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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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錢伯斯訴佛羅裏達州

(2008-03-03 16:49:21) 下一個

一、故事 Chambers v. Florida (1940)

錢伯斯一夥四個黑人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被作為一個搶劫殺人案嫌疑被逮捕,該案有一個白人被殺。在他們被捕入獄到法庭審判之間的一周期間內,他們被關在一個牢房裏,被整日整夜不間斷地輪流單個提審。審訊室裏四至十個白人圍住一個嫌疑犯審問,其中隻有一個是法官,其他是警察和白人民眾。一個嫌疑被審問一段時間後,被送回牢房,另一個又被押到審訊室審問。四個黑人堅持說自己無罪,但在一周高壓審訊下終於精神崩潰,承認了有罪。整周內嫌疑犯沒有時間與律師和親友會麵,他們被判死刑。美國最高法院審查此案,推翻該案判決,認為該審判過程使用了逼供。

 

二、理由

布萊克法官主筆法院意見:

法庭對這四個黑人的審判沒有遵照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來保障正當程序。佛羅裏達州法庭這種逼供行為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本法院推翻州法庭的判決。

 

三、討論

逼供違憲。不給睡覺時間,不給辯護律師,不給親友會麵,這些是精神和肉體的折磨,雖然醫院檢查找不到皮肉損傷,但還是構成折磨。

 

不過,今天布什政府認為水板刑不是折磨,因為沒有皮肉損傷,所以布什認為美國中情局使用水板刑是合法的。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是為了保護美國公民權利不受侵犯。這個保護對象的唯一標準就是公民,無論該公民有罪還是無罪。如果把這個權利提高到人權的範疇(美國指責其它國家人權問題往往用這些標準),那麽,人不可不經過正當程序被剝奪自由和生命的唯一標準就是“人”,無論這個人是“恐怖主義分子”還是無辜嫌疑。

 

人權是有普世價值的,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美國對關押在關塔納摩監獄裏的囚犯沒有經過正當程序,是美國政府違反人權的行徑。(參見【參議院聽證《恐怖總統職位》】一文)。

 

四、鏈接

http://supreme.justia.com/us/309/227/case.html

http://www.injusticeline.com/chamber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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