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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 6-3 的決定推翻了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 , 無論是支持還是反對,這將是一項具有裏程碑意義的裁決,推翻了1973年以來近五十年的允許在美國懷孕的前六個月進行墮胎的聯邦法律,把墮胎法律權還回到各個州來決定。
與其說這是支持婦女權利與與支持胎兒生命(“支持選擇”pro-choice和“支持生命”)之間的鬥爭,更深層次上是自由派與保守之間的政治鬥爭, 是一場加大聯邦權力與減少聯邦權力(還權給各州)之間的鬥爭。
這項裁決過程不簡單,一直都是政治團體在操縱與左右。2022年5月2日,Politico網站表示一份由塞繆爾·阿利托草擬的初步多數意見草案遭到泄露,這是美國高院曆史上百年不遇的泄露情況, 泄露的內容說,根據該草案,美國最高法院準備在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一案的最終裁決中推翻羅伊訴韋德案的判決。美國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證實了草案泄露一事並譴責有人故意泄露草案,他表示已指示最高法院的執法官來調查此事,並聲明草案未必是該案的最終裁決。
結果, 在政客們的煽動下,自由派組織在保守派大法官家門口外示威遊行,卡瓦納法官差點被槍殺,攜帶槍支的凶手已被抓獲。大法官巴雷特的家,教堂,孩子的學校都受到了騷擾。
1973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當時的羅伊訴韋德案進行了判決,是美國曆史上對於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重要案例,對於婦女墮胎的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聯邦層次上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墮胎權受到聯邦憲法隱私權的保護。50年前最高法院的判決至今仍受到美國社會爭議,部分反墮胎團體一直在爭取推翻判決,而支持墮胎權的人士則要求維持最高法院的判決。今天就是對50年前的裁決的推翻。
簡單地回到50幾年前,1969年8月,美國德州的女服務生諾瑪?麥考維(McCorvey)意外懷孕後想墮胎,因為德州法律規定僅被性侵後懷孕才可以合法墮胎, 所以她的朋友建議她謊稱遭到強奸,以便獲得合法墮胎。然而她沒有警方報告證明其遭到性侵,所以這個辦法沒有成功。於是,麥考維去了一家地下墮胎診所,但發現該診所已經被警察查封也無法墮胎。
1970年,律師Linda Coffee和Sarah Weddington代表麥考維(化名珍妮·羅伊,Jane Roe, 就是案中的“羅伊”)來了一個集體訴訟(class action),去起訴代表德州的達拉斯縣司法長官亨利·韋德 (Wade),指控德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侵犯了她們的“隱私權”。地方法院判決結果是該法侵犯了原告,受美國憲法第九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但是沒有對德州的反墮胎法律提出禁製令(injunction),羅伊於是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1973年1月22日,聯邦最高法院以7-2的比數,認定德州憲法限製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於是就有了允許在美國懷孕的前六個月進行墮胎的聯邦法律。
因為懷孕女性子宮裏的胎兒是有生命的,特別是在懷孕三個月後胎兒的各個器官係統已成型, 胎心也在跳動, 腦部開始有情感。所以反對墮胎的理由是,胎兒也是一個生命,墮胎等於謀殺。在美國,大多數人支持早期前三個月的墮胎,對於器官形成後墮胎則持保守態度,所以就有了五十年來的不停地雙方爭論。
今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 6-3 的決定推翻了1973年以來近五十年的允許在美國懷孕的前六個月進行墮胎的聯邦法律,把墮胎法律權還回到各個州來決定。當然對這項裁決,美國社會高興與失望各占一半。但該裁決賦予各個州製定自己的墮胎法的權力,而不必擔心與羅伊法律發生衝突,羅伊訴韋德曾允許在懷孕的前六個月進行墮胎。另外法官們也沒有被示威者,死亡威脅者嚇到,仍然按原計劃投票。
由於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 南部一些州會有更嚴格的墮胎法更自由的終止妊娠法律。
墮胎權的支持者立即譴責了這項裁決。墮胎反對者則讚揚了他們期待已久的決定。
正如預期的那樣,法官塞繆爾·阿利托(Samuel Alito)撰寫了這項裁決的多數方意見,推翻了羅伊以及 1992 年最高法院在名為“計劃生育訴凱西”的案件中支持墮胎權的裁決。
高等法院的其他五名保守派人士加入了阿利托,其中包括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他對推翻羅伊的支持長期以來一直受到保守派的質疑),前總統唐納德特朗普任命的三名法官:尼爾戈薩奇、布雷特卡瓦諾和艾米康尼巴雷特。
法院的三位自由派大法官對該裁決提出了反對意見。
大法官阿利托寫道:
“我們認為必須推翻羅伊和凱西案,憲法沒有提到墮胎,任何憲法條款都沒有隱含地保護這種權利,包括羅伊和凱西的捍衛者現在主要依賴的條款——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該條款被認為是為了保障憲法中未提及的一些權利,但任何此類權利都必須‘深深植根於這個國家的曆史和傳統’並‘隱含在有序自由的概念中, 現在是時候注意憲法,將墮胎問題交還給民選代表。”
看來,隻要人類還繁衍,美國關於“支持選擇”和“支持生命”會是一個永遠有爭議的話題, 就想雞和蛋哪個先有一樣, 孰對孰錯沒有結論, 法律不可能為所有人滿意,也許將法律下放給各州會更好一些, 也許各州實行前三個月(而不是前六個月)墮胎合法,亂倫,強奸後墮胎合法化更合理,但大家必須尊重法律(法律在很多情況下不是完美的)。另外,這個法律並不是說墮胎不合法,強調一遍,隻是說各州去執行各州的墮胎法而已。
對墮胎權的否定,其實是開啟了否定美國一百多年來的文明發展成果的門,可以看到會有一些保守州利用案子否定種族平等的原則,強調種族隔離的合理性,因為憲法並沒有說過種族需要平等。在民權運動中人們要否定的就是所謂“隔離但平等”的原則,這個在南方當時普遍實行的法律強調有色人種必須與白人隔離(但可以平等對待,至於平等的標準是什麽是另一回事)。
所以,大法官阿利德的解釋其實是自己否定自己的概念。
阿利德等憲法原教旨主義者,其本質是與現代司法精神相悖的,也是自己否定自己的性質。
美國憲法中並沒有規定種族平等,所以需要有對平權法案的憲法解釋。而按照阿利德的說法,顯然憲法並沒有明確說不能種族歧視,這就是憲法原教旨主義者的硬傷,不敢承認就是了。憲法原教旨主義的目的是將美國拉回到至少100年前的社會形態。
美國憲法也沒有明確說黑人有完整的投票權,這是投票權法案需要解釋的原因。平權法案和投票權法案與墮胎權法案一樣,都是基於第十四修正案的原則和精神,如果墮胎權可以否定,看不出有什麽能阻止否定平權法案和投票權法案。
我個人認為,高院的overturn1973年的Roe vs Wade 是一個正確的move,使高院回到它的正確位置,即僅有解釋憲法的權力,沒有立法的權力。至於對美國社會的影響,現在看是挺大的。不過墮胎權的支持和反對的兩方麵都overreacted。高法並沒有對墮胎本身發表任何支持或反對的意見,不過是把法律的製定權有回歸到立法機構而已。