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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同學會:關於維護未到退休年齡出國的華僑華人退休權益的建議

(2017-11-17 01:30:02)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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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同學會:關於維護未到退休年齡出國的華僑華人退休權益的建議

建言獻策參考
歐美同學會建言獻策委員會/中國與全球化智庫 第76 期 (2014年3月)

海外華人協會
關於維護未到退休年齡出國的華僑華人退休權益的建議

中國海外華僑華人群體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80年代、90年代初出國留學、工作、訪問研究或探親的。他們曾在國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等單位工作 過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這部分華僑華人出國時候,我國退休養老社會保障製度及有關法律還處於不健全甚至空白的狀態。許多單位以人事部文件為依據,以“自動 離職”或是“除名”方式,不再承認他們在國內的工齡,造成了這個群體不能依法享受到在國內退休養老待遇的合法權利權益。同時,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養老金製度 多按保險繳納年數計算退休養老金,部分華僑華人因移居他國時就年齡偏高,如在到達退休年齡時所繳納的保險金不能達到規定的年數,則不能獲得或無法全額獲得 所在國的受取養老金(年金)資格,陷入了“老無所養”的尷尬境地。
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出國的華僑華人曾在國內建有或形成事實的勞動關係,大多數 擁有10年以上工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勞動法》以及《保險法》都以法律賦予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工作 年限(工齡)應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證,無論是出國還是不出國都應平等享受在中國退休養老的合法權益。
海外華僑華人對於退休權益保障的呼籲已經持續 了十幾年,國家相關職能部門認為“情況比較複雜”和“尚無新的政策規定”,至今不見推出實質性的解決方法。為了申訴權益,德國、英國、瑞士、奧地利、日 本、美國、加拿大和新西蘭等的地華僑華人相繼組織了訴求中國退休權益的德國華人華僑協會、在日華人華僑退休養老待遇問題聯絡會和訴求中國退休權益的北美華 人華僑協會。三所協會建議國家相關部門,承認這部分華僑華人在出國前的工齡,恢複他們享受退休待遇的權利。
對於海外華僑華人享受退休待遇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退休權利”是個人“生存基本權利”。
根 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第一條 人人有生存的自由,平等的尊嚴和權利。……”、“第十三條⒈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⒉人人有權離開包括其母國在內的任何國家,及返回他的母 國。”。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可見“退休權利”“享有退休待遇”是包括中國人在內的世界上每一 個人的基本權利。
第二,華僑華人享受退休養老待遇有法可依,滿足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法律條件。
2011年我國頒布的《社會保險法》第六條 規定:“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之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 法》的第十六條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積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根據三所協會統計數據,其263位會員年齡︰55歲以上為 97%,60歲以上為77%,70歲以上為24%,80以上為2%;出國前的在中國服務工齡︰15年以上的占87%,20年以上的占60%,25年以上的 占50%,30年以上的占13%,35年以上的占1%(其中包含一位81歲、在中國有著36年的工齡日本協會會員,和一位80歲,在中國有著37年的工齡 的北美協會會員)。可見他們大多數早已達到和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
第三,按照《社會保險法》,華僑華人出國前的實際工齡應“視同繳費年限”。
新 中國成立後,職工養老引進了蘇聯式“國家保險製度”。在這種製度下,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職工的報酬是做了“必要的扣除”後的生活費,因而無須繳納養老 金,國家將這部分“必要的扣除”用於擴大再生產和養老支出。按照《社會保險法》的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 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護費由政府承擔”執行,按照同等條件下的法律平等原則和類推參照原則,華僑華人出國前的實際工齡應“視同繳費年限”。
第四,出國時受到自動離職的錯誤待遇,導致無法享受退休待遇。
八、 九十年代出國的華人華僑多數人因檔案中存有“自動離職”的記載。為此,即使符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有累計繳費滿十五年,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也不能領取基本養老金。其原因是,在以對這個群體“沒有相關政策”為由,主管部門卻都按原人事部人辦函(1998)101號文件“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 新錄用之日起計算”規定。此項政策製定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曆史發展階段產生的,具有明顯的斷章取義的錯誤,致使無論是定居國外還是回國服務,不管是保持中國 籍還是加入外國國籍,在中國各省市地都無法辦理退休和領取養老金手續。在對現行《社會保險法》的具體執行中,對於當時按“自動離職”、“一次性離職費”或 “強製退保”處理的出國人員,出國前的連續工齡也就不能被認可為“規定的連續工齡”。
但是,根據八、九十年代出國的華僑華人反映,他們當中極少有“未辦理任何手續或未通知單位”,“不辭而別”,“擅自離職”的。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職工申請出國須經單位批準,並且領取公安部頒發的有效護照,並不屬於“不辭而別”。
因此,他們受到的“自動離職”處理是錯誤的,應該給予糾正。即使當時是“辭職”出國人員,現在隻要是加入外籍和定居在國外,出國前的工齡也應予認定。
第五,以“買斷工齡”方式對待《社會保險法》頒布之前未到退休年齡出國人員,違反法規。
八、 九十年代出國的華僑華人出國時,按照(83)僑政會字第007號文件“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在職職工,獲準出境定居的,可以發給一次性離職 費”的規定,領取了幾千不等的“一次性離職費”。正是由於(83)僑政會字007號文件,成為他們無法辦理按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巨大阻力。
而按 照原勞動部發(1995)262號《關於不得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通知》明文規定:“采取一次性結算離退休金的辦法,必須立即糾 正。”。1999年原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 ‘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
因此,對出國定居職工“發給一次性離職費”來買斷工齡,終止社會保險關係不符合規定,應予以糾正,並且不能據此阻止華僑華人享受退休待遇。
第六,國內已經存在解決的典範和途徑。
2013 年5月上海人社局通過媒體表示“在《社會保險法》出台後,再出國定居,即使已改變國籍,隻要滿足累計繳費年限等條件的人員,仍然可以繼續在國內享受養老保 險待遇”。深圳巿社保局規定:“《社會保險法》製定後未到退休年齡出國,其參保人加入外國籍後可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也可以繼續保留養老關係。隻留養老 關係者,符合領取養老金規定時,可按規定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可見中國社保係統已經建立了外國人可與普通中國居民同享一樣的義務與權益,但是為什麽遲遲不 能認定這些華僑華人在出國前的工齡。
對於符合《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退休年齡和工作年限要求的海外華僑華人,要恢複和保障他們應該享有的退休養老待遇和領取養老金的權利。具體建議如下:
1. 經獲準出國的國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同等享有在中國退休養老待遇的權利。不分民族、年齡、性別和國籍,均適於《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養老保險的個 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規定。
2.經獲準出國的國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均適用《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的規定。出國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同樣已由政府給予了承擔支付。
3.經獲準出國的國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不屬擅自自動離職,不應適於原人事部人辦函(1998)101號文件的規定,對其所做出的“自動離職”処理應給予糾正。
4.對於經獲準出國的國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83)僑政會字007號文件“發給一次性離職費”、但是沒有領取到養老金的華人華僑,應按照原勞動部發(1995)262號文件規定給予糾正,按規定按月支付其養老金。
5.經獲準出國的國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達到退休條件仍尚未領取基本養老金者,可在補辦手續後給予補發及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6.經獲準出國的國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原在中國的個人檔案統一歸口管理。切實關心海外華僑華人的利益,本著人道與公正的態度,盡快修改或製定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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