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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 論人道主義刑罰理論

(2023-02-24 00:07:39) 下一個

論人道主義刑罰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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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 第7期 | C.S.路易斯 羅翔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摘 要:英國最近關於死刑的爭論正方興未艾。不知一個謀殺犯何時更容易悔改?是在審判結束後的數周,在絞刑架前為生命畫上一個美好的句號;還是在30年後病臥監獄醫院之中才幡然醒悟。也不知對死亡的畏懼是否是威懾犯罪所不可或缺的。就本文而言,我無意判斷威懾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這些問題我可能都不會涉及。

本文的主題也非專門談論死刑,而是討論有關刑罰的一般理論,即人道主義刑罰觀。這種理論在死刑爭論中,流行甚廣。持此理論的人認為它輕緩仁慈,而我認為他們的想法是極其錯誤的。這種理論是一種危險的謬論,且會無限地掩蓋殘忍與不公。重回傳統的報應理論不僅對社會有利,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也對犯罪人有利。

羅翔語錄||《法製的細節》的書摘分享?

https://k.sina.com.cn/article_6341720811_179fefaeb02701fc77.html?

  【關於電車難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無價的,因此,這起案件的問題的關鍵並不是生命的價值比較,而是必須踐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規範。 如果無視道德規則的指引,在法律中隻是進行功利的價值比較,

  那麽整個道德秩序可能崩潰,社會也會瓦解。

  “你希望別人怎麽對你,你也要怎麽對待別人”,這是普適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為實現他人目的的純粹工具,無論為了保障何種社會利益,無辜個體的生命都不能被剝奪。如果無視道德規則的指引,在法律中隻是進行功利的價值比較,那麽整個道德秩序可能崩潰,社會也會瓦解。

  社會存在的前提是對生命的尊重,而離開了對生命的尊重,社會也就不複存在。

  現代社會的確是一個價值多元的時代,但任何時代都有一些必須堅守的基本價值。所謂“天變地變,道義不變”。

  【價值觀與偏見】人們很容易把價值觀與偏見等同起來,但兩者有雲泥之別。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偏見,這種偏見其實就是一種價值觀,有偏見的價值觀並不可恥,可恥的是不願意傾聽他人的觀點,也拒絕通過他人的觀點來修正自己的價值觀。

  在危難來臨的時候,我們可能有一種道德上的義務, 我們可以為了保全別人的生命來犧牲自己,但這隻是個人的一種道德義務,你不能夠把它演變為我可以犧牲他人來保全我自己或保全另一些人的生命,因為道德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一種自律,而不是他決。

  【學術不端】在學術誠信這個問題上,我想柏拉圖應該依舊能帶給我們一些靈感,當你認真地讀完《理想國》,你會發現,求學問道的過程中,如何看待學術不端,其實就是代表著你對於正義觀念的選擇......正義不是幸福的工具,正義乃是幸福本身。

  

  【讀柏拉圖】柏拉圖用洞穴譬喻告訴人們,那些見過光明的人不得不重下洞穴,等待他們的一定是陡峭崎嶇的人生。

   人隻能是目的,人不能是純粹的手段。

  這個世界充滿著詭詐和欺騙,法律隻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它無力改變人心,雖然它必須在捍衛道德底線層麵有所作為。

  如果我們無法找到一個為之而死的信念,我們也不可能擁有一種信念為之而生。

  作為一名老師,我想告訴我的學生:我們應當以何種信念作為我們人生以及學術的動力,這是每一個以學術為誌業的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

  個人對於正義的理解一定是片麵的。憑借個體對正義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義很有可能出現可怕的後果。

  法律並非一個孤立的專業,有許多法律問題其實都取決於社會生活的常識以及其他學科的知識。

  仁慈隻能在正義的基礎上,離開了正義的仁慈就如頂著美麗綠植的食人草,它誘惑著善良的人們走向狂熱的殘忍。(出自[英]C.S.路易斯著、羅翔譯:《論人道主義刑罰理論》)

朗誦本·第三章 刑罰(上)

作者:是老韓 摘自《羅翔說刑法係列之刑法學講義》,本文僅供研讀練習之用。

2021-10-12 刑罰及種類

033 刑罰體係

        刑罰是人民法院,也就是審判機關,依法對罪犯適用的限製和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強製措施。

        刑罰是犯罪行為最主要的法律後果,無罪不罰是刑罰的底線。刑罰作為一種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不到萬不得已不應該輕易使用。

刑罰為何存在

        人類社會,為什麽需要刑罰?曆來有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因為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罰;而另一種觀點認為,為了沒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罰。

        前者立足既往,認為罪犯實施犯罪,本身就應受到懲罰,懲罰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即報應主義思想。而後者關注將來,認為懲罰是為了預防犯罪,對社會有積極的作用,此乃功利主義思想。

        報應主義的代表人物是德國哲學家康德。他認為人在自由意誌的選擇下,避善從惡實施犯罪,從道義的立場上必須承擔責任。因為理性的人必須接受內心道德法則的自律,自律是理性自己給自己下達的命令,是一種不可違背的絕對命令,違反絕對命令,必須要承擔道義上的責任。這位終身未婚的大哲學家,行動如同時鍾一樣規律。在他墓碑上銘刻著這樣一段話:有兩種東西,我們愈是時常愈加反複地思索,它們就愈是給人的心靈灌注了時時翻新,有加無已的讚歎和敬畏——我們頭上的無比燦爛星空和心中神聖的道德法則。

        對犯罪的懲罰是一種不可違背的絕對命令,為了申明這種報應主義立場,康德舉了一個例子。假定在海島上有一個公民社會,經過所有成員的同意,決定解散,彼此分開,散居世界各地。但如果監獄裏還有最後一名謀殺犯,那必須在處死他以後,才能執行解散決定。因為必須讓每個人都知道自己言行有應得的報應,也不應把有血債的人留給人民。如果不這樣做,所有人將被認為共同參與了謀殺,是對正義的公開違反。

        有很多人認為報應主義太野蠻,可能導致刑罰權的濫用,但仔細想一想你會發現,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這種報應其實是限製了刑罰權,因為你打掉別人一顆牙齒,隻能讓其打掉一顆牙,你弄瞎他人一隻眼,也隻用賠上一隻眼。在報應主義看來,如果賠上兩隻眼,刑罰就是過度的。所以,報應主義是限製了刑罰權。

        殺人償命,隻有殺人者的生命需要被剝奪,無須株連家人,但是按照預防主義的思路,其實斬草是要除根,以絕後患。

        假設某地發生連環殺人案,人心惶惶,領導批示三個月內一定要破案,明天是截止期限,一點線索都沒有,怎麽辦?我們可不可以到死囚庫中隨便找一個人,讓他頂包,換取他家人的榮華富貴。司法機關開出的條件是,讓他高考沒上線的孩子上名校,讓他沒工作的老婆當領導。這個死囚難以拒絕這種條件,第二天當著全國民眾認罪。這個案件顯然起到了震懾民眾的效果,很好地預防了犯罪。但這公平嗎?不公平,因為它違反了一個基本的鐵律,那就是無罪不罰。

刑罰要追求積極的目的

        我國刑法的通說曆來是折中說,我們既要向後看,又要向前看,一個是根據,一個是目的。

        刑罰的根據一定是已然之罪,因為犯了罪所以受懲罰,重罪重刑,輕罪輕刑,無罪不刑,這是最基本的底線。在一個人沒有犯罪的情況下,無論為了達到多美好的目標,都不能懲罰他。

        在這個基礎上,刑罰追求積極的目的,即犯罪的預防,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一般預防針對普羅大眾,要威懾所有人,通俗講就是殺雞給猴看;而特殊預防針對犯罪人,剝奪其再犯能力,讓他不再犯罪,比如把他關進深牢大獄,這是消極的特殊預防,而積極的特殊預防就是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刑罰應當在報應基礎上追求預防。即便罪犯喪失犯罪能力,他也應該受到最低限度的懲罰。比如張三因為生計搶劫,在被捕前抽中巨獎,又如李四性欲亢奮,實施強奸,後來遭遇車禍,喪失性功能。按照特殊預防的思路,這些人今後可能不會再實施類似犯罪,沒有必要浪費刑罰;按照一般預防的思路,完全可以假裝宣判,向社會公示這些人已經受到懲罰,而實際上讓他們遠走高飛,這也可起到威懾作用。[1]但這些做法顯然不當,因為它違反了正義的基本要求。

        刑罰起源於遠古時代的同態複仇,必然帶有感性成分。雖說它需要理性的補充,但並不意味著感性就毫無意義。懲罰必須要滿足社會公眾最基本的正義情感,絕不能讓無辜者含冤受屈,讓有罪者逍遙法外。民眾樸素的正義情感,是刑罰的首要基石。

        今天有許多刑法學者,倡導人道主義的刑罰理論,認為報應主義是一種複仇,是野蠻和不道德的。該理論認為,罪犯隻是一種病態,需要接受治療,懲罰變成了治療。然而,對犯罪人施加的措施,即便稱為“治療”,也和以往稱為刑罰的措施具有同樣的強製性。在人道主義刑罰理論看來,“應受懲罰性”這個概念應當從刑罰中剝離。我們隻需考慮如何矯正罪犯或者製止他人犯罪。

       當我們根據應受懲罰性來考量刑罰的正當性,那麽刑罰就是一個道德問題,法學也是一種關於權利與義務的科學,法律在原則上不能超越社會良知的約束,每個人都有權利發表看法。但是,當我們以“預防”和“矯正”來替換應受懲罰性的概念,那麽,也隻有技術專家可以對此做出判斷。於是,人道主義刑罰理論將審判從法官轉移至技術專家之手。公眾樸素的良知有權對法官進行批評,卻對這些專家無能為力。專家根本不使用諸如權利或正義這些範疇。他們認為,既然古老的懲罰觀念已被拋棄,那麽所有報複性動機也應剔除。

        犯罪和疾病被等量齊觀,意味著專家冠之以“疾病”的心理情況能以犯罪對待,並對其實施強製性的治療措施。因此,如果一種讓政府不滿的行為,即便與道德罪性無關,本不應被剝奪自由,政府也可對其“治療”,而人卻無法辯解。比如,有一些心理學專家將宗教視為精神疾病。當這種特別的精神疾病讓政府覺得不爽,如何阻止政府實施“矯正”呢?雖然這種矯正明顯是強製性的,卻披著人道主義的外衣,並不使用讓人膽戰心驚的“逮捕”之名,而使用“治療”這種“優雅”的手段。[2]事實上,在德國和意大利,這兩個“預防刑”和“矯正刑”的誕生之地,法西斯專政曾經極大地利用了這種所謂的“科學”大行殘暴。

        “預防刑”的後果更為可怕。當懲罰一個人是為了將其作為對其他人進行威懾[shè]的範例,你隻是把他作為實現他人目的的工具。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邪惡的事情。如果刑罰的正當化基礎不再是應受懲罰性,而是預防的有效性,那麽懲罰罪犯也就不必要求他真的實施犯罪。正如C. S.劉易斯所言:仁慈隻有當其生長於正義岩石的縫隙中,才能開花。若將其移植到人道主義的泥沼,它將變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處更甚,因為它依然頂著可愛綠植的名字。[3]

        因此,刑罰的根據隻能是報應,否則刑罰的道德基礎將完全坍塌。但是,在這個基礎之上,刑罰可以追求積極的目的,在報應的基礎上,刑罰是可以具有預防和改造的目的。

        想一想

        因為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罰,還是為了沒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罰,你更偏向哪種觀點呢?

[1][美]約書亞·杜絲勒:《理解刑法》(第四版),律商聯訊2006年版,第181頁。Joshua Dressler, 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 (4th edition), LexisNexis(2006), P181.

[2][英] C. S.劉易斯:《論人道主義刑罰理論》,《暨南學報》2013年第7期。

[3][英] C. S.劉易斯:《論人道主義刑罰理論》,《暨南學報》2013年第7期。

034 主刑

        刑罰可以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隻能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它不能附加適用,對一種罪行一次隻能適用一個主刑。主刑包括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服刑期間還有待遇?

        管製不需要坐牢,它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製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它是一種限製自由刑,隻能針對罪行較輕的犯罪。犯罪分子的自由被限製,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同時,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管製時,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他在此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

        管製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時不得超過3年。但是管製期間,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實行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也是針對罪行較輕的人,由公安機關在拘役所執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時不得超過1年。參加勞動的,酌量發給報酬,每個月可以回家1到2天。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強製進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罪行輕重都適用,因為它的刑罰跨度很長,最短是6個月,最長是15年,數罪並罰最長可達25年。服刑期間,強製勞動改造,所以有期徒刑也被稱為勞改犯。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在監獄內執行刑罰,強製進行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它是剝奪自由刑中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在所有刑罰方法中,其嚴厲性僅次於死刑。適用於罪行嚴重,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又不必判處死刑的罪犯。

我國對死刑的限製

        2002年6月,湖南衡陽的87歲老人韋某德,酒後把同事殺死,一審被判處死刑,成為“中國司法史上年齡最大的死刑犯”,韋某德二審被改判死緩。這個案件使得法律界開始討論死刑是否需要設置年齡上限。2011年,在討論多年之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個條款,就是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老人一般不判處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9年5月12日22時許,98歲的許某盛懷疑妻子用毒藥害自己,遂持尖刀將妻子殺害。這創造了殺人犯的最高年齡紀錄,許某盛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我國對死刑的基本政策是限製死刑,少殺、慎殺。有三類對象不能判處死刑: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老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同時在執行方式上,死刑有一種特殊的執行方法——死緩。這其實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體現,古代的死刑包括斬立決和斬監候,死緩相當於斬監候。死緩不是延遲執行死刑,而是指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在死緩執行期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比如張三在死緩期間揭發王五殺過10個人,這就屬於重大立功,兩年後就可以減為25年。

        想一想

         為什麽管製期間,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035 死刑的存與廢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關於死刑,現代國家最大的爭議就是存與廢。

        貝卡利亞是人類曆史上第一位提出廢除死刑的學者,他寫了一本小書《論犯罪與刑罰》,拉開了廢除死刑運動的序幕。直到今天,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士所使用的論點依然沒有超越貝卡利亞200多年前提出的思想。

貝卡利亞否定死刑的原因

        《論犯罪與刑罰》首次出版於1764年,意大利托斯卡尼公國在1786年廢除了死刑,成為全世界第一個死刑廢除國。貝卡利亞為什麽要呼籲廢除死刑呢?這裏有四點原因。

        首先,受到當時盛行的社會契[qì]約理論影響,貝卡利亞認為國家沒有權力適用死刑。按照這種理論,國家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來源於民眾所放棄的權利。單個人不安全,所以大家為了共同的生活放棄了一部分權利,形成了國家。但是人們所放棄的權利是有限的,不可能把處分自己生命的權利交出去。生命是一種特殊的權利,在當時的人們看來,甚至生命的擁有者都無權自我了斷,國家就更不可能有剝奪生命的大權。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對社會契約的違反,是一種典型的濫用權力。

        其次,貝卡利亞說死刑沒有效果,毫無意義。按理來說,死刑是為了威嚇民眾,預防犯罪,殺雞給猴看,殺一儆百。但是,死刑起不了這種作用,根本無法預防犯罪。能夠對人心產生作用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最容易觸動人們感覺的不是一種強烈但暫時的運動,而是反複且長久的印象。死刑的影響是暫時的,它看起來很殘酷,但執行時間很短,頭一下被砍斷,“表演”也就隨之結束。死刑給人們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如果真的要用死刑來顯示法律的力量,那就得月月殺天天斬。這就陷入了悖論,本來死刑是為了預防犯罪,殺一儆百。但現在為了保證死刑有足夠的威懾力,還得確保經常有犯罪分子被斬。所以,貝卡利亞認為,終身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好得多,終身苦役給老百姓提供一種長期現實的警戒作用,但是用死刑作為警戒需要一次次新的犯罪。通俗來講,終身苦役的警戒作用是可以重複利用的,但死刑則是一次性的。同時,終身苦役更令人望而生畏,能夠更有效地預防犯罪,人們往往能夠承受極端而短暫的痛苦,但卻很難忍受長期持續的煎熬。

        再次,死刑不僅起不到積極作用,反而可能產生反作用。死刑會引起人們對受刑人的憐憫,使得死刑的威嚇作用大打折扣。國家公開執行死刑,本想喚醒民眾對法律的敬畏,預防犯罪。但人的天性同情弱者,刑場上,國家非常強勢,受刑人非常弱小,兩者力量對比懸殊。人們會產生一種憤憤不平的憐憫感,違背了國家適用死刑的初衷。所以,貝卡利亞說,在很多人看來,死刑就相當於一場表演,刑場與其說是為罪犯開設的,不如說是為觀眾開設的,如果觀眾心中的憐憫心超過了其他情感,那麽這個表演就根本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

        最後更為可怕的是,死刑可能會讓人們越來越殘忍,以暴易暴容易導致暴行的惡性循環。死刑給人們提供了一個殘暴的榜樣,會毒化人們的心靈。法律禁止謀殺,但自己卻在公開地謀殺,它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犯。死刑可能摧毀人們千百年培養的溫和良善的性格,激發人性深處殘暴的成分。死刑告訴人們,隻要有正當理由,殺人就是被允許的。用法律來作為施加暴力的借口,法律公正性也就會徹底喪失。當殘暴的精神操縱了法律,法律就會成為教唆人們實施更加殘暴行為的教官。

        當然,貝卡利亞對於死刑的廢除還留了一個小尾巴,他認為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可以保留死刑:比如某人的存在會影響一個國家的安全,有引起動亂的危險,或者當一個國家陷入無政府狀態,混亂取代了法律,死刑就變得必要了。這也是為什麽後來有許多死刑廢除論者批評他們的先驅立場不太徹底。

關於死刑的思考

        我們發現,貝卡利亞的第一個論證是社會契[qì]約論,但社會契[qì]約論的提出者盧梭認為,死刑是合理的,認為人為了組織社會,會同意在必要時允許國家處分自己的生命。另外,貝卡利亞的其他三點理由其實都是功利主義的論證,隻考慮死刑的效果,但並沒有考慮死刑本身的道義價值,也就是說他從根本上否定了報應主義。

        傳統的觀念認為,刑罰的根據在於一個人曾經犯下的罪,但貝卡利亞反對報應主義,認為它是一種複仇,是感性和野蠻的。他認為刑罰的根本目的在於預防。順著這種邏輯,潘多拉的魔盒被打開了,這點我們之前已經有所討論。忽視報應的預防很有可能導致刑罰權的濫用。

        任何一個問題,道德主義和功利主義都會有一定的張力,在刑罰論中也是一樣,主流的觀點依然是在報應基礎上考慮預防,因此既要考慮刑罰的效果,又要考慮刑罰本身的意義。

        人類所有的思考都是在這兩者之間尋找一個折中。我個人覺得對於謀殺這類危害他人生命的犯罪還是應該保留死刑。如果對謀殺不保留死刑的話,會導致整個社會正義感的喪失,也難以安慰受害人的家屬。當受害人的家屬得不到安慰的時候,他們很有可能會複仇,同時它也會傷害民眾樸素的正義感。

        報應主義可以滿足人們的複仇情感。任何人受到侵害,都會希望罪犯受到懲罰,這種憤怒的情感是人性使然,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如果不通過刑罰撫慰這種受到傷害的情感,那麽人們就會采用私力救濟來追尋正義。多年前,我曾反對死刑,但現在我的觀點發生了變化。那種忽視公義,濫施恩情的人道主義有著太多的偽善。他們經常為了假想的將來,而忽視現在的利益。為了抽象的人類無視具體人的悲苦。對於那些極度邪惡的殺人重案,如果不處以極刑,如何能夠撫慰仍存於世之人的淚水。

        其次,死刑也體現了對犯罪人的尊重。犯罪人出於自由意誌,選擇犯罪,自然也就預見了行為的後果,對他的懲罰是對他理性選擇的尊重。黑格爾把這叫做“自為的正義”,由於犯罪是犯罪人選擇的結果,因而刑法也可以合乎邏輯地從犯罪人的行為中引申出來,獲得合理性。關於犯罪的自我選擇性,黑格爾也有一段名言:“刑罰既被包含著犯人自己的法,所以處罰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從犯人行為中去尋求刑罰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這種尊重。”[4]換句話說,既然犯罪人在實施犯罪前已經預知犯罪的後果,如果不懲罰他,不是對他們的侮辱嗎:我和另外兩個人殺人,他們都判死刑了,憑什麽不判我死刑,這不是看不起我嗎?

        最後,死刑也體現了對生命的尊重,當你剝奪了他人的生命,唯一可以補償的就是你自己的生命,沒有任何其他代價可以補償他人的生命。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對謀殺者判處死刑正是對生命的尊重。這有點像黑格爾的否定之否定原則:“犯罪行為不是最初的東西、肯定的東西,刑罰是作為否定加於它的,相反的,它是否定的東西,所以刑罰不過是否定的否定”[5]。黑格爾的意思是說,犯罪是對法的否定,所以犯罪又叫不法行為,而法是不允許被否定的,所以要通過刑罰來對犯罪(不法)進行否定,否定之否定,從而使法得以在更高層次上升華。用黑格爾的話來說,這叫做“自在的正義”,通過死刑來進行否定之否定,生命被尊重這個信條就獲得了自我實現。

法律隻能約束邪惡

        法治的根本的前提是對人類內心幽暗勢力的預設。擁有權力越大,破壞能力越強,因此權力要受到法律嚴格的約束。人類的曆史再三告誡我們,權力與德行絕非正相關。曆史學家布魯斯·雪萊告訴我們:時間是一種細察和檢驗人類成就的方式,人們設計的社會製度和政治製度,多少世紀以來,人們認為他們自己的秩序是所能想象出來的最好的秩序。他們為之奮戰,因為他們深信這個世俗的特定組織一旦崩潰,他們今生、來世的生命都沒有意義了。但是時間之河,漂滿了社會和政治的廢棄物:城邦帝國,專製統治和君主——最初看似非常有價值的製度最終坍塌為廢墟,因為時間自身使瑕疵顯現——歸根結底,因為在時間過程中,這是人類的本性將美善的事物轉為弊端,所以正是人類本性中的瑕疵受到了審判。

        啟蒙思想家曾經樂觀地預想,隨著人類知識水平的提高,科學技術的發展,社會製度的革新,人類的前景一片美好。但是,20世紀無數的浩劫讓這種樂觀情緒進入了冰河。在奔向燦爛藍圖的過程中,總有一股下墜的力量讓方向出現了負斜率。

        法律中的樂觀主義曾經相信邪惡是可以改造的,罪大惡極之人隻是暫時生病的病人,既然疾病可以治療,那麽犯罪的人同樣也可以醫治。但是,再犯率的不斷升高,惡性案件的層出不窮,讓改造主義成了一種幻夢。

       法律無法消滅邪惡,也很難改造邪惡,它隻能有限地約束邪惡,避免邪惡的泛濫。如果在法律中依然要保留改造罪犯的美好設想,那也必須讓罪犯受到應得的嚴厲懲罰。

        想一想

        關於死刑,你更讚同哪種觀點?

[4][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03頁。

[5][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00頁。

 

036 附加刑

        附加刑是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又稱從刑,它既可作為主刑的附加刑適用,又可獨立適用,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罰金

        罰金其實就是交錢,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刑可以作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做為單獨的處罰。

        罰金的數額有以下三種情況。

1.沒有規定確定的數額,意味著它隻有下限沒有上限,下限最少是1000元,未成年人最少是500元,但是上不封頂。

2.規定了相當確定的數額,比如信用卡詐騙罪,基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金。

3.倍比罰金製,就是以違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數額為基準,處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數的罰金。常見於經濟犯罪中,比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處1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和兩倍以下的罰金,這就是根據銷售金額來作為一個基準來確定倍數。

        罰金數額,需要考慮犯罪情節、犯罪人的經濟狀況綜合決定,不然,判處罰金無法執行。但是罰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繳納,隨時繳納,延期或減免繳納,這意味著罰金能夠以將來的錢作為執行對象。

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實質上是一種資格刑,由公安機關執行。

        它剝奪的權限有四種。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般情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隻限於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但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既不能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也不能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2.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盡管出版自由被剝奪,但並非沒有著作權,出版權隻是著作權中的一個內容,著作權中很多權利可以由他的繼承人來主張。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即不能擔任公務員。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這四項權限是同時被剝奪的,死刑和無期徒刑應當剝奪政治權利,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犯也應當剝奪政治權利。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張三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那在這10年內有沒有政治權利?千萬注意,張三在主刑執行期間是有政治權利的,每次選人大代表都要推流動票箱到監獄去,供那些沒有被剝奪政治權的犯人行使民主權利。

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是把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部分或全部強製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

        沒收財產可以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全部或部分。但是不能株連,隻準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得沒收歸其家屬所有的財產。同時從人道主義考慮,應當為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如果張三受賄400萬,被判沒收財產400萬,其實從張三的個人財產中一共收繳800萬。因為有400萬叫追繳犯罪所得,還有400萬屬於沒收。

        罰金和沒收財產都是財產刑,隻針對貪利性犯罪,對於非貪利性犯罪,一般不能適用財產刑,放火罪、交通肇事等就不能判處財產刑。但是有例外,比如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可以沒收財產。

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離開中國國境的刑罰方法。

        驅逐出境,由公安機關執行。它僅對外國人、無國籍人適用。另外,驅逐出境既可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附加適用時須待主刑執行完畢,才能執行驅逐出境。

        數年前緬甸有位楊姓女子,在安徽因拐賣婦女被捕,後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要執行驅逐出境。鑒於其國籍、身份等因素,警察奔波3000公裏,跨越5省,將其送至雲南瑞麗邊防口岸將該名女子驅逐出境,估計驅逐出境的費用還是由國家承擔的。

        想一想

        丈夫犯罪被判處沒收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如何處理?

037 社區矯正

        社區矯正,是一種不使罪犯與社會隔離,並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國外較常見的包括緩刑、假釋、社區服務、暫時釋放、中途之家、工作釋放、學習釋放等。

        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條件的罪犯置於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社會誌願者的協助下,在一定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社區矯正是積極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各方力量,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區中進行有針對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當今世界各國刑罰製度發展的趨勢。

肖申克的啟示

        “有些鳥兒是永遠關不住的,因為它們的每一片羽翼上都沾滿了自由的光輝”,這是影片《肖申克的救贖》中的一句經典對白。在這部影片中,監禁刑的弊端暴露得淋漓盡致。

        肖申克(Shawshank),一座陰森恐怖的監獄,無數犯人關押在這裏。有人把這座監獄翻譯成“鯊堡”,指出這座監獄的冷血和殘酷。被誣殺妻的銀行家安迪,花了近20年時間,用一把小小的鐵錘,開鑿出一個秘密通道,在一個雷雨交加的夜晚,鑽過500多碼的汙水管道,終於獲得自由。在電閃雷鳴中,滿身汙穢的安迪張開雙臂,大口呼吸著自由的空氣,沐浴著自由的甘霖,這種重獲自由的激動讓人為之動容。

        影片令人思考,監獄本是通過剝奪自由來讓人體會到自由的價值,而不是讓人放棄對自由的向往。但長期的監禁生活,卻讓人慢慢麻木,最終習慣了被奴役被剝奪的現狀,殘存在心中的自由之火漸次熄滅,於是監獄成了一座吞噬自由價值的“鯊魚之堡”。

        首先,監獄中體製化的生活,讓犯人習慣奴役。肖申克裏的瑞德說:“監獄裏的高牆實在是很有趣。剛入獄的時候,你痛恨周圍的高牆;慢慢地,你習慣了生活在其中;最終你會發現自己不得不依靠它而生存。”

        其次,監獄具有封閉性。高牆之內的封閉生活會讓犯人與社會嚴重脫節,他們對社會的變化一無所知或者知之甚少,即使出獄之後,也很難適應外在的環境。這些被釋放的犯人,甚至希望重回監獄。就如影片中的老布(監獄的圖書管理員),在監獄生活了50年,在耄耋[mào dié]之年被釋放,當這位無依無靠的垂暮老者被投置於一個完全陌生的環境,他無法獲得生存的希望。於是他想到了重新犯罪,以期重返多少有點“溫暖”的肖申克,但奈何體力不支,最終他選擇了死亡。

        再次,監獄要求犯人絕對服從,而不能有任何個性。“監獄生活充滿了一段又一段的例行公事”,犯人所要做的就是絕對服從監獄管理人員,耍個性,鬧脾氣,隻會自討苦吃。影片中的瑞德在假釋之後,被分派到一個商店幫工,每次上廁所,都習慣性地向經理請示,最後經理對他說:“瑞,今後上廁所,你就自己去吧,不用向我匯報。”

        最後,監獄還具有感染性,可能造成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因詐騙入獄,卻從獄友那學到殺人的技巧,這叫交叉感染;入獄時是小偷,出來卻由別的獄友調教成神偷,這是深度感染。年輕人托米來到肖申克,無意中透露殺死安迪妻子的真凶。托米曾因盜車在另外一個監獄服刑,出獄前幾個月,一個叫埃爾默·布賴奇的新獄友,為了炫耀,他向托米繪聲繪色地描述了自己所有的風流韻事以及犯下的所有罪行,其中就包括殺害安迪的妻子。

社區矯正製度的實踐

        監獄這些弊端使得矯正功能大打折扣,監獄生活泯滅了犯人為人的尊嚴,甚至有可能感染惡習,出獄之後,相當多的犯人因為無法真正融入社會,稍有不慎,他們又可能重新犯罪。這就像有人所說的:“將一個人數年之久關押在高度警戒的監獄裏,告訴他每天睡覺、起床的時間和每日每分鍾應做的事,然後再將其拋向街頭並指望他成為一名模範公民,這是不可思議的!”[6]對此,刑法理論中有個非常形象的說法,叫做監獄之鳥(prison bird),出獄之後的犯人就像小鳥一樣,在監獄這個鳥巢中反複出入。

        當前,許多國家都意識到監禁刑的弊端,采取了更為開放、更為人道的行刑模式。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設立了社區矯正製度,也正是這種思潮的體現。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判處管製和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時適用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製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於這些罪行不重的人,沒有必要把他們放進監獄這個大染缸。

        不少國家都采用了非監禁刑,讓犯人在社會中,而不是在監獄中服刑。主要有幾種表現形式:一是“監放中心”,即有監有放,監放結合。該工作學習的時候工作學習,業餘時間來監獄服刑,如果是女性犯人還有機會回家照顧家務。如“周末監禁”,平常正常上班,周末到監獄服刑;又如夜間監禁,白天上班,晚上坐牢;二是“獄外服刑”,比如家內服刑,要求犯人在家裏服刑,不準隨意外出,監管人員會定時通過電話、來訪,或者要求犯人手戴著電子監控設備對其進行監督;三是“中間監獄”,也就是大型監獄和社會之間的“中途島”。這主要是針對重刑犯人在快刑滿釋放之時,讓他們有機會和社會接觸,逐漸適應將來的社會生活。中途島的工作人員不僅組織犯人學習工作技能,還要積極幫助犯人尋找工作,以便他們出獄之後有固定的工作,以免重新犯罪。[7]

[6][美]克萊門斯·巴特勒斯:《矯正導論》,孫曉靂、張述元、吳培棟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30頁。

[7]儲槐植:《美國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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