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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自吉祥果論壇原創文章《連載《我們或許應該重塑僧俗間的經濟關係》》

(2022-06-11 10:46:28) 下一個

連載《我們或許應該重塑僧俗間的經濟關係》之(一)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把供養僧人的財物飲食轉施給在家白衣,猶如把播種在東北肥沃黑土地的種子連根拔起重新播種到新疆幹涸的大沙漠當中,這會導致能在將來解脫的供養者變成不能解脫的繼續輪回,因為僧寶福田自然具有解脫眾生獲得涅槃的能力,這些依據詳見《佛為首迦長者所說善惡報應經》,而白衣福田不直接具備解脫眾生獲得涅槃的能力,因為布施非三寶福田所得福報,還須借助回向三菩提或者回向生淨土才能得以實現(見《大寶積經》四種往生法等),至於施鬼飲食直接成佛,是因相關施食咒力增廣飲食及相關法門其餘三昧耶有特殊攝受,不可視為純因福田所致直接成佛之結論。因此,被含攝於三寶福田之一的僧寶福田,具有獨特而不可被非三寶福田替代的特殊價值,非三寶福田不可比擬。在此前提之下,將其他信士供養僧人的飲食財物轉施俗人,至少關乎兩個改變:令解脫者不得直接解脫、令大福變小福。導致這一係列惡果的轉施者、轉受者應該都會有重大惡果,因為是雙方一起毀掉了本已建立的殊勝因緣,並不局限於《日藏經》認為“轉受者”承受“地獄惡果”。

(吉祥果2022.06.11)

(二)、轉施僧物犯“大妄語”:於僧人和道場而言,接受了信士供養僧人的財物,尤其是明確承諾用於齋僧的財物飲食等,僧人又轉手布施給在家白衣,或者一些渾渾噩噩的寺廟道場,在齋僧法會中邀約俗人和僧人一起受供,一些臭不要臉的愚蠢居士也敢於忝列其中,為將來墮落三惡道打下堅實基礎。此中轉施僧人首先犯了大妄語,違背了先前約定檀越信士之“供僧誓約”,你明確承諾檀越或者默認承諾檀越的財物用途,被你單方麵改變用途,此等“違約”行為欺騙了檀越,改變了其福報的預期值和預期效果,這是明確的大妄語,毫無疑問。我們可以列舉一個現實的案例,證明這一改變導致的惡劣後果:以《盂蘭盆經》為例,若設飲食供養僧人為救度亡魂,寺廟忽改為白衣受用,則亡魂父母不能解脫。其餘惡果極多,限於篇幅,不再贅述。其次,因本文第一節所述道理,還導致本該未來解脫者不能解脫,並導致不該墮地獄者因接受轉施僧物而墮落地獄(見《日藏經》),一些道場和僧侶將此視為兒戲。關於改動檀越供養財物之用途,挪用、混用,以及擅自改動已定福田,《法苑珠林》互用部有明確嗬斥:或施主本擬作釋迦,改作彌陀,本作大品,改充涅槃,本作僧房,改供僧食,本施二眾,改入一眾,本擬十方回,入現前本,擬大眾回入別人,本擬眾僧,回入白衣,皆違反施主。計錢多少滿五成重。減五得蘭。故《四分律》雲:許此處乃與彼處,皆犯罪也。看看這些明確的依據,再看看一些道場,對自身處理僧俗財物錯誤行為的“絕不悔改”,我個人是痛惜的。作為白衣,我們沒有淩駕教誨僧人的僭越資格,但我們應該有善意規勸的本份。

吉祥果2022.06.11)

(三)、僧人乞討所得財食,與檀越信心供養財食之區別:

《楞嚴經》:若諸比丘衣缽之餘分寸不畜,乞食餘分施餓眾生。《菩提場所說一字頂輪王陀羅尼經》雲:乞得食令淨,應獻於本尊,分作為三分,湣念有情故,先應取一分,當供養本尊,又取於一分,施諸外來客,餘一應自食,所獻本尊食,贖取而受用,若無有外客,轉施諸禽獸,自己分之食,盡不應施他,恐損壞身故。《日藏經》雲:有信心人,供養僧故,舍施華果,種種飲食,比丘得已,回施於我,我得便食。彼業因緣,於地獄中,經無量劫。

吉祥果:有僧俗爭議上述依據,一方以《楞嚴經》《菩提場說一字頂輪王陀羅尼經》許可僧食轉施眾生,一方以《日藏經》不許可僧食轉施眾生,接受者必墮地獄。雙方相持不下,各據以為有理。吉祥以為,若詳察依據發現,《楞嚴》《一字頂輪王經》所據,乃有明確“乞食”前提,僧人乞討所得飲食,才有資格將“多餘部分”施舍給“饑餓眾生”,若非乞討所得(今日佛寺有幾個行腳乞食的?有嗎?),則不應有此資格轉施俗人。而《日藏經》以為,有信心人,供養僧故,這些飲食比丘得到,再轉施俗人,俗人必墮地獄,請注意《日藏經》沒有提及“僧人乞討所得”,而是強調了“有信心檀越”。這就說明,行者本身發心供僧,有信心因供養僧人而獲得利益者,類如寺廟齋僧,或者其他約定供養僧人的財物飲食,是絕對不可以轉施俗人的,因為不符合“乞討所得”之條件,而且屬於明確發心供僧的, 你改變用途轉施俗人,就屬於上文所言的大妄語,破了四根本戒之妄語戒的,並且還導致原本可以解脫得涅槃的檀越,因被你改變僧人福田為俗人福田而不能解脫。然而,無論是僧人乞討所得飲食,或檀越主動供養僧人飲食,二者之間幾乎不能分清“檀越信心”之有無深淺,也難以分清主動供養或者被動乞討,因為即便是乞食所得也難保沒有檀越是主動發心的信心供養的,因此,在複雜緣起不能詳細明辨的前提下,僧人不轉施供養三寶之財物給其他白衣,白衣不接受僧人轉施三寶之財物,這是最安全的選擇。(吉祥果06.11)

(四)、佛教內部普遍誤解《觀經四貼疏》之“僧物孝養父母用”:又有教內糊塗人,妄引《觀經四貼疏》,言曰“一缽飯佛都不能食,而父母能食”,以為三寶衣缽換得食,俗人可受用,或者至少俗人父母得受用。此皆粗心惡人,不能洞達幽微,其理如是:《觀經四帖疏》記載,有一個比丘用僧衣換取一缽飲食,並以飲食供養佛,佛說自己不能受得起這個飲食;比丘就問佛,這個飲食佛不能受,何人能受?佛回答說:你的父母可以接受,因為有生養大恩,你的父母如果能夠皈依三寶,他們可以接受。

吉祥提醒:請注意,這個典故中,佛為說法的特定對象,是“出家之比丘”,也就是說,父母生了一個孩子,這個孩子做了比丘,這樣的情況下,該比丘的僧衣所換的飲食,這個比丘的生身父母可以接受的起。諸位必須注意,佛為說法的對象是比丘,可以享受飲食的對象,是特指“該比丘之父母(應與該具體比丘之內證深淺有關)”。可是,這樣一個好端端的典故,本來有嚴整的特定表法意義,卻被很多知名不知名的大德宣傳為“父母大恩,就是受用僧衣換取的飲食,都是受得起的,佛受不起的供養,父母都受得起!”。如此斷章取義、忽略前提的孝道宣傳,這樣的誤解,不知道誤導害殺幾許人。他們的最大錯誤是,他們忽視了典故中是特指“出家比丘的父母,可以受用該比丘用自己僧衣換取的飲食。”而且是特指被佛印可的比丘,佛印可與否應該還與該具體比丘的修證深淺有關,而不是泛指隨便哪個在家白衣的父母都可以受用得起這個三寶物所換飲食!甚至不是泛指一切比丘都可以用僧物供養父母(雖出家律特定條件有開許)!比如,如果一切比丘都可以用三寶衣缽換取飲食供養俗家父母,都可以僧物俗用,那麽《梁武帝問誌公禪師因果文》中,楊和尚拿寺廟一張紙去包果子,護法神為什麽還和楊和尚加上利息去討債呢?由此可見,《觀經四貼疏》所言僧人衣缽換得飲食供養父母,即便在比丘中也屬於不可普及之行為,那是佛特定開許的特例!何況普及俗人去用僧物卻以《觀經四貼疏》為依據?如是害父母、害俗人之解讀,教內幾乎無人重視。現在到處都在宣說這種邪見。於是乎,寺廟的飲食,本來齋僧的飲食,也就被一些在家白衣認為,就算我受不起,但是我父母受得起,真的就敢自己受用,或者拿給自己父母受用僧人的飲食。豈不知,《日藏經》早就說過,他人布施僧人的財物,僧人再轉施給俗人,俗人接受受用,將會於無量劫中在地獄受極重大苦;因此,你要敢把僧人轉施的財物自己受用或者轉給自己父母受用,你和父母必然一起墮落。你自己不好好研究一下,《四貼疏》那個典故,人家特指的是什麽身份的人,是什麽身份人的父母,佛是為什麽身份的人在說法?佛印可那個僧人,等於印可一切僧人嗎?何況等於印可俗人嗎?你就也胡亂去模仿對方?作為父母也要好好想想看,人家的兒子是比丘而且是能見佛的比丘,是得到佛印可取衣缽所換食供養父母的比丘,就算你兒子也是比丘,你兒子有佛印可他那樣做嗎?所以,特定案例,豈可無條件胡亂普及?

(吉祥果2022.06.11)

(五),關於藏密薈供“供品轉俗”,吉祥說明:

A、甲白衣供養乙僧食物,乙僧轉食於丙白衣,此為《日藏經》所斥,而密宗薈供結束之後的供品反饋,一般是反饋給供養供品的施者群體,如甲供品轉施甲,或者轉施甲同類參與供養者,此於《日藏經》“甲供僧而僧轉施乙白衣(不確定是否參供者)”不同。

B、薈供供品反饋行者,屬供養本尊或護法空行的殘食,轉施於參供者,與現實中供養僧人轉施不同,一為本尊聖者受供,一為世間僧人受供,供養對象不同,飲食供養以後是否產生殘食不同,而且飲食給現實僧眾造成的受未受的結果不同,給供養者造成的福報也不同。如《優婆塞戒經》《一字頂輪王陀羅尼經》,供養本尊食,贖回可受用。故而薈供食物撤下,由上師分配給參與供養者,合乎上述二經典的處理方式。但供僧食物,非如供養本尊殘食,也無贖回食用之說。故而,以密宗薈供供品轉俗用,為僧物轉俗成立依據,是荒謬的,因為薈供供品本不屬僧,也不供僧,供養對象非僧,而是供養本尊護法,豈可混論,以為借口?這是佛、法、僧三寶的福田,沒有分清楚,以佛菩薩本尊福田,混同僧福田者,才以薈供之說,為僧物轉俗借口。吉祥細微論此,精細辯證,恐怕前人未有,希望諸位珍惜,從迷迷糊糊渾渾噩噩的見解中,仔細思辨,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吉祥果2022.06.11)

(六)、佛經中“聖者轉手供養聖者”不同於“僧物轉俗”:

、若有人詰難,爾既說供僧之物僧不可轉俗人,何以《法華經》觀世音菩薩接受無盡意供養,二分二份,一份奉釋迦牟尼佛,一份奉多寶佛塔?吉祥答曰:《法華經》觀世音示現菩薩身,較之佛身為劣,無盡意及四眾供養觀世音寶珠瓔珞,觀世音轉手供養釋迦佛及多寶佛塔,乃示現“由劣福田轉勝福田”,此不但無害無盡意及四眾等,反而令其福田轉勝,有大利益。而《日藏經》所斥,以供僧物轉白衣,乃“以勝福田轉劣福田”,觀音助眾生福田轉勝,而僧物轉俗用乃轉劣,豈可效仿為籍口。

、若有人籍口《維摩詰所說經》,再做問難:“維摩詰大士,接受供養,轉手分作二份,一份奉難勝如來,一份施最下乞人!不還是將財物轉手給最下等的乞丐了?這還是不合乎你說的不能轉手俗人,當維摩詰大士這樣做了,因此可以!”吉祥答曰:《維摩詰所說經》及《說無垢稱經》,金粟如來示現維摩詰居士身,切記,維摩詰無論是什麽佛示現的,他示現的是“居士身”!千萬不要忘記這一前提!也就是說,維摩詰得到的瓔珞供養,是對方供養給維摩詰居士的,維摩詰在這裏不代表佛、法、僧的任何一個,他隻代表居士,因此,對方供養維摩詰的財物,根本不屬於佛物、也不屬於僧物!這一點毫無疑義!故而維摩詰以自己居士財物,分成二份,一份供養難勝如來,一份供養最下乞丐,並不造成“僧物轉俗”的惡果!佛經的精微細致之處,大家根本不研究,很多大德也是稀裏糊塗,囫圇吞棗,就胡亂講給別人,到處誤導人,這是不可以的。我們說《維摩詰所說經》是講供養給“維摩詰居士”的,不僅僅是示現,而是供養那一節的當下,還專門強調了維摩詰是居士,如《維摩詰所說經》雲:“我時心得清淨,歎未曾有!稽首禮維摩詰足,即解瓔珞價值百千而以上之,不肯取。我言:“居士願必納受,隨意所與。”維摩詰乃受瓔珞,分作二分,持一分施此會中一最下乞人,持一分奉彼難勝如來。”看見沒有?經典在這裏,還刻意強調了維摩詰是居士,這足夠證明,維摩詰所得財物,不是供僧財物,故而可以轉俗,此非《日藏經》所斥,行者一定要認真讀經,不可以貓類虎,彼此混雜。

、又《地藏十輪經》,也與《法華經普門品》等同,屬於將眾生所供養地藏菩薩財物,由地藏菩薩轉手供養給世尊,示現以劣福田轉手供養勝福田(雖地藏菩薩久已成佛,但示現菩薩身時,示現劣於佛身佛福田):爾時十方諸來大眾。一切菩薩摩訶薩及諸聲聞天人藥叉健達縛等皆從座起。隨力所能各持種種金銀等屑眾寶花香。奉散地藏菩薩摩訶薩。複持種種上妙衣服末尼寶珠真珠花鬘真珠瓔珞金銀寶縷幢旛蓋等。奉上地藏菩薩摩訶薩。複以無量上妙音樂種種讚頌恭敬供養地藏菩薩。爾時地藏菩薩摩訶薩。持此種種上妙供具回奉世尊。④、又《大乘莊嚴寶王經》記載,蓮花上如來以寶珠瓔珞供養賜予觀世音菩薩,觀世音菩薩立即轉手供養給無量壽如來,這都是示現“以劣福田轉勝福田”,這是許可的。我們過去從另一角度解析過,轉手供養對自身的最大好處是自身不損福,當然,今天我們要闡釋的並不是這個重點,而是各位菩薩的轉手供養不能等同於“僧物轉俗用”的依據和借口,因為這首先不是僧物,也不是供僧物,即便從菩薩是“賢聖僧”的角度來說,最終也沒有轉給俗人,而是轉給了更殊勝的“佛福田”,因此切切不可混為一談。《大乘莊嚴寶王經》曰:爾時蓮華上如來應正等覺。舒如象王鼻臂。授與觀自在菩薩摩訶薩價直百千真珠瓔珞。以用供養。觀自在菩薩既受得已。持奉上彼無量壽如來應正等覺。彼佛受已。還持奉上蓮華上如來。

(吉祥果20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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