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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秦永敏、毛國良關於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問題的原則聲明(199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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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立、秦永敏、毛國良關於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問題的原則聲明(1998年7月1日)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人民日報》載,我國國家主席江澤民承諾,將於今年秋天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此,我們表示審慎的歡迎。

    人權原則,是當代世界最基本的社會正義原則和社會公正原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則是人權的最重要最基本組成部分。正因此,自《聯合國憲章》始,一切聯合國文件均基於人權原則,都強調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重要意義。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一部憲法也均對聯合國的這一精神作了形式上的認可,即使在“文革”中製定的憲法,也保留著大部分相應的內容。然而,不容諱言的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國政府在毛澤東時代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踐踏一度達到了人類曆史上登峰造極的地步,在鄧小平晚年也發生了在國家廣場大規模鎮壓乃至屠殺依法行使集會、示威權利的普通民眾的事件,在江澤民時代的一年多時間裏,被大量關押的因言治罪者並沒有得到釋放,近半年則又有十餘人為此入獄,因此,現實情況是,中國的人權狀況依然形勢嚴峻。

    說到簽署公約,我們不能不指出,去年十月我國政府簽署保護自由工會的聯合國《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後,山西大同工人李慶喜僅僅因為宣傳籌組自由工會,就被政府判處勞動教養。顯然,這一事例提出了一個極為嚴肅的問題,那就是,我國政府每逢重大外交盛會就向國際社會作出簽署某些人權公約的姿態,卻並沒有根據承諾相應地改變政府行為。因此,我們無法不對我國政府是否能履行簽署公約所應承擔的義務表示懷疑。

    好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一個附加文件《任意議定書》,該附加文件明確規定簽約國公民可以直接向聯合國投拆,一旦聯合國為此向簽約國發出質詢,該國政府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采取措施並向聯合國作出匯報,既然如此,相信隨著這一保障機製的啟動,我們作為中國政府的政治反對派依約行使此一權利,理應受到政府的尊重和聯合國有關機構的重視。 

    鑒於江澤民謹慎地表示將到今年秋天才簽署這項公約,我們相信,這是為了對中國現有法律按公約標準進行審核,這是為了對國內現有人權問題加以反省。因此,我們希望我國人大能正式宣布,將完全刪除憲法中與公約相衝突的內容,逐步廢除一切與該公約相抵觸的法律,並且從釋放高瑜、劉曉波、李海、劉念春、陳龍德、傅國湧、楊勤恒、沈良慶、王庭金、趙常青、範一平這些近年被捕的政治犯開始,盡快釋放包括因“六四”入獄的孫維邦、張京生、蒲勇、雷風雲等數百名民運人士在內的一切政治犯,因為所有這些政治犯入獄的原因,都不過是行使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護的各項權利而已。   

    我們強調,我國政府理當確保所簽署的各項公約和憲法規定的一切人權,從當前說,我們堅決要求政府確保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尤其是政治反對派人士的五大基本權利:人身、言論、通信、出版和結社。這五大權利是一個社會公民是否享有基本的自由的表征,政府予以完全兌現是表示其準備遵守公約的起碼要求。   

    我們還應指出,遊行、集會、示威以及罷工自由,是現代人類社會實現動態平衡的主要機製。因此,我國政府必須盡快適應允許一切公民依法行使這些權利的現代社會生活方式。   

    我們相信,當局中的有識之士也已經看到,全體公民依法充分行使一切政治權利,是使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基本方法。我們希望,下一次中國的縣區人民代表的選舉能夠嚴格依法辦事。我們決不允許再發生任何由執政黨和政府違法操縱選舉的情況,更不允許再發生像陝西漢中將依法競選的趙常青抓捕起來長期非法關押之類的事件。  

    同時,我們堅決要求,以十到二十年時間,逐步完成從地方到中央一級民意代表和行政長官的直接選舉。

 最後,我們不僅期待著我國政府對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簽署和實施,我們還誓言,我們將與全體中國人民一起,以最大的熱情和最堅強的決心,來捍衛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發表□

   《北京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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