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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對!

(2019-02-07 12:10:04) 下一個

  羅馬書3章1-8節:

  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麽長處﹖割禮有什麽益處呢﹖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托他們。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麽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什麽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為什麽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議員的狡辯

  美國眾議院曾經全票通過了一項議案,將當時開出過空頭支票的議員名單公之於眾。有官員將這一法案稱為成為“政治性的集體自殺”。這一名單上列有超過300個名字,其中有人竟開出過972張無法兌現的支票。有一為來自芝加哥的議員也因為716張空頭支票被列在這一黑名單上。他在名單被公布之後召開了一場新聞發布會來表達他對此事的憤慨。在發言中,他一再地強調,這些空頭支票與公務無關,不涉及他人利益,並且極度憤怒地表明這僅僅是他“個人財務”的問題。

  他這還不算是最過分的,有一位來自德克薩斯州的議員更是沒理硬要攪上三分。我把他所給出的5個理由略做了整理:

  “這又不是什麽像虐待兒童一樣的重罪。”(我的翻譯:“這不是太嚴重。”)

  “支持我的人在選我作議員的時候就知道我為人比較馬虎懶散。”(我的翻譯:“他們選我時就知道我有多蠢。”)

  “你要是也開過空頭支票,那就選我。你要是沒開過,你就選我的競爭對手。”(我的翻譯:“所有人都有這樣的問題。”)

  “國家的金融係統本來就一團混亂。”(我的翻譯:“這不是我的錯。”)

  “這也沒什麽大不了的。”(我的翻譯:“這也沒什麽大不了的。”)

  選民們要如何相信這樣的議員能組成可信賴的政府?難怪選民們會憤怒。長期選舉這樣的人進入議會,選民們是應該憤怒,因為他們的做法,更該為自己投錯票而生氣。

  自伊甸園起就有藉口了

  我講這些不是要絮叨議會的種種不是,因為我們也都是一樣的。假如換我們處在他們的位置上,誰又能說自己一定可以身正影直?我們就能更誠實?我們就能更好?(是不是有人心裏默想“我覺得至少我會比他強”?)

  我所講的這個關於空頭支票的政治醜聞隻是一個借鑒,讓我們看到人在被抓現行時會有的反應。我們都會下意識地為自己的行為找藉口。終歸,如果別人都從我們的角度去看待問題,他們就都會和我們做出同樣的選擇!至少我們都如此認定。

  從亞當在伊甸園裏怪罪夏娃開始,找藉口已經成為人性的一部分。當神問:“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嗎?”亞當立刻就(完全依據事實地)回答:“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僅僅這一句話,亞當不僅怪罪夏娃,也連帶著怪罪神。(不過,神並不不買賬。祂從來都不接受我們犯罪的任何藉口。)

  (耶和華說:誰告訴你赤身露體呢﹖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樹上的果子嗎﹖那人說: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耶和華神對女人說:你做的是什麽事呢﹖女人說:那蛇引誘我,我就吃了。——創世紀3章11-13節)

“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 僅僅這一句話,亞當不僅怪罪夏娃,也連帶著怪罪神。(不過,神並不不買賬。祂從來都不接受我們犯罪的任何藉口。)

  加百利。莫瑞 (Gabriel Maurier) 說過: “為自己找藉口的人其實是把控告的指頭指向自己”;欲蓋彌彰便是這樣。當我們試圖去找藉口時,我們不過是胡攪蠻纏為了掩蓋真相而已。就像有人說過的,“藉口是把謊言塞在裏麵,包裹成一個理由。”

“藉口是把謊言塞在裏麵,包裝成一個理由。”

  “法官大人,我反對!”

  藉此,讓我們來看看使徒保羅在《羅馬書》第3章中的教導。本案的檢察官(使徒保羅)已經準備好要做出結案陳詞了。他已經完成了對人類的起訴。全人類都處在神的忿怒之下。

  控訴依據 #1:外邦人是罪人(羅馬書1章:18-32節)
  控訴依據 #2:守律法的人是罪人(羅馬書2章:1-16節)
  控訴依據 #3:猶太人是罪人(羅馬書1章:17-29節)

  因此,全人類,不管是以上所列出的那一類,都要麵臨神的審判。

  但是,就在保羅講出他的結案陳詞前,辯方提出了他們的反對申辯。而且,辯方律師對保羅給出的3條基本論點逐一提出強烈反對。如果反對成立的話,保羅所得的結論就失效了。於是保羅就轉而先回應這些預想中的異議。其實我用“預想”這個詞可能並不恰當,因為我們知道保羅在羅馬統治時期常和猶太教師在會堂裏就福音信息進行各樣辯論。他在這裏所寫下的這些異議無疑是他在辯論中真實聽到和回應過的。

全人類都處在神的忿怒之下。

  雖然這段經文有些晦澀,但是其中保羅論證的邏輯並不難抓,那就是針對所提出的3個反對意見,他又逐一給出了解答。為了幫助我們正確地理解,我們需要把“如果我是一個罪人”這個短語添加到每一個反對的意見前。這樣,保羅這篇辯論的精髓就呈現在我們眼前。猶太人並不反對外邦人是罪人的這一概念;他們也不反對理論上猶太人也是罪人的這個概念。而讓他們不能也不願接受的是,在神麵前外邦人和猶太人處在同等的地位上,都是罪人。他們十分恨惡這樣的教導。

  反對申辯 #1:那為何還要守律法?

  查爾斯·施溫道(Chuck Swindoll)把這一觀點稱為“種族優勢”。猶太人之所以反對保羅所教導的普世的罪性,究其根本,就是因為這一點是消弭了他們自認所擁有的,在神麵前的特殊地位。保羅在第1節回應道,“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麽長處﹖割禮有什麽益處呢﹖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托他們。”在猶太人看來,因為他們是神所揀選的民族,他們與神之間就擁有一份特殊的關係。他們會這樣想也不無道理。猶太人曾是,而且仍舊是神的選民,而且神對以色列民族有一個特別的計劃。但是,這一點,即便是一個毋庸置疑的事實,卻無法否定在神麵前他們就是罪人的現實狀況。

  其實,他們真正的反對意見就是,“如果我們跟外邦人一樣都是個罪人,那我們生為猶太人還有什麽意義?為何還要遵守律法?為何還要有十誡?為何還要獻祭?為何不把這些全部摒棄?保羅,這就是你的論述所得出的結論。”換句話說,猶太人所爭辯的就是“特惠暨特權”。

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路加福音12章48節)

  保羅並不否認猶太人與神之間有特殊的關係。畢竟,神把祂自己的話語交托給了他們!神這個做法所表明的是“特惠暨重任”。神給猶太人諸多的恩惠,不是給他們特赦,反而是對他們有更高的要求,就像主耶穌所說的“多托誰,就向誰多要”。(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仆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做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托誰,就向誰多要。——路加福音12章47-48節)

  保羅的意思是,“能夠服事神和遵守律法是恩惠,但卻不是神給的特權。這些特惠不僅不能給予你們特赦,反而是要你們負起更重的責任。”

  大海裏撈針

  司德曼牧師(Ray Stedman)曾經用一個生動的例子來幫助我們理解保羅的說法。他讓我們想象一座長期被黑暗籠罩的孤島。離開這座黑暗孤島的唯一途徑就是一條繩索橋,橋下就是萬丈深坑。假設給島上的每個人都配有一支小手電筒,僅能夠照亮周圍一尺左右的距離。而其中有一群人,每人配有一盞明亮的探照燈,燈光足以穿透黑暗照亮前方數公裏的距離。他們配有探照燈是為了讓他們找到繩索橋帶領其他人一起離開孤島,可是他們卻用探照燈在周圍的大海裏撈針。

律法就像是探照燈光一樣幫助人找到神。

  這些配有探照燈的人要麵對什麽審判?他們會因為浪費了燈光而受到審判。這就是猶太人的做法。律法就像是探照燈光一樣幫助人找到神。但是猶太人,沒有用這燈光照亮通向神的道路,反而是把它用在爭辯一些芝麻綠豆的小事上。他們爭辯在安息日人可以走多遠。他們爭辯安息日在地上吐口水算不算罪。他們爭辯安息日在泥裏或石頭上吐口水是不是罪,而且認定其中一個是罪而另一個不是罪。他們就這樣來使用神所賜的律法。

  猶太人恐怕要承受雙重的罪責。他們既沒有自己遵行律法,也沒有用律法幫助別人。他們的反對根本站不住腳,因為猶太人享受了神的特惠卻沒有履行他們所應盡的義務。

  反對申辯 #2:既然神拋棄了我們,我們何不也離棄神?

  這條反對申辯是接著第一條來說的。“保羅,就算我們暫且同意你的說法,承認我們猶太人是罪人。如果是這樣,我們也不用再惦記著神給以色列的諸般應許了。就你所說的,祂和我們做了一筆交易,我們沒有履行合約中我們的部分,所以祂也無需履行祂的部分。”這一條異議又涉及到一條屬靈的真理。猶太人顯然沒能履行他們的義務。他們不斷地犯罪,離棄神去追隨異教的各種偶像。因此,假如神的應許是有條件的,那麽這一條反對申辯就有確實有些分量。

  但是神要賜福給以色列民族的這一首要的應許是無條件的。它可以回溯到《創世紀》第12章所記載的信心之父亞伯拉罕的身上,而且它隻仰賴於神的信實,再無需其他。猶太人的異議和保羅的回應就是,“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簡單來講,反對的人提出的異議是,“人若是犯了罪,神就會拋棄他們。”事實上,很多人都這樣認為。當他們回想自己所做過的壞事時,就真心地覺得自己罪無可恕。當他們仔細回顧自己的累累惡行時,他們就認定他們所犯的罪讓他們不再有資格來接受神的恩典。

  但是來聽聽保羅明確的回答,“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神從不曾拋棄過任何一個人。祂永遠不會這樣!無論如何都不會!無論你曾做過什麽,都不致讓神徹底拋棄你,否則就是說你的罪大過神的恩典。可是這樣並不會使罪的罪性減少,也不是讓你有悖逆神的藉口,而是說神能夠赦免一切的罪疚。

  為了證明他的論點,保羅引用了《詩篇》第51篇。這是一篇發人深省的懺悔詩,是大衛在犯下與拔示巴淫亂和殺人的嚴重罪行後所寫下的。保羅所引用的正是大衛的宣告,表明他如今的遭遇就是神的公義的明證。大衛犯罪,神就審判祂,證明神在各樣的事上盡都公義。當神審判過大衛之後,祂又赦免了大衛,證明神的恩典大過人的罪。其中的論點很清楚:神始終願意赦免人的罪!對於這一點的應用也很清楚:不是所有猶太人所犯的罪都會致使神收回祂的應許。即便世人都是虛謊的,神的話語一如既往的信實,不能廢去!

  大衛的例子特別能夠說明這這一點。別忘了,大衛曾與已婚婦人有染,說謊,最後還殺了人。可是神赦免了他的罪。如果神可以赦免大衛,那麽就沒有神不能赦免的人!

  反對申辯 #3:那麽何必還要做好人呢?

  乍看之下,好像不容易看出這第三條反對到底申辯的是什麽。申辯所陳述的好像是,“如此說來,保羅,這下你自投羅網了。你剛剛所證明的是說大衛的罪給了神一個機會同時來證明祂的公義和祂的恩典。要是大衛沒有犯罪,神就永遠沒有機會審判他或是赦免他了。所以,從某個意義來說,大衛犯罪反倒是幫了神的忙。真是這樣的話,那麽我犯罪的時候,也是在給神幫忙。既然我的罪是給神幫忙,祂為何反而還要因為我是罪人而審判我呢?”

  這種說法根本就是狡辯。而且這種說法大錯特錯,因為這樣申辯的人其實是在控告神,說祂這種說法真是歪理,令人厭惡,因為說這話的人其實是控告神在利用人的罪,為自己謀求益處。這種想法延伸下去就會得出一個極其荒謬的結論:“如果我們的罪能夠為神提供機會來證明祂在審判中的信實和祂的赦免裏的恩典,那麽我們何不多犯罪好讓神能多赦免?”

  我的罪難道榮耀神嗎?

  這條反對申辯出現在經文三個不同的地方:

  1. 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麽說呢﹖(5)
  2. 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什麽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7)
  3. 為什麽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8)

我犯罪反而對神有好處! 這就是撒旦的一個老掉牙的謊言,那就是為達目的,人可以不擇手段。

  我們很容易看到這種說法的一個致命的錯誤:我犯罪反而對神有好處! 這就是撒旦的一個老掉牙的謊言,可以說是它的第一個謊言,那就是為達目的,人可以不擇手段。“如果犯罪作惡可以給神帶來好處,那麽我為了給神帶來好處就無惡不作。”換言之,這種說法就等同於“我的罪榮耀神。”

  保羅對此做出的回應非常簡潔:這種說法愚蠢之極!(希臘原文的意思是“根本沒有這種可能!”但是這種表達的語氣非常強烈,就好像說“神禁止你這麽說!”或是“這種說法愚蠢之極!”保羅是盡其所能地反對這種說法。)有人曾這麽說:“你是真心實意的,但是並不妨礙你愚蠢之極。”

  這種狡辯不可能成立的地方有兩個:

  第一、 如果罪能以某種方式來榮耀神,神怎麽能夠因為罪審判這個世界?(第6節)這種說法完全扭曲了神設立的道德標準。突然之間,對與錯、善與惡、黑與白、晝與夜都不再有任何差別。其結果必然是社會道德標準的混亂與喪失。如果神不在未來的某一天審判這個世界,我們的結局無疑將會是墜入不道德的深穀中,沉入相對主義的汪洋大海中,墮入罪惡的無底深坑中。

  第二、 如果罪是榮耀神的,神怎麽能夠審判說這話的人呢?(第8節)保羅駁倒這種說法的回答是:“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真心慕道的人和故意找藉口的人不同。找藉口的人總有一天麵對神的審判。到時,他們隻能哀哭切齒,因為發現神不接受他們任何的藉口。

找藉口的人總有一天麵對神的審判。到時,他們隻能哀哭切齒,因為發現神不接受他們任何的藉口。

  罪無“好”罪

  我們繼續往下講之前,最好再仔細地回顧一下這一條反對異議,因為我們在教會裏也常常無意識的這樣講。例如,“我離婚是件好事,因為這樣我就有更多的機會可以服事。”,或是“這個傳道人在信仰上跌倒是件好事,因為這樣他就不會藉著服事到處斂財。”,或是“我現在挺高興我當時大發雷霆,咒罵那兩個人,因為那之後我開始對付自己的怒氣。”,還有“我確實跟那些人一起喝酒了,但是正因為如此他們才接納了我,讓我有機會跟他們做見證。”,等等。

  這種想法其實帶有狡猾詭辯的成分。我們要把兩件事情分辨清楚。

  1. 罪自始至終都是神所厭惡的。世上根本就不存在所謂的“好的”罪。罪致使主耶穌不得不降世為人。罪致使主耶穌在骷髏地受盡痛苦折磨。罪裏不可能有任何的良善。罪徹頭徹尾是邪惡的。

罪徹頭徹尾是邪惡的;罪自始至終都是神所厭惡的。

  2. 神能從我們所犯下的愚蠢錯誤裏,引導出好的事物來。這就是神的恩典。但是我們要明白,神能從錯的選擇裏生成好的事物並不等同於將我們的愚昧變為智慧,也不能為罪開脫。罪自始至終都是神所厭惡的。

  毋庸置疑,受過苦的人相對更容易讓同類人有共鳴,但是離婚本身並不符合《聖經》的教導,並不是神喜悅的做法。那些所謂的電視布道家不再四處斂財的確是好事,但是這既不能解決他自身罪的問題,也不能減低他曾對基督裏其他肢體的傷害。你要學習控製自己怒火的功課並不表示你咒罵別人行為是合理的。為了日後要分享《屬靈四定律》就去跟朋友喝酒更是連藉口都稱不上。

  維廉·巴克萊 (William Barclay)對於這一點的分享很有幫助:

  或許有人會爭辯——其實,類似的爭辯都大同小異——那就是說傷別人的心是件好事,因為這樣才能給那個人一個機會來表明他對你的愛。一個人犯了罪,他要做的不是絞盡腦汁找藉口開脫,而是謙卑下來帶著羞愧認罪悔改。否則,就像是說,

  “要禱告這世上有更多的疾病,這樣醫生才有機會治病救人。”
  “要禱告這世上有更多的火情,這樣消防員才有機會出勤。”
  “要禱告這世上有更多的災難,這樣救護車司機才能有事可忙。”
  “要禱告這世上有更多的強暴案件,這樣法官才能把罪犯關進監獄。

  這種對罪惡的說法隻會源於罪惡的想法。但是盡管我們不願意承認, 我們多少都有這種想法。

  請牢記兩個要點

  第一、 人一旦犯了罪,他就會展現出驚人的能力來為他的罪開脫。

  就像我們最開始提到的那些被抓住現行的議員一樣。真不敢相信,他們能說出那麽多荒謬的藉口,還能那麽義憤填膺,然後還盡其所能的毀滅證據。真是又好氣又好笑,因為想想我們自己所言所行也並無差別。我們常把“善意的謊言”或是“假冒為善”掛在嘴邊。什麽時候我們才能學會謊言裏本就不可能有善意,若真是善意又為何要說謊言。同理,如果是假冒的,就不會虔誠良善。如果真是良善,就不會是假冒的。

  找藉口的行為自亞當開始,但是並不會就這樣繼續下去。

  第二、 人一旦轉離他的罪,神會彰顯奇妙的大能赦免他的罪。

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翰一書1章7節

  福音的信息與這一點密切相關。大衛見識到了這一真理的兩個方麵。他被神審判,之後又被赦免。“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感謝神,這是真實的。那些找藉口的人也不過就是自欺欺人罷了。那些敢於麵對痛苦和可憐的本相的人致終會發現痛苦可以被神除去。羞辱過後迎來的會是神的醫治。(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翰一書1章7節)

  隻有麵對和承認現實才能尋求到真理。隻要你願意向神認罪,就能得赦免。

  主耶穌,求禰教導我們,讓我們認識到誠實的寶貴,正直的美好。求禰救我們脫離罪的捆綁,讓我們無須一味地替我們的罪找遍種種藉口。把在真理中與你同行的渴望根植於我們心裏。讓我們對你的恩典有新的認識,幫助我們不再懼怕到禰跟前祈求赦免。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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