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圖漸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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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間需要給江澤民一個公認的負麵評價

(2023-01-28 08:25:12) 下一個

 

【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江澤民死訊公開。根據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一旦罪犯、被告人死亡之後就不能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當年紐倫堡審判中不能審判希特勒,也是這個原因。所以在江澤民死訊公開之際,雖然有很多人感到大快人心、普天同慶,但也有不少人感到遺憾,覺得“就這麽便宜它了?”“還沒有追究他的法律責任,就這樣死了?”

其實與傳統文化相比,現代法律體係是存在一定缺陷的。我對傳統文化也不太了解,但是根據我所知道的一點知識,對江澤民這樣的大罪人,即使在審判之前已經死亡的,在他死亡之後也要審查清楚他所犯的罪行,然後根據事實予以判決;即使判決中不一定能夠再施以人間的刑罰,但也需要給其定罪,而且由於罪惡太重、所以需要追奪曾經授予他的有關爵位與榮耀。中國現代社會雖然沒有爵位製度,但江澤民作為曾經的國家主席所享受的各種待遇其實是與爵位類似的,都需要基於他生前的嚴重犯罪而予以追奪。

經曆了這樣的判決之後,江澤民就從一個“一死了之、所以誰也不能再把它怎麽樣了的前任國家主席”,依據法律程序而成為一個“世所公認、惡貫滿盈、雖然逃脫了人間所應當給予的刑罰處罰、但是也逃脫不了人間所給予他的罪惡評價以及追奪榮譽的大罪人”。這對於完善中國國家法製、對於挽救中華民眾、對於正確處置和解救那些被江澤民所欺騙、脅迫而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共辦案人員,都具有深遠、而且實際的意義。

一、 對於完善中華法製的意義

中國當前的法製體係是所謂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指導、與現代西方法律體係運用相互混合的一種怪胎、特殊產物。但是,無論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中,還是在最近三百年的現代法律體係中,對於法律本身的定義、對於法律中“人”的定義都有一些偏頗,導致了一些漏洞。

(一) 彌補完善對法律本身定義的缺陷

就法律而言,在古代中國或者在古代西方許多國家,法都是“永恒公平正義”的體現。這種“永恒公平正義”的來源,在古希臘來源於宙斯,在古巴比倫來源於太陽神,在《聖經》等文化體係的國家裏來源於神的啟示。

在古代中國,法律來源於上天和“道”;例如,來源於漢代董仲舒總結所說的“天不變、道亦不變”,等。由此,“道”的精神實質就是法律的真正內涵。按照這種理解,雖然國家政權可能有輪替、會從一批人手中轉移到另一批人手中,但是不同政權的法律之間還是有內在一致性的。再進一步說,不同時代的基本是非標準本身是比較穩定、不能變化的。例如,商紂王的許多暴虐行為按照商周兩個時代的法律、是非標準衡量是犯罪,經過千百年之後用其他時代的法律衡量也應該仍然是犯罪。這就是中國人對法律的信仰。由於法律本身的最終根源是來源於神、基本的公平正義、天、道……等,而且法律本身是前後各時代內在一致的,所以後代人在運用法律評價已經死了的某個罪大惡極者的時候,並無不恰當、不應該,是明確和強調是非善惡的標準。

現代法律思想對法律的觀念就發生了改變。一方麵從程序上,另一方麵更主要的是從思想本質上剝離了法律與神、天、永恒公正之間的關係。法律日益被視為立法機關按照一定程序製定的條文規定,所以,這些法律的表決、簽署程序日益成為法律的根源。按照這種觀念日益發展,人們越來越認為——法律與永恒的正義沒有實質的關係,那麽,以此為根源的這種法律當然就存在“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表現在審判江澤民上就是,由於中國在江澤民擔任國家主席的那個時間之前(江澤民在二零零三年卸任國家主席),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反人類罪”、“非法摘取人體器官罪”等,日後也就不可能用類似罪名判決江澤民。

但是在現代法律的實踐中,對法律定義、罪名溯及力的以上認識也是不絕對的。例如在紐倫堡審判中用“反人類罪”判決納粹戰犯,當時就沒有受溯及力的影響(可惜由於另外的認識缺陷,當年沒有能夠直接審判宣告希特勒本人)。紐倫堡審判所提出的“惡法非法”法理依據,就是認為法律的本質必須與人類的基本倫理、普世價值相互一致,就已經認為“陪審團(法庭)所使用的法律是永恒正義的體現”,而並非隻能是“德國、或者某些國家既有立法條款內容的體現”。

總而言之,在古代的中國和西方,法律的根源來自於神、天、道……而不同的皇帝發布、不同的官吏執行的具體的法隻是法的不同展現,雖然不同時代、不同政權各自有所不同的表現,但是其根本不變。所以就可以運用這個“根本”來審判過去時代的人。所以,周武王發布、宣告商紂王的罪狀就是完全正常的。這在紐倫堡審判中也有類似的體現。可是在現代西方法律觀念體係中,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念體係中,法律的根源是人、某立法機關、某個集團等,所以它就越來越遠離永恒的正義,同時也就導致“溯及力”的絕對化、使其不可以用來審判過去的人。這個缺陷需要彌補。

(二)彌補完善法律對人定義、對待方式的缺陷

就如何定義人、對待人而言,古代的法律觀念與當代也有不同。由此導致古代法律對人的評價完全可以延續到人去世之後,而且成為後代執政者的責任。

尤其在中國傳統的法律當中,注重對於人聲譽的評價,而且特別重視對於某人去世之後做出綜合的名聲評價。對於評價結果不同的人,經常要采取不同的禮節等級予以對待;往往會導致葬禮的不同。而且,如果事後發現被隱瞞的嚴重犯罪時,還有可能對原來給予的榮譽、封號等等予以追奪。這就把法律體係的作用對象延伸到人的去世之後。

現代法律觀念對待人的方式,是完全基於“人的權利”這一個角度來看待。無論是憲法方麵,還是在民法方麵,各種邏輯都是以“人的權利”作為起點。由此導致,在法律邏輯中,人的權利隻能“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法律隻能在這個有限的時間空間當中施展其法律的作用。在極個別的情況下才允許做出很有限的擴展;但是,這種擴展也隻能屬於該人名譽權(在死亡之後)的延伸,隻能被該人的後代繼承人發起。如果該人的後代繼承人不要求國家機關啟動保護,那麽國家法律體係是不能擅自啟動評價的。

但是,人生在世對社會國家、其他人的影響往往是超越其死亡之後的。例如,孔子的偉大對於中華民族成為禮儀之邦、禮義之邦具有承前啟後的特殊促進作用,所以在後來的不同朝代都予以表彰,這並不僅僅屬於孔子自身的權利,而是國家治理、社會教育本身的需要。那麽對商紂王等人的負麵評價也是一樣。如果按照傳統法律體係,在某人去世之後繼續依據法律程序而對他進行是非榮辱的評價完全是可行的;甚至有時候是完全必要的,因此也就成為後代執政者、王朝和天子的責任。

就江澤民而言,江澤民對中國國家和人民極端不負責任:他敢於屠殺人民,敢於違反程序出讓國土,代表國家簽署法律文件;敢於運用貪腐淫亂構建統治官僚體係;敢於當眾吐露“悶聲發大財”的“當官秘訣”;敢於鎮壓隻是為了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敢於設立“六一零”打碎中國法製,敢於動用國家四分之一乃至更多的財力從而對無辜的民眾大開殺戒;敢於出賣國家利益和動用中國外交體係堵住外國媒體和人士的嘴、使其對迫害法輪功不報道、不吱聲;敢於綁架和挾持後代中國領導人和執政者對於迫害法輪功不插手……等等行為,其罪惡程度、對國家和人民不負責任的程度都是傾盡整個中國曆史前所未有的。如果對這種極端罪惡、極端不負責任的行為不做負麵評價,那對於中國的下一步是絕對有害的。

二、對於挽救中華民眾的意義

(一)中國早就應當完成的三件事

江澤民所發動的迫害法輪功政治運動,是完全非法、極端無理的。首先,其性質完全邪惡,其所針對的對象是根本沒有違法行為、而且隻是為了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其次,其采取的手段特別凶狠,包括非法關押、毆打、罰款、斷絕經濟來源、甚至“打死算白死”、作為活摘人體器官手術的供體等各種方式。最後,所造成的後果極端嚴重,造成了數以百萬計的法輪功學員生命、財產、自由、乃至於家庭完整、身體完整遭到侵犯和破壞的巨大損失。這是一場完全違法、絕對無理、極端殘忍的大迫害。

這一場迫害由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七月正式發起,竟然持續到今天,實在是中華民族、中國的恥辱。中國早就應該完成如下三件事:第一,基於這一場迫害是在中共脅迫之下、客觀上由國家組織實施的,所以應當正式發文責令各國家機關立刻停止所有迫害。第二,向法輪大法師父以及無數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致以真摯的道歉,對法輪大法、法輪功學員遭到迫害的情況進行調查,根據調查情況作出必要的處理。第三,對這一場邪惡運動的發起者江澤民、有關迫害犯罪的主要組織實施者進行控訴和審判。

這是中國早就應該做到的。目前江澤民已死,中國在江澤民死亡之前沒有完成上述三項事務。那麽在其死後完成,雖然屬於亡羊補牢,但也屬於遲到的正義、也有正麵意義。

(二)完成本應完成的三件事,消除強加給中華民族的最大禍患

江澤民所發動的“迫害法輪功”,是強加給中華民族的最大禍患。因為,法輪功是教人提高心性、同化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的,所以消滅、迫害法輪功的本質就是與真善忍對立、與天理對立。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知道必須順應上天的道理。逆天而行、與天理對立能夠有好結果嗎?肯定不會。

自從中共發動迫害法輪功以來,中國發生了眾多的各種災難,給人們印象最深的就是二零零三年的薩斯、二零二零年開始的新冠瘟疫,此外還有很多。導致這些災難的根本原因在哪裏呢?其中對法輪功的迫害、與天理的直接對立,就是導致中華民族最近屢遭災難的最大根源。當前江澤民死了,中國抓住僅有的剩餘機會審判江澤民,並且正式宣告停止迫害法輪功,做好本來應該做好的三件事,就是根本上消除江澤民和共產黨強加給中華民族的最大禍患、最大災難根源。不再逆天,中華民族才能有好的未來,中國民眾才能減少原本不應有的損失。

(三)中國還應完成的第四件事

中國、中華民族還應當完成的第四件事是:拋棄共產黨,重構政權基礎。

中國之所以會做出迫害法輪功的事情,是因為江澤民利用了其憲法所規定的“共產黨領導”那一套。江澤民首先利用身為其黨總書記的身份、讓全黨都跟隨迫害法輪功,同時利用“整個中國受共產黨領導”這個理念,把迫害推行到全國。江澤民還挾持中共後來的領導人、政權繼承者不得叫停迫害法輪功、不得給法輪功翻案……由於整個共產黨不能跳出江澤民所規定的這個窠臼,雖然明知道迫害法輪功這件事十分無理、十分殘忍、十分滅絕人性,但是為了保持“共產黨的領導”、為了保證手中的權力,就放任其黨繼續在江澤民所開始的迫害法輪功這條道路上狂奔,因此導致了“天滅中共”這個巨大的天象。

所以,中國、中華民族不但早就應該停止迫害法輪功,而且也早就應該拋棄那個“共產黨的領導”,恢複中華民族的本來麵目。

(四)恢複傳統文化、重建政權基礎,給中華後人開啟好的未來

中華民族的本來麵目是怎樣的呢?從國家體製上,中國傳統國家是建立在順天承運——即順應上天、完成時代使命——的基礎上。整個國家以“忠孝”、“仁義禮智信”為根本,並且相信董仲舒所講的“道之大原出於天,天不變、道亦不變”的理念。在這樣的國家體製之中,自上而下普遍重視道德、相信善惡有報。因此,由於這樣的環境,就不會產生以國家之力消滅“真善忍”、堅持與天理對立這樣荒唐的事情。

其實,共產黨在中國隻有一百年的曆史,在全世界也隻有不超過二百年的曆史。而且它主張唯物主義、直接否定神佛的存在,同時主張鬥爭哲學,是與“仁義禮智信”截然對立的。

因此,為了防止未來在中國再次發生迫害法輪功類似的悲劇,中國有必要恢複中華傳統文化;同時也需要消滅共產黨、共產黨文化。再也不能把政權建立在共產黨理論的基礎之上,而是要建立在中華傳統文化、順天承運的基礎上。

(五)停止捏造謊言、公開所有真相,使被騙者或許能最後得救

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導致了“天滅中共”的巨大天象之後,廣大法輪功學員為了防止中國人跟隨邪黨一起遭殃,所以開始了講真相,勸人退出中共黨、團、少先隊,從而保平安。但是迄今還是有很多人尚未得救。導致這些人未能得救的原因有很多方麵。

最主要的原因是由於中共封鎖其如何迫害法輪功的信息,導致有些人還不知道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事實,也就不知道中共反天理的本質。另外還因為,中共製造了許多關於法輪功的謊言(例如天安門自焚、一千四百例等偽案),導致有些人基於這些謊言、而對法輪功有不好的印象,因此不接受法輪功的救度。

此外還有的人,雖然知道中共迫害法輪功,但是被中共刻意製造的信息假相所迷惑,不再相信“善惡有報”的天理,所以雖然同情法輪功、想要退出中共、但是被中共嚇破了膽、不敢退出。為什麽不相信“善惡有報”的天理了呢?——中國人自古相信“善惡有報”,認為這是一個根本的天理。

中華傳統文化中積累了數量龐大的關於善惡有報的故事、戲劇、小說等等,從而導致善惡有報成為中國人最深刻、最普遍的信仰;這種深刻的信仰,又給中國社會的傳統道德奠定了深厚、堅固的基礎。但是從一九四九年以來,中國社會由中共邪黨統治,幾十年間通過宣傳唯物主義,把人們原本普遍相信的“善惡有報”說成了封建迷信。更主要的是,共產邪黨在曆次政治運動中,強迫人們必須跟隨其黨、否則就剝奪生存條件,致使跟隨其黨積極參與鬥爭的人享受各種權力和富貴、得到了實際利益。雖然確實有很多跟隨其黨作惡、積極鬥爭的人遭到了惡報,但這些惡報都被中共嚴密的信息封鎖掩蓋著,人們無從知道。所以導致人們看不到善惡有報的規律,隻看到中共所刻意營造的“跟黨走、就得利”的暫短假相。被這種假相欺騙,加上中共所宣傳的“唯物主義”、“封建迷信”的影響,人們逐步喪失了對善惡有報規律的信心,逐步的不再相信天理。

對於以上這些人來說,中共製造的謊言、通過信息封鎖製造的假相是導致他們不能得救的主要原因。法輪功學員在講真相中所努力破除的,就是這些謊言。那麽作為中國,在消滅中共之後、消滅的過程中,必然也會同時戳破中共製造的各種謊言與假相,自然能夠對這些被欺騙的人有所助益,等於是掃除了這些人得救的外在障礙,或許能夠幫助到他們抓住最後的機會得救。

(六)這一片土地上的中華兒女,需要主動完成如上四件事

中國位於世界的東方、亞洲的東部。這一片土地上的人民能否成為中華文化的繼承者、在未來的人類曆史中繼續作為中華文化的代表者?這個問題的答案目前還是不確定的。

中華文化是可貴的,中華人是可貴的。關於中華文化的未來,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誌師父在講法、詩歌中也多次肯定了中華文化的珍貴。中華文化包含著非常珍貴的內涵,對於人類整體的未來前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確實不能消亡。盡管如此,在中華這片土地上這個族群的未來之路還是得自己走。

目前世界上公認的四大文明古國,其中的古印度、古巴比倫、古埃及文明都消失了。其相應的土地上入住了新的民族,新的民族建立了新的文明和政權,而原本的古印度民族、古巴比倫民族、古埃及民族的人民被湮沒了。這都是曆史留給今天人類的巨大教訓。

如前文所述,江澤民發動的“迫害法輪功”,實質是與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敵。二十多年來,共產邪黨一直跟隨著江澤民的這條路,所以上天啟動了“滅中共”的進程。可是,中華民族是否在跟隨共產邪黨?至少作為中華民族在中國大陸的代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在跟隨,許許多多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跟隨。這些人是不是中華民族的代表?按照體製,他們是。如果這種局麵不改變,在上天看來,就是這個地方的族群後繼無人。如果這樣下去,即使中華文化還有可能得到繼續,那也很有可能是其他的人民入駐、學得中華傳統文化、從而使其繼續,以新入駐的人群作為中華文化的代表。

所以,在中國這一片土地上的人們,如果感念祖輩的榮光,就需要主動、盡早的完成上述四件事。目前江澤民已經死亡,審判江澤民是完成上述四件事的基本契機,而且所留下的時間也未必長久了。所以,在中國社會任何有條件、能夠發動這一場審判的人,都有責任站出來代表這一片土地上的人民,來啟動對江澤民的審判、對共產黨的消除。有這樣胸襟、參與這樣偉業的人,才無愧於“中華兒女”、“中華後代”這個光榮的稱呼。

三、對於挽救被江澤民所挾持、利用參與迫害法輪功者的意義

在江澤民所發動的迫害法輪功犯罪中,遭受折磨最多、承受苦難最大的,是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本身及其家屬。可是在這個過程中,真正發生最深刻、最嚴重損失的受害者,卻是那些被江澤民作為工具、用來實施迫害的眾多國家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他們在被騙、被脅迫、被誘惑中出賣了自己的靈魂和良知,站到了與真善忍宇宙最高特性相對立的位置上,所以損失和出賣了自己的永恒未來。

作為法輪大法修煉的人是沒有敵人的。因此,我們也一直盡最大努力來拯救這些打手、實施迫害的人,主要的方式是給他們講清真相、希望其棄惡從善、停止迫害。此刻,我們也揭示如何通過審判江澤民從而給予那些打手們以得到拯救的機會。隻要這些打手還活著,那就是上天還在看到他內在的善念、或者由於其它原因而繼續給他得救的機會,所以我們就會開示。

作為負責承擔審判江澤民、消除共產黨這件事的執政者、審判發動者,也可以本著類似的態度:既然上天還讓那些曾經參與迫害的人活著,那麽就允許他們懺悔。

(一)通過審判江澤民,給曾經的打手們懺悔和減輕罪過的機會

善惡有報是宇宙中的鐵律,所以那些跟隨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人,無論如何他會在地獄中承受所施加給法輪功學員的各種痛苦。由於法輪功是純淨向善,而他們是在明明知道法輪功真實情況後仍然為惡,所以往往要使他們加倍償還。那是極端痛苦的。但是,如果在活著的時候真心懺悔,那麽也可以成倍的減輕罪行。對於那些曾經的打手來說,趁活著的時候懺悔,其實是十分需要抓緊的機會。

在審判江澤民過程中,較好的做法就是給曾經的打手們以懺悔和減輕罪過的機會。但是這種給予懺悔的做法,和曆史上中共政權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具有本質的區別,在於:

(1) 懺悔是向神佛懺悔、給上天懺悔,而不是給執政者懺悔,更不是給邪黨貼金懺悔。

(2) 懺悔應該是真誠的。其到底真誠與否,神佛看得清清楚楚。作為真誠的懺悔,應當表達懺悔之意,應當與自己本來應當符合的道德標準相比較,應當把自己所參與的迫害法輪功的情況等事項都說明清楚、一並懺悔;同時也應當把自己所知道的其他人迫害法輪功的情況都予以檢舉、指控。

(3) 懺悔的核心應當是自己如何走向迫害法輪功的。作為人,都有普通的良知,尤其看到法輪功學員的時候,往往會為其所展現的純淨、無私所震動。可是打手們為什麽還是要迫害?是由於什麽心路曆程?通過這個過程,能夠實際展現江澤民是如何利用中共邪黨的宣傳和組織,如何對打手們施加控製和欺騙,如何運用這些打手直接破壞中國的法律實施的。

(二)對江澤民之後的執政繼承者,這也是難得的一個得救機會

啟動審判江澤民,對於被江澤民挾持、所以不能改變其迫害政策的後代中共執政者,也是一個難得的得救、自救機會。

首先必須正視一點:這些後代執政繼承者在事實上已經負有不能製止迫害的責任,甚至可能已經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脅從罪犯。為什麽呢?江澤民挾持後代繼承執政者必須延續其迫害,這固然是江澤民的邪惡,可是後代繼承者中了江澤民的招、確實這樣執行了,那從一定意義上也就變成了江澤民所發動犯罪的脅從犯。另外,江澤民時代刻意製造了各種謊言、掩蓋了許多真相,使人們日益喪失了對善惡有報規律的信心,導致一些人們在法輪功學員“勸三退”的時候不敢接受、不能得救,而這一切在江澤民之後卻仍然被維持著。因此,後代中國的執政者客觀上確實負有曆史的責任。從更深的意義上講,中華文化自古講“天意不可違”,天意的力量是非常強大、偉大的。如果真正順應天意,那麽一切可能都會很順利,而困難隻是表麵的表現。作為繼任執政者如果真的不想延續迫害法輪功,為什麽看不到天意的偉大、而非要沉迷於中共暴政理論的假相之中呢?是什麽心理導致的呢?所以,這些後代執政者也應當承擔其任內身居最高領導人職務、卻不能終止和製止迫害法輪功之邪惡政治運動的曆史責任。

其實,所有被江澤民挾持的後代的中共執政者早就應該與江澤民切割。而目前江澤民已經死亡,許多曆史機緣已經成為過去。現在唯一還能夠做的,也就是發動審判江澤民,從而完成前麵所述的四件事。上天看人心。隻有真心的啟動、盡快完成這一切,才能真正與中華民族、與全體中國人站在一起,才能彌補自己本來應該承擔的曆史責任。

四、建議的做法

針對以上情況,作為一名法輪功學員,本文作者給中國社會的所有執政者、有條件發動、推動審判江澤民的人們提出如下要求與建議:

(1)正視中國國家自二零零三年江澤民卸任中國國家主席以來迄今仍然沒有正式停止迫害法輪功、客觀上仍然與江澤民站在一起的事實狀態,莊嚴決定與江澤民、尤其其所發動的迫害法輪功之重大犯罪進行嚴肅的切割。

(2)參照中國傳統文化,從新界定國家政權的根本在於順天承運——即順應天意和天理、完成時代賦予的使命,從而把中國政權的性質與中華傳統文化鎖定在一起,而與中共邪黨所散布的唯物主義、無神論哲學予以切割。

(3)真正認識到作為國家執政者所負有的順應上天、協助上天教育人民的責任。在歸正自己,懺悔自己過錯的同時,也需要對江澤民這樣曾經擔任中國最高領導職務的人予以公正的曆史評價,才能完成領導和教育人民的基本責任。

(4)設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對江澤民擔任各項國家公職、尤其即將任職國家主席的相應期間、任職國家主席和掌控國家實際權力之時及以後、直至死亡的全部行為進行調查,從而對江澤民的一生、尤其任職國家主席的行為作出公正評價。承認其曾經作為中國國家主席、實際政權掌握者的身份;同時根據調查所認定的犯罪,剝奪中國曾經給他頒發的各項榮譽,對其所構成的犯罪進行宣判;如果需要,對其所積累的財產予以追奪或部分追奪。

(5)對江澤民所發動、而後代執政繼承者所未能終止的迫害法輪功,代表中國,向上天進行深刻的懺悔;同時也允許曾經參與迫害的其他人向上天、神佛懺悔。

(6)代表中國國家,就中國國家(被江澤民所利用而)發動、實施的迫害法輪功,向法輪大法師父、廣大法輪功學員道歉。對在中國所實施的迫害進行全麵詳盡的調查;結合參與迫害者懺悔的情況,對其曾經參與的迫害犯罪進行法律的審判,實施必要的懲罰。

以上五點要求和建議,希望中國國家的執政者采納,希望中國社會有能力發動審判江澤民的人們考慮。

五、最後總結

中華民族在漢武帝時期確立了“天人感應”、“天人合一”的學說體係。這個學說體係的實質是善惡有報信仰在國家執政領域的體現。但是,這個信仰發生的根源非常早,至少在商湯禱雨的時候已經出現,而且當時已經成為國家君主的實踐了。中華民族五千年、乃至更久遠的信仰一直就是善惡有報。

但這一點卻被中共意識形態誣陷為迷信。在江澤民時期,更以此為借口開始了“三個月消滅法輪功”,正式帶領和脅迫中國站在了“真善忍”的對立麵。這是中國的恥辱,是江澤民和中共強加給中國人民的災難。那麽,就像一個人的身體有新陳代謝的機製、敗壞了的細胞與物質會被人體排除掉一樣,宇宙中也一定會淘汰這個與天理背道而馳的中共邪黨、其意識形態。

由於這種淘汰機製的作用,——從中國國家和人民自身的角度反思,是由於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以來迄今二十多年的時間,中國、許多人民仍然沒有與上天將要淘汰的江澤民、中共邪黨切割,所以也帶給了自身極大的災難,其中包括薩斯、新冠等瘟疫。中國社會已經因此遭受了極其重大的死亡。

所以,在蒼天的警告麵前,中國社會、中國執政者亟須驚醒:必須盡快與中共無神論、反神論切割,必須盡快恢複中國政權五千年以來“順天承運”的本質,必須即刻與江澤民切割!

為此,在人間需要給江澤民一個公認的負麵評價。

為此,需要在人間啟動對江澤民死亡之後的蓋棺定論、公正審判。需要完成中國早就應該完成的四件事。

最後,感恩法輪大法師父對大法弟子以及無量眾生的慈悲救度。

(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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