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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暴奪去多名年輕人生命,法律真的無能為力嗎

(2023-02-24 08:12:47) 下一個

網暴已經奪去多名年輕人生命,法律真的無能為力嗎

風聲  2023年02月23日 來自北京市

作者丨陳碧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2月19日,被保研到華東師範大學的鄭靈華——那個杭州粉色頭發的女學生,因不堪忍受網絡暴力而離開了人世。由於在爺爺病床錢分享錄取通知書時是粉色的頭發,一些網友就無端辱罵她“陪酒女、夜店舞女、不正經”,甚至造謠“老人帶病考取研究生,還娶了一個小女生”。鄭靈華因網絡暴力而患上了嚴重的抑鬱症。

盡管一直在堅持維權,甚至把網友的詛咒和辱罵用截屏或錄屏的方式保存,打印裝訂成冊,要求平台提供侵權人和網暴者的信息,但最終發生的,卻是她離世的悲劇。

近年來網暴事件可以說層出不窮,網暴造成的傷害從未停止:

上海給外賣小哥200元小費的女士、成都女孩流調軌跡泄露被人肉攻擊、杭州24歲染了粉色頭發的年輕女孩.......

僅僅是因為一張截圖、一個猜測或者一些刻板印象,就能激起網絡海嘯的鋪天蓋地,甚至卷走了她們的生命。

前不久,劉學洲去世一年以後,2023年2月13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他被網暴致死案進行了開庭審理:這位尋親的孩子因在網上公開自己被生母拉黑的截圖遭到網暴,最後投海自殺。

盡管《刑法》裏有諸多針對網暴的罪名,比如侮辱罪、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盡管《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這種行為給出了最高10天的行政拘留;盡管《民法典》也明文保護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但這些法律保護達到效果了嗎?

維權真的那麽難嗎?我們需要直麵上述問題。

網暴維權難在哪

網暴維權確實很難。

首先,侮辱罪、誹謗罪是自訴罪。 也就是說,當事人想尋求警方介入非常困難,隻有達到比較高的條件才能轉為公訴。在現實中,網暴案件轉為公訴是極少的。2020年那起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事件,是因檢察院的介入,才從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

其次,網暴的民事訴訟,麵臨著取證上的困難。 因為它和熟人之間的侮辱誹謗不同,受害人很難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尋找“賬號後的人”,所以起訴的時候,連被告是誰都不知道。很多人放棄維權,就是因為過程太漫長。更可悲的是,在維權過程中很有可能遭受二次傷害。

據媒體報道,杭州鄭同學因染粉色頭發在去年7月被網暴之後,一直在試圖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然而,她在這個過程中遭到新的罵聲和質疑,諸如“炒作、消費自己的爺爺、想紅想瘋了、玻璃心”,這導致她抑鬱加深,最後結束了生命。

第三,必須強調的是,直接的辱罵誹謗是暴力,而為這些事進行辯護、合理化,同樣屬於暴力。 比如鄭同學遭遇的“既然承受不住惡評,你為什麽要上網?”,這種陰陽怪氣的話也會把人逼死——受害人最終死於內外交織的痛苦,甚至會以為自己也有錯。而貶低受害人的心理承受力,為自己免責,是網暴者的慣用套路,他們巴不得受害人將其內化。

正因如此,如果被網暴的是我們身邊的人,不管他/她平時多堅強坦蕩,一定要幫其做好心理保護,找到安全感和歸屬感,因為他/她的自我評價在網絡世界已經破碎,必須在現實生活中重建。

現實中觀察到的網暴者,往往有一種畸形的“正義感”和“集體主義”,他們會拉幫結派,對被攻擊對象冷漠、不具有同理心。他們的攻擊和示眾往往沒有底線,甚至還會因受害人的正常反應而進一步激化。

鑒於以上特點,建議遭受網暴的受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首先要使用所在平台內的防暴模式、隱私保護功能、舉報功能,第一時間阻斷網暴言論,並防止泄露更多的個人信息。

同時聯係平台,要求平台及時采取刪除、屏蔽、切斷鏈接等方式遏製網暴。除此之外,還可以撥打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12321”和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12377”等舉報熱線。

在此之後,再考慮以什麽方式、付出多大成本和時間對網暴者進行法律責任的追究。無論如何,我們要將對自己的傷害降到最低,下一步才是追責。

可悲的是,有時我們認為慘劇的發生是因為被害人年紀小沒經過風雨,但去年發生的“網課爆破”事件證明,成年的教師也不能抵擋一群未成年人無端的惡意。

追究誰的法律責任?

當網民散布謠言侮辱誹謗他人時,當平台未履行審查和保護義務時,便是作為最低道德要求的法律應當發揮作用的時刻。

切記:受害人可以同時追究網暴的實施者和平台的責任。

除了始作俑者,那些以轉發、留言的形式辱罵受害人、散播受害人的隱私、故意傳播謠言的,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而平台如果沒有及時刪除不實信息,給受害人造成侵害的,也要承擔侵權責任。

那麽,針對取證難的問題,受害人如何采取行動呢?

最簡便的取證,就是通過錄屏或者手機拍攝的方式保留證據。 根據法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就已經構成了誹謗罪。因此,我們可以在不同時間錄屏或者使用手機在不同時間段、連續拍攝網暴信息的瀏覽次數及變化。

取證本身就是對侵權人的震懾和警告,他們躲在人群中的時候肆無忌憚,一旦被單獨計數後,往往會迅速刪除。

再正式一些,可以選擇公證機構保全證據。

公證員可以記錄受害人手機顯示的朋友圈或者登錄的某網站上惡意發帖、回帖的時間及其閱讀人數,可以截圖、拍照,並出具公證書。拿到公證書後,即使侵權人刪除了帖子也不受影響。

受害人還可以在律師的協助下向網絡平台取證。

律師接到受害人委托後,可向平台發送律師函,要求其刪除不實言論,並提供網暴行為者的身份信息;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要求平台回函提供網暴者身份信息。索要身份信息的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起訴。

遺憾的是,實踐中,平台往往會刪除網暴言論,但並不配合提供用戶信息,導致受害人不得不先訴平台,請求法院判令平台提供網暴者身份信息。在有的案件裏,即使平台敗訴,受害人也可能隻拿得到網暴者的手機號碼和IP地址,這仍然沒有滿足起訴的基本條件。

這個矛盾很魔幻:受害人的個人信息被公開示眾,而加害人的個人信息被充分保護。

平台知道一切,卻因為要履行保密義務而成為維權路上的障礙。一切又回到原點,維權路漫漫的挫折感也體現於此。

所以,司法部門應當著眼於受害人維權難的症結,如果解決了被告人身份信息問題,維權路上的質疑和糾纏也將大大減少。

另外,為權利而鬥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也是對全社會的義務,然而,單憑受害人個人的堅持很難成功。因此,也呼籲法律共同體,尤其是專業律師和互聯網法院,能夠給予網暴案件的受害人更多的關注和支持,使其在複雜的司法流程中得到公正的對待和應有的救濟。

羅翔老師日前在視頻網站鼓勵網暴受害人:“告他!”這讓我很感動。作為他的同行和朋友,我們一起發聲,當更多人用法律捍衛權利,法就不會向不法讓步。

本文係鳳凰網評論部特約原創稿件,僅代表作者立場。

主編|蕭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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