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小捷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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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憲法中的自相矛盾——再致張雪忠先生的公開信

(2020-05-18 17:08:39) 下一個

張雪忠先生:

     你好!前幾天曾給你寫過一封公開信,談了我的一些想法。意猶未盡,今天再給你寫第二封信,繼續聊一下。

     在你的公開信中,曾提到中國現行憲法中的自相矛盾之處。你的原話是這樣的:“現行‘憲法’一方麵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另一方麵又規定了單個政黨的永久領導地位,這也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就沒有義務必須接受某個政黨的領導;而如果人民必須接受某個政黨的領導,就談不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在一切權力之上的領導權,就像是一塊比最大的石頭還大的石頭,簡直是一種十足的荒謬。”

     不錯,這兩個規定本身無論從字麵上看,還是從其所表達的含義上看,如果僅從簡單形式邏輯的角度來分析,確實都顯得自相矛盾。但我們分析問題,應該從多個角度來分析。先舉一個通俗的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吧,比如下麵一句話:“他剛才曬衣服來著,現在坐在牆根曬太陽呢。”如果我們深究的話,這句話本身,對那些剛學中文不久的外國留學生來說,就顯得自相矛盾:“曬衣服”和“曬太陽”,同樣是“曬”這個詞,到底是被“曬”還是施“曬”?或者跟在“曬”後麵的詞,怎麽一會兒是被曬者,一會兒又是施曬者?但對我們中國普通人來說,這句話非常好懂,誰也不會覺得這句話有什麽不妥,有什麽自相矛盾之處(隻有在專業的語言學家、語法學家那裏才會討論到這麽用“曬”是否合理,是否相互矛盾)。

     日常的語言講究實用,自然不會那麽精準。我們再換個角度,從比法律條文的語言更嚴謹的數學定理的角度和哲學定理的角度來分析一下。在數學中,無法證明的公理我們不說,單是從公理出發,通過一步步的嚴密邏輯論證推導出的數學公式或數學結論,就會經常陷入自相矛盾之中,比如那個著名的平方根號負一,比如微積分中那個無窮小做除數。再比如哲學中,比如那個跑步健將永遠追不上烏龜的邏輯推論、比如那個飛矢不動的邏輯推論,等等,不一而足,處處都顯示著自相矛盾。

     當然,看了我上麵的話,你可千萬不要得出我愛詭辯,我愛強詞奪理的結論。我隻是想說明,有許許多多的看似不合邏輯、看此不合理的現象,在其背後,其實有著深刻的原因。我們不能僅僅根據某個事物(事務)看上去不合邏輯、不合情理,就簡單批評一句“自相矛盾”而了事,而萬事大吉。好了,言歸正傳,下麵我們就來具體分析一下憲法中的這句自相矛盾的話,它產生的原因是什麽,它背後隱藏的道理、隱藏的邏輯又是什麽。

     我們知道,中國自古就是行政係統(通俗說就是政府)在全社會生活中占據主導地位。而任何一個行政係統,都分為兩部分人:發布命令者和服從命令者。整個社會主要是靠這個行政係統的一係列各個層級的大大小小的命令和對這些命令的服從而組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同時,各層級發布命令的大大小小的官員和底層廣大的服從命令的群眾則構成了整個社會的主要成員。就現在中國的情形來說,前者(發布命令者)就是“共產黨”,後者(服從命令者)就是“人民”。

     現在我們再來具體分析憲法。憲法序言中規定,整個國家由共產黨來領導,即是說,由共產黨來發布組織社會生活的一係列的命令,共產黨即是發布命令者。顯然,共產黨具有了權力——在社會中發布一係列命令的權力。換句話說就是,人民隻是服從命令者,他們隻具有服從一係列大大小小命令的義務;他們沒有發布命令的權力。

但為何憲法卻說“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呢?怎麽權力又屬於服從命令者了?其實,這裏所說的“權力”不是指的發布命令的權力,當然更不是指的服從命令的“權力”(服從命令不是權力,而是義務)。那麽,“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中的“權力”到底指的是什麽“權力”呢?讓我們暫時停一下,一會兒再回來解答這個問題。

     我們先來說一下所有行政係統的一個重要特征,那就是在任何行政係統中,對發布命令者都有兩個約束條件。首先,發布命令者所發布的任何命令必須出以公心,必須是為人民(全體服從命令者)服務的;其次,發布的命令必須基本正確,不會導致多數人民群眾遭難的後果。在這兩個限定條件中,前者是軟條件,後者是硬條件。也就是說,如果你雖出以私心發布命令,但對人民帶來好多利益,或至少沒帶來損失,人民包括各底層級官員都是可以接受的;但若你雖出以公心,卻指揮錯誤,給人民(尤其是給多數群眾)帶來災難,則人民包括各級底層官員也是不能接受的。例如,如果曆史上某個皇帝為自己大修宮室,但當時國庫充足,沒給全體人民帶來多大負擔,人民也能接受;若某個皇帝發動對外戰爭,即使是為國家著想,但耗盡民力,導致災難,人民也是不能接受的。注意,這個約束條件是中國曆代全體官員(包括曆代全體皇帝)和曆代全體人民都認可的。當然會有不認可者,但他們是少數,且會被全體中國人(官民全體)釘上恥辱柱。

我這麽說有何直接證據嗎?有何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嗎?很抱歉,我拿不出鐵的、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我也無法做幾個“雙盲實驗”來證明。我隻能從古人的隻言片語中,從我們現代人的(包括本文讀者的)心靈中去求助。至於間接的證據,我倒可以提供許多,那就是:在漫長的中國曆史中,當統治者(發布命令者)違背了上述的兩個限定條件,尤其是第二個硬條件,那麽人民(有時也包括官員)是會造反的,是會不再服從命令的;而且,他們造反時是沒有心理內疚的。曆次的農民起義都說明了這一點。

現在我們可以回到憲法上來了。“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句話的真正的、也是潛在的含義、或背後的邏輯就是:若統治者的領導令人民(群眾)都活不下去了,那麽他們是有權力造反的。也就是說,人民在一般情況下有服從命令的義務,但在活不下去時有造反的“權力”。現在我們已經可以看出來了,憲法的規定本身沒有矛盾:共產黨具有發布命令的“權力”、或說具有領導人民的“權力”;人民則有在活不下去時,有造反的“權力”。兩個權力不是一碼事。而且,進一步說,共產黨所具有的“當領導人”的權力,是時刻受到人民“可以造反”這個最高的根本權力製約著的。所以憲法才說:“一切權力(包括共產黨可以當領導的權力,歸根結底)屬於人民。”顯然,人民“可以造反”這個權力的觸發底線在不同的時代一般是不同的。在古代,觸發的底線或許是“饑寒交迫,活不下去”,在近代,觸發的底線或許是“生活越來越差”,在當代,觸發的底線或許是“生活水平長期停滯不前”,等等,這些都是可以探討的問題。當然,正像在西方,雖然每個人都具備了投票的權利,但並不表明他們每個人都會實際去投票;在我們中國,即使觸發了人民的造反底線,在人民已經可以行使造反權力的時候,人民會不會真的造反,還會受到其它因素的影響(例如造反成功概率的影響)。不過,這已經是另一個問題了,我們這裏不做討論。

最後,再順便簡單說一下所謂“合法性”問題。在西方,合法性主要看取得權力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在中國,“合法性”主要取決於你使用權力的結果怎樣:如果給人民帶來福祉,就屬“合法”;如果給人民帶來災難,就屬“不合法”。我同樣不能提供鐵的證據,而隻能靠分析曆史事實來猜測。例如,古代,唐宗、宋祖取得權力的方式似都“不合法”,但由於他們的統治效果較好,人民較滿意,因此被人民稱為“明君”;類似的,當代,華國鋒抓捕四人幫,無論怎麽說也是不合法律的,但華國鋒這麽做的效果給人民帶來好處,因此人民對他的這個行動就予以肯定,原因就在於此。

也不知道我這張笨嘴說清楚沒有,你是否能同意呢?歡迎回函討論,謝謝!

(我的郵箱:rongxiaojie1492@gmail.com)

                                                             戎小捷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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