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食客

同城食客與所有朋友同享
個人資料
正文

賀信彤:中共第二次審判徐文立紀實/附女兒徐瑾1999年1月8日在美國國會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聽證會上的陳述

(2020-06-29 10:25:29) 下一個
賀信彤:中共第二次審判徐文立紀實/附女兒徐瑾1999年1月8日在美國國會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聽證會上的陳述

(徐文立妻子賀信彤整理) 

   時間:1998年12月21日上午9時 

   地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庭第六庭 

人員:審判長:王惠慶 

   審判員:任連才 

   代理審判員:柏軍(女) 

   書記員:黃璿(女) 

   公訴人:王化軍,李磊森,書記員:彭雲華 

   辯護人:莫少平律師,劉東濱律師助理 

   旁聽:共22人,賀信彤座位在左側中間。 

   (注:北京民主黨人查建國、何德普18日到第一中級法院申請旁聽,20日查、何等六、七位民主黨人被警方從家中帶走,21日下午才許回家。21日上午,北京第一中級法院門口中被數百警察封鎖,元哲等數人申請旁聽,被警方帶走,拘留一天,元哲被遣送回原籍) 

   法庭人員:法警2人,攝影2人,攝像三人(從三個不同角度從始至終攝像) 

   審判長:“帶被告人徐文立到庭。” 

   徐文立在兩名法警的押解下步入法庭,他很平靜,目視前方,穿著從家走時的衣服。這時,賀信彤叫了一聲“文立!”徐文立看到妻子賀信彤,笑了。兩名法警立即用手拉他胳膊,不讓他停留。賀信彤又說了一聲“下一個律師我們請張思之!”審判長怒目盯住賀信彤,高聲警告:“再喧嘩,就把你逐出法庭!”(注:自從徐文立11月30日被警方拘捕,其妻賀信彤得不到徐文立的任何消息,既不通知家屬被捕人所犯何罪,也不告訴是否正式逮捕,人關在何處。賀信彤幾乎天天與警方聯係,但得到的回答隻有一個“無可奉告”。直到12月18日下午4:30分,才通知賀信彤去法院,告訴21日開庭,隻給家屬一張旁聽證。) 

   審判長:你是叫徐文立嗎? 

   徐文立:是。 

   審判長:被告人徐文立,你還有什麽曾用名? 

   徐文立:主要是徐文立吧。 

   審判長:民族? 

   徐文立:漢族。 

   審判長:你的籍貫? 

   徐文立:安徽省安慶市。 

   審判長:你的職業? 

   徐文立:自由職業者。 

   審判長:家庭住址? 

   徐文立:北京宣武區白廣路2條4號。 

   審判長:徐文立,你以前是否受過法律製裁? 

   徐文立:如果那稱得上是法律製裁的話,在1982年判刑15年,剝權4年。 

   審判長:這次什麽時候拘留? 

   徐文立:1998年11月30日。 

   審判長:什麽時候市公安局宣布逮捕? 

   徐文立:1998年12月3日。 

   審判長:什麽時候收到起訴書副本? 

   徐文立:12月9日。 

   審判長:讀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公訴人名單。徐文立,你有權申請回避,你申請嗎? 

   徐文立:我發表以下聲明:這次審判是中國共產黨少數人對中國民主黨人的嚴重的政治迫害。所以,我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就像我在看守所期間拒絕回答他們的任何問題一樣。12月9日,審判人員通知我可以請律師,我表示放棄,又說要為我指定律師,我也拒絕了。12月18日有兩位律師到七處看守所,就是今天來的莫律師,還有一位姓馮的女士。鑒於他們在這樣一個物欲橫流、金錢至上的社會世風下,能夠不收取報酬,免費為我辯護,我認為是值得尊敬的,我本人表示接受,對法庭的提問我不回答,我隻回答律師提出的問題。 

   審判長:被告人徐文立,法庭是重證據,輕口供的。沒有證據,隻有口供,不能定罪,有證據,沒有口供,也可以定罪。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不妨礙我們判你有罪。 

   徐文立:不語。 

   審判長:下麵開始法庭調查,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注:起訴書見附件一) 

   審判長:被告人徐文立,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了嗎? 

   徐文立:不語。 

   審判長:(大聲說)你聽見了嗎? 

   徐文立:不語。 

   公訴人:徐文立,你交待與路透社記者艾伯樂談話的事實。(並宣讀了其中的一段話:我認為,中國民主運動應該追求的目標是結束一黨專製,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 

   徐文立:不語。 

   公訴人:(又宣布了刑訴法的一些規定。)徐文立,你聽見沒有?為什麽不說話,你不說話,我們也可以給你判刑,判你有罪。 

   徐文立:不語。 

   公訴人:合議庭,本案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因為被告人拒絕回答問題,公訴人詢問到此結束。 

   審判長:辯護人有什麽問題? 

   莫律師:我來提幾個問題,徐文立,你回答出於你的自願,你也可以不回答。起訴書指控的第一項事實,你接受這次境外記者采訪是事先安排好?還是隨機采訪? 

   徐文立:不能稱為境外記者,這些記者都是中國政府邀請來京的駐京記者,不隻是艾伯樂,還有很多,我接受過很多駐京的外國記者的采訪,這次采訪是事先安排好的。 

   莫律師:是由記者安排的,還是你安排的? 

   徐文立:大部分采訪都由記者提出采訪要求,有很多次,這一年多來,有幾百次,這次是我提出的。 

   莫律師:第二個問題,請把這次采訪的內容的中心意思介紹一下。 

   徐文立:中心意思可以歸納為四句話“結束一黨專製,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請注意,我講的“結束一黨專製”這裏沒有主語沒有說由誰來結束一黨專製。而且用的是“結束”而不是“打倒”、“推翻”。這裏是強調用和平的方式。至於由誰來結束,很可能是中共自己。實際中國已存在多黨製現象。台灣是中國的領土,香港已經回歸,香港有民主黨,主席是李柱明先生,台灣有國民黨,還有民進黨,它們不都是在中國嗎?這個結束有可能由別人作,也可能中共自己進行結束。 

   莫律師:你的意思是和中國現實法律不衝突,對嗎? 

   徐文立:是的。 

   莫律師:這些文章發表是否征求過你意見? 

   徐文立:征求過,最後定稿都是由我自己做的。我家門口總有幾個公安,每次我都告知他們,並把定稿的文章給他們一份。今天的這些證據,實際都是由我主動提供的。我是公開做事的。 

   莫律師:審判長,我沒有問題了。 

   公訴人出示了法國國際廣播電台在XX年X月X日XX時段的廣播的《徐文立接受路透社記者采訪》的證明材料。 

   審判長:徐文立,你對這份證據有異議嗎? 

   徐文立:不語。 

   審判長:辯護人有意見嗎? 

   莫律師:有。這份談話的內容,公訴人隻讀了其中的一部分,不能完全表達徐文立的意思,徐文立對這個問題的觀點不能完整地表達出來,請求宣讀同樣是這份證據中的部分內容,請讀原文。 

   審判長:公訴人舉證後,再宣讀。 

   公訴人斷章取義地又讀了個別句子。 

   莫律師讀了一些公訴人故意跳躍和漏讀的部分。 

   公訴人:(開始舉證) 

   1、從徐文立家中搜查出的1997年12月7日給王希哲的有關與記者談話內容的傳真; 

   2、文檢鑒定書。 

   (法警向合議庭、被告人、辯護人出示這些證據,徐文立拒絕看。) 

   公訴人:被告人拒絕回答問題,但不妨礙我們判他有罪。下麵我們公布記者安琪對徐文立的采訪記錄,對於徐文立顛覆政權的罪行,我們將用事實予以揭露。 

   公訴人宣讀了安琪與徐文立談話的部分內容。 

   莫律師:徐文立,請你講一下與安琪對你專訪一文的中心意思。 

   徐文立:其主要內容是講我們企求的目標,這和與艾伯樂談話的中心意思沒有什麽區別。 

   莫律師:安琪的采訪是誰來安排的? 

   徐文立:安琪女士原來在大陸是記者,她是“六四”後出國的,現在是獨立撰稿人,這次專訪是安琪女士由法國去美國時她主動提出的。 

   公訴人又把《安琪專訪》一文拿出舉證,並有《中國之春》177期上刊登的徐文立手寫文字--“凡是要求發表時,必須有徐文立本人簽名,才可發表。”並將1997年12月初徐文立與四記者談話內容證據出示,徐文立拒絕看證據。 

   莫律師:徐文立,請介紹一下談話內容。 

   徐文立:當時麵臨人大選舉,我首先談了以往的選舉基本是在人民不知情下進行的,目前主要是人民要有參與權。後麵我又特別強調分析中國民主運動的形勢、目標、途徑。我重點講了我們要建立一個平台、一個構架,使人們充分發表自己的見解,推動民主進程。這個進程是公開、理智、和平、非暴力的。 

   公訴人出示證據:《徐文立與韓東方對談錄》。 

   公訴人:“徐文立誣蔑全國總工會不能代表工人,說共產黨從來沒把工人當作領導階級,煽動成立獨立工會。 

   莫律師:這次對話是誰提出的,發表時是否征求過你的意見? 

   徐文立:是韓東方約談的,他在香港,發表時征求過我的意見。我在談話中主要講了以下幾點: 

   1、關於黑箱作業,本身講的是缺乏透明度。 

   2、中國簽署了聯合國的兩個國際公約。工人有權成立自己的工會、維護自己的權利,應當從共產黨領導一切的現狀中解脫出來。共產黨不能領導一切、代替一切、包打一切,工人有權組織自己的工會、維護自己憲法保障的權利。 

   我請求宣讀聯合國人權國際公約中有關成立工會的章節。(注:法庭沒有宣讀。) 

   3、工人有權組織自己的、獨立的工會。當然,成立工會要申報,要在法律範圍內活動,現在實際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團,我們尋求的是為不同的政黨建立一個平台,這些政黨應是成熟的,負責任的,相互製約的。我本人不想組織獨立工會。 

   莫律師宣讀《徐文立與韓東方對談錄》,針對指控,將相關內容,特別是漏讀部分讀出。 

   公訴人又出示《告全國工人同胞書》,並指出這裏有汙蔑總工會,號召工人成立獨立工會的內容。 

   莫律師:徐文立,這個《告全國工人同胞書》是誰起草的? 

   徐文立:武漢秦永敏。 

   莫律師:你修改過嗎? 

   徐文立:修改過。 

   莫律師:內容與你本意完全一樣嗎? 

   徐文立:為了尊重起草人的意見,沒有大修改,不完全代表我的本意。文告主要講了這麽幾個問題: 

   1、中國政府自己簽署了這個公約後,應該向中國公民宣傳。這個公約賦予了公民人人有組織工會的權利,人人有參加自己工會的權利。 

   2、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中國經曆文革,不應有大的社會動蕩,希望下崗、失業工人近期內盡可能放棄街頭行為,爭取社會穩定,更多地把行為局限在本單位。當然可以適當地向政府施加些壓力。 

   莫律師:我理解你的中心意思主要是: 

   1、這個《告人國工人同胞書》沒有完全表達你的意思; 

   2、主要是介紹人權國際公約內容。 

   徐文立:對的。 

   莫律師:發表時征求過你的意見嗎? 

   徐文立:是的。 

   公訴人出示以下證據: 

   1、1997年12月27日晨,回答25日王希哲的傳真。(注:傳真上告王希哲國內尚無成立工會的條件。) 

   2、市公安局出的證明:下載的電腦網絡上發現的材料,有不同版本的告書。 

   3、1998年2月8在公安局詢問的筆錄。 

   莫律師:有關的證明材料內容不是一致。(隨後宣讀了不一致的內容:)這個證明《告全國工人同胞書》與徐文立的一些想法並不一致,而徐文立隻是做了部分修改。 


   徐文立:我再次要求現在宣讀《國際人權公約》中有關成立工會的部分內容。(注:仍未宣讀)在告書中特別告訴工人怎樣行使這種權利的表述,並沒有讓工人不顧法律去組織工會。 

   公訴人宣讀有關接受境外資助的證據。讀侯宗哲證言和侯宗哲妻子賈誌敏的證言,徐文立收到美元500元的收條。 

   侯宗哲1998年12月8日作的證言大致內容:“1998年2月的一天晚上,突然來了一個自稱叫趙力的人,說王炳章托他給徐文立500美元,請我轉交徐文立,我說,我許多年與徐文立沒有來往了。趙力說他不認識徐文立家,還是麻煩讓我轉交。2月27日,我將款交給徐文立,並請徐文立打了個收條。”侯宗哲妻子也有與上述相同的證明,並說,當時她在另一房間睡覺,並沒見到來人,侯去送款時,她囑咐侯:“錢的事說不清,一定讓徐寫個收條,好交給趙力。” 

   公訴人出示鑒定證明,證明收條上的字是徐文立寫的。 

   莫律師:徐文立,這收條是你寫的嗎? 

   徐文立:是我寫的。侯宗哲是民主牆時期的朋友,當時他不太做事,經常爭些名利,後來就疏遠了。當時候宗哲送來500美元,隻說是朋友讓他轉交,但這500美元究竟是誰提供的,當時沒說。侯宗哲作為朋友,如果轉達王炳章的意思,能轉身就把收條交給公安局嗎?所以我懷疑這是公安局安排的,也許錢就是公安局給他的,是他們夫婦兩人串通作證。 

   審判長:你有沒有證據證明這錢是公安局給你的? 

   徐文立:(對著律師說)我是沒有證據,可他們同樣沒有是王炳章給的證據。 

   公訴人出示證據:《中國民主黨章程》,並宣讀了章程的前言部分。即“中國人民爭取民主已有一百多年曆史了,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製。在辛亥革命後,中國曾出現過短暫民主。由於專製製度蒂固根深,無論是國民黨還是共產黨統治中國時期,專製製度隻是改變了形式,封建王朝的‘家天下’為‘一黨天下’所代替。中國民主黨的首要目標是,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重塑憲政民主,保障人權自由’。” 

   莫律師:《中國民主黨章程》是由嚴家其起草的,那麽大綱或者基本構架是你提供的嗎? 

   徐文立:我在前言部分做了一個概括,接受了嚴先生、憲政學家們的意見,把“專製”改為“專政”。落筆是我做的,宗旨是公心至上,為大眾服務,公心至上有別於孫中山先生的“天下為公”。政治原則上強調“公開、理性、和平即非暴力”。 

   莫律師:組黨的目的是什麽? 

   徐文立:在民主社會,要有多黨製衡,才能對中共諸如腐敗等問題進行製衡,民間要有反對黨、在野黨,才能對執政黨進行製衡。 

   莫律師:這次組黨你們履行了什麽手續? 

   徐文立:組黨是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應在官方機構登記備案,這一次沒有這樣做,主要出於三點考慮: 

   1、中國政府簽署了兩個人權國際公約,兩個公約的實質性內容賦予了公民有組織政黨的權利; 

   2、中國法律沒有禁止組黨的條款,而法律不禁止的事,公民可以做; 

   3、沒有相應的政黨法可遵循。 

   鑒於以上三點,我們中國民主黨京津地區黨部以公告形式成立。 

   審判長:(大聲叫道)你不許在這進行反動宣傳。(打斷了徐文立的講話。) 

   莫律師:民主黨第一次代表大會籌備了嗎? 

   徐文立:我們隻是提議籌備,沒有受到全國授權,不會去做。 

   這時公訴人開始出具證明民主黨存在的以下證據: 

   1、公安局審問查建國筆錄,查建國講:“民主黨京津地區黨部主席是徐文立,副主席是查建國、高洪明、呂洪來,秘書長是劉世遵,其它領導成員和黨員人數是黨內秘密,不能告訴你們,我什麽時候也不會講。” 

   2、公安局審問張暉筆錄,張暉詳細地講述了成立當天的情況,包括入黨宣誓的手勢、麵對方向、宣誓人數。(注:對張暉的背叛行為,京津黨部已做出處理決定。) 

   3、公開發布的中國民主黨京津地區黨部成立公告1號、2號、3號三份文件。 

   莫律師:有異議,呂洪來自己否認是副主席。 

   公訴人進一步出示證據《施軍加入中國民主黨的申請書》。 

   公訴人:由此可以說明,中國民主黨京津黨部的組織活動已經在向境外滲透。 

   審判長:下麵進行法庭辯論。 

   公訴人:盡管被告人徐文立不回答公訴人的提問,但本案證據已經核實,證據確鑿,事實清楚,被告人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1、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告人徐文立於1982年因犯組織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主觀惡性大。16年前就勾結王希哲等人聲稱反對封建社會主義,並企圖組黨。被告人一貫敵視人民民主專政。刑滿後,特別是1997年5月剝權期滿,反而變本加厲活動。被告人徐文立利用境外媒體,製造輿論,聲稱“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誣蔑人大選舉是黑箱作業,造謠全國總工會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動成立獨立工會,宣稱“未來的那個憲政和現在已經有的憲法是兩回事; 

   2、把矛頭直接指向人民民主專政,並且接受境外資助; 

   3、勾結境外敵對分子組建中國民主黨,其首要目標是:“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網羅成員加入,舉行入黨宣誓儀式。上述活動中,涉及政治、經濟,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莫律師:(宣讀辯護詞,見附件二。) 

   公訴人:被告人徐文立主觀上有目的,客觀上有行為。從言行來看,攻擊的是人民民主專政,要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而且和境外敵對分子嚴家其共同製定了《中國民主黨章程》,不是單純的思想闡述。被告人徐文立組建中國民主黨避諱使用“推翻”字眼,但針對的是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 

   被告人煽動成立獨立工會是其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與行動的聯係,境外資助一事,證人證明的很清楚,完全可以認定。 

   適用法律上,既有煽動的行為,也有事實上的行為,從重處罰,適用法律是適當的。 

   看他的言行,是主動的接受采訪,組黨是具體行為。主客觀是完全一致的,成立獨立工會,是行為的一部分,應看到整體,客觀犯罪現實與目的不相抵觸。 

   審判長:被告人,你可以作最後陳述。 

   徐文立:停了片刻,說“好”,我作個最後陳述吧。 

   16年前,我曾到中級人民法院,16年後,我又站到這個席位。當時是反革命罪,很慶幸,今天這個罪名已經沒有了,這說明中國社會在進步。上次我被判刑15年,我坐了12年零47天牢。這次,我將不比上次少地麵臨牢獄,這我很清楚。我讚賞魯訊的一名言“我以我血薦軒轅”。 

   審判長:被告人徐文立,你的講話要針對這個案子,不要說得太遠! 

   徐文立:我不主張革命和暴力,我不會用別人的血染紅自己的頂戴花翎! 

   審判長:再次提醒你,必須回到案子上,不許扯遠,在法廳上聽我審判長的。 

   徐文立:93年到現在,我有多次出國的機會,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我是自願地站在這裏,或者是受到某些人的抬舉,我站在這個地方。有些人說我執著,有些人說我有點傻。我認為,國家政權是公器,不存在顛覆,公器不存在顛覆。除非國家政權是個人的、私黨的或者是家庭的。別人提些看法、意見就顛覆了個人、家庭、小集團的私利?國家是確實需要存在的,國家要有管理,無政府是對人民不利的。6月25日浙江籌建中國民主黨,證明中國人民是進步了,是中國法律不禁止的,又受到剛剛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的保護。希望中共通過權力機構立即製定政黨法,政權好去管理。政權由兩項構成:1、是什麽樣的人去管理;2、是怎樣實施管理。戰後,意大利政府更迭了兩百多屆,但國家並沒有亂…… 

   審判長:(粗暴地大聲說)徐文立,你離題萬裏,整個審判過程,你不回答問題,表示你蔑視法庭,現在停止你的陳述,宣布休庭20分鍾。 

   徐文立:你剝奪了我作最後陳述的權利! 

   (20分鍾後,又開庭。)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見附件三)。 

   徐文立:我抗議!這是政治迫害!我絕不上訴! 

   (注:幾天後,徐文立寫了一份書麵不上訴的文件,見附件四) 

   賀信彤:我抗議!審判長,你是不公正的,你褻瀆了法律!你的法庭審判不是獨立的! 

   (審判長匆匆離去,法警將徐文立帶走。) 

   中國民主黨人徐文立案匯編(9) 

   附件一: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98)京檢分審字第609號 

   被告人徐文立,男,55歲,安徽省安慶市人,漢族,無業(身份證號碼:110104430701305),住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二條4號4門423號。1982年6月因犯組織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1993年5月被假釋。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1998年1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文立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經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查明其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人徐文立刑滿後,於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間,先後在接受境外記者采訪、《與韓東方對談錄》及夥同秦永敏(另案處理)發表的《告全國工人同胞書》中,大肆叫囂在中國“結束一黨專製,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誣蔑“人大選舉是‘黑箱’作業”,造謠全國總工會“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動成立“獨立工會”。宣稱“未來的那個憲政和現在已經有的憲法是兩回事”,“我肯定是想通過搞政黨政治的方式、改變選舉製度的方式來對中國的政治製度發揮自己的作用”。以上言論分別在境外刊物《中國之春》及其它媒體上發表,為顛覆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期間,徐還接受了境外資助。 

   被告人徐文立於1998年11月間,為成立“中國民主黨”,與境外敵對分子嚴家其相勾結,共同製定了《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並向境內外散發。該章程在總綱中確定“中國民主黨的首要目標是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1998年l1月9日,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黨部”,任“黨部主席”。在此期間,徐通過積極發展成員、舉行宣誓儀式、進行組織分工、策劃召開所謂的中國民主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等活動,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 

   上述事實,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等證據在案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文立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但刑滿後仍無視國法,與境外敵對分子相勾結,接受境外資助,組織策劃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罪行重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且係累犯,應從重處罰。為保衛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維護國家安全,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員王化軍李磊森 

          書記員彭雲華 

   1998年12月9日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章) 

   附注: 

   I、證據目錄一份; 

   2、證人名單一份; 

   3、主要證據複印件五冊; 

   4、移送證物清單一份。 

   中國民主黨人徐文立案匯編(10) 

   附件二: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並征得被告人徐文立同意,在徐文立顛覆國家政權案中擔任徐文立的辯護律師,我將遵照刑事訴訟法第35條之規定,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委派後,我認真查閱了本案卷宗、充分了解案情、會見了徐文立,經過對本案卷宗的研究和今天的法庭調查,現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起訴書對部分事實認定不當、適用法律錯誤 

   (98)京檢分審字第609號起訴書指控徐文立顛覆國家政權的第一部分“犯罪事實”是:“被告人徐文立刑滿後,於1997年11月至1998年4月間,先後接受境外記者采訪、《與韓東方訪談錄》及夥同秦永敏(另案處理)發表的《告全國同胞書》中,大肆叫囂在中國‘結束一黨專製,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汙蔑‘人大選舉是‘黑箱’作業’,造謠全國總工會‘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動成立‘獨立工會’。宣稱‘未來的那個憲政和現在已經有的憲法是兩回事’,‘我肯定是想通過搞政黨政治的方式、改變選舉製度的方式來對中國的政治製度發揮自己的作用’。以上言論分別在境外刊物《中國之春》及其它媒體上發表,為顛覆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 

   辯護人認為檢察院的上述指控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1、起訴書指控徐文立接受境外記者采訪、《與韓東方對談錄》及發表《告全國工人同胞書》是為了顛覆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沒有法律依據。 

   (1)起訴書所羅列的徐文立的言行,在我國現行的法規中並沒有禁止性的規定,而且從法理上講也不可能有這樣禁止性的規定。 

   (2)如果全麵的而不是斷章取意地分析徐文立所有言論,並不能得出徐文立在為“顛覆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的結論。 

   (3)即便是“輿論準備”按我國法律規定也不能構成犯罪. 

   2、沒有證據證明徐文立本人煽動成立“獨立工會” 

   《告全國工人同胞書》中雖然有:“我們建議全國工人同胞們,立即開始籌備成立自己的工會.”的言詞,但這並非是徐文立本人的真實意思.首先,《告全國工人同胞書》不是由徐文立起草的,徐為尊重起草人,僅對該文做了稍許修改,所以該文主要反映的是秦永敏的觀點;其次,徐文立曾多次明確表示反對立即成立“獨立工會”,如在《告全國工人同胞書》發表後的1997年12月31日徐文立答王希哲傳真中說:“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國內並無形成獨立工會實體的形勢,絕大多數工人朋友們尚無此迫切的需要.所以,以上兩個曆史性文獻(指《告全國工人同胞書》和《獨立工會章程》--注)帶有很大的超前性。”。在1998年2月6日詢問筆錄中,徐文立說:“我覺得在中國搞類似波蘭那樣的自由工會,走不通。”“問:你是不是煽動(指成立獨立工會--注)?答:不是”。1998年2月8日詢問筆錄中,徐文立說:“我本人無意要做什麽,…我本人無意去組織什麽活動,這要在中國政府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後才能實行.”又說“所以我告訴王希哲,在現在的中國成立‘獨立工會’是天方夜譚。”。從以上證言中可以看出,起訴書指控徐文立“煽動成立獨立工會”是缺乏事實依據的。 

   3.起訴書指控徐文立的第一部分“犯罪事實”不符合“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起訴書指控,:“徐還接受了境外資助”。但檢察院所依據的證據,隻有侯宗哲證言、賈誌敏證言及徐文立所寫收條。以上證據材料僅是中間轉交人的證詞,沒有委托人的證詞,證據上不完整,不能直接證明徐文立所收500美元的確來自境外,也不能證明此資金是用來資助徐文立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的,因此,起訴書中所稱“接受境外資助”不能成立。 

   (2)、起訴書指控徐文立“與境外敵對分子嚴家其相勾結,共同製定了《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可是,沒有證據證明此《章程》係共同製定,隻有嚴家其起草的《中國民主黨章程》,而沒有徐文立起草此《章程》的證據,因此,不能認定為共同製定。 

    綜上,請法庭對辯護人的辮護意見予以充分考慮,根據事實和法律給予公正的判決。 

   辯護人: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律師:莫少平(簽名) 

   1998年12月21日 

   中國民主黨人徐文立案匯編(11) 

   附件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1998)一中刑初字第2769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被告人徐文立,男,五十五歲,漢族,安徽省安慶市人,無業,住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二條四號四門四二三號。一九八二年六月因犯組織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一九九三年五月被假釋,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刑滿,一九九七年五月剝權期滿。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被羈押,同年十二月二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徐文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王化軍、李磊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文立及其辯護人莫少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文立刑滿後,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間,先後在接受境外記者采訪、《與韓東方對談錄》及夥同秦永敏發表的《告全國工人同胞書》中,大肆叫囂在中國“結束一黨專製,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誣蔑“人大選舉是‘黑箱’作業”,造謠全國總工會“不是代表工人利益”,煽動成立“獨立工會”。宣稱“未來的那個憲政和現在已經有的憲法是兩回事”,“我肯定是想通過搞政黨政治的方式、改變選舉製度的方式來對中國的政治製度發揮自己的作用”。以上言論分別在境外刊物《中國之春》及其它媒體上發表,為顛覆國家政權做輿論準備。期間,徐還接受了境外資助。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文立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間,為成立“中國民主黨”,與境外敵對分子嚴家其相勾結,共同製定了《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並向境內外散發。該章程在總綱中確定“中國民主黨的首要目標是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黨部”,任“黨部主席”。在此期間,徐通過積極發展成員、舉行宣誓儀式、進行組織分工、策劃召開所謂的中國民主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等活動,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行為。 

   被告人徐文立在法庭審理中未做辯解.被告人徐文立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書對被告人徐文立的指控,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部分指控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法院予以公正裁決。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徐文立刑滿釋放後,繼續進行顛覆國家政權的準備活動。一九九七年十一月至一九九八年四月間,被告人徐文立在境內外刊物及其它媒體上發表言論和文章,煽動在中國“結束一黨專製,建立第三共和,保障人權自由,重塑憲政民主”,宣稱“我肯定是想通過搞政黨政治的方式、改變選舉製度的方式來對中國的政治製度發揮自己的作用”,“未來的那個憲政和現在已經有的憲法是兩回事”。 

   被告人徐文立為顛覆國家政權積極進行組織活動。一九九八年十一月間,被告人徐文立策劃成立“中國民主黨”,並與境外敵對分子嚴家其相勾結,共同製定了《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該章程在總綱中確定:“中國民主黨的首要目標是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建立第三共和’”,並向境內外散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被告人徐文立公告成立了“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黨部”,自任“黨部主席”,並設立了副主席、秘書長,成立了“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黨部北美分部”、“中國民主黨北京天津地區黨部新聞發布中心”等機構。在此期間,徐文立通過積極發展成員、舉行宣誓儀式等活動,擴大組織,籌劃召開所謂的中國民主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一九九八年二月至十一月間,被告人徐文立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積極尋求並接受境外資助,且在《中國民主黨章程》(臨時)中明確規定尋求境外資助。 

   上述事實,有查獲的用來進行組織、聯絡活動的傳真電話等物證以及書證、證人證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結論等證據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文立曾因犯一九七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組織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後又與境內外敵對分子相勾結,尋求並接受境外敵對分子資助,進行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的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係首要分子,又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徐文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人徐文立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不能成立。本院根據被告人徐文立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文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二、查獲供犯罪使用的傳真電話等財物,予以沒收(清單附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惠慶 

   審判員任連才 

   代理審判員柏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黃璿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章) 

   沒收證物清單 

   1、電話機一部

   2、傳真電話一部(MURATAF22) 

   3、打印機一台(DESKJET) 

   4、電腦一台(T2400CT) 

   5、通訊錄五本 

   6、《中國之春》二本總172、173期 

   ——————————————————————————

   我的父親徐文立無罪

   徐瑾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在美國國會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聽證會上的書麵陳述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僅僅三個半小時的開庭審理之後以“顛國家政權”的罪名將我父親徐文立判處了十三年的徒刑。這種審判是可恥的。那些所謂的“犯罪事實”──那些我父親被據以控訴的罪行──實際上都是和平、理性的行為。而且這些行為都是受到中國去年十月剛簽署的“國際公民的政治權利公約”以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所保護的。

    沒錯,我父親和外國記者交談,他在文章中也表達了對一黨獨裁的不滿,鼓吹成立獨立工會並要求改變選舉製度。他的論述發表在國外刊物上,他也和其他人討論想法交換意見。而這些都是罪行嗎?所有他的這些作為都是公開且合法的。這次審判可說是典型中共製度下的“先判後審”。我父親隻在審判前三天見了一次法院指派的辯護律師;開庭時既無證人,當然也就談不上對證人的訊問;所有我父親能做的隻是一篇不到十分鍾的辯護陳述,而當他想讀出這篇辯護書時,卻遭到法官的拒絕。

    這個審判宣稱是“公開”,但中國法製體製下的這個公開和國際上所認知的公開完全是兩回事。外國媒體被拒旁聽而且被阻攔於法院外遠處的隔離區;國際人權組織要求特派員旁聽觀察也未獲準;其他國家的外交官員,包括外國使館人員,也都被拒旁聽。

    親朋家屬中,我母親是唯一獲得旁聽證而能入庭旁聽的人,就她孤零零一個。旁聽證的發配照理是先來先有,坐滿為止;但我母親算了一下,旁聽席上坐了二十二個人(有些人甚至還睡著了),而空位則還有一堆。我母親也被警告不得在審理過程中做筆記。

    我父親決定不上訴,他認為上訴等於是合法化了司法部門對他的整個起訴和審判。而且他希望借此表明中共不僅違反了國際公約,同時也違反了中國自己的國內法律和訴訟程序。這個審判說明了中國多出一部新的刑事程序法和刑法以外,其司法係統的不獨立和一九八一年我父親第一次被判重刑時是一模一樣的。在共產黨的中國,正義是必須向領導人的意誌低頭的。

    我父親知道他被判重刑的真正原因是中共害怕那些想法相同而屬於不同團體的人組織了起來──象知識分子、工人、農民、政治異議者。而我父親所做的隻是想利用他結社自由的權利來組織一個反對黨──中國民主黨,以期望終能建起一個憲政民主的中國政府。

    我父親並不是唯一被判重刑的人,中國民主黨的另外兩位成員秦永敏和王有才也因為相同而和平的組黨行為而遭到類似的可恥審判。還有許多一些和中國民主黨有關的人也被侵擾、監禁、剝奪職業。

    張善光因為接受自由亞洲電台談到兩起農民抗議事件而被判十年徒刑,而這樣的審判顯然也和他以前想把工人組織起來有關,因為中共是不允許獨立工會存在的。今天也在此參加聽證會的劉念春先生,也曾因為要求讓工人組織工會保護他們的權益而被關禁。類似的例子還很多。

    我請求貴委員會設法促使中國政府立即無條件釋放這些人,使我父親和他們都能重獲自由。其他被控以類似罪名而將被審判的人也應被釋放。我希望美國政府能利用各種機會抗議中共對中國人民之自由的剝奪。我之前也已表達了希望克林頓總統和高爾副總統能為我父親的事件直接和中國最高當局直接交涉,但迄今未獲任何回答。

    今天,我也希望你們能支持今年在日內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會議上通過譴責中國人權紀錄的決議案,並且要求白宮和國務院執行工作以確保此決議案能最終通過。

    我堅信中國領導人不應簡單地以“內政”為借口來掩飾他們違反國際公約的行為,或借口甚麽政治、公民權利得視一個國家某一時期的社會、文化、經濟發展而不同。在這問題上,中國的十二億人民應有權談話,而這種權利賦予所有中國公民集會、討論並選擇他們領導人的自由,而這種權利是中國人民、中國領導人和你我所共有的。

    謝謝你們同意將我的陳述收入今天聽證會的紀錄裏!□

   (北京之春)1999/2期

(賀信彤:中共第二次審判徐文立紀實/附女兒徐瑾1999年1月8日在美國國會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聽證會上的陳述 全文完博訊www.peacehall.com)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