以簡稱為市場文明;在這類文明中,各種企業家、金融大亨的社會地位往往最高。曆史上屬於市場文明類型的,主要是歐美的一些國家。
除了行政文明和市場文明,還有其它類型的文明嗎?仔細考察一下,就會發現還有一類特殊的文明。在這種文明中,無論是行政係統的政府官員,還是市場係統的企業家、銀行家,他們在社會中的地位都不是最高的。在社會中占據最高社會地位的是一些宗教領袖,如教皇、阿訇、活佛等等。在這類文明中,行政係統和市場係統的一切行為,都要受到宗教信條的巨大約束。也就是說,人們的一切行為準則,首先都不得背離該社會中最高的宗教信條和宗教價值觀,都必須在宗教信仰的指導下來製定和遵守。即,是共同的宗教信仰把整個社會連成了一個合作整體。人們的一切活動,包括分工協作的方式,都是在宗教信仰劃定的範圍內存在並運作。假如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要改變某種分工協作的具體方法,或改變某種具體的生活方式,他們都必須從宗教信仰出發,首先對某個古老的宗教信條作出新的解釋,然後再依據這個新的解釋來指導社會的轉變,從而使這種新的變化、新的行為具有合法性。對於這樣的人類文明,我們可以定義為教俗文明或理念文明。考慮到“理念”這個詞具有更多的中性色彩,我更寧願稱之為理念文明。屬於理念文明的,目前主要有以色列、阿拉伯諸國、伊朗、印度及一些東南亞國家。
綜上所述,古往今來的一切人類文明,我們都可以分成三大類別:行政文明、市場文明和理念文明。但是這種分類還太粗疏,不能令人十分滿意。比如,從橫的方麵看,現在中國和朝鮮同屬行政文明,但實際上我們和朝鮮有著巨大的差別。當代的埃及和沙特阿拉伯,雖同屬理念文明,也差別巨大。再拿同屬市場文明的美國和北歐一些國家相比,彼此也是差異巨大,涇渭分明。其次,從縱的方向看,當代中國在改革開放前和改革開放後,雖都屬行政文明,也有著天壤之別。為了彌補這些分類上的明顯缺陷,我們有必要在這三大分類的基礎上,再進行次一級的、或亞種類型的劃分。
那麽以什麽作為這次一級劃分的標準呢?我的思考是,鑒於在古往今來的眾多文明社會中,雖然都是隻有一種分工協作方式占據主導地位,但往往也同時有其他分工協作的方式存在。例如現在的朝鮮,也使用貨幣,也有市場因素存在。現在的中國,除了強勢的行政和次強勢的市場,也還有弱勢的自由主義、佛教、基督教、道教等理念係統存在。再如以色列,除了強勢的理念係統,也還分別有政府和市場係統存在。因此,我們可以考慮,用這三種不同分工組織係統在整個社會中各自所占比例的多少,來做為進一步劃分亞類型文明的標準。比如,我們可以假設整個社會中三大分工係統的總權重是10;然後考察三個係統各自所占的權重比例是多少。同時,為了簡明起見,我們姑且假設在一個社會中,除了那個強勢的係統,另兩個弱勢係統的力量大致相同。這樣,我們就可以用三種分工協作係統在社會總權重中所占的不同比例來進一步細分文明社會的亞類型了。
舉例來說,假設在某個行政占優的文明中,優勢的行政係統占8份權重;市場係統和理念係統各占1份權重。那麽,我們就可以稱其為:行政 811式文明。若優勢的行政係統占6份權重,市場係統和理念係統各占2份權重;那麽我們就稱其為:行政 622式文明。若優勢的行政係統占4份權重,市場係統和理念係統各占3份權重;那麽我們就稱其為:行政 433式文明。同理:假設在某個市場占優的文明中,優勢的市場係統占8份權重;行政係統和理念係統各占1份權重,那麽我們就稱其為:市場 811式文明。若優勢的市場係統占6份權重,行政係統和理念係統各占2份權重;我們就稱其為:市場 622式文明。若優勢的市場係統占4份權重,行政係統和理念係統各占3份權重;我們就稱其為:市場 433式文明。同樣,我們也可以把理念文明劃分為:理念811式、理念622式、理念433式三種不同的亞類型文明。
下麵,我們就按照上述的劃分標準,把古往今來的眾多人類文明大致對號歸類如下:
行政811式:古斯巴達;古埃及;古印加;古波斯;前蘇聯;朝鮮;古巴;
中國改革開放以前;前社會主義陣營;紅色高棉。
行政622式:中國改革開放以後;越南;日本二戰前;德國二戰前;西班牙;
當代俄羅斯;韓國軍政時期。
行政433式:古希臘亞曆山大時期;古羅馬帝國;中國宋代;南美軍政時期
諸國。
市場811式:古腓尼基;古雅典;古迦太基;英國工業革命時期;
美國羅斯福新政之前。
市場622式:古阿滋特克;古羅馬共和時期;美國羅斯福新政以後;英國二
戰以後。
市場433式:英國工業革命之前;當代北歐諸國;日本二戰以後;德國二戰
以後;韓國軍政以後;當代新加坡;中國台灣。
理念811式:古猶太;古印度;古瑪雅;阿富汗;
理念622式:歐洲中世紀;當代多數阿拉伯國家;伊朗伊斯蘭化之後;中國
西藏地區、新疆地區
理念433式:當代埃及;以色列;巴列維時期的伊朗;印度;巴基斯坦。
注:
一、上述文明類型的劃分完全憑作者個人閱讀有關曆史書籍的印象,並沒有統計資料或精確的數據作為支撐,這裏隻具有粗疏的示意圖的性質。比如當下的中國,如果仔細劃分權重,恐怕應該是:行政5;市場3;理念2。另外,某些非洲國家,在社會中占據主導地位的不是三大社會分工組織係統,而是傳統風俗。對這類國家,我們可稱之為準文明社會,本文也沒予以討論。
二、這裏需要強調一下,按照我的分類方式,行政文明並不等同於專製體製。例如,中國早期的周朝,歐洲中世紀的各個領主莊園,及日本曆史上的各個大名封建主,等等,都屬於行政文明,但都不能稱為專製體製。市場文明也不等於民主體製,最典型的當屬15世紀前後的意大利北部的各個城邦,雖都是市場係統占據主導地位,但卻是政商合一的專製體製。理念或教俗文明,也不等於政教合一的體製。例如現在的以色列、埃及和伊朗、印度等國,雖然都是理念(教俗)文明,但都不是政教合一的體製。
三、一般來說,在我上述的文明分類中,“文明”一詞,偏重綜合考察某一人類社會;而我們平時所說的“國家”一詞,則偏重考察某一人類社會的行政管理或行政區劃。因此,文明和國家的地理範圍,孰大孰小,取決於我們觀察問題的角度。文明的範圍,有時比國家要大,比如觀察伊斯蘭文明,作為理念文明中的一種,就包含了許多國家。有時,文明的範圍,又比國家要小,比如觀察中國,境內就包含有三種文明類型:西藏和新疆屬於理念文明,香港和台灣屬於市場文明,其餘地區則屬於行政文明。
四、最後說一句題外話:文明的三大類型,在各自的主導的社會分工組織係統都健康的情況下,是互有短長、各有優劣的。而在九種文明的亞類型中,在三大社會組織係統都健康、且能彼此信任、相互合作的情況下,一般來說,433式的文明,要優於622式的文明;622式的文明要優於811式的文明。
(本文所述,屬於我一種並不成熟的思考,歡迎各位批評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