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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正式資料:聯合國官方網站關於朝鮮問題的文件匯編。

(2021-03-12 00:18:26) 下一個

第82,83,84,85號決議正式文件全文都有。再說一遍,中文是聯合國官方工作語言,與英文有同等效力。不存在翻譯和理解區別。不過聯合國中文文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文件,其用詞並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規定,不要自以為是說什麽中文表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規定。

https://www.un.org/zh/focus/korea/82.shtml

https://www.un.org/zh/focus/korea/83.shtml

https://www.un.org/zh/focus/korea/84.shtml

https://www.un.org/zh/focus/korea/85.shtml

八十二(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決議案

  安全理事會,

  覆按大會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決議案二九三(四)所獲結論,認大韓民國政府為合法成立之政府,在聯合國韓國問題臨時委員會所能視察及資詢及大多數韓國人民居住之韓國部分行使有效管製與管轄;該政府係經該部分韓國選民依法自由表達意願且在臨時委員會監視下選出;又該政府為韓國境內唯一具有此種資格之政府,

  深悉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決議案一九五(三)及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決議案二九三(四)對可能後果所表關切,認為除非會員國對聯合國促成韓國完全獨立與統一所求成果勿作損害行為,則後果或將隨至;又悉該兩決議案對聯合國韓國問題委員會報告書1內所陳情勢威脅大韓民國及其人民隻安全與福利甚或導致公開之軍事衝突一節亦表關切,

  鑒悉北朝鮮部隊對大韓民國施行武裝攻擊至深關切,

  斷定此種行為構成對和平之破壞;

  要求立即停止敵對行動;

  促請北朝鮮當局立即將其軍隊撤至北緯三十八度;

  請聯合國韓國問題委員會:

  (a) 盡速將該委員會對此項情勢周詳考慮後之建議具報,勿事積延;

  (b) 監視北朝鮮軍隊撤至北緯三十八度;

  (c) 將本決議案執行情形隨時向安全理事會具報;

  促請全體會員國盡力協助聯合國執行本決議案,勿予北朝鮮當局任何援助。

第四三七次會議以九票對零票通過,棄權者一(南斯拉夫)。2

注1:參閱安全理事會正式記錄,第五年,第十五號,第四七三次會議,第二頁,注二(文件S/1496/Corr.1改正)
注2:一理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缺席。

八十三(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七日決議案

  安全理事會,

  業已要求立即停止敵對行動,

  且以促請北朝鮮當局即將軍隊撤至北緯三十八度;

  鑒悉聯合國韓國問題委員會報告書1所稱北朝鮮當局既未停止敵對行動,且未將其軍隊撤至北緯三十八度,是以亟需采取緊急軍事措施,以恢複國際和平與安全,

  傅悉大韓民國籲請聯合國立即采取有效步驟,以保持和平與安全,

  建議聯合國會員國給與大韓民國以擊退武裝攻擊及恢複該區內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需之援助。

第四七四次會議以七票對一票(南斯拉夫)通過。2

注1:安全理事會正式紀錄,第五年,第十六號,第四七四次會議,第二頁(文件S/1507)
注2:二理事國(埃及、印度)未參加投票;一理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缺席。

八十四(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七月七日決議案

  安全理事會,

  業已斷定北朝鮮部隊對大韓民國之武裝攻擊構成對和平之破壞,

  業已建議聯合國會員國給予大韓民國以擊退武裝攻擊及恢複該區內國際和平與安全所需之援助。

  一.歡迎聯合國會員國政府與人民對理事會一九五〇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二十七日決議案八十二(一九五〇)及八十三(一九五〇)所給予之迅速與有力支持,以協助大韓民國抵禦武裝攻擊,從而恢複該區內之國際和平與安全;

  二.察悉聯合國會員國已將其願提供大韓民國之協助通知聯合國;

  三.建議所有遵照上述安全理事會決議案提供軍隊及其他援助之會員國將此項部隊及其他援助置於美利堅合眾國主持之聯合司令部指揮之下;

  四.請美國指派此項部隊之司令;

  五.授權聯合司令部斟酌情形於對北朝鮮軍隊作戰時將聯合國旗幟與各參戰國旗幟同時使用;

  六.請美國將聯合司令部所采行動斟酌向安全理事會具報。

第四七六次會議以七票對零通過,棄權
者三(埃及、印度、南斯拉夫)。1

注1:一理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缺席。

八十五(一九五〇).一九五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決議案

  安全理事會,

  鑒悉韓國人民受北朝鮮軍隊繼續肆行非法共計攻擊所遭受之艱難困苦,

  對各國政府、各專門機關及各非政府組織自動向韓國人民提供協助,表示欣慰,

  一.請聯合司令部負責決定韓國平民所需之救濟與援助並於當地確立提供此項救濟與援助之辦法;

  二.請秘書長將所有關於提供協助救濟與援助之表示轉達聯合司令部;

  三.請聯合司令部就其救濟工作向安全理事會提具適當報告;

  四.請秘書長、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依照聯合國憲章第六十五條,其它適當聯合國主要及輔助機關,各專門機關依據其與聯合國所締結協議之規定,及各適當非政府組織對聯合司令部為救濟與援助韓國平民而作之請求,以及聯合司令部代安全理事會履行職責所需適當協助,予以協助。

第四七九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南斯拉夫)。1

注1:一理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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