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為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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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雷洋案和解賠償案是中共濫用納稅款包庇罪犯、賄買當事人的妨害司法“第一案”

(2016-12-31 22:34:19) 下一個

原題:"雷洋案"第二季開篇:雷洋案"和解賠償",合法嗎?

作者;見微而知著 12/31/2016
微信號:victoriaoshiro


作者簡介:


見微而知著:美籍全職“坐家”“煮婦”。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國際
傳媒碩士。美國Bowdoin College 政府與法律學士。曾就讀中國人民大學哲學係
本科。曾就職聯合國發展署負責媒體開發,海歸北京創辦私營傳媒企業,北京電
視台電視欄目主持人。無黨無派,閑暇之餘愚政娛樂,全日公益義務鍾點工。


雷洋案以家屬接受和解賠償而告終。雷洋家屬接受了多少賠償,各種傳聞層出不
窮,從600 萬到 1200 萬,到2000萬加一套房總值4000萬,總之是中國“開創性
最高賠償第一案”(摘自微信群昵稱為“陳有西”的自述)。


這樣的高額和解賠款,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人歡喜有人愁。到底雷洋家屬接受了
多少賠款我們不得而知,因為一切都是“保密”。官方保密,當事人保密,律師
稱不知情。無論多少,是喜是愁,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讓我們先來看看該案
和解賠償是否具有合法性:


1. 公訴刑事案件,什麽案件可以合法和解?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
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
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
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
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讀者注意了,瀆職罪,包括國家公務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罪案不在可和解
範圍內!雷案的警察作為國家公務人員,是瀆職罪嫌疑犯,不具備與當事人家屬
和解的合法條件,違反刑法277條。非法!


如果警察嫌疑犯與雷洋家屬私下和解並高額賠償,實際上是賄買當事人,構成妨
害司法罪。


如果警察嫌疑人被檢察院斷定違法行為輕微,不以起訴,那麽警察無罪,也無需
悔過,更無需和解賠償了。既然無罪還要和解並高額賠償,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
兩嗎?!


2. 政府是合法和解主體嗎?


雷案是公訴案件,公訴方是政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警察是
嫌疑人,雷家屬是公訴當事人。政府隻有監督合法和解程序、製作和解書的職能
,但不能作為和解主體方。如果雷案政府作為和解方出麵和解並高額賠償,並以
封口為交換條件,便構成妨害司法罪。如果政府未經審查合法性允許警察嫌疑犯
與當事人非法和解,構成玩忽職守罪;如果政府縱容警察非法和解,構成徇私枉
法罪、妨害司法罪。非法!


3. 賠償款的來源合法嗎?


如果真是幾千萬的賠償款,錢從哪裏來?警察是低工薪階層,直接用自己私款賠
償,可能性幾乎為零。如果政府賠,錢自然來自納稅款。一種傳聞說錢來自昌平
民政局的“人道援助款”。民政局既沒有司法調解和賠款功能,也沒有“人道援
助”這一款項。民政局有“司法救助”款項,救助對象為低收入的貧苦戶需要聘
用律師、起訴的費用而自己無力支付的,上線極低,雷洋家屬不在符合條件範圍
之內。那麽如此高額賠款的明目是什麽?不解釋就是無法解釋、不可告人。挪用
公款進行非法和解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 非法!


4. 保密協議合法嗎?


合法的和解賠償,要求雙方完全在自願的狀態下簽署和解協議,嫌疑人悔過自新
,當事人充分諒解嫌疑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政府製定和監督和解協議和程序
。但雷洋家屬簽署保密協議是完全自願的嗎?在200天追求真相的過程中,雷家
屬從未表達過諒解警察嫌疑人。而且嫌疑人所嫌疑造成的傷害不是普通“民間糾
紛”案,而是惡劣的人命案,家屬完全自願諒解嫌疑人從情理上可能性是極小的。


高額賠款的誘惑、政府的封口高壓、家庭經濟負擔的壓力、警察勢力的壓力、雷
案的真相不明,雷洋家屬是不可能有自由意識達到完全自願諒解狀態的。強迫當
事人簽署和解協議構成妨害司法罪。保密協議違法無效。非法!


5. 雷洋家屬應該退款嗎?


如果和解主體違法、程序違法、賠款資金來源違法,那麽收款人就成為被賄買方
,也可能構成妨害司法罪。非法!


不義之財不斂,相信雷洋家屬是懂的。退款是唯一洗滌之路。


綜上所述,雷案和解賠償,從主體、程序、到協議都具有非法性質特征。納稅人
有權了解、監督和追究政府賠償款的來源、用途和合法性。對雷洋家屬的同情心
不能代替維護司法的公正性,否則,這起和解賠償案將會成為政府理直氣壯、堂
而皇之賄買當事人、妨害司法“第一案”。


原文在 http://www.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137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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