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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者應該有知的權利---活人與死人之間

(2017-03-23 13:24:12) 下一個

關於器官捐贈,您瞭解有多少 ? 做之前應該多方麵了解 :

器官捐贈者應該有知的權利---活人與死人之間

原於(中國時報,醫藥保健版)

近來人體器官移植頗為盛行,從醫學的角度看來,能將腦死病人可用的器官移植給其
它需要器官的病人,是一件符合醫師救人職誌的事情;從宗教的角度看來,腦死病人能
夠大體佈施,救人一命,是一件功德無量的事情,因此,不僅醫師及社會人士努力推動
人體器官移植,宗教領袖也出麵鼓吹器官移植,包括一向比較保守的佛教界,使人體器
官移植成為沛然莫之能禦的潮流。為了讓移植後的器官有更大的存活機會,摘取器官的
時機要越早越好,因此西醫定義腦死為病人死亡的時刻,隻要符合腦死要件,醫師就動
手割取器官,此時病人的心跳血壓仍在。若心跳血壓停止後才摘取器官,則缺少血液循
環的器官已不健康,勢必降低其移植後的存活率。除非捐贈者仍有反射性血壓上升的變
化,否則摘取器官時通常不使用麻醉藥,因為上麻醉可能延擱摘取器官的時間、使捐贈
者的血壓下降,影響器官的血流灌注,有礙器官在移植後的存活率。

宗教認為人是身體與心靈的結合體,肉體會死亡,但心靈不會死亡;呼吸停止後身體
並未馬上死亡,心靈也不會立刻離開驅體,此時不但病人仍在有知覺的彌留狀態,而且
是處於最痛苦的一刻。另一方麵,科學不承認死後還有不會死亡的心靈,科學主導的器
官移植和腦死即死亡的論點都是無神論的產物。


宗教不應跟隨無神論起舞,佛教更不應與之唱和。佛教主張病人的鼻息雖斷,隻要尚
存一絲暖氣,就不可觸摸、移動或撫屍痛哭,死亡十二小時內,不可幫他洗澡、擦拭或
移動身體,也不要在二十四小時內埋葬或火化,能在七天之後更好
。淨土宗初祖,東晉
慧遠大師圓寂前曾遺命弟子將其遺骸置於鬆樹下七天;大唐三藏法師玄奘滅度時「舉右
手支頤,以左手伸左膝上,舒身重疊二足,右腋而臥,直至圓寂,亦不轉身,經七日七
夜,全無改變,亦無異氣」,都是實踐佛教理念的例子。

佛法認為臨終最後一念乃是超升或墮落的緊要關鍵。《智論》說:「臨終時心力,能
勝終身行力,是時少許心力,猛利如火,其量雖小,能作大事」,這就是為什麼佛教主
張亡者氣絶後應替他助念至少八小時的原因。善導大師的臨終正念文說:「若病重時,
此命將終,親屬不得垂淚哭泣,及發嗟嘆懊恨聲,因為如此會惑亂彼將亡者之心神,令
其失掉正念」。垂淚哭泣及嗟?懊恨聲都在禁止之列了,腦死後摘取器官難道不會擾亂
亡者神識,增其痛苦,而影響其輪迴去處?

大體佈施固然是大愛的表現,釋迦牟尼佛某一前生也曾捨身喂虎,但大體佈施應是定
力高、慈悲心廣大的人才做得到的,一般人可能無法有釋迦牟尼佛另一世被歌利王節節
支解身體時,卻不起嗔恨心的定力,所以臨終被摘取器官時,一般人難保不起策恨、恐
懼、焦慮、捨不得等顛倒妄想,而影響死後的去處。

腦死是否就是病人真正的死亡時刻?腦死後是否真的毫無知覺?顯然宗教與醫學在這
裡的看法不盡相同。筆者以為,輸血、骨髓移植、腎臟移植等不會傷害捐贈者生命的移
植大可放手去做,但要捐贈者“死後”才能做的器官移植,最好在事前就讓捐贈者知道
佛教對臨終的看法,有所瞭解後再捐器官,萬一臨終時發覺器官捐贈並非毫無痛苦時,
才不會後悔。器官捐贈者應該有知的權利。

作者:郭正典/台北榮總呼吸治療科主治醫師、陽明大學內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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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者應該有知的權利---活人與死人之間:

正死位中,意識雖已斷滅;然於息脈甫斷,初死之時,意識其實尚未全斷,尚非是佛法
中所言之正死位也;隨其一生所造善業差別,在息脈俱斷之後,令其意識在色身中之繼
續存在,,,時間有長有短,各有別異;並非息脈甫斷之時,意識隨即完全斷滅也。

以一般未造惡業之人而言:當息脈俱斷時,意識仍住於身中,尚未斷滅,仍可了知六
塵諸法,一一不昧;唯是身體不能動身動口表示意見爾,是故此時仍未入正死位中,仍
有六塵之觸受與了知也;此時若動刀割其器官,必生瞋恚之心,恐墮惡道之中。

一般未造大惡業者:息脈俱斷後,二、三小時之內,皆猶未入正死位中,要待二至三
小時之後,方才開始漸漸進入正死位中,往往要至四、五小時後方滅意識而無痛覺。是
故,息脈甫斷之時,皆尚有意識覺知心存在,而能領受冷觸之漸漸擴散於全身;此時若
割其器官,必增苦受痛觸,增其瞋恚之心也。特別是造善業之人,頭部最後捨,其意識
在息脈斷後之存續時間極長,若在息斷後之四、五小時之內加以割除器官者,必生極痛
苦觸,而生大瞋之心,必於覺知心中生起毒語罵詈,大生瞋恨於教其捐贈器官之人,當
時必定怨天尤人,則易墮惡道;由如是善業而感生惡報,豈非最大之冤苦乎!

是故於此呼籲所有簽下捐贈器官之檔者,應當作一補救措施,要求加注如是字樣於捐
贈器官之檔上:

「醫師應於確定本人即將於一小時或十幾分鐘後亡故之時,先行注射麻醉劑,作全身
麻醉,方可於死後立即割除器官。」並與家屬或同修之師兄姊互相幫助,作確保如是進
行器官捐贈條件之行為。切莫不信此言,不肯作如是補救行為者,則命終後被割器官而
感受極度疼痛時,請勿生瞋而怨天尤人,以免自墮惡道。已簽器官捐贈文件之會員,於
此應特別 注意之,莫信一知半解之所說也;否則難免臨命終時,枉受大苦,乃至因為
割取器官之大痛而生起大瞋噁心,墮落惡道,枉受來世之惡道苦,枉修此 世種種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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