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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適 人權與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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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適:人權與約法

2023-02-05 11:09:22 來源: 胡適門徒 
 

四月二十日國民政府下了一道保障人權的命令,全文是:

世界各國人權均受法律之保障。當此訓政開始,法治基礎亟宜確立。凡在中華民國法權管轄之內,無論個人或團體均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違者即依法嚴刑懲辦不貸。著行政司法各院通飭一體遵照。此令。

在這個人權被剝奪幾乎沒有絲毫剩餘的時候,忽然有明令保障人權的盛舉,我們老百姓自然是喜出望外。但我們歡喜一陣以後,擦擦眼鏡,仔細重讀這道命令,便不能不感覺大失所望。失望之點是:

第一,這道命令認“人權”為“身體、自由、財產”三項,但這三項都沒有明確規定。就如“自由”究竟是那種自由?又如“財產”究竟受怎樣的保障?這都是很重要的缺點。

第二,命令所禁止的隻是“個人或團體”,而並不曾提及政府機關。個人或團體固然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但今日我們最感覺痛苦的是種種政府機關或假借政府與黨部的機關侵害人民的身體自由及財產。如今日言論出版自由之受幹涉,如各地私人財產之被沒收,如今日各地電氣工業之被沒收,都是以政府機關的名義執行的。四月二十日的命令對於這一方麵完全沒有給人民什麽保障。這豈不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

第三,命令中說,“違者即依法嚴行懲辦不貸”,所謂“依法”是依什麽法?我們就不知道今日有何種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權。中華民國刑法固然有“妨害自由罪”等章,但種種妨害若以政府黨部名義行之,人民便完全沒有保障了。

無論什麽人,隻須貼上“反動分子”“土豪劣紳”“反革命”“共黨嫌疑”等等招牌,便都沒有人權的保障。身體可以受侮辱,自由可以完全被剝奪,財產可以任意宰割,都不是“非法行為”了。無論什麽書報,隻須貼上“反動刊物”的字樣,都在禁止之列,都不算侵害自由了。無論什麽學校,外國人辦的隻須貼上“文化侵略”字樣,中國人辦的隻須貼上“學閥”“反動勢力”等等字樣,也就都可以封禁沒收,都不算非法侵害了。

我們在這種種方麵,有什麽保障呢?

我們且說一件最近的小事,事體雖小,其中含著的意義卻很重要。

三月二十六日上海各報注銷一個專電,說上海特別市黨部代表陳德征先生在三全大會提出了一個“嚴厲處置反革命分子案”。此案的大意是責備現有的法院太拘泥證據了,往往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網。陳德征先生提案的辦法是:

凡經省黨部及特別市黨部書麵證明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它法定之受理機關以反革命罪處份之。如不服,得上訴。唯上級法院或其它上級法定之受理機關,如得中央黨部之書麵證明,即當駁斥之。

這就是說,法院對於這種案子,不須審問,隻憑黨部一紙證明,便須定罪處刑。這豈不是根本否認法治了嗎?

我那天看了這個提案,有點忍不住,便寫了封信給司法院長王寵惠博士,大意是問他“對於此種提議作何感想”,並且問他“在世界法治史上,不知在哪一世紀哪一個文明民族曾經有一種辦法,筆之於書,立為製度的嗎?”

我認為這個問題是值得大家注意的,故把信稿送給國聞通信社發表。過了幾天,我接得國聞通信社的來信,說:

昨稿已為轉送各報,未見刊出,聞已被檢查者扣去。茲將原稿奉還。

我不知道我這封信有什麽軍事上的重要而竟被檢查新聞的人扣去。這封信是我親自署名的。我不知道一個公民為什麽不可以負責發表對於國家問題的討論。

但我們對於這種無理的幹涉,有什麽保障呢?

我在上文隨便舉的幾件實事,都可以指出人權的保障和法治的確定決不是一紙模糊命令所能辦到的。

法治隻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為都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權限。法治隻認得法律,不認得人。但是現在中國的政治行為根本上從沒有法律規定的權限,人民的權利自由也從沒有法律規定的保障。在這種狀態之下,說什麽保障人權!說什麽確立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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