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不能讓少數律師成脫韁野馬

(2015-09-09 19:19:31) 下一個

近日,鋒銳律師所一批律師被集中批捕,似乎從官方傳遞出要整頓律師行業的信號,網上也普遍對少數律師目無法紀的違法行為嗤之以鼻。那麽,導致少數律師敢於挑戰法律底線的動力源自何方?

律師執業有保護和約束自己的《律師法》。該法第2條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第3條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律師執業的法律依據是明確的,律師行業立法與律師執業需求是相吻合的,律師從事執業活動必須依法依規,並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為當事人或者自己謀取不當利益,更不能打著維權的旗號踐踏法律和製度的尊嚴。

然而,近年來少數律師以維權為手段,以推動法治進步為幌子,大肆推動非法維權,以與政府作對為樂趣,把自己演繹成社會公平正義的化身;動輒舉行新聞發布會、網絡大討論、尋求西方非政府組織支持,向執法司法機關不斷發起權利蠶食行動,儼然法治民主的啟蒙者、風向標。一係列超越正常執業規範的所謂法律代言、代理行為,讓不少守法公民本已形成的法治觀念、秩序意識、法治信心被動搖,一時間少數律師超越法律的能量被誇大,已有的法治建設成果、法治秩序被衝擊。

究其原因,無外乎這麽幾個:一是監管缺失,導致執業活動無序。對於問題律師所或者存在管理隱患的律師所,往往管理機製不健全,監管者並不掌握律師們在想什麽、做什麽,對存在的問題和問題隱患缺乏有針對性的糾正、疏導措施,長此以往便疏於管理、過問。二是一些監管幹部談死磕派律師色變,不知該如何管理他們。三是問題出來不知該如何收場。少數違法律師大錯沒有、小錯不斷,一係列小錯誤不能得到徹底解決和根除,不斷積累、逐步演變,終於釀成嚴重的、難以化解的違法行為,甚至形成一連串的違法行為。四是對於少數敏感律師、存有不法行為隱患的律師,采取聽之任之、避重就輕的管理措施,而這些律師絲毫沒有感恩之心,放任自己的不法思想付諸行動,最終釀成大禍。

對律師的管理長期處於放鬆狀態。律師們基本屬於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收益,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從事執業活動。更有少數律師猶如脫韁野馬,我行我素,既不坐班也不打卡考勤,連律師所內部會議、活動都不參加。這些律師往往自信滿滿,認為自己可以擺平一切,僅在每年一度的注冊時才找到監管部門。

嚴厲打擊違法律師的執法行為從一定程度上清潔了律師行業,消除了一批害群之馬。但更主要的是加強對律師行業的管理,一是監管部門應當尋求一批懂得律師、能讓律師們信服的專業人士從事律師監管工作,監管部門和律師協會要引導律師從專業化上下工夫,開展好自己的執業活動,約束好自己的執業行為。二是要全麵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讓律師有尊嚴地開展會見、閱卷、辯論活動,在法庭上得到檢察院、法院的尊重。三是政府要為律師提供更加開闊的開展服務的平台,讓律師有更多發揮作用的空間。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