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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主黨全聯總海外第四次黨員代表大會公告

(2019-12-10 20:16:12) 下一個

 
 

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
海外第四次黨員代表大會

公 告

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海外「四大」依黨章:「黨員代表大會為黨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四年舉行一次」,於2019年12月10-12日在紐約和美東地區召開。

當前,中共在美國兩黨一致反共、西方民主國家紛紛驚醒、貿易戰、香港、台灣問題重重壓力之下,中國大變在即,我們中國民主黨海外總部必須重整我們的領導機構,絕對不允許中共在美國及各國代理人進一步蠶食中國民主黨在海外的陣地和把中國民主黨墮落至騙取、榨取難民、移民的黨,明確方向和製定對策,以備形勢的緊急需要。

北美、歐洲、大洋洲、亞洲黨員代表在籌備組徐文立、寧先華、劉偉民、陳曉、李東澄、石宇歌主持下,通過一個多月充分地協商、籌備、參與和召開了「四大」,為此通報了國內黨的領導人及海外委員會負責人王有才、陳忠和;代表們認真審議了大會籌備組的各項提案和黨章修正案及原則通過了《政治宣言》(待充分修改後再正式發布)。

通過黨內協商和無記名投票產生了「四大」領導班子:

寧先華 任主席
劉偉民 任副主席

陳曉 任監察長
王永紅、李東澄 任監察委員

依黨章,主席在常委會同意下,任命了秘書處成員:

秘書長 劉偉民(兼)
常務副秘書長 石宇歌

依黨章,監察長和主席商議後,任命了副監察長 李東澄

大會特別動議授予前主席徐文立為榮譽主席稱號。

********

寧先華簡曆

1989年5月在沈陽加入沈陽市?聲援團任總指揮,沈陽愛國市?自治聯合會(工自聯)被選舉為主席。 

1989年5月27號—6月3號,在北京天安?廣場,參加了北京工自聯 的籌備和宣傳工作,同年7月6 日—10月13日在沈陽,被以非法組 織頭目的罪名收容審查。 

1998年9月27日,在遼寧鞍山參加了王澤臣、王文江、劉世遵、薑力鈞、郭承明等遼寧各地區近20人參加的中國?主黨籌備會議,同時開展各城市的組黨準備階段。被擬定為中國?主黨遼寧黨部副主席,沈陽黨部主席。 

1999年6月1日在遼寧組織紀念64十周年在沈陽市政府廣場悼念六 四死難烈士的燭光集會,被沈陽市公安局抓捕關押16天。2003年 12月12日因組建東北三省獨立工會、中國?主黨被沈陽市中級法院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二審改判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2010年12月15日刑滿釋放。 

2007年被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海外第一次黨員代表大會評選為中國民主黨優秀黨員。

2013年6月1日因新公?運動被沈陽市公安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的罪名刑事拘留,6月25日取保候審。 

2014年5月16日因與薑力鈞等在網絡上發表文章,被沈陽市公安局 425專案組,以尋釁滋事的罪名,刑事拘留。37天後取保候審。 

在國內的27年?主運動中,先後參加了六四、98組黨、茉莉花運動、新公?運動、以及一些維權方麵的運動。 

2016年8月31日在美國政府的幫助下來到紐約,任中國?主黨全國聯合總部副秘書?。 

2017年習近平訪美期間共同組織人員在佛羅裏達成功攔截習近平的?隊。 

2018年5月8日中國民主黨美東黨部第三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主席。 

同時組織發起了中國?主黨200餘人包圍中國大使館的219抗議活 動及紀念六 四30周年的遊行示威活動、組織了100餘人的NBA賽場 支持NBA和香港反送中活動,參與組織法拉盛?主牆活動50餘期。

現在是紐約?主牆的共同發起人、全球支援香港聯盟美東地區召集人之一。

*********

「四大」之後,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和遍布世界各地的黨部將真誠歡迎和接納所有願意重新登記的老黨員加入,並吸納所有願意參加中國民主黨的新成員入黨。
(具體辦法,容日後公布) 

特此公告。

*********

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
海外第四次黨員代表大會

通過的2019黨章

《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中國民主黨黨章
海外現階段暫行條例》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經中國民主黨海外第四次黨員代表大會
批準通過)
 
第一章 序言
 
中國民主黨迄今走過了二十一年光榮的戰鬥曆程。 
1998年以來,中國民主黨各地組織均發表了成立公告、黨章或臨時黨章,以及2000年1月1日中國民主黨聯合總部所發布的《中國民主黨迎接新世紀宣言》、2007年6月4-5日第一次海外代表大會所通過的黨章都表明中國民主黨的宗旨為“公心至上,服務大眾”。中國民主黨的政治原則為“公開、理性、非暴力”。中國民主黨是有堅實的民主理念為基礎的、是有可能發展成為一個成熟的、負責任的、具有現代意義的政黨組織。
中國民主黨黨章是全黨學習和遵守的規範。
鑒於以往通過的黨章或臨時黨章主要適用於中國民主化之後,為適應現階段、特別是海外運作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條例作為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在海外運作的規範。
現階段中國民主黨的總部機構全名為: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簡稱“全聯總”;“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的英文直稱為“China Democracy Party ”。
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負責統一協調和指導海外黨的全局工作,對黨的國內工作隻有建議權。
一旦中國大陸開放黨禁,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即同國內外的各黨組織共同協商組建全國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並盡快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正式成立中國民主黨的中央機構。
 
第二章 黨的現階段目標
 
第一條:按照黨章規定,中國民主黨的性質為憲政民主政黨,以和平理性的方式推動中國的政治製度變革,使中國大陸成為進步的憲政民主國家,這是本黨現階段的主要目標。
中國民主黨追隨辛亥革命諸先賢開創的亞洲第一共和,尊重一九四六年製憲國大確立的第二共和,勵誌建設自由富裕、人權平等、憲政民主的中國第三共和。
中國民主黨的首要目標是:謀求通過製憲會議,推動全民直接選舉,爭取在各級議政和立法機構中擁有合法的獨立席位,在中國結束一黨專政,以和平的方式實現中國的民主轉型。
第二條:要求落實中國憲法中規定給予人民的所有民主權利,要求保障民生,反對專製和腐敗。支持國內的民權活動,包括支持他們在麵臨暴力鎮壓時采取的各種合情合理的抗暴行動。
第三條:聯合國內外一切民主力量,包括民間爭取民權的力量和中共體製內民主派和改革派,孤立和打擊權貴保守勢力,協力打開中國民主化之門。
第四條:海外黨組織的工作和發展的原則是:公開發展、吸納精英、自強廣交、支持國內、舉旗促變。
 
第三章  黨員
 
第五條:凡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公民、華僑和外國友人,認同中國民主黨的目標、宗旨和綱領,自願遵守黨的章程,在任何一級黨組織進行登記,經批準,交納黨費,即成為黨的在冊黨員。每一個在冊黨員都隸屬於黨的某一個基層組織。
第六條:凡認同中國民主黨的目標、宗旨和綱領的中國公民、華僑,均可成為中國民主黨的精神黨員。 
第七條:在冊黨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黨的章程,服從組織決議;
(二)宣揚黨的綱領和現行目標,爭取民眾支持;
(三)參與組織活動,承擔黨的工作;
(四)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
(五)介紹優秀人才加入中國民主黨;
(六)繳納黨費。對於有特別困難的黨員,各級組織可以考慮適度減免。
第八條:在冊黨員權利如下:
(一)依據黨的章程,行使黨內的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在所在組織的會議上有發言權,並且依規定有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對黨的工作有提出建議和獲得信息之權利;
(四)有對黨的政策、決議以及各級黨組織負責人提出批評之權利,但這種批評不得以匿名的方式進行,否則當視為無效;
(五)對違反黨紀、黨章的黨員,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六)依據章程對選舉產生的領導人進行罷免提議和參與法定表決的權利,罷免提議需有20位正式黨員聯署,監察會方會受理,然後進入罷免或不罷免的裁判程序;
(七)對黨組織給予自己的處分有提出申訴和要求有關組織給以答複的權利;
(八)秘密黨員:鑒於目前中國民主黨還不能在中國大陸公開活動,建議國內外組織可以根據需要發展若幹秘密黨員。秘密黨員的注冊登記手續可以簡化,由各級黨部負責人直接掌握。秘密黨員的權利和義務原則上等同於普通黨員,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僅限於掌握其注冊手續的組織層級;
(九)在冊黨員有退黨自由,但必須以書麵方式向其所屬的黨組織提出。
 
第四章 組織原則和組織結構
 
第九條:中國民主黨按民主方式組織並且運作:
(一)定期召開各級組織會議。鑒於目前人員分散、經費困難等情況,也可以采用電話會議或網絡會議的方式舉行。
(二)有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參加的會議,方為有效的正式會議,組織決議以過半數決定為原則。投票表決時,以一人一票為原則。
(三)黨的各級組織,原則上由無記名、單記票方式選舉產生,但是以網絡和電話會議的方式召開組織會議不能無記名投票的,可以記名投票;負責接受網絡和電話的方式記名投票的經手人必須保密,泄露者將受黨紀處分。
(四)黨的各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一級組織機構報告工作。
第十條:黨的代表大會為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四年舉行一次。
第十一條:黨的組織,分為總部和各級地方黨部。
第十二條: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組織機構如下:
1、黨員代表大會;
2、黨代會閉會期間代行黨代會職能的總部委員會;
3、負責常務決策的總部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
4、負責違紀監察和黨內矛盾調解的總部監察委員會,簡稱“監察會”;
5、在常委會領導下負責日常黨務的總部秘書處。
 
第五章 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黨員代表大會為黨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黨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一以上的黨代表聯署提議,或者經總部委員會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聯署提議,可召開黨的臨時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每次黨員代表大會由上一屆總部常委會和監委會共同負責籌備,秘書處、各地方黨部參與籌備和執行各項具體工作。
代表大會應成立籌備工作組,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和選舉委員會。監察會負責監察大會和選舉的過程。
第十五條:黨代會代表分選舉產生的代表和當然代表兩類。
(1)總部各機構領導成員是當然代表;
(2)各國家和地區黨部原則上為二個名額:一名黨部負責人和一名選舉產生的黨員代表;
(3)人數較多的黨部可以有更多的黨員代表。
(4)國內同仁可以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參與會議,也可通過秘密方式向會議提出意見。
(5)非正式代表可以列席會議,但無提案權和表決權。
第十六條:黨的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製定或修改黨的章程、綱領以及現階段黨章暫行條例;
(二)聽取和審議總部主席、總部常委會、監察會和其他總部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總部主席、副主席、總部常委會、總部委員會、總部監委會和秘書處成員;
(四)就涉及全黨的重大問題做出決議。 
黨的臨時代表大會職權與此相同。
 
第六章 總部委員會
 
第十七條:總部委員會在黨代會閉會期間代行黨代會職能,如:審議總部各機構的工作,對重要事務進行表決,對於總部常委會、監委會成員進行罷免和增選。總部委員會的任期四年,與黨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十八條:總部委員會由主席、一或兩位副主席、秘書長、顧問團主席及副主席、監察會監察長、各大地區(美東、美西、歐洲、澳洲、亞洲)召集人組成;
第十九條:總部委員會會議由總部主席負責召開。鑒於目前人員分散、經費困難的情況,可以采用電話會議或網絡會議的方式舉行。如有必要,經三名總部委員會委員的聯署提議,應及時召開總部委員會會議。如果有必要,可以召開總部委員會擴大會議,參加者可以包括總部常委會、監察會、顧問團和秘書處的成員。
 
第七章 總部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總部常務委員會是黨的常務決策機構,由總部主席、一或兩位副主席組成。總部常委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集體領導原則。表決如果出現雙方均等時,總部主席有最後裁定權。
第二十一條:總部常委會負責全黨的戰略和政策的製定和實施;決定重要人事任免;協調和指導各國家和地區黨部的工作。常委會還可以根據中國大陸工作狀況,臨時秘密建議任命總部在中國大陸的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使之有權威、有外援地領導國內工作。
第二十二條:總部常委會會議由總部主席召集。常委會應有定期開會製度。每一位常委都可以要求主席臨時召開常委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總部常委會向黨代會負責,如有五名以上黨代會代表提出的督促、批評、質詢意見,常委會必須做出回應。
第二十四條:總部常委會成員如果出現嚴重違紀或較大工作失誤,可由常委會投票決議做出通報批評,此類決議的表決必須以常委會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通報批評決議須經總部監察會審議通過方能實行。
第二十五條:對常委會成員的彈劾或罷免,必須經總部委員會會議或常委會、監委會和顧問團的聯席會議表決通過。對此類決議的表決必須以聯席會議所有成員的過半數讚成方為有效。
 
第八章 總部主席和副主席
 
第二十六條: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設主席一人,一或兩位副主席;二位副主席以上按選舉時得票數多少確定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如果得票數相同,由主席確定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總部行政領導順位為:總部主席、總部第一副主席、總部第二副主席。總部主席是全黨代表,副主席協助主席主持總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總部主席、一或兩名總部副主席由黨代會的競選主席和副主席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從競選報名中推薦主席一或二名候選人、副主席二或四名候選人直選產生。
競選主席和副主席的報名黨員必須是擔任過總部委員的人。
競選主席和副主席的「資格審查委員會」由終身榮譽主席或榮譽主席、上一屆監察長和副監察長三人組成。
競選主席和副主席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資格審查、推薦過程中,必須透明、公開,黨代表可提交公開的書麵質詢案,「資格審查委員會」必須以予公開的口頭或書麵答覆。
總部主席候選人資格必須是單一黨籍、無其他組織身份的,須公開承諾任內和離任兩年內不得利用黨有形資源或無形資源為其個人或其他政治組織服務。
總部主席、副主席在任職期間不得涉及借用本黨政治聲譽獲得經濟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總部主席職權如下:
1、主持總部工作,和國內黨組織和同仁進行經常性的溝通;
2、負責召集總部常委會會議和總部委員會會議;
2、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功能委員會的負責人,交總部常委會批準;
3、代表本黨開展與各國政府、政黨的外交活動,以及與其他民運組織的交流。
總部主席可以在需要時委托副主席主持常委會會議或主持總部工作。
 
第九章 總部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總部監察委員會(簡稱“監察會”)負責監察黨紀和調解黨內矛盾。監察會由三人組成,設監察長和副監察長各一人。
總部監察委員會監察長和其他成員均由黨代會競選總部監察會監察長和其他成員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從競選報名中推薦監察長一或二名候選人和其他成員二或四名候選人選舉產生。
競選監察長和其他成員的報名黨員必須是擔任過總部委員的人。
競選監察長和其他成員的「資格審查委員會」由終身榮譽主席或榮譽主席、上一屆主席、不參與監察長或其他成員競選的上一屆監察長和其他成員其中一位的三人組成。
競選監察長和其他成員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資格審查、推薦過程中,必須透明、公開,黨代表可提交公開的書麵質詢案,「資格審查委員會」必須以予公開的口頭或書麵答覆。
監委會監察長在任職期間不得涉及借用本黨政治聲譽獲得經濟利益的活動。
總部監察會副監察長由監委會監察長和總部主席共同提名,並且經總部常委會表決一致通過。如果被提名的人選不能獲得常委會一致的讚成票,總部主席和監察長必須另行提名。
第三十條:總部監察委員會監察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監委會會議。總部監察會實行一人一票的集體裁判製。表決如果出現雙方均等時,監察會監察長有最後裁判權。監察會每個成員都有權建議召開監察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總部監察會主要負責對總部各機構和總部成員的黨紀監察,也對總部機構內發生的矛盾和糾紛進行調解。地方黨部的違紀事件和糾紛一般由當地黨部的監察會處理,若發生難以處理的問題也可以提交總部監察會裁決。總部常委會和秘書處若發現地方黨部負責人有違反黨紀的行為,可將案件提交總部監察會處理。黨內糾紛各方的組織或個人必須配合監察會的調解活動,服從調解意見。
第三十二條:總部監察會對總部常委會成員的處分意見必須經總部常委會表決通過方得執行。
 
第十章 總部顧問團
 
第三十三條:總部顧問團是總部的智庫機構,由總部常委會聘請資深黨員和資深民運人士擔任顧問。
第三十四條:總部顧問團主席、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兩位副主席同意。總部常委會成員和離任的前主席、前副主席、前常委對顧問人選有推薦權。
 
第十一章 秘書處
 
第三十五條:總部秘書處在總部常委會領導下處理總部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組成。
第三十六條:總部秘書長由總部主席提名,經總部常委會表決以過半數票通過批準。
副秘書長若幹名,由總部主席和秘書長共同提名,經總部常委會討論批準。若有不同意見,須經常委會投票表決以過半數讚成票通過。
如果總部常委會要表決罷免秘書長,必須先提交監察委員會審議,再由總部常委會表決以過半數票通過方能執行。副秘書長的罷免則由總部常委會以多數票表決通過即可。
 
第十二章 總部的功能部門和臨時機構
 
第三十七條:總部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專門的功能性委員會。功能委員會的負責人由主席、副主席商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總部常委會可根據需要設置各種臨時應急機構。
 
第十三章 地區黨部
 
第三十九條:中國民主黨的地方黨部是黨的基石,其名稱為: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某地區黨部或海外某國黨部。在必要時,經有關各國黨部的同意,可建立該大洲的聯合黨部,設召集人。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在台灣的機構為總部駐台辦事處,不介入台灣內部的政治事務。
第四十條:在不違反中國民主黨黨章、黨綱原則以及黨的現階段黨章海外暫行條例的前提下,海外各國家和地區的黨部,應當根據當地情況製定自己的地方黨部章程,建立該地區的基層組織。
 
第十四章 黨的紀律
 
第四十一條:中國民主黨黨員以及各級黨組織,在黨內對黨的綱領、路線、策略、政策及主要幹部言行等等,均可以自由討論、批評,但不得以匿名方式進行攻擊或者捏造謠言攻擊。違紀者,交監察會處理。
第四十二條:在冊黨員及各級黨組織,不得以見解或意見不同而拒絕服從黨的決議、或參加違反黨的決議的活動;不得未獲批準擅自向黨外公開黨內的矛盾事件。違者要交監委會處理。
第四十三條:地方黨部之決議、活動,如有違反黨章、黨綱、現階段黨章海外暫行條例之處,總部有權撤銷該決議和活動。
第四十四條:黨的各級組織機構會議,實行“言無不盡,言者無罪”的原則。除公告部分,任何人不得擅自公開會議記錄和泄露會議情況。會議記錄隻供決策參考,全部存檔,二十年內不得解密。與會者有權借閱,修改記錄的意見應以書麵的方式提出,經會議出席者過半同意,方可修改、或將修改意見並存檔案內。任何人假手會議記錄,指控任何與會者皆是違紀行為。
第四十五條:海外黨員必須遵守所在國法律。凡違反所在國法律被判六個月以上徒刑的在冊黨員,將自動被開除黨籍。
 
第十五章 財政
 
第四十六條:黨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在冊黨員繳納的黨費和捐款;黨費的具體數額由各地黨部自行決定;
(二)各種政治性或非政治性捐獻、基金會補助、企業和私人捐款;但是,不得接受附加有違黨章、黨綱的政治條件的捐獻;
(三)海外獲得的不帶政治條件的捐款;
(四)黨營企業的正當合法收入;
(五)各級黨組織活動獲得的正當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黨內經費的使用,原則上由各級黨組織自行掌握。但在需要時地方黨部應向總部捐款。各級黨組織對經費的使用必須在黨內公開化、透明化,絕對禁止公款私用。監察會有權查詢總部和地方黨部的財政狀況。但是,有權知情黨內財政情況者不得將黨內財政資料外泄,違者視為嚴重違紀行為,應受處分。
 
第十六章 照顧國內黨員
 
第四十八條:國內黨員和同仁因為民運和爭取民權而被迫害的,本黨有以各種形式營救、聲援、照顧其生活和家屬生活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九條:黨員為了便於工作,可以在國內不承認自己的黨員身份,以後離開險境後又可以合法自動恢複其黨員身份,其工作資曆和評價不受影響。
第五十條:黨希望國內的中國民主黨人以及參與本黨工作的民運人士、維權人士盡可能留在中國大陸,為民主民權事業而奮鬥。但是,對於受迫害並且已經流亡到海外的國內中國民主黨人以及參與黨工作的民運人士、維權人士,總部應給予各方麵的關心幫助和政治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中國民主黨全國聯合總部的各級組織原則上不對在中國大陸的任何人進行證實政治身份事宜。
 
第十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黨黨旗為紅藍雙十字星旗,具體圖案為上藍下紅雙色,白色雙十字星位於黨旗藍色上半部的左側。黨徽也遵此圖案。
第五十三條:現階段黨章海外暫行條例的修改,必須經總部委員會會議通過批準。
第五十四條:自本條例通過之日起,2007年通過的《中國民主黨黨章》的附件:《中國民主黨聯合總部(海外)組織條例》即行廢止。
第五十五條:若中國大陸開放黨禁,本條例在中國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籌委會成立之後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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