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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光 公民社會是新自由主義編造的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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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紹光:“公民社會”是新自由主義編造的粗糙神話

2013-08-08 10:07 人民論壇政論雙周刊 王紹光
 

最近二十多年來,“公民社會”這個概念似乎很火。在一些人眼裏,公民社會天然合理、天然正義,是應該無條件地予以肯定的“好東西”。

公民社會好在何處呢?按照其倡導者的說法,好就好在公民社會能夠對政府的公權力構成製約,從而促進民主的實現。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開始,南歐、東歐、西歐、北美一些人提出公民社會是民主前提條件的理論,他們把公民社會說成是實現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甚至充分條件。九十年代初,這種理論傳入中國研究領域,繼而傳入中國學界,很快就成了顯學。自此以後,國內外總有一些人拿著放大鏡在中國尋找公民社會的蛛絲馬跡。

然而,隻要稍加深究,我們就會發現,有關公民社會的種種說辭存在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名不正,言不順”;二是“名實不符”。換句話說,公民社會實際上是新自由主義編造出來的一個粗糙神話,它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它那些被吹得天花亂墜的神效未必存在。真正值得中國人追求的是構築一個以勞動大眾為主體的政治共同體——人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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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國外定義“公民社會”的三種策略

要判斷一個東西是好是壞,必須得先弄清楚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麽。

“公民社會”是從西文civil society翻譯過來的。事實上,civil society到底應該怎麽翻譯本身就是個問題。譯法與概念的內涵緊密相關;概念的內涵不同,譯法當然也應不一樣。

十九世紀與二十世紀上半葉的思想家,不管是自由主義者(如托克維爾),還是馬克思主義者(如葛蘭西),對civil society的理解基本上仍然屬於“市民社會”(即人們以私人或市民身份活動的空間)範疇,盡管他們對市民社會所處的位置及其在政治上的意義爭論不休。

直到過去二十多年裏,civil society才被賦予了“公民社會”的含義:它既是一片不許國家公共權威涉足的空間(私域),也是參與國家政治事務的基地(公域)。問題是,把civil society理解成“文明社會”或“市民社會”,其內涵與外延比較容易把握,但一旦被理解成“公民社會”,其內涵與外延卻十分飄忽。

定義“公民社會”的第一種策略是指出它不是什麽:它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國家,更不是市場,而是介於家庭、國家、市場之間的空間。那為什麽不直截了當地把這片空間叫作“社會”,而要把它叫作“公民社會”呢?顯然,並不是介於家庭、國家、市場之間的全部空間都可以被稱作“公民社會”,“公民社會”特指其中某些部分。那麽,到底是哪些部分呢?

另一種定義“公民社會”的策略是列舉屬於這個特定空間的人類組織。2011年出版的《牛津公民社會手冊》列舉了六類組織,即“非營利部門”、“發展型非政府組織”、“草根組織”、“社會運動”、“社會企業”、“國際公民社會”。不過,我們也許還可以想到其它有關公民社會的種種提法,如“獨立部門”、“第三部門”、“慈善部門”、“誌願部門”、“免稅部門”、“社會經濟”、“民間社團”、“公共領域”、“社會網絡”等。還有一種據說屬於公民社會的組織,叫作“公民社會組織”。這真叫人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要知道什麽叫“公民社會組織”,首先要了解什麽是“公民社會”;而要了解什麽叫“公民社會”,又必須知道什麽是“公民社會組織”;此乃典型的同義反複。

不少人以為上述類型的組織是近一、二十年才出現的新現象;其實,它們中的不少是古已有之。在很多國家,宗教性慈善組織和民間互助組織的曆史可以追溯到幾個世紀以前,英國便是一個例子。在有些國家,如意大利、德國和新加坡,那裏的某些非營利組織的曆史甚至比國家本身的曆史還要長。

真正的新現象是把本不沾邊的各類組織統稱為公民社會。但由於各國曆史文化傳統畢竟不同,在不同國家,看似與公民社會概念沾邊的組織特征不同,叫法也因而各異。更何況,不管各種類型組織在多大程度上有交合,任何兩者之間都不會完全重合。這樣一來,哪怕有可能列出長長一串屬於公民社會的組織類型,人們還是不清楚公民社會到底是什麽。

第三種定義“公民社會”的策略是厘清它涵蓋的組織具備哪些共性。美國約翰·霍布金斯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以前叫作“第三部門研究中心”)從“結構—運行”的視角歸納出公民社會的五個特征:組織性、非營利性、自願性、民間性、自治性。然而,這五種特征的內涵並不容易確定,該研究中心核心人物薩拉門教授對它們的說法就有變化。更重要的是,這套標準未必與現實相符。

“組織性”意味著公民社會必須展示相當程度的組織化、製度化。非正式的、臨時性的、隨意性的聚會應不能算作公民社會的一部分。但薩拉門教授後來認識到,不能排除那些未經正式注冊的組織,以及非正式的組織,但他繼續強調這些組織必須有日常的會麵,必須有會員、必須有被參與者接受的決策機製與程序。問題是,現實中已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沒有真正意義上會員的社團;更不要提虛擬空間已出現的大量網上團體。而它們算不算公民社會的一部分呢?

“非營利性”意味著組織可以賺錢,但隻能用於完成組織的使命,而不能將利潤分配給其所有者和管理者。問題是,中飽私囊可以采取各種形式,不一定非得采取分配利潤的辦法。近年來,由於政府撥款減少,西方(尤其是美國)越來越多的所謂“非營利組織”卷入贏利性活動,致使“非營利組織”與“營利性組織”的界限越來越模糊;與此同時,有關“非營利組織”的高管們薪水向大公司高管看齊的報道也不絕於耳。

“自願性”意味著參與這些組織的活動是以自願為基礎的。這裏的“自願”缺乏嚴格的定義。問題是,在具有合作主義傳統的那些國家(包括不少歐洲國家),工會、商會、專業團體等組織並不是完全自願的;在宗教勢力強大的國家(包括美國),人們參與宗教組織活動往往從不懂事時就開始,在很大程度上也不是自願的。這些組織是否應該被排除到公民社會以外?

“民間性”本來被定義為在體製上獨立於政府,不是受製於政府;但後來薩拉門把“民間性”定義為它們不是國家機器的一部分。這意味著,這些組織接受政府的資助並不降低其“民間性”。問題是,這些組織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依賴政府資助才能生存?如果它們離開政府的資助就無法生存,那麽它們到底在何種意義上具有“民間性”?

“自治性”意味著各個組織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製於政府,也不受製於資本或其它組織。直接“受製於”也許少見,但如果民間組織資金主要來自外部(如政府撥款、基金會資助、外國援助),那麽政府政策(尤其是撥款政策)、金主的偏好、外國捐助者的資助重點能不削弱那些仰人鼻息的組織的“自治性”嗎?

綜上所述,雖然civil society這種提法已有很長的曆史,但即使在當代,各種對它進行定義的策略也都不太成功。換句話說,civil society原義的“名”還未“正”。civil society的中文譯名也同樣未“正”。前麵提到了“文明社會”、“市民社會”、“公民社會”三種可能的譯法。而譯為“公民社會”往往會使不了解其西文原義的國人產生種種不相關的聯想,仿佛“公民社會”是某種更理想的社會類型(而不是社會團體的類型)。

破除“公民社會”的神話

不僅“公民社會”的概念名不正、言不順,更麻煩的是,雖然新自由主義哺育出的所謂公民社會理論在全球範圍內不脛而走,它卻在很大程度上缺乏事實基礎,是不折不扣的神話。“盛名之下、其實難副”,對各國實際情況的分析表明,新聞媒體和大眾讀物對公民社會的一些頌揚與真實情況有很大距離。正處於轉型期的中國對外部世界提供的不同模式非常感興趣,但這也可能造成將自己的理想投射到外部事物上去的危險。因此,有必要對有關公民社會的種種神話加以剖析。

同質的神話。公民社會理論談到公民社會時仿佛它是一個整體,好像其中完全不存在階級差別,各種團體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礎上競爭。這當然是虛妄的假設。任何明眼人都知道,現實中的公民社會絕不是一個同質的實體,它也絕不是個牧歌樂園。恰恰相反,公民社會中有貧民窟與花園別墅,有血與淚,有劍與火。把它描繪成寧靜、和平的去處,不是出於無知便是出於欺騙。馬克思主義的偉大貢獻就在於它對社會中階級關係所作的犀利剖析:資源分配的不平等必將造成社會各階級之間的利益差別,利益差別可能導致利害衝突,利害衝突會引起壓製與反壓製的鬥爭。

聖潔的神話。近年來,對各類民間組織的讚譽可以說是不絕於耳。人們談到營利性企業時會聯想到唯利是圖、不擇手段、缺乏愛心;人們談到政府時會聯想到貪汙腐化、繁文縟節、效率低下。據說,民間組織獨立於政府和市場之外,在充斥著權力和金錢遊戲的當今世界,它們是一股清流。在很多人心目中,非營利/非政府組織的形象是十分聖潔的。他們認為民間組織是愛心的體現,是正義的象征,是效率的化身,是互助、參與、自治的途徑,是推動社會變革的先鋒。民間組織不僅濟貧救困,熱心公益,它們還給人們以歸屬感,並用它們的存在來促進社會的多元化。此外,由它們來提供社會服務也比由政府機構來提供更到位,更有效率。總之,民間組織是塊淨土,代表著人世間的真善美。我們並不否認某些民間組織具有上述某些特征,但是,我們切不可忘記,並不是所有民間組織具有上述所有特征,民間組織的發展中也有假、惡、醜的一麵。一些學者早就觀察到,參與民間組織活動實際上是社會精英顯示自己身份的一種方式。一批實證研究表明,參與民間活動有助於保持和促進上層階級內部的團結,並使他們得以主導非營利/非政府活動的方針政策。

獨立的神話。公民社會的擁躉者最看重民間組織的自主性。“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獨立部門”等這些提法都暗示民間組織獨立於企業和政府之外。但在讚揚公民社會自主性的時候,大多數人似乎都忘了問一個問題:民間團體到底靠什麽資源生存、靠什麽維持其獨立性?在兩種情況下,民間團體可以輕而易舉地擁有自主性或獨立性。一是它們的運作主要依靠其成員的誌願服務(時間方麵的捐贈);二是它們的運作主要依靠人們(包括其成員)在財物方麵的小額捐獻。這種類型的組織確實存在,但它們規模小、影響小,公民社會理論關注的從來都不是這些組織。

國家與社會對立的神話。公民社會理論的意識形態基因是“自由主義”,凡是談到公民社會的“獨立性”都是指相對於國家的獨立。在這套話語體係中,公民社會似乎是一塊淨土,國家仿佛充滿烏煙瘴氣;好事似乎都是公民社會幹的,壞事仿佛都是國家幹的。按照這套話語體係的邏輯,政府與民間組織的關係隻能是一種對立關係:政府作用的擴大必然導致民間組織活動空間的萎縮;反之,如欲拓展民間組織發展的空間,政府的作用就必須受到限製。這套國家與社會對立的邏輯連美國這個案例都解釋不了。從羅斯福的“新政”到約翰遜的“偉大社會”,美國政府的幹預範圍在二戰以後擴張得很快。也正是在這個時期,美國非營利組織的數量急劇增加。二戰剛結束時,全美隻有不到十萬非營利組織,這個數目到六十年代中期已增至三十萬。光是在約翰遜總統宣布實行“偉大社會”計劃的當年(1965年),向國稅局提出建立非營利組織的申請就比前一年翻了一番。此後,非營利組織的數量開始劇增。八十年代初裏根上台以後,風向驟轉,限製政府幹預範圍成為施政目標。但這並沒有為美國民間組織的發展帶來一個興盛時期。雖然組織數量似乎沒有明顯變化,但它們的發展卻麵臨了更多的困難。美國的例子說明,政府幹預不一定會製約民間組織的發展;政府功能的萎縮不一定有利於民間組織的發展。

民主動力的神話。自由主義之所以強調民間組織的獨立性、突出公民社會與國家的對立關係,其目的是為了論證公民社會是實現民主的前提條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俄羅斯、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進行民主轉型之前並沒有多少像樣的民間組織,但這些國家仍然轉向了所謂“民主”體製。假如公民社會真是民主體製基石的話,那美國民主恐怕已岌岌可危了,因為自1960年以後,參與社團的美國公眾比重已大幅下降;到20世紀末,已回落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的水平。

“人民社會”顯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標

名不正則言不順,在civil society的本意不清、譯名不清的情況下,奢談“構築公民社會”、“回歸公民社會”、“走向公民社會”、“建設公民社會”,實在讓人不知所雲。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被稱為“人民政府”,軍隊被稱為“人民軍隊”,警察被稱為“人民警察”,法院被稱為“人民法院”,檢察院被稱為“人民檢察院”,郵政被稱為“人民郵政”,銀行被稱為“人民銀行”,保險被稱為“人民保險”;如果說要構築某種理想社會的話,“人民社會”顯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標。

“人民”一詞古已有之。在中國古籍中,它往往指平民、庶民、百姓,也就是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普通民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毛澤東說出了他對“人民”這一概念的理解:“所謂人民大眾,是包括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被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政權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資產階級(大資產階級)和地主階級所壓迫和損害的民族資產階級,而以工人、農民(兵士主要是穿軍服的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為主體。”在此前後,毛澤東一直把“人民”看作一個曆史的、變動的政治範疇,而不是泛指一國的全部人口,但唯一不變的是,他所理解的人民主體始終是從事物質資料生產的廣大勞動群眾。雖然,改革開放以後,“人民”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其主體依然是廣大勞動群眾,同時也包括一切擁護社會主義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由此可見,“人民”這一概念的關鍵有兩點:第一,它由不同階級組成,並不同質;第二,其主體是勞動大眾,重點突出。

無論在中文裏還是在西文裏,“社會”一詞的原義都是指誌趣相投者結合而成的組織或團體。在現代以前,當人們的生活半徑不過幾裏或幾十裏遠時,他們不太可能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社會”觀念;充其量,他們隻能形成空間有限的“鄉裏社會”觀念。在中國傳統文化中,鄉裏社會被看作是一個由血緣、親情串聯起來的“熟人社會”,是一個群體本位、和諧有機的共同體。通過利瑪竇、馬國賢之類傳教士的引介,中國人的這種社會觀對西方諸如萊布尼茲、維科等近代思想家的社會觀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工業革命前後,西方社會分工日益精細,人們的活動半徑也急劇、大幅拓展。這導致十九、二十世紀西方思想家產生出各種新的社會觀。這些社會觀往往在兩個維度上出現分殊:到底是先有個人還是先有社會?到底社會是一個整體還是其內部充滿衝突?到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現代西方的各種社會觀開始傳入中國。上麵討論過的公民社會理論認為,社會是彼此分離個體的聚合,當然是先有個人(同質的、抽象的人),再有社會;它同時把社會看作一個與國家對立的整體。而馬克思主義則不承認存在抽象的個人;恰恰相反,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既不存在處於“社會”之外的個人,也不存在沒有“個人”的社會,所有的人都生活在特定的曆史條件下和具體的社會關係中。由此推論,“社會”就是全部生產關係的總和,而隻要還存在生產資料私有製,生產關係就是不同階級之間的關係,它們之間的矛盾與互動是社會發展的動力。

所謂“人民社會”就是一國之內以勞動大眾為主體的政治共同體。對外,人民社會不是任人宰割的殖民地、半殖民地,而是驕傲地“站起來了”,自豪地“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對內,人民社會既不是曾被梁啟超嘰誚、曾令孫中山痛心疾首的“一盤散沙”,也不是靠某種假想契約維係的、獨立個人的機械聚合,而是一個既磕磕碰碰、又休戚與共的有機整體。與“公民社會”相比,“人民社會”的理念清晰而無歧義,更容易成為追求的目標。

(注:該文為近期作者賜稿,在原文18900餘字的基礎上壓縮編輯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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