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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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巴倫布萊特訴美國

(2008-01-05 17:58:06) 下一個

一、故事 Barenblatt v. United States (1959)

巴倫布萊特是一名大學心理學教員,受到國會『反美活動調查委員會』的查問。他拒絕回答委員會問他的“19471950年間在密執安大學做研究生時是否參加過共產黨”這個問題。他認為委員會這個問題違反了美國憲法對信仰、言論和結社自由的保護。聯邦地區法庭因此以蔑視國會罪判巴倫布萊特250元罰金和六個月的牢獄。巴倫布萊特上訴到聯邦上訴法庭,敗訴;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還是敗訴。

 

二、理由

哈瀾法官主筆法院多數意見:

國會調查的權力,是為了有效行使其立法權力,這個調查權力是有限的,它必須滿足三權分立原則。國會的調查權力不能幹預行政事務和司法事務。國會有規範共產黨活動的立法權力,此案中的委員會提出的問題是這個立法權力賦予的調查權力。而共產黨教義公開承認要暴力推翻政府,國會對此進行調查滿足社會終極價值,對共產黨不能按一般的政黨來對待。如果我們不這樣看待共產黨,就忽視了二戰結束以來的國際現實。委員會的聽證記錄表明這個調查涉及許多國外通過共產黨顛覆美國的活動。

此案的關鍵在於國會權力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保護的個人權利的衝突,但我們認為國家利益比個人權利更重要。

 

法官布萊克、大法官沃倫和法官道格拉斯持異議: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無誤的規定國會不得立法侵犯個人的言論、信仰和結社自由。但是,這個國會授權的委員會的調查活動卻侵犯了個人的言論、信仰和結社自由。最高法院不否認侵犯了這些個人權利,去認為為了國家利益可以侵犯個人權力;認為政府有自身保護的權力;認為對共產黨調查就可以侵犯個人權利。這些理由都是不成立的。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沒有說國會和法院達成共識就可以侵犯這些個人權利,這等於說在法院認為沒有理由的時候就無需落實人權法案。退一步說,委員會問的問題是巴倫布萊特過去的行為。如果一個人過去政治上有錯誤而被政府懲罰,人們就沒有機會自由思想。思想自由就在於允許犯政治上的錯誤。

政府自身保護和國家安全、國家利益不是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理由。美國憲法沒有規定那些思想是允許自由思想的,那些是不允許自由思想的,也沒有“傳播非法思想”之說。正相反,國家的安全是建立在人民對政府自由地批評和討論之上的。

我不接受對待共產黨可以不按一般政黨對待的觀點。共產黨在一些州已經是合法參加競選的政黨。

『反美活動調查委員會』的主要活動和目的就是懲罰共產黨,造成公眾對共產黨人的蔑視和仇恨。這本身就是侵犯人權的。

 

法官布瀾南也持異議:我完全同意布萊克法官的意見。從記錄來看,委員會對巴倫布萊特的調查除了要揭露他過去共產黨活動的行為以外沒有任何立法目的。用國會聽證來揭露個人行為是違憲的。

 

三、討論

此案的判決是對『(82)沃德金訴美國(1857)』一案的倒退。布萊克法官認為反政府的政黨一樣可以是合法政黨。加拿大有一個明顯的例子支持布萊克法官的說法,那就是魁人黨,該黨的目標就是分裂加拿大,現在還是加拿大國會中舉足輕重的政黨之一。對比之下,布萊克法官擔心的『反美活動調查委員會』在社會中造成一種歧視共產黨人的公眾輿論已經成為美國現實了。如今美國媒體和公眾心目中共產黨與邪惡是同義詞。

 

四、鏈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60&invol=109

http://www.hrcr.org/safrica/expression/barenblatt_us.html

http://www.fac.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Barenblatt_US

http://www.supremecourthistory.org/04_library/subs_volumes/04_c14_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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