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大的月餅

時評博客,隻為記錄城中的主要發言,供日後參考回味和反思。
正文

聊一聊香港這事(3)

(2019-09-16 15:14:06) 下一個

(既然寫開文章,就繼續聊一聊香港吧。)

其實,我已經多次表明過我對香港今後的走向表示悲觀,無論是政治上還是經濟上。

先從政治上說。有網友說過,香港現在發生的一切,說明這22年來的一國兩製是失敗的。我表示讚同。但畢竟一國兩製沒有先例,誰都沒有經驗,失敗了也沒什麽奇怪的。老毛教導我們,凡事都有兩麵,既然失敗了,如果能從中吸取教訓,也算是有些收獲了。

當年土共設計香港現行體製時,可能是根本沒有吃透西方的政治製度,並按照自己的體製參照一下,就定下了抓住行政長官(行政),爭取立法會(立法),忽視法院(司法)的政策。我猜想,一方麵是因為土共本來就是這樣的體製,法院是為政府(黨)服務的,有什麽大事不會”托手肘“。另一方麵被當時英國治下的香港政體運行迷惑了。當時法院的主要職能是在民事司法上,因為作為行政老大的港督是英國指派的,法院與政府的利益沒有本質的衝突,更有點像土共的體製,為行政服務著。所以土共被迷惑了,以為抓住行政長官就萬事大吉,沒料到西方政體運行中,真正的老大是法院。

都知道行政,立法和司法是西方政體的三大支柱。表麵上,司法在總統製政體是老大,立法在議會製政體是老大,但我認為,好像老是處在從屬地位的司法,才是真正的老大。理由:

第一,無論是總統製還是議會製,表麵老大都是要經過選舉的。雖說選舉形式不一,利弊各有,但好歹名義上是有競爭,會被民意弄下台的。但司法中的執行者,法官先生們,是不用經過選舉的。有指派的,有晉升的,就是沒有用在民主社會裏流行的投票選舉選出來的。所以,司法可以根本不用理會民意,更有甚者,例如美國的那些頂端大法官們,他要不辭職不離世,就算民意鼎沸,也有可能拿他沒辦法。

第二,西方講究法治,而且我也認為法治是一個正常社會的基石,這沒什麽好爭論的。而司法的大法官們就是法治的實行者,可以說類似古代的皇帝,金口玉率,他們就是法律的代言人。當然,他們比皇帝差很遠,有一整套的法律條文去限製他們,而且他們不能改變法律條文(那是立法的事)。但是,不能低估人類的智慧的邊界,也不能期望有限的文字能寫盡所有可能。所以在這個時候,法官對具體法律條文和案例的解讀就有了巨大的可操作性,這個時候,司法的地位就會是無比的重要了。

第三,無論行政和立法都有監督,民意(選舉)是一種,司法其實也是一種,甚至行政和立法自己互相監督。例如像在美國,行政的預算議案要由立法通過,立法的通過的行政議案行政可以拖著不做甚至反對。司法也在監督著行政和立法,無論哪方有人覺得對方違法了,就可以讓司法去裁決,如果裁決是認為的確非法的話,你就不能去做。活生生的例子就是憋屈的闖王。但奇怪的是,司法除了沒有民意監督(通過選舉)外,行政和立法也不能監督他。你要限製他什麽權力,他隻有判你一個非法,你就無可奈何了。據說,也隻有所謂的第四公權力媒體,才能監督他們一下。但理論上,他不理你媒體,你也隻能”吹乒乓波“。

所以,我認為,司法才是西方政體的老大。而土共的一國兩製,卻恰恰忽視了這個老大。可以由外國人來擔當法官,這可能是香港的傳統和無奈的現實,但在基本法裏卻沒有明確具體的條文去說明如何改變這種狀況,就是大大的失誤了。當司法所代表的利益與行政或立法所代表的利益不一致時,事情就無可收拾了。例如現在和之前發生的,對警察從重來判,對內地人從速從重來判,很是有法律的威嚴。對那些打砸燒的則又是保釋又是輕判,充滿了愛護之心。你能怎麽樣,都符合條文,隻不過一個取上限,一個取下限而已,表麵上合法得很,公正得很。就算你大喊雙標又如何?何況第四公權力的媒體因與司法的利益一致而不作為呢?

要改變的話,隻能通過硬來的方法了,這就是有國家上映的鬧劇:總統宣布免除大法官職位,而大法官反稱總統違法。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後看誰”手瓜粗“。在香港,這種鬧劇當然是不能上演的,別說什麽世界對香港的信心,土共也丟不起這個人。說好的50年不變,基本法裏明確寫明可以這樣的,說推翻就推翻?土共以後還怎麽混?要推翻也是等50年後,可以變了,才去處理。

所以這個東西,無解。

可能因政治知識有限,有不少錯漏,請指正。今天就到此為止,寫了太多了。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