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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Wang, 海投全球創始人兼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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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不同“長相”

(2019-08-21 08:20:55) 下一個
(文/澤君律師   轉載自丹恒傳承)
 

 

近年來,家族信托很受華人財富家族的關注。許多財富家族開始采用這一以靈活性著稱的法律工具實現家族財富保護和傳承的理想。然而,一些資產分布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華人家族客戶在谘詢了不同法域的專業人士後,經常有一個困惑: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家族信托在結構和功能上差別很大,“長相”很不一致。這些相貌各異的家族信托能否實現其家業傳承的目的呢?

 

老錢先生在不同國家各有一筆為數不少的現金,想將其作為信托資產設立家族信托。

如果老錢先生在加拿大BC省,信托律師和會計師一般會為他設計如下的架構:一位律師擔任設立人,老錢擔任受托人,老錢選定的家族成員為受益人。

 

加拿大現金信托模式

 

設立人和受托人簽署信托文件後,將象征性現金(如$20)交付給老錢,信托即告成立。然後老錢將其現金借給信托,並收取一定的利息(往往按照稅局認可的利息率)。
 
老錢以受托人的身份運營管理該筆現金,獲取的收益分配給家族成員。在分配上,該信托區分本金分配(capital distribution)和收入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

注意:擔任信托設立人的律師,不能是為老錢設計和起草信托文件的律師。
 
在上述信托中,設立人在信托成立之後對信托資產沒有任何權力,實際上與信托再無任何關聯。家族客戶老錢以受托人身份支配和運用信托資產。
 
受益人一般對信托資產的運營和分配也沒有權力。如果老錢年事已高,律師會建議找一個合適的人或者信托機構一起擔任受托人。老錢將來也可以將該筆款項直接贈予給該家族信托。

(注:在加拿大,不同類型信托資產的家族信托,其結構差異性也較大。)
 
如果老錢在中國大陸有一筆巨款擬設立家族信托,一般接洽的是信托公司,而不是律師和會計師。信托公司經常推薦的架構如下:老錢擔任設立人,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老錢選定的家族成員為受益人。

 

中國大陸現金信托模式

 

老錢和信托公司簽署信托文件後,將該筆巨款交付給信托公司,信托即告成立。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運營該筆現金,並將獲取的收益分配給家族成員。在分配上,目前有些信托公司並不區分本金分配和收入分配。
 
在上述信托中,設立人在信托成立之後對信托資產的處置和分配方麵依然擁有巨大權力,受托人的興趣點在於代客理財。一般信托文件中還約定,如果老錢去世,將由一位受益人代替老錢行使對信托資產的權力。目前也有信托公司引進“監察人”的角色替代老錢。
 
如果老錢這筆現金資產在新加坡,通常專業人士會建議他設立離岸現金信托。一般的設計如下:老錢擔任設立人,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老錢選定的家族成員為受益人。同時老錢會在信托文件指定保護人和投資顧問的角色。
 
離岸現金信托模式

 

老錢和受托人簽署信托文件後,將該筆巨款交付給信托公司,信托即告成立。投資顧問按照信托文件授予的權力管理運營該筆現金,獲取的收益由受托人分配給家族成員。在分配上,該信托區分本金分配和收入分配。
 
有的案例也由合適的家族成員作為設立人設立家族信托後,老錢再將其現金資產贈予給該信托。
 
在上述離岸信托結構中,有的案例設立人在信托成立之後對信托資產保留一定權力,有的則不保留權力。信托公司對信托資產擁有基本的管理權力。受益人一般也沒有權力。大多數案例的權力由保護人行使,投資權力則交給投資顧問。
 
實踐中,很少見到兩個主體共同作為受托人的情況,雖然大多數離岸法域的信托立法並不禁止這種做法。
 
上述結構中,老錢和保護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對這個家族信托影響很大。一般需要老錢和保護人的稅務居民國的稅務律師出具稅務法律意見,分析稅務法律後果。
 
為什麽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家族信托的“長相”會差異如此之大呢?
 
首先,雖然信托法律原理和基本功能都較相似,但是由於各國的立法,特別是信托立法和稅法,對信托的規製並不相同,導致在各自法律製度下創設和發展起來的信托模型各不相同,具體的功能也不一樣。
 
其次,每個地方的專業人士,特別是普通法域的專業人士,總喜歡因襲該等地方的前例,不希望其設計的家族信托標新立異。因為標新立異容易引起相關機構,特別是稅務部門的關注。
 
就好比一個人的相貌如果長得過於離經叛道,走在街上總會引起路人側目,不管相貌是正麵的或負麵的出眾,就安全性而言,引人注目總不是好事。同樣道理,普通法域的家族信托的外表模型很少標新立異,穩妥的做法是外表普通,內在豐富。“不求關注”和“財不外露”是老錢們(“Old Money”)內心引以為豪的境界。
 
不過,與普通法域因襲前例不同,中國大陸的家族信托由於剛剛起步,沒有前例可循,目前各個機構勇於探索,瑰麗的想象和新奇的創新成了國際財富規劃界一道靚麗的風景線。
 
不僅各地家族信托外表長相不一,其重要功能也各不相同。
 
以加拿大為例的傳統普通法域的家族信托,由於受到傳統“反財富永續原則”以及稅法上的多個“穿透規則”的規製,稅務優化功能並不強大,現在主要是利用一些家族成員的每年免稅額度。巨大財富家族並不在意這些免稅額度。
 
即便是利用家族成員的每年免稅額度進行收入分拆(“income splitting”)的做法,如今的限製也越來越多。然而,在遺產規劃方麵家族信托的功能還是很強大的。加拿大稅法上的“死亡等同售出”讓家族信托成為遺產規劃的重要法律工具。另外,信托的風險隔離功能是促使財富家族選擇設立家族信托的重要考量。一般老錢們在選擇從事商業冒險(如投入與個人有連帶責任的生意)或者從事個人感情冒險(如同居或結婚)之前,都會認真考慮是否設立一個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讓財富一族重新獲得愛與被愛的能力。有些上了年紀的老先生,在曆經多次情感浩劫之後,依然癡心不改,在茫茫人海中繼續尋找真愛。
 
在傳統普通法域中,美國有些州對於信托的實踐運用是最為豐富多彩的,個別州的做法比離岸法域有過之而無不及,甚至得到“在岸的離岸地”的稱號。想象和創新是美國的DNA,在信托領域也是如此。
 
中國大陸的家族信托目前處於探索和創新階段,其是在信托公司代客理財的思維下發展起來的,充滿機構信托的血統特點。
 
其設立人權力的過大保留和將對信托資產的支配權在設立人百年之後交給受益人的做法,在傳統普通法域的專業人士看來難以理解。另外,由於中國大陸稅法目前對信托分配沒有明確規製,因為處於灰色地帶而獲得“自由”。
 
除了現金信托,目前有些信托機構也在嚐試將股權等資產裝入家族信托。中國大陸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工具進行財富規劃的探索實踐,必將為國際財富規劃界增添豐姿多彩的一筆。
 
談論家族信托離不開以開曼為首的離岸法域。目前國際上較為全麵實現家族治理和財富傳承的家族信托一般設立在離岸法域。離岸法域的信托機製是對傳統普通法係信托製度的揚棄和逆襲。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開曼為了與百慕大等離岸地競爭吸引國際資本,從倫敦金融城和紐約華爾街“進口”了一批商事律師,起草和修訂相關商事立法,其中信托製度就是重要內容之一。
 
大概因為“律師-客戶關係特權保護”原則(“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的緣故,這個世界上最了解和理解資本家和財富家族內心深深處的莫過於這些商事律師。如今在開曼等地,其信托機製基本取消了“反財富永續”原則,並可以收益自動資本化;設立人也被允許保留對信托資產相當的權力。
 
離岸家族信托,在外表較為一致的模型下,其立法的自由度,賦予了財富家族對於家族財富運營和傳承很高的自由度。財富家族可以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對家族財富的持有、運營及分配等進行家族“立法”,實現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的代代相傳。講究的財富家族,還會花大量時間和精力,在專業人士幫助下,製定家族憲章,與家族信托相配套,實現家族財富傳承的理想。
 
離岸法域的信托機製將風險隔離的功能也發揮得淋漓盡致。離岸家族信托成千上萬,其被撤銷的案例非常罕見。這個風險隔離考量不僅僅體現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
 
我曾數次到開曼出差,一開始很奇怪這個全球五大金融中心之一的地方,居然很少跟其他大城市有直航,從世界大多數主要城市到開曼,一般都得轉兩三次機。後來轉念一想,或者這也是出於保護財富家族的考慮。
 
想一想如果家族信托的挑戰者要到開曼法院去申請撤銷信托,一想起轉機的勞累,時差導致的困惑,再加上普通法出名的紛繁複雜的訴訟程序,估計大部分家族信托挑戰者會頓生“斷、舍、離”之心。
 
不過,如果一個離岸家族信托是為逃避債務或其他法定義務而設立,或出於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目的而設立,其他法域的司法機構會竭盡所能尋找管轄權的聯結因素,從而對該家族信托進行長臂管轄。
 
所以不管在哪兒設立家族信托,如果想要真正實現家族財富的保護和傳承,對於相關法域的合規遵從是前提。對於資產全球布局的財富家族來說,需要由相關法域的財富規劃律師、會計師和信托公司共同合作,完成這個係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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