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樂上訪

三十多年的民事訴訟案件以及近十年的行政訴訟案件,揭開了中國行政、司法相互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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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武漢市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文件的顯著錯誤(圖)

(2018-04-28 08:22:26) 下一個

 能夠給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周玉珍局長寫信,同樣也可以給武漢市市長寫信。當時的武漢市市長是唐良智先生。我給他寫信。

針對28號文件的第一封信:《文件難道規定雙方完成房屋買賣後產權歸第三者所有?》。信中寫到:28號文第三大點 “區分情況,嚴格執行政策”之()……也可由新租戶與房屋發還後的產權人雙方協商,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回購,回購後的房屋產權為區屬直管公房,承租戶享有繼續承租權,並按規定向房管所繳納房租。”,“新租戶與房屋發還後的產權人雙方協商,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回購”說明買賣雙方是在租戶和產權人之間進行並完成的,緊接著的一句為“回購後的房屋產權為區屬直管公房,承租戶享有繼續承租權,並按規定向房管所繳納房租。”我百思不得其解,難道新租戶出錢買房,產權又變為第三者所有,而且還要向第三者交房租?您覺得我是否理解錯誤?應該如何理解呢? 期待著您的指教。

武漢市房管局代市長回複:這裏的“回購”是指房產公司用貨幣方式向業主回購。

針對28號文件的第二封信:《誰是產權所有人?》。在信中向您谘詢為什麽“房屋買賣後產權歸第三者所有”的問題,市房管局代您給予的回複是:“這裏的‘回購’是指房產公司用貨幣方式向業主回購”。唐市長,文件規定就是標杆,是準繩,怎麽由得房管局任意解釋呢?他們在“落私”工作中是否也是這樣任意而行呢?28號文件中 “雙方” 清清楚楚注明是“新租戶與房屋發還後的產權人”,關房產公司什麽事?因此可以確定文件的表述確實有問題。我認為要麽對文件進行修正,要麽重新起草文件。望您采納為盼。

針對28號文件的第三封信:《“解私”和“落私”》。大意是: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口中的“落私(將黨的私房政策落實到實處)”、“解私(解決私房曆史遺留問題)”、“處私(處理私房曆史遺留問題)”可以任意切換。現在武漢市房管局到底在做什麽工作?請市長回答: 1 武漢市的“落私辦”在什麽地方?2、“解私”和“落私”之間到底有什麽關係?“處私”又是個什麽東西?
         市房管局帶市長信箱回複:“解私”、“落私”提法雖不同,但工作性質和任務是一樣的。

武漢市房管局怎麽能夠回答這種問題?除了耍賴他們還能做什麽?問他們的問題的工作在繼續,武漢市房管局耍賴的答複也在繼續進行。一個簡單的文件幾乎被我問了個底朝天,太多太多的錯誤了。武漢市房管局的自以為了不得的領導被我這種非常不起眼的小民一再的追問,也覺得壓力很大。當時產權處張國安副處長作為“解私”工作的“領導”,幻想“幹一番事業”出來,力爭從副處長的位置上晉級到“處長”的位置,最好能夠達到副局長的地位。而他工作的主要方法就是以“騙”作為工作的基礎。

我拿著28號文件到市房管局去向他“請教”:為什麽新租戶與房屋發還後的產權人雙方協商,可以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回購,回購後的房屋產權為區屬直管公房,承租戶享有繼續承租權,並按規定向房管所繳納房租?張副處長趾高氣昂地說道:你幾苕喲(武漢市土話,意思是怎麽這麽笨),這都看不懂?

我說:你管我苕不苕?你這個聰明人能夠把我這個傻子講明白了才能證明你是聰明人。

張副處長說:回購指的是區房產公司回購。

我說:哪個地方有你說的意思?

張副處長說:後麵,看見沒有?回購後產權歸區屬直管公房。

我說:前麵咧?“也可由新租戶與房屋發還後的產權人雙方協商,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回購,回購後的房屋產權為區屬直管公房,承租戶享有繼續承租權,並按規定向房管所繳納房租。”也就是說:“雙方協商”指的是新產權人和新租戶,與房產公司有什麽關係?難道房屋買賣的雙方交易後,產權不僅變更到第三者手上,而且還要向第三者交房租?(我故意用“第三者”而不是“第三方”)

張副處長麵不改色地說道:你不曉得不買?(你不買就是了)

我說:我當然不會買,如果別人買了,既出了錢又沒有產權,而且還要交房租,這一切都是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完成的,你不是個騙子又是什麽?

張副處長說:我就是騙子又怎麽樣呢?

從此以後,“張騙子”的名字越來越響亮,他也以此為榮,甚至經常到外麵去“傳經送寶”,講述他如何騙的經驗。很多人對我說:張副處長太急功近利了。

我一再要求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信訪條例》的規定,公開武漢市房管局局長接待日的時間和地點。

現在張國安副處長也慢慢感受到來自於信訪者的壓力,為了讓別人替他分擔壓力,也為了讓周玉珍局長可以不接觸真實的情況,他向周玉珍局長請示,要求各個處室的領導,也就是處長、副處長輪流出來接待。這樣,一輪下來,一個月他也就麵對群眾一兩次。

他有他的做法,我有我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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