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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好心人”收留三孤女變賣其父母遺產,被抓時開上了奔馳

(2016-05-04 23:25:49) 下一個

在父母遇害之後,河北衡水棗強縣的宋恒娥、宋恒歡、宋海瑩三姐妹得到了當地“好心人”段連排的收留。然而,真相對她們來說太過殘酷,多年後,她們發現,曾經感恩戴德的“好心人”把她們父母留下的數百萬遺產轉到了自己名下,賣了600多萬。
4月27日,在經曆兩年四次裁判之後,三姐妹收到了衡水中院送達的二審判決書,段連排被改判犯侵占罪,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段連排賠償受害人191萬餘元。
三姐妹認為這樣的判決太輕,將提出申訴。此前的一審判決,段連排被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
5月3日,衡水市檢察院也收到了衡水市中院送達的判決書,衡水市檢察院負責此案的楊檢察官說:“二審開庭時,檢方意見是認為應該維持原判(詐騙罪)。”楊檢察官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檢方還在對案件的判決進行研究和討論,是否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抗訴還要進行審查。


報道段連排“身殘誌堅”時媒體所用的圖片。
在父母遇害之後,河北衡水棗強縣的宋恒娥、宋恒歡、宋海瑩三姐妹得到了當地“好心人”段連排的收留。然而,真相對她們來說太過殘酷,多年後,她們發現,曾經感恩戴德的“好心人”把她們父母留下的數百萬遺產轉到了自己名下,賣了600多萬。
4月27日,在經曆兩年四次裁判之後,三姐妹收到了衡水中院送達的二審判決書,段連排被改判犯侵占罪,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段連排賠償受害人191萬餘元。
三姐妹認為這樣的判決太輕,將提出申訴。此前的一審判決,段連排被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
5月3日,衡水市檢察院也收到了衡水市中院送達的判決書,衡水市檢察院負責此案的楊檢察官說:“二審開庭時,檢方意見是認為應該維持原判(詐騙罪)。”楊檢察官表示,檢方還在對案件的判決進行研究和討論,是否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抗訴還要進行審查。

曾經溫馨幸福的宋家五口。
父母遇害,三姐妹被好心人收留
2005年9月26日,三姐妹的父親宋書亮及母親王某被歹徒殺害。棗強縣公安局刑偵二隊辦案民警介紹:“宋家雇了一個工人叫劉明峰,當時老宋準備蓋房,家裏有很多現金,這個工人就臨時起意,把三姐妹的父母殺了。”
當時,宋書亮及其妻子王某在衡水市棗強縣大營鎮經營裘皮染色生意,攢下不少積蓄,在縣裏小有名氣。宋書亮夫妻被害後,給三姐妹留下了巨額財產:位於大營鎮邢德線北側、大營鎮大營村、新屯鄉東黃甫村的4套房產,大營鎮人民西街北側400平方米土地一塊,宋書亮生前為在該土地上建設樓房而買的建築材料,還有一些做裘皮生意存下的硝染染料。
父母遇害時,三姐妹還在讀書。大姐宋恒娥18歲,二姐宋恒歡17歲,小妹宋海瑩14歲,突如其來的變故讓她們成了無依無靠的孤兒。宋恒歡說,三姐妹從不曾想賣掉父母留下的財產,折算下來有數百萬元,可以為以後的生活做打算。同時,父母遇害給了她們警醒,“不能告訴任何人她們手裏有那麽多不動產。”
因為家裏是案發現場被封,三姐妹不能居住,2006年,大姐宋恒娥的同學段某的父親段連排主動向三姐妹伸出援手,收留了她們。當時大姐宋恒娥和二姐宋恒歡都在外地讀書,隻有小妹宋海瑩在衡水上學,段連排建議小妹住進其衡水的空房子裏。
2006年6月21日,小妹中考結束後,三姐妹搬進了宋家。2007年,二姐宋恒歡曾把幾份一直隨身攜帶的不動產證明材料放在了段連排衡水家中的床板下。
“身殘誌堅”的好人當選了縣政協委員
法院判決書顯示,段連排有一個特殊的身份:棗強縣政協委員。
收養三姐妹近四年後,2010年5月13日,長城網曾以《棗強段連排身殘誌堅創大業,大愛無疆人稱頌》為題,對段連排的感人事跡進行報道。該報道稱,2010年段連排在深圳的太陽城皮草製品商行生意紅火,他已經成為一個固定資產達300萬元的商行總經理,僅2009年營業收入就達300多萬元,純利潤20多萬元,段連排的事跡先後被多家媒體報道,他本人也被評為棗強縣第一屆“十佳自強殘疾人”,當選為棗強縣第七屆政協委員。
報道中以“大愛無疆”形容了段連排,稱段連排砸鍋賣鐵供宋家三個孩子讀書。段連排還曾告訴該報道記者:“有人說,愛心是一張永遠取不完的存折,我覺得它之所以取不完是因為總有人在不斷地存入……我也有義務、有責任存入愛心,讓這張存折能夠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
二姐宋恒歡稱,段連排對三姐妹算不上真正意義上的收養,他們之間並未簽訂任何收養協議,而報道中所稱“砸鍋賣鐵供三姐妹上學”也係誇大,三姐妹從未花過段家一分錢。
大姐宋恒娥還記得,當時段連排家裏的經濟條件並不優越,但段連排對三姐妹許下承諾,稱不會貪宋家的任何東西。三姐妹也與段連排約定,兩家人互相經濟獨立,避免產生糾紛。
7年多的時間裏,三姐妹自己承擔著生活中的所有開銷。宋恒歡說,她們賣掉家裏的部分鋪料,加上父母的死亡保險金,又在學校裏勤工助學,生活漸漸步入正軌。大姐順利完成了大學學業,成為一名醫生,二姐繼續深造攻讀碩士,小妹也即將完成大學學業。
法院判決書還顯示,段連排有犯罪前科,2002年1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棗強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4日被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包庇罪改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段連排偽造三姐妹父親宋書亮的簽名。
三姐妹數百萬家財均被“好人”轉移變賣
2014年1月,宋家三姐妹發覺藏在段家床板下的幾處不動產證明不翼而飛,她們才發現段連排已將宋家數百萬家產轉移到自己名下。
起初,她們試圖與段連排溝通。宋恒歡說:“報案前我們希望他(段連排)能夠給我們一個解釋,我們不相信、也不理解他為什麽會去做違法的事情,隻要他給我們一個說法就行。但是他根本不談,還在2014年除夕夜把我和小妹從家裏轟了出來。”
與段連排交涉不成,2014年2月8日,宋家三姐妹去棗強縣公安局報了案。
調查結果令三姐妹心寒,原來,從收留三姐妹的第二年開始,段連排陸續變賣掉宋家的地產。
衡水中院的二審判決書顯示,2007年段連排與三姐妹商議在位於棗強縣大營鎮人民西街北側商業用地上蓋房,房子建成後,段連排安排其兒子段至楠作為婚房入住。同年,段連排冒充宋書亮、宋恒娥簽字偽造了“2005年1月1日購買宋書亮上述房產”的協議書,同時用其嶽父王洪君的照片偽造已去世的宋書亮的身份證。2008年10月20日,段連排和王洪君用偽造材料到棗強縣國土資源局辦理了土地轉讓及過戶手續。2013年5月29日,段連排又以人民幣569萬元的價格將上述土地及房產轉讓他人,並辦理了過戶手續。2008年,段連排在同宋恒歡一起出賣部分染料後,虛構自己有權處分染料的事實,騙取買方信任,將其中部分染料以15萬元賣掉。2011年6月15日,段連排虛構宋文博(宋書亮妻子與前夫所生)已過世的事實,並以宋文博女兒義父的身份作為代理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轉讓協議,將邢德線北側的土地以34.1萬元的價格出讓。
宋恒歡說,段連排除了在2007年僅與三姐妹商量要在人民西街土地上蓋房之外,其他行為全部隱瞞了她們。經以上幾次轉手、出讓,段連排共計獲得618.1萬元。
棗強縣刑偵二中隊民警曾在央視《夜線》采訪中透露,2014年4月警方抓捕段連排的時候,段連排駕駛一輛奔馳,在衡水有兩套房產,但段連排在七年中已經把非法所得全部轉移了。警方查驗了衡水各大行的銀行賬戶,發現段連排戶頭上隻有一萬餘元存款。
兩年四次開庭,二審由詐騙罪改判侵占罪
2014年8月18日,棗強縣人民檢察院向棗強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段連排犯詐騙罪。
2014年11月25日,棗強縣法院判決認為,段連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判處段連排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經棗強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人民西街土地價值人民幣150萬元,地上建築價值人民幣1174350元;邢德線北側房產價值42萬。由於人民西街地上建築投資比例事實不清,待證據充足後另案處理。故責令段連排將詐騙所得贓款共計207萬元(人民西街土地估價150萬元+邢德線北側房產估價42萬元+染料15萬元)依法退還給被害人。
宣判後,段連排以其不構成詐騙罪提起上訴。2015年5月14日,衡水中院發回重審。
棗強法院第二次一審,補充查明2011年6月段連排以小妹宋海瑩的名義購買衡水市騰達房地產公司商品房,並支付房費、按揭等費用155186元,並於2015年11月18日下達判決,除退贓數額變為1914814元(扣除段連排以小妹名義購買房屋的開銷),仍以段連排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
宣判後,段連排不服,上訴稱其不構成犯罪。
2016年4月12日,衡水中院開庭審理此案,4月14日下達判決。二審判決書中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決認定的一致,但改判段連排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同時責令段連排賠償受害人1914814元。
衡水中院二審認為,段安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造假、欺騙等手段,騙取土地部門信任,將宋家三姐妹父母位於棗強縣大營鎮人民西街北側400平米的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為自己所有;采取欺騙買受人的手段,將被害人宋文博位於大營鎮邢德線北側的房產及被害人父母遺留的硝染材料非法出售,並占有款項,其行為已經構成侵占罪,應予刑罰。
對於出庭檢察員、訴訟代理人認為段連排構成詐騙罪的意見,衡水中院認為,詐騙罪的客觀表現形式係通過欺騙手段,使被害人產生認知錯誤自願處分財產,使被告人取得非法利益的行為;本案,段連排欺騙的是土地部門及買受人,並非欺騙被害人,而且實施犯罪行為時隱瞞了被害人,被害人始終未同意段連排處置被害人父母遺留的財產,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表現形式。
4月27日,宋家三姐妹在收到衡水中院的判決書後,表示不服。二姐宋恒歡認為,段連排以欺騙手段非法扣留小妹宋海瑩的第一張身份證,私自開具宋海瑩數張銀行卡,盜取其戶口本及房產證、土地證,私自買賣土地及染料,隱瞞事實真相,以欺騙土地所、土地局、房屋買方、染料買方為手段,從而達到了逐步詐騙的目的。宋恒歡說:“應該以段連排實際非法所得退賠受害人。”
衡水檢察院負責本案的楊檢察官表示,由於是二審終審的案件,是否進行抗訴的決定權在河北省檢察院,三姐妹也可走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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